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骏眉:[《华丽面具---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真相》(一箭清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1:30:06

[转]《华丽面具---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真丨相》(一箭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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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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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一年多前就想动笔了,但逻辑混乱思维不成熟,遂一直没着手,近来整理思绪为庆贺圣诞节完成之。

送给西方的圣诞礼物:

       《华丽面具---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真丨相》

                                  (一箭清风)

“君主立宪制”一直以来,具有无上的制度光环,是解释整个地球迈入现代化工业文明的制度保障,享受着无比的尊贵和膜拜,隔绝了除西方外所有文明向君主立宪的过度的可能性,从而为西方文明在世界文明中确立了无可置疑的文明中心地位。无数代伟人为之精心炮制华丽面具,即便社会主义理论的肇始者马克思也为之大叹。以至于几乎无人也无勇气去质疑那张面具背后的真丨相。君主立宪制已经成为一个神话,一个不容质疑的神话。然而这个神话面具过于邪恶,邪恶得如催眠术一般让人迷失心智,所以,必须正本清源将之面具摘除,暴其面目于阳光下。本文将抽丝剥茧层层深入分解这个华丽面具的实质。



1603年,英国历史上辉煌的都铎王朝结束统治,建立斯图亚特王朝,这个王朝很热闹,世事纷扰,诸事不宜却宜之,又是瘟疫又是经济危机,国王与议会明枪暗箭,激起革命,又掉了一个国王的脑袋、建立独裁军政丨府,而又王朝复辟,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后终于平静一段。



1688后,据说是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虚君制,而且已经盖棺定论历史定论。光荣革命过程因限于篇幅就不说了,君主立宪制,最核心的是这个立宪,看究竟是怎么回事。“革命”后,议会出台一系列法案以巩固革命成果,最著名的就是《权利法案》,这个法案往往就此被认为是人类第一个君主立宪制确立的标志。而后继续颁布1689年《三年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等等继续巩固“革命”成果。



著名的《权利法案》,共13条,史家一致认为最关键的为1、4、6、9条,那就分别就此重点详细分解:



第1条:国王不得自行废除法律。这,听起来似乎很进步,似乎从此结束了英国历代国君随心所欲废除法律的历史,终于有法可依了,也相信,这是所有人看到这一条之后的绝对印象,可是,《法案》第二条却是这样的:“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意思是斯图亚特王朝自开基以来屡屡违法乱纪破坏典章。类似的说法还有“革命”后 1689年1月议会在数落前代国王罪行时说:“国君詹姆士二世抛弃了国王和人民之间的原始契约而力图破坏王国宪丨政,又因其听从耶稣会士和其他奸佞之徒的意见而违背了基本法……”(斯蒂芬森和马彻姆辑《英国宪制史资料——公元600年至今的文件选集》);于是这里还有一层意思是,英国自古以来议会和国王之间的关系存在后世所理解的宪丨政精神,所以之前的王朝和国王大体很守规矩,不会私意废除法律。而且按照英国故事,国王有犯宪法,也要受惩罚,如金雀花王朝(1154—1399年)的爱德华二世(1284-1327)即因“独裁、破坏自由和法律之上,妄称立法权为国王所独有”而被废黜。并且1332年,议会通过也一项法律:“凡关系国王财产和人民财产的重大议案,均需在议会中讨论制定;凡属重大立法事宜,均需得到国王和议会中教土、贵族和平民的赞同。(诺曼.威尔丁和菲力浦.劳恩第:《议会百科全书》)这虽然只提到立法而没提废除法律,但立法过程就不就可能意味着对前法的废除么?再如,14世纪中叶,英国就有了法律的制定和废除只能借助于议会成为法,而成文法只能由国王在议会共同制定。1469年,英国法学家约翰.福特斯丘《英国法律赞》中就将曾将此传统列为英国政体的最重要特征之一。(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所以这则宪法,英国自古有之, 1689年重提宪法,岂可称之 “革命”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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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12-19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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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第4条:国王不得自行征税。该条宪法在历史上则那就更多了。财政是历代英国君主最重视的内容,王室也屡屡因财政问题而召开议会,讨论征税问题,自然证明英国自古就有国王无权自行收税的传统,该条宪法大致起于12世纪,再如1215年大宪丨章14条即是规定未经全民同意,不得征税的规定;还有1297年金雀花王朝的爱德华一世因对外战争要征税而北议会否决,被迫答应以后“未经王国普遍同意”不得征税;1340年议会法案规定:“非经议会中高级教士、伯爵、男爵和平民的普遍同意,国王不得征收任何赋税。”(亚当斯:《英国宪制史》) 1348年再次强调“自此以后没有议会的授予和同意,国王陛下的宫廷会议不可征收任何赋税,不得征收其他任何种类的捐税。”(亚当斯:《英国宪制史》)相反,征税权早在十四世纪末十五世纪处即已经逐渐下移到议会下院,如果说之前征税法案是“经上、下两院批准”那之后就是“征得上院同意,由下院批准”(爱德华兹:《14世纪中叶至15世纪中叶的英国议会》)1407年,亨利四世先与上院商定,要征税,下院反对,迫使国王宣告:“今后任何税收均由下院提出和批准,并由下院议长亲自向国王禀报,在议会通过征税案以前两院均不可向国王报告有关征税案的任何讨论情况。” (马里奥特:《英国政治机构》)另, 1628年《权利请丨愿书》头一句话就是认为这样“违反英国法律之规定,实非英国法律之所能容许”“尤其违背法律与英国之习俗。”所以,该条宪法也依然是本来就有。谈何革命?

