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福南杀人事件 百度云:两壶酒钟斐: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9:24:57

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点

作者:两壶酒钟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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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 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适用条件

       1.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

       2.搬迁补偿收入须从政府取得

    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包括:

      1.从政府取得的按规定标准搬迁补偿收入

      2.因搬迁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其他和搬迁没有关系的收入,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也必须和政策性搬迁相关,否则不是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

   无重建计划则无所得税优惠。

    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 ()款规定,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按非货币性资金产交换处理。资产处置当年就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既没有金额上的优惠,也没有所得税的递延优惠。

    五年内完成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优惠。

    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 ()款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一、扣除的内容

    1. 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

    2. 重置土地使用权

    3. 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

    4. 安置职工费

    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款的规定,以的扣除还要根据企业搬迁规划,因此,企业搬迁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即(搬迁规划)十分重要,扣除项目和搬迁规划直接相关,计划或立项报告未列,不能扣除。

    二、须处置或者报废的资产折余计税基础和其他搬迁费用不能扣除

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款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不符合 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款规定的须处置或者报废的资产折余计税基础和其他搬迁费用不能扣除。须处置或者报废的资产折余计税基础和其他搬迁费用通过重置固定资产折旧或摊销得以补偿,而非财产损失。所得税优惠应纳税所得金额为,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一须处置或者报废的资产折余计税基础和其他搬迁费用。

    三、优惠金额的上限规定

    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款规定的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重置固定资产和其他可扣除项目,指的就是本条款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可以为负值,如为负值则,负值部分不是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重置固定资产和其他可扣除项目,仅为一般的固定资产购置和改良。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不能超过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减安置职工费。

    四、所得税的递延优惠。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搬迁完成后,于搬迁完成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

    五年内未完成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如企业五年内未完成政策性搬迁的,国税函[2009]118号没有规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各地规定也有重大差异,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规定, 企业在5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其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第5年按政策规定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年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则规定对搬迁收入一律从第六年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地方性规定则,实务中所得税处理可能产生分歧。

    个人理解,搬迁资产处置在前,而重置固定资产则须要较长的时间。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款的规定,五年内未完成政策性搬迁的不适用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的所得税处理,也就是说既没有金额上的优惠,也没有所得税的递延优惠,即搬迁资产处置当期就应当确认损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报搬迁规划,而五年内未完成政策性搬迁,则面临重大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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