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琴吉格舞曲英国组曲:如何重建马克思倡导的“个人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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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克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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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的思想中,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应当建立什么样的所有制,还是一个谜,这一点可从《资本论》第1卷的最后结论中得到证实。马克思写道,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后,“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过,这种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注1)
马克思的这一思想令人费解,学者们的解释于是众说纷纭,甚至有“无解的命题”一说。(注2)
这里的难点是:1.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有何区别?2.这种个人所有制如何建立在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如何保障既共同占有,又为个人所有?值得注意的还有,马克思在这里没有提到公有制。
马克思在对未来所有制的设想中,他对个人所有权的重视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当时尚无实践经验,他对未来社会的所有制的情形不可能作出具体的描述。到了19世纪,一种新的所有制形态——股份制出现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对此作出了天才的分析。由于此种所有制问世不久,尚未成熟,对它的认识不可能到位,因此,马克思对未来的所有制依然没有提供清楚的答案。以后的一个多世纪中,股份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全面认识它的本质才有了可能。
股份制既不是传统的个人所有制,也不是传统的公有制。传统的个人所有制是以个人(包括家庭)为单位的私人所有制。传统的公有制是以公法人为代理的为共同体成员无差异共有的所有制,而股份制是以个人所有为基础联合形成的差异共有制。
所谓“差异共有制”,就是参与这一共有制的集合体中的每一个成员因投入份额不等的资产,因而享有不等额(差异)的所有权,因此,集合体每一成员对其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的界区是清晰的。这是与无差异共有制的一个重要区别。这种分散的资产经自由联合为一个集合的总资产后,为了投入生产经营,集合体必须委派代理者支配运营这一资产,这样,现代法人产权制度应运而生。于是,差异共有制就出现了两权分立——法人产权(支配权)与股东产权(终极产权)的分立,前者受后者委派并受后者的监督与制约。这是与无差异共有制的又一个重要区别。这种所有制,既具有财产所有权的个体性,又具有财产运营时的集中性;前者使每个所有者对其资产有着自然的关切,后者使企业实力雄厚,适应竞争。这种所有制,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其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远胜于传统公有制,因而在现代经济大舞台上大显身手。总之,这种所有制其产权的共同占有超越了私有制产权的分散占有,而这种共同占有又由于联合体中个体占有的差异性超越了传统公有制中产权的混沌性,它兼具公有、私有之优点又克服了两者之缺点而见长,是公私兼容的二重性所有制形式。但是,这种所有制的基础是个人所有,是个人所有者自由联合的所有制形式,因此,应归属于私有制的范畴,是私有制适应现代社会生产力的伟大创新。
马克思当时对股份制虽作了深刻的分析,由于股份制促使资本的集中而产生了垄断资本,竞争又促使资本更集中于大资本家手中,尽管资本采取了“社会资本”的形式,但没有克服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因此,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企业”,“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注3)马克思的意思是,它为无产阶级剥夺这种集中的资本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准备了条件(后来,列宁也认为,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基础上产生的垄断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因此,股份制必将寿终正寝,退出历史舞台。
但是,股份制在往后的发展中,出现了由“资本集合体”阶段发展到“资本集合体”与“劳动集合体”(此时劳动者也是股份所有者)相交叉甚至相融合的阶段。劳动集合体成员开始是企业高级主管与高级技术人员,然后向一般劳动者扩大,他们以股份额可索取相应剩余。这是股份制发展的第二阶段。此时股份制的资本还仅为物力资本。股份制的第三阶段是人力资本成为股份资产中的新伙伴,并分享企业的剩余(以前只为物力资本所索取)。就是说,物力资本与人力资本共创利润,公司职员的人力资本所创造的剩余应属于公司职员。如此,人力资本所有者(主要是企业主管与高级技术人才的智力资本,然后向其他劳动者扩大)不但可以获得工资报酬,还可以索取相应的剩余。这不但表明,股份制与商品生产、市场经济共存共荣,而且还产生了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这种关系为消除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展现了可喜的前景。(注4)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设想,在此不是成了现实了吗?
有人认为,股份制不是独立的所有制形式,它的性质要由持有50%以上股权持有者的性质来决定。如果50%以上的股权属社会共同体或政府,它就是公有制;如果50%以上的股权属分散的私人,它就是私有制,如此,就有了公、私两种性质不同的股份制了。其实,鉴别是不是真正的股份制,必要条件是看其是否实行法人产权与股东的最终产权的分立;这里的法人是私法人,即由股份制中自由联合体所委托的代表,而不是公法人——共同体或政府指派的代表。如果公法人垄断了企业50%的股权,在体制上就不可能真正地(而非形式上)实行法人产权与股东产权的分立制,因而仍难以克服改制前国企所存在的那些弊病。这种企业虽然也可以活动于股市的舞台上(特别是市场与股市尚未发育、民间私有经济比较弱小的情况下),但不过是披着股份制的外衣的伪股份制。这种股份制由于产权机制的缺陷尚未获得持久成功的先例。
(注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32页。
(注2)见张燕喜、彭绍宗:《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马克思‘重新建立私人所有制’〉研究观点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北京)1999年第5期。
(注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98页。
(注4)关于对股份制的论述以及马克思对股份制的评述,请见丁建中《新资本论》,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十一章。(作者是江苏省社科院研究员)形股是企(责任编辑 吴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