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十二钗人物判词:强奸性质的最新辨识方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2:42:31

强奸性质的最新辨识方法

(2011-07-13 11:06:24)

    1、2009年《浙江在线》10月29日报道,6月10日晚,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知法犯法,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临时性行贿受贿”、“临时性醉驾”、“临时性抢劫”、“临时性盗窃”,一切犯罪行为都用“临时性”为借口来减轻刑罚,可以想象,我们一个“临时性”的时代就要到来了。

    后来,网友“辽河鱼”在帖子中说,搜遍了网络,也没找到“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来源和条款依据。“临时”即是非正式的和短时间的行为,难道强奸犯罪还有“非正式”和时间的长短之分?这个“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应是个新名词,可以为我国的司法界又填补了一项创造性的空白,可喜可贺。

    2、近日,天涯论坛上出现一则“官员涉嫌强奸人民教师”的帖子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发帖人是毕节阿市中学26岁的初中英语老师—周琴。她称2011年5月17日,阿市中学校长强令她陪8位领导喝酒。酒醉后的她,被毕节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强奸了。更让人感到震惊的是:网传周琴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竟然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

    网友说:根据科学生理学原理,性行为指的是男女之间性器官的接触和动作。戴上了避孕套,男方被套了起来,双方的性器官便无从接触,何来性行为之说呢?连性行为都不存在,所谓“强奸”就更是无从谈起啦。说到底,王忠贵所长顶多是强奸了一个避孕套;换言之,受害人是被一只肮脏的避孕套给侮辱了。如果非要追究责任,我觉得避孕套的责任最大——毕竟它才接触到了受害人的身体嘛。因此我强烈建议将当事避孕套绳之于法,还受害者一个公道、还王忠贵所长一个清白。

    “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是继浙江南浔两位协警“临时性强奸”之后科学强奸理论的新突破,值得全世界推广。今后,打人一定要戴手套,戴手套就不算打人;踢人一定要穿鞋穿袜,穿鞋穿袜就不算踢人;骂人一定要戴口罩,戴上口罩骂的话再难听也不算骂人……

    中国的执法者,总是创新精神。年年有新意,岁岁出奇招。总是“胆子比较大,步子也迈得比较快”,可喜可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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