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科技学院开学时间:如果生育权不是人权,我们还是人吗——答李勉之先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18:38:13

『天涯杂谈』 如果生育权不是人权,我们还是人吗——答李勉之先生

点击:7669  回复:305 作者:杨支柱  发表日期:2002-8-15 11:04:00
回复 
    李勉之先生:
  
  如果你所谓计划生育指政府引导适龄妇女与他的丈夫自己去计划生育,我当然没有意见。但这显然不是计划生育的本义。资本家都要计划自己的企业,但那不叫计划经济;同样的道理,夫妻之间就生育问题进行计划,也不叫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指政府强制执行自己的生育计划,就像计划经济是指政府强制业主执行政府的计划而非业主自己计划自己的企业一样。“所谓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资本主义也有计划”的趋同论,完全是偷换概念的胡说八道。
  
  如果我能从市场上买到东北虎的肉,我决定中午吃东北虎确实是我的人权的具体体现,政府是不能剥夺的。对于东北虎等野生珍贵动物,法律只禁止狩猎、非法买卖,并没有也不应该禁止吃喝。已被肢解的东北虎不再是野生动物,而是普通的食品与药材,保护野生动物和利用已死的野生动物并没有不可解决的矛盾。如果政府可以不许我中午吃东北虎肉,那么政府也就可以随便从一个病人手中夺走他用自己的钱买来的虎骨酒了,这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应该的。吃喝的确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不能剥夺的。
  
  政府不能剥夺我的吃喝权,这并不意味着我可以随便跑到你家里去吃你花钱买来的东西,这是权利自身的界限,是一个人的权利与其他人的权利共存的必要条件。生育权当然也有它的自然的界限,就是生育必须男女自愿合作并最终取决于成年育龄妇女自己的意愿。但是权利本身的界限与政府对权利的人为限制是不同的。
  
  基本人权不可剥夺,但并非绝对不能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该受到更严格的违宪审查:它必须是绝对必要的,也必须是最低限度的。例如政府可以规定所有吃财政饭的人两胎之间必须相隔5年并不得生育第3胎,或者给只生一胎的人以特殊的养老保障。这样个人还可以在吃财政饭与不吃财政饭之间、国家养老与自己养老之间做出选择,他仍然可以按自己与配偶的意愿去生育,这样的限制可以说是最低限度的。
  
  人口众多而富裕并非只有日本一个特例。世界上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是人口比较集中、比较多的。新加坡、台湾太小,不提也罢,英国、德国的人口与面积比也跟中国差不了多少。我记得我们中学地理课老师编的关于湖南省的顺口溜中就有一句“人口、面积,与英相当”,而湖南在中国也算是人口多的了(全国第5位)。就拿我们中国来说,不也是人口多的东部比人口少的西部发达、人口密度大的城市比人口密度小的乡村发达?再说,一对夫妻生两个孩子也是防止人口老化、维持社会可持续发展所必须的。我们不应当动辄拿人口多作为挡箭牌,一方面为奴化教育和腐败做遮羞布,一方面给中国今后的发展留下隐患。 www.wtyzy.net www.wtyzy.com
  

作者:杨支柱 回复日期:2002-8-15 11:05:54
  私生活自主权
  
  
  私生活自主权也就是私生活权,我加上“自主”二字,是为了强调这些权利不受政府和他人的干涉。
  
  私生活自主权包括受监护权、受扶养权、继承权、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身体健康权、婚姻自由、同居权、贞操权、生育权、亲权、人身自由、住所决定权(迁徙自由)、财产权(非经营性财产)及其他私生活权。
  
  私生活自主权是历史最悠久的权利。即使是资本主义以前的漫长的历史时期,由于政府的职能有限,也由于基于人类天性的一些最基本的道德观念,个人或家庭自主决定私生活的权利也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侵犯这种权利的政府被认为是典型的暴政。经济自由成为一种权利比私生活自主权要晚得多,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出现更晚。但政治权利和自由所造成的民主的法治使得私生活自主权的内容更加明确,效力也更有保障了。至于所谓生存权,或者叫福利权,即国家负积极义务保障每个人过一种起码的人的生活的权利;那是二十世纪以后,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事情。人权的发展之所以在世界各国表现为一个极为相似的过程,其基本的原因在于:最先发展起来的权利既是对政府来说成本最低的权利,也是对政府约束最少的权利。如果连这些权利都不能保障,却侈谈政治权利和自由(它需要巨额的选举经费,并且对政府行为构成更严厉的限制),甚至侈谈生存权(即福利权,主要是个人的受救济权和受教育权,它对政府财政所造成的负担与选举经费又不可同日而语);那不是存心欺骗,就是痴人说梦。
  
  私生活自主权也是个人最根本的权利,是人格尊严的最后屏障。一个没有多少权利意识的人,可以对没有经济自由和政治权利无动于衷。但是当政府或他人损坏他的健康、毁损他的名誉、暴露他的隐私、闯入家中拿走他的财产、抱走他的孩子、抢走他的妻子的时候,当政府或他人强迫地砸掉自家的锅碗去吃集体食堂的时候,当政府或他人用绳子五花大绑把她抓去绝育或堕胎的时候;他(她)只要不是个白痴,就无不感到铭心刻骨的痛苦。这种痛苦达到一 定程度,对许多人来说可以彻底摧毁他的人格尊严和道德观念,使他(她)相信“人对人是狼”的性恶论,从而在没有现实危险的时候不择手段地侵犯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益。
  
  基于上述两个原因,世界上所有的文明国家无不承认私生活自主权是一种宪法权利,即使民主的立法机关也无权以法律的形式剥夺这些权利中的任何一种。我国宪法中也规定了若干种私生活自主权,但是很不全面,又无概括性的兜底条款,亟需改进。
  
  宪法对私生活自主权的保护主要是指导和约束立法机关的。为了更好地保障个人的私生活自主权不受他人和其他政府机关的侵犯,就需要制定法律来进一步明确这些权利的内容和界限。这是民法典的任务,尤其是其中婚姻家庭法(也称为亲属法)的任务。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宪法还是婚姻家庭法对私生活自主权的规定,都不仅仅是约束其他民事主体的,也是约束政府的;不仅仅是约束政府官员和法官的具体行为的,也是约束政府官员的抽象行为的,法院不得以司法解释侵犯个人的私生活自主权,行政机关也不得以规章的形式侵犯个人的私生活自主权,而过去这种侵犯在我国是屡见不鲜的。我国还有一个特殊问题,就是我国立法机关实际上分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层次,它们所制定的虽然都叫法律;但是由于后者是由前者选举产生的,它们制定的法律在效力上显然也应当有所区别。因此全国人大所制定的法律,不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也不能以解释、补充为名行修改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