迅雷高速通道破解:评说:《药家鑫被判死刑绝非迎合民意 法律以事实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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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被判死刑绝非迎合民意 法律以事实为依据

2011年04月23日 10:05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作者:季渚鸿

季渚鸿(河南商报特约评论员)

4月22日注定是一个大日子。公众等来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药家鑫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详见今日本报A03、A04版)。笔者相信这是很多人希望的结果。但在正义实现之时,有一些问题需要澄清,一些法治原则也有必要在此重申。

首先,死刑判决公布之后,网上有人发出质疑:为什么不是“死刑立即执行”,更有以讹传讹者,认为背后可能玩“死缓”的猫腻。

目前的这个判决绝不是死缓。如果判决书里写明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那才是死缓;而像本案中这样直接写“死刑”的,就是口语里所说的“立即执行”,这不是法院在玩模棱两可的猫腻。其实,所谓“死刑立即执行”差不多是历史名词了,那是“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产物,现在死刑都需要经最高法的复核,不可能在做出判决之后立即执行。

面对如此清晰的判决,公众还是那么疑虑,一方面是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更关键的是公众对于司法公正、对于权钱勾兑的深深焦虑。公众对药家鑫一案,自始至终全程关注,因为本案承载着中国民众对法律公正的诉求,虽然其中一些具体的想法未必与法律相合。我们的司法机关乃至人民政府,应重视这种诉求。若真有什么“民意”需要顺应,那就是司法公正、公开,而不是个案中药家鑫的人头落地。我们需要完善的是法治构建,而不是干涉个案的判决。

其次,我想在这个正义伸张的当口,重申一些法治原则,不致使正义的情感扭曲了正义的内容。法律意味着公正,就是要还死者一个公道,给凶手一个说法。那就意味着需要一个公正的审判,需要程序正义,保障药家鑫作为犯罪嫌疑人正当的诉讼权利。

我们谁都不希望回到“文化大革命”,搞那种公审大会,被告没有辩护人,只能认罪,最后高音喇叭里喊出:判处某人死刑,不得上诉,立即执行……目前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还未生效,药家鑫有权上诉,就有二审;若10天之后不上诉,判决生效,也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做死刑复核。所以,不可能出现有些人以为的“死刑立即执行”。这个漫长的过程是程序正义的必需,也是药家鑫的正当诉讼权利。作为理性的公民,有权监督公权的作为,也必须耐心等待走完这个程序。

最后,还有必要澄清一下,有网友说:法院做出死刑判决,是顺应民意,是舆论的胜利。这看似在赞扬法院,却是对司法独立的误解。一个公正的判决不是为了迎合民意,而是为了忠于法律。那400份问卷,案外专家的“弹钢琴说”,以及网民的怒火,都不应成为药被判或者不判死刑的理由。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评说:

1:“因为本案承载着中国民众对法律公正的诉求,虽然其中一些具体的想法未必与法律相合。我们的司法机关乃至人民政府,应重视这种诉求。若真有什么“民意”需要顺应,那就是司法公正、公开,而不是个案中药家鑫的人头落地。我们需要完善的是法治构建,而不是干涉个案的判决。”



明辨:中国民众对法律公正诉求与法律自身的公正有违背吗?民众话粗道理明,如果把漠视民众的心声看着是干涉,那么,这个法律本身就失去了公平,只能是封建遗留下的酷吏!欲得民心,必先爱民,善抚百姓,得民心者得天下!我们还知道,古时清官不畏权贵判案时经典词“顺民意,斩立决!”这需要何等的气魄!再说,我们现代人大多数对法律基本知识还是懂得的!难道我们不懂一审、二审,终审吗?只是,我们希望看到药家鑫作为人的承担勇气而已!就说高晓松醉酒撞人案,人家就不提起申诉,他可是在醉酒撞人案中判得最重的!知错求改,勇于承担,民众就给了很高的评价!



易中天曾在一篇博文《并药家鑫案:啥教训,咋整改》里写道“不需要多么高深的学问,多么高尚的品德,多么高妙的理论。杀人偿命,借债还钱,不过常识;人命关天,不伤无辜,不过底线;而“人皆有之”的“恻隐之心”,则不过天良。这些常识,人人都懂;这种天良,人人都有;这条底线,大多都能守住,哪怕目不识丁”。易中天博学多闻,在百家讲坛讲过也著书过古今风流人物,可谓是阅人无数,也能站出来表明自己的观点!愤愤地一句“是可忍孰不可忍”。要知道这句话承受多少民众内心地气愤!