 

第6条:国王不得在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这条与后来单独的《叛乱法》法案可看作一体。这条的解读今人大都胡乱理解,望文生义以为这是在剥夺国王军权,但这条法案却只是白纸黑字地告诉人们,国王有召集军队的权利,但不是所有时候---尤其在平常、非战时情况下国王不得维持常备军!!而这在英格兰是一条惯例,起于诺曼王朝的亨利二世改革,1181年颁布《军事敕令》,规定各类臣民均要自备武器,以备国王征召。其目的是建立一支可散可聚的民军,平时用于地方治安,有战争时则国王召集成为雇佣军。所以,其特性是平常时期不得维持常规军状态,否则就是非法行为,即便到了斯图亚特王朝的前朝---都铎王朝时期,也依然保持着独特的临时募兵制传统,始终没有建立一支强大的常备正规军。而斯图亚特王朝王朝建立后,不时漠视此种惯例,结果扰民很甚,才有1628年议会通过《权利请丨愿书》申明“近来更有大批海陆军队,散驻全国各郡,并违反居民意志,强迫居民接纳住入其家宅,忍受其长期驻扎,既有背于本王国之法律与习惯,且使民不堪命。”而解除常规军。后来1640年查理一世发觉与议会矛盾不能协调,而意图以军队来对抗丨议会时,也务必逃亡到外省以平叛苏格兰为由而召集军队,而不是随心所欲召集军队。所以该条也是英国宪法自古有之?怎以革命论之?

 

第9条:国王不得妨碍言论自由。也一样旧案重提,早在15世纪30年代,国王、公众社会和法律都信奉议员享有自由议事、及在开会期间免遭逮捕的特权。《英格兰各项自由之大宪丨章》之条例明定,“凡自由人除经其同侪之合法裁判,或依国法外,皆不得加以拘捕、监禁,或剥夺其管业权、各项自由及自由习惯,或置诸法外,或加以放逐,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毁伤。”;爱德华三世御极之第二十八年(1355年),国会亦曾制定法律规定,“任何人除经依法律正当程序之审判,不论其身份与环境状况如何,均不得将其驱逐出国,或强使离开所居住之采邑,亦不得予以逮捕、拘禁、或取消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存之权利”;1512年某下院议员遭逮捕,议会立即要求撤除判决,并宣告:“本届和未来议会中的任何议员,若因在议会发言而要审,所作判决概属无效。”(梅特兰:《英国宪制史》);1621年议会下院向国王递交了一份名为《下院的辩解》的文件,宣告:“议会的自由、豁免权、特权和职权皆为英国臣民自古以来与生俱来的、不容置疑的权利和遗产。” (蒋劲松:《议会之母》)如此该第九条也依然是自古有之,根本没有革命的成分啊。

 

