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实验中学校长:“过度引用”成了“抄袭”的保护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2:23:11
                                                       “过度引用”成了“抄袭”的保护      云南中医院学院院院长李庆生一篇发表在该校学报上的文章,被网友指证9500字中有将近3000字来自他人的论文,该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一个由校内专家和不少于5人的校外知名专家组成的调查委员会,经调查认为,李文“引用篇幅过多且没有采用引号将引文单独列出,或在引文后直接加注脚和在正文中加以说明”,但由于其为“非原创性论文”, 只属于“过度引用”,而不构成对他人文章的抄袭。(中国青年报4月20日)

  客观上说,调查委员会得到的“事实”——“引用篇幅过多且没有采用引号将引文单独列出,或在引文后直接加注脚和在正文中加以说明”,是公正的,可是,对其进行处理的意见,却违背基本的学术常识与法律规定。

  根据基本的学术常识,由以上调查事实,很简单就可得到李院长的文章,属于“抄袭”。在国外学术界,曾经有一名学者在课题申请书中,引用他人的观点,但不注明出处,而被认定为抄袭,被该学术基金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更何况李院长的文章,公开署上自己的大名,发表在学报上。退一步说,如果调查委员会不接受国外学术界的“惯例”,那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李文对他人文章大篇幅的引用,已经超出法律所规定的“适当范围”, 根据法律,适当引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那么,调查委员会为何无法得到这样简单的结论,而要创新出一个“过度引用”的概念,让当事者安然脱身呢?这就不得不分析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运作了。近年来,各高校纷纷成立了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美其名曰“学术自治”,给予教授学术权。可是,学术委员会基本挂靠在学校行政机构之下(比如人事处或科研处),“委员”往往由领导指派,没有独立活动的经费,也没有独立活动的权力,开展活动往往要听学校领导或行政机构负责人的安排,如此一来,学术委员会很多时候成为一个摆设,而在“关键”时刻,比如处理学术不端等棘手事件时,则成为“****”,给人表面上是在进行学术独立调查的样子,背后却是听从行政力量的命令。而且,由于学校领导掌握着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价考核的大权,越是配合得好的教授,越是有好的发展前程。

  云南中医院学院学术委员会公布的调查处理意见,进一步反映高校学术机构的严重弊端,在铁的“事实”面前,却得到如此荒谬的结果,也“难为”那些调查专家了。假如“过度引用”可以被接受的话,那么,我国学术界的抄袭行为,将不复存在——哪怕是几乎全文抄袭,也可以以“过度引用”一语蔽之,中国学术界将洋溢着和谐气氛,再不为抄袭而烦恼。

  这就无怪乎舆论呼吁引入第三方力量进行高校学术不端调查。这种呼吁,其实是对国内高校自主办学的严重不信任。在现代大学制度中,大学实行学术本位管理,学术自治,教授治校,教师教学、学术研究属于学校自治范畴,评价、考核教师,处理教师学术不端事件,是教育与学术事务,不受学校行政干涉,哪怕是校长本身出现不端行为,学校的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由全体教授组成,或者民主选举组成),照样可以独立调查,行政机构以及学校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必须接受独立调查意见,做出处理。另外,当学术不端涉嫌违法犯罪,国家司法部门将立即介入。而国内高校中,行政力量主导教育与学术资源配置,行政权与学术权严重不均衡,难以推进真正意义的学术民主管理。

  今年3月,在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座谈会上,教育部提出要对学术不端行为“下猛药”,“零容忍”,还要将学术道德教育纳入高校课程。随后,教育部下发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明确高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在笔者看来,处理学术不端,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当务之急,必须恢复高校内的学术本位管理,建立真正独立于行政的学术管理机构,即拥有学术决策权的教授委员会或者学术委员会,才可能把高校的学术管理纳入正常轨道。二是在高校学术管理没有确立之前,对于学术不端的处理,完全坚持第三方原则,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本身就对公办高校的办学有监督权)、相关领域学术专家(坚持调查的学术标准)、媒体(舆论监督)等组成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不端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引入司法程序。否则,仅仅依靠高校的学术自觉,在各种利益的纠缠中,很难对学术不端“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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