想想药家鑫就读高校,请愿书都交到法庭上,又如此高调左声名右声名,到底谁在干扰?为什么网名与民众不行?其实,大家也能理解“蝼蚁尚且惜命”,何况是人?我看网名对他家人到处求救,就没有过分地指责,知道误会他是“官二代”!以后也没有再提!大多数人还是能体谅药家鑫父母救子之心!


“我们谁都不希望回到“文化大革命”,搞那种公审大会,被告没有辩护人,只能认罪,最后高音喇叭里喊出:判处某人死刑,不得上诉,立即执行……目前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还未生效,药家鑫有权上诉,就有二审;若10天之后不上诉,判决生效,也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做死刑复核。所以,不可能出现有些人以为的“死刑立即执行”。这个漫长的过程是程序正义的必需,也是药家鑫的正当诉讼权利。作为理性的公民,有权监督公权的作为,也必须耐心等待走完这个程序。”



明辨:拿“文革”说事,有点匪夷所思。难道此人不懂历史?在那个政治时代,哪里有民众的声音?只有政治操纵法律,是一个不光彩的时代。要不,那里有“平反昭雪”!受伤害的屈死的精神崩溃的大多数是说真话做实事的人呀!如果,那时有网络时代,听听民众的声音,“文革”就不会发生了!



“最后,还有必要澄清一下,有网友说:法院做出死刑判决,是顺应民意,是舆论的胜利。这看似在赞扬法院,却是对司法独立的误解。一个公正的判决不是为了迎合民意,而是为了忠于法律。那400份问卷,案外专家的“弹钢琴说”,以及网民的怒火,都不应成为药被判或者不判死刑的理由。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明辨:最后的澄清的确好笑。其实网友和专家“弹钢琴”说了又何妨?无伤大雅,言论自由嘛。最后决定权在法官,天下人都知道,民众没有轻看,倒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不知谁做了是白痴!好笑好笑!

所以《药家鑫被判死刑绝非迎合民意 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一文,看似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其实是践踏民意,让民众会意法律“唯我独尊”!不懂得尊重民意,不听民声,就不需要“人民大会”,就不会有“总理请听我说”。法律是为谁服务?是维护法律本身的尊严吗?听听民意,不可以迎合,但可以参考衡量民心的指数吧!民众不可闭嘴,民心不可以无睹!



这也是河南人,一条一条讲得比我清楚,看看吧:

原帖:河南省网友 总是看不懂


讲道理,下面我一条一条给你讲道理
1,“无目的性”——药家鑫的目的非常明确——杀人灭口,逃避罪责。


2,”偶然性“——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有偶然犯法可以减刑这一说;如果说是初犯,恶性杀人事件的量刑也不会对初犯予以宽容。


3,”机械性重复动作“——同上,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对杀人犯的量刑会考虑杀人的动作,只会考虑其影响,性质及手段。药的杀人事件,影响性质极其恶劣,手段为利器虐杀,极为残忍,毋庸置疑。


4,” 网友逼死药家鑫“”王辉公报私仇“,——王辉剥夺了他人的性命吗?王辉有像古代一样用私刑杀了药家鑫报弑妻之仇吗?他作为一个农民,能找到的唯一靠山就是法律了。他所作的只是希望法院严格按照法律给他一个公道。诚然,人人都有生命权,同时也有尊重他人生命权的义务,但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而义务必须履行。药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时,在法律上已经被视为自动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所以导致药家鑫死的不是别人,正是他自己,这是他要为自己行为导致的后果负责。
5.“犯人也有生命权”——请不要用欧洲废除死刑,“命犯亦有命权”的理念来衡量中国的犯罪事件,欧洲人记载的最严厉刑罚是西西弗斯被永世剥夺自由,换句话说,欧洲人认为终审监禁是比死刑更残酷的刑罚,这一点你我永远也无法理解。因为他们的理念是”不自由,毋宁死“,你之所以认为死刑最残忍,是因为我们的理念是“好死不如赖活着”“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所以只要药家鑫活着,就无法对后人起到警示作用,就会形成恶性判例,影响今后无数类似案件的判决。


6.” 鲁迅《药》中对观刑者冷漠的描述“——对药家鑫死刑的额手相庆,是恶。但对张妙悲惨遭遇的漠视,是大恶。哪有避小恶而成大恶之理?而且可以看出你把鲁迅的书读反了,《药》中被群众冷眼旁观而处死的人正是一个为了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而牺牲的革命者。鲁迅鞭笞的并不是旁观人群对死刑过程的冷漠,而是恰恰是旁观人群对自己所处社会状况的冷漠,对追求公平正义行为的不理解。因为在真正可悲的奴隶看来,张妙的事情并没有发生在“我”自己身上,所以我就可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我就可以继续满口道德仁义。