再如《权利法案》的补充法案:1694年,议会制定了《三年法案》,规定议会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原委也在于斯图亚特王朝破坏宪制,社会危机重重而又长期不召开议会,所以议会不得不1640年、1642年基于之前传统而提出两次提出《三年法案》,而1694年属第三次提出该法案。而法案也是有前身习惯惯例的,如议会在13世纪诞生形成后,在十四世纪的1300-1340年共58届议会,1340-1440年共92届议会,平均1年/届,都铎时期117年32届议会,平均3.6年/届;所以《三年法案》的提出也不过是对传统宪丨政尤其都铎宪丨政精神的一种复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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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另一部补充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规定,议会拥有确定王位继承人的权利。但王位继承必须经过议会同意却也早已存在于英国之前的宪法。这种做法在之前的历史屡屡发生,如1327年,议会发布“斥国王书”,废黜爱德华二世,并威胁说:如果拒绝退位,议会将废除其子的王位继承权,另择新君;还有如都铎王朝创始人亨利七世的母亲玛格丽特是冈特的约翰的第三任妻子的后代,而冈特的婚姻有悖教规,议会在特许证书中规定其后代不可继承王位。这都说明了,14世纪之后,议会就已经具有王位继承人的发言权,甚至决定权。而不需要等到17世纪末光荣革命。

 

如果再对照前朝都铎王朝之宪法:“在英格兰王国,最崇高和最完整的权力存在于议会之中。议会废止旧法律;制订新法律,并对以往和以后事务发布命令,更改个人权利和私有财产,使私生子得到合法身份,建立宗教仪式制度,改变度量衡,决定王权传递,阐释尚未经过法律认定的存在疑义的权利,规定补助金、财政核算、税收和附加税,下达特赦和赦免,作为最高法庭恢复血统家世和名誉,判罪或赦免那些将被王公贵族交付审判者,简言之,凡属罗马人曾在百官法庭或保民官厅可做之事,作为全国首脑和躯体、代表并拥有整个王国之权利的英国议会俱可为之。” (埃尔顿:《都铎宪制》)所以,基本可以肯定,前朝之都铎宪制就已基本囊括了后世所有“立宪”内容。

 

既然前面已有宪丨政,那又为何斯图亚特王朝会这般恶行累累呢?事丨件发生的原因是大不列颠的合伙人基本由苏格兰、英格兰、爱尔兰组成,而三国演义又时分时合,这决定三者政治形态存在差别。都铎王朝末期之后,王室没有直系继承人因而以血亲苏格兰国王来统治英格兰,两国遂合并建立斯图亚特王朝,但外地君王统治英格兰,就很自然地将外地的强权统治方式强行带入英格兰,与英国传统宪丨政格格不入,从而导致与英格兰传统的开明制度与宪法的背离,因而国王与传统掌权者的议会不断冲突升级,进而天下大乱、社会动荡。最后,因国王的不光荣的执政导致光荣的政变,回归英格兰传统政治精神和宪丨政。事情的本质就好比一个好孩子曾经堕落为坏孩子后来又悔悟重新变回好孩子。

 

而且,重申法律也并非1688年一家独有,还有如英国国家形成之前的法兰克人《撒利克法典》、英格兰七国时代的肯特王国的《埃塞伯特法典》、威塞克斯王国的《伊尼法典》……类似性质还有被国人赞不绝口,深恨吾国不能有之的著名1215年《大宪丨章》,其法律63条之多,但结果也只是 “陈述了旧法律,却未制定新法律”。(亚当斯:《英国宪制史》)。如果这种重申法律的行为也能算得上君主立宪,那历史上英国有多次宪法重申是否也能说明是“君主立宪”?

 

因而所谓“光荣革命”实际上不过一场复古改制,所谓“君主立宪” 不过是君主复宪,复立已有但被破坏的宪法,耳提面命再三强调,仅此而已。由此可以得出真实的史观是,斯图亚特之前的英国本就有立宪君主之事实,历代英国君主为传统政治文化、宪丨政精神自觉制约,所以国王与议会比较和谐,一般无需立宪重申;而光荣革命后出现立宪行为,是因国王触犯了原来传统中的宪丨政和惯例,所以必须不停地重申来提醒国王不能违法--这就好比大人不需要总关照乖孩子不能做某某坏事;但必须得对坏孩子再三明令不能做某某坏事,只是这样的区别。

 

