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的密度换算:从个案看当事人上诉权的保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3:19:37
从个案看当事人上诉权的保护 发表时间:2011-7-8 20:30:00 阅读次数:73     所属分类:法言法语

 从个案看当事人上诉权的保护

【基本案情】

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所诉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行政行为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是错误的,并据此判决被告的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法理分析】

笔者认为,该二审法院对不服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直接作出实体判决的做法,不符合当事人诉权保障原则,因此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本条是关于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错误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裁定是对特定案件程序方面的审查结论,而并未涉及实体处理。二审法院对这类上诉案件也应从审理程序方面进行审查,对原裁定未涉及的实体问题无权作出裁判,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变相提高案件审级,剥夺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对一审裁判不服的案件当事人通过提起上诉,再次获得权利救济。二审法院对一审的裁判经审理后通常作出维持、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令继续审理等判决或裁定,二审的处理结果实际上是当事人上诉权利的体现。

本案中,一审法院的裁定并未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不论是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也均未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提出异议,因此二审法院不能将案件的实体问题作为审理内容,否则将因违背司法权被动性的原则而非法剥夺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权,并因此使其作出的二审裁判丧失合法性。

另一方面,从二审法院处理上诉案件的技术规则上看,对一审为判决的上诉案件,二审可以作出判决,也可以作出裁定,对一审为裁定的上诉案件,二审只能作出裁定,而无权作出判决。本案二审法院对一审为裁定的上诉案件作出判决的二审结果,也是与上述二审案件处理技术的要求不符的。

【收藏本日志】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