7“鲁迅笔下的吃人社会”“请别以暴易暴”——难道药家鑫恶性杀人就不算吃人?不算暴?难道依法剥夺死刑犯的生命权就算“吃人”?就算”暴“?有两种人最可恨,一种有话说不清,就去求救于孔子,找古代的;另一种是有话不敢说,就去求救于鲁迅,找近代的。前一种是伪学者,无知无识,假冒伪劣;后一种是违学者,虽有知识,却胆小若鼠。你属于第三种,是无良的人,没话说,就找出古人近人说的话进行曲解,让鲁迅背你的黑锅,鲁迅撰文是呼吁中国人起来抗争,抗争社会的不公平,抗争外国人对中国人的不公平。你断章取义,鲁迅要是知道了,非得约你面谈不可。


8”请网友们考虑药家鑫母亲的感受“——药死,哭一家。药不死,哭一路。在我们这个国家里,只要药家鑫活,就无法对后人起到警示作用,就会形成恶性判例,影响今后无数类似案件的判决。一家哭还是一国哭?孰轻孰重?


9”请不要挟民意玩弄司法“——玩弄司法?判药家鑫死刑恰恰是尊重司法,中国的法律里面有哪一项可以给药免死的?请你举出来。


10 “反对酷刑”——好,我也反对酷刑。你爱举古人,我也举古人。古人说:“法不在严,而在必行”。可是中国的法律可以做到“必行”吗?如果药家鑫改判无期,以药家鑫的家庭实力,托关系7-8年就可以放出来。所以他必须死,并不是因为法律过于严酷,而是因为不判死刑,就不能保证罪犯得到应有的报应。


11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不错,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但是上天没有给药立地成佛的机会吗?不。上天总共给了八次,第一刀之前,第二刀之前,第三刀之前,第四刀之前,第五刀之前,第六刀之前,第七刀之前,第八刀之前。但都被药家鑫一一放弃了。“世间皆有因果报偿”不是什么网友让药家鑫死,是他自己让自己死的,是他自己做的恶行,结的恶果。


12.刑罚的目的恰恰不是“逼命”而是“救命”是警世醒俗,期望那些游离在犯罪边缘的人们有所警醒,希望减少命案的发生。这就是“刑期非刑”的意思。如果说教育是给人树立证明形象劝导世人,那刑罚就是给人树立反面形象警醒世人。如果药不死,那类似的事件就会以此为判例,让更多的受害者枉死,让更多的罪犯逍遥法外。如果药不死,就会形成恶性判例,变相鼓励更多的人为非作歹。


13 “以暴易暴”——出自《史记·伯夷列传》:“登彼西山兮,采其薇矣,以暴易暴兮,不知其非矣。”指人们单纯的用暴力对付暴力,却不知道对方是对是错,错在哪里。而法律的制裁属于以暴易暴吗?显然不是,因为是药家鑫有罪在先,而且罪在不容,依法而论,明正典刑,罪不容诛。


14“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慧琳意义》卷七:“罗刹讹也,暴恶鬼名。食啖于人,心无不忍。""人心修为,皆在不忍。诸恶莫作,众善奉行。"你喜欢用佛典来给药家鑫开脱,可你应该庆幸药家鑫不是佛道之人,不然早就被清理门户了,为什么?很简单,药家鑫对张妙的行为”心无不忍“,而且正如我前面所说,他连续8次放弃了对自己的开释,他已经不能被算作人了,而应算作人形”罗刹“。早应该被打入六道轮回。


15“凡祈求的,必得到,凡寻找的,必寻见”——难道上主只会听药家鑫的祈求吗?你的意思是上主听不见王辉的祈求?听不见张妙儿子的祈求?听不见无数中国人对法律公平的祈求?你究竟是宣扬主的理念还是在污蔑上帝?看你的名字像个基督徒。“怜恤人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蒙怜恤。作恶的人有难了,因为他们必为自己的恶行而得到报偿。”如果你真是基督徒,以太书5章7节的这句话你不会不知道吧?药家鑫以残忍的手段,杀害了一个无辜的人,任凭在世界任何宗教里面都是下地狱的罪行。不要欺世盗名地冒用上主的名义进行苍白的狡辩了,你就不怕得到报应?


16.“张妙和王家雇佣的水军”,你自己说的话你自己信吗?其实人们只要点开你们的名字看一眼你们的博客就知道你们是什么东西了。我知道像你一样拿钱办事的人早已经练就了一张比城墙还厚的脸皮,别人怎么说你你都会岿然不动。只能给你说:“人在做,天在看。善者昌,恶者亡,恶者不亡,祖上必有余德,德尽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