再则,英国王权衰落并非“革命”之后。早在13世纪初—15世纪中叶即是如此,所以王权衰落并非光荣革命之后,之前早发生了。衰落轨迹也是螺旋线性,时强时弱,以君主素质为依据,能力强的君主即君权大(如约克王朝爱德华四世时期都铎王朝亨利七八世),能力小的君权小(如金雀花王朝失地王到爱德华一二三世时期),即便光荣革命后的王权轨迹也是因国王素质而时强时弱,但总体呈弱化趋势罢了,强如威廉、乔治三世,弱如安妮女王、乔治一二世等。英国君权,在1830年前,与之前除斯图亚特之外所有王朝一样,保持着同一个渐进式削弱的轨迹。于是中间横插一杠的那所谓“革命”实在难以认同是货真价实的。

 

如果有人认为正是革命后将有些惯例立为成文宪、有明文规定后,国王的职权范围就以成文宪法固定下来,所以王权范围变小了,所以才叫君主立宪制,或许,这可能也是大多数人可能的想法。但问题是英国对宪法的理解决不同于他国,当今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宪法正是大多数所认为的成文宪、独立性宪法文件。但英国的宪法却是非独立性宪法文件,它是由数百上千年杂七杂八的传统惯例、法律文件构成的成文宪和不成文宪之杂合体,即便当今英国宪法亦是如此,而且英国人历来以非成文法自豪,盛赞它是在社会不断发展变化情况下的“最有生命力的有机体”英国学者柏克说:“我国的政体是约定俗成的体制;这种体制的唯一权威性就在于它的存在源远流长。……约定俗成是一切权柄中最坚实的。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英国人根据长期积累的经验意识到成文宪虽然有其积极一面,但也局限了宪法的适应性。如果社会变动,宪法就可能不适合。于是,英国宪法的特点就是模糊性,意思是弹性宪法,根据需要爱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甚至认为只有政治上不成熟的国家才需要成文宪法(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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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补充:

看看明末来华的外国人对中国政(囧)治是怎么评价的——《利马窦中国札记》中对明朝政治体制的描述摘录 

第一卷 第六章《中国的政(囧)府机构》 

“我自己亲眼看到即使皇上也不敢更改这次公开调查的审查官们所做的决定……”“我说看到,是因为所涉及的被判决的人的名单刊为单行本发行全国” 

“虽然我们已经说过中国的政(囧)府形式是君主制,但从前面所述应该已经很明显,而且下面还要说的更清楚,它在一定程度上是贵族政体,……如果没有与大臣磋商或考虑他们的意见,皇帝本人对国家大事就不能做出最后的决定。……所有的文件都必须由大臣审阅呈交皇帝 ” 

“我已做过彻底的调查研究,可以肯定下述情况是确凿无疑的,除非根据某个大臣提出的要求,否则皇帝无权封任何人的官或增大其权力。当然皇帝可以对和他家族有关的人进行赏赐,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但这笔赏赐不能列为公家赠款,皇帝所做的赠礼也不能从公款中提取。” 

“他们(引者注:指明代都察院所属的十三道监察御史)在某些方面相当于我们要称之为公众良心的保卫者的人,……即使是最高的官员,即使涉及皇上本人或皇族,他们也直言无忌,……他们如此恪尽职守,真使外国人惊奇,并且是模仿的好榜样。无论皇上还是大臣都逃不过他们的勇敢和直率,甚至有时他们触怒了皇上到了皇上对他们震怒的地步,他们也不停止进谏和批评,直到对他们猛烈加以抨击的恶行采取某种补救的措施为止。” 

“事实上,当冤情特别严重的时候,他们控诉的就一定很尖锐刺骨,即使设涉及皇上和朝廷也刚直不阿。……所有这些呈送给皇上的书面文件和对他们的答复,都要复制很多份,这样在朝廷发生的事情就迅速传递到全国每个角落。这种文件编.辑成书,如果内容被认为值得留给后代,就载入本朝的编年史 ” 

“几年前,当今皇上想册立他的次子而不是长子为储君,因为这个幼子受到他和皇后的宠爱,这一更易违反了国法,皇上收到了大量指责他的陈情书,……最后皇上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在大臣们以集体辞职为威胁的条件下,不得不表示在立储这件事情上改变了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