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之炼金术师钉宫理惠:[人文]让宪政归宪政,儒家归儒家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8 17:59:50
  2011年6月23日,《南方周末》上有袁伟时《儒家是宪政主义吗》一文。阅读提示中,袁先生说:“宪政的核心是保护人的自由,手段是分权制约和坚持民主、法治。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中国自古至19世纪,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是统一的。呵呵,宪政主义的影子在哪里?这样的共治值几分钱?”
  
   袁先生的质疑,是针对秋风先生在《儒家宪政民生主义》中所说:“董仲舒-汉武帝时代形成的士大夫与皇权共治体制”,是“中国历史上形成的第二种宪政主义指向的制度形态”。十分抱歉,我没有读过秋风先生的原文,不理解他说的“第二种宪政主义”的确切含义,大约是胡扯吧。因为宪政一词出现至今不过200余年,董仲舒-汉武帝肯定没有搞过这一类的“宪政主义”。
  
   但袁先生似乎扯得也不高明,因为以成文宪法立国立政,从1789年算起,满打满算是220年,“保护人的自由”、“分权制约和坚持民主、法治”,肯定不是古今中外能概莫其中的。两位先生讲得本来是两回事,却因为一个“宪政”名词,使袁先生云里雾里地对“秋风兄”掐起来,听说秋风先生还要对此做些回应。呵呵,大凡有点学问而而喜欢发扬者,擅长如此,也是一种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吧。
  
   对宪政的误解,应该不是秋风先生一人,正像将“按亲疏分等级”视为不平等这种自以为是的判断,一定不是只有袁先生会作一样。反过来说也是正确的。袁先生想当然地认为,董仲舒所说“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这“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的含义,是“卑下者对上的绝对服从”,“等级绝对不能逾越”,这种杜撰的董仲舒的含义,与秋风先生杜撰“孔子坚持复礼,也即坚守封建的自由”,完全异曲同工。
  
   读遍《春秋繁露》,并没有找着董仲舒对“君臣父子夫妇之义”,做过袁先生那种含义的解释,正如同查遍《论语》、《春秋》、《尚书》等,也找不着孔子要去坚守什么“封建的自由”一样。至于秋风先生在其文章中引述的阿克顿爵士所说的“封建制是自由的,但有一个与生俱来的缺陷:等级制”,还真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但我们知道,欧洲封建制的最大特征,是人身依附关系。在人身依附关系中,如果能找到“封建的自由”的话,也就不要去奇怪袁先生可以在“亲疏分等级”中,去找“不平等”的那种努力了:《孔氏家规》中,有“忤逆父母,凌辱尊长即纵容妻妾辱骂祖父母、父母……笞责三十”的规定。不明白的是,如老袁家有人“忤逆父母”,“纵容妻妾辱骂”父母时,是否应该去告官,以实践保护“人的自由”的权利呢?
  
   这种对宪政以及孔子思想脱离历史背景的随意猜想,正是秋风先生在士大夫与皇权共治制度中,找得到“第二种形式”的宪政主义的基本原因,也是袁先生在中国宗法制度中找到“专制制度”的基本原因。当然,袁先生大概是没搞清周代宗法制与封建制的关系了,或许也忘了,英国到现在都没有一部规定三权分立的成文宪法这回事了。
  
   由于这种种原因,读完袁先生文章后,我还真的搞不清是秋风先生在指猫熊为狗熊,还是袁先生在指狗熊为猫熊。如果说,秋风先生对儒家学说做了泛宪政主义解释的话,袁先生的质疑,则是误解了宪政这个名词。
  
   看来,秋风先生对宪政的误解,与袁先生对儒家的误解一样,在于不能区分古今中外的不同,而只看到古今中外之间的似是而非的相同。
  
   还是让我们依据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戴雪1885年写的《宪法精义》,对他的宪法原则和主权理论做简要概述,以免人们在看了秋风先生或袁先生南辕北辙的意见后,对宪政或儒家学说产生更多的误解:
  
    “宪法这个词,就像在英格兰所使用的那样,显然包括了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国家主权权力的分配或行使的所有规则。……注意这里的措辞,是“规则”(rules)而非“律法”(laws)。这种用法乃有意为之。其目的是引起人们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就英格兰对宪法这个术语的用法而言,构成宪法的规则包含了两套在特征上完全不同的原则(principles)或准则(maxims)。
    “其中一套规则是严格意义上的“律法”,因为这些规则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无论这些规则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也无论这些规则是以成文法形式颁布的或源于一大堆习惯、传统或以普通法而著称的法官创造的准据)。这些规则所构成的宪法(constitu-tional law)才真正符合这个概念的本来含义,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被统称为“宪法律”(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另一个规则是由惯例、默契、习惯或常例构成的。这些规则尽管也规制着行使主权权力的几个成员、大臣和其他官员的行为,但他们在事实上根本不是法律,因为它们无法由法院强制实施。由于这个原因,这部分宪法可以称之为“宪法惯例”(conven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或“宪法道德”(constitutional morality)。
  
   戴雪之所以写这本《宪法精义》,是因为在按照《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创建美国有贡献的潘恩眼中,英国是一个没有宪法的国家,而对英国政体多有赞赏的托克维尔也认为:“在英国,宪法常能不断改变,严格说,它根本就不存在。”(或说:“英国宪法并非真实的存在。” )这些意见当然令创建宪制国体的先驱者英国人难堪,因而英国的法学家们就有责任解释清楚这是怎么一回事。
  
   孔子时代,尽管中国也没有宪法,却完全没必要去学戴雪,非要为那个时代寻找什么宪政主义。宪政,望文生义解释,就是宪法政治。因而,宪政与“保护人的自由”及“分权制约和坚持民主、法治”没有关系,它们只与戴雪的“宪法律”有关。
  
   还是让宪政归宪政,儒家归儒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