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群侠传x最完整攻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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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郑天翔       (1988年4月1日)
  
  各位代表:
  现将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刑事审判工作
  1987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刑事案件292136件,比上年减少6155件,下降2.06%;判处人犯326374名,比上年增加0.27%。198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的斗争,到1987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692955件,判处人犯2047839名。在被判处的全部人犯中,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包括死缓)的,占38.18%;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免予刑事处分的,占61.12%;宣告无罪的,占0.7%。
  在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中,属于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流氓犯罪集团等七个方面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684945件,占40.46%;人犯931093名,占45.47%。人民法院对重点打击的七个方面的严重犯罪分子坚决执行了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在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的罪犯中,90%以上是属于七个方面的。
  1987年,全国法院审结严重经济犯罪案件60691件,判处人犯75912名。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严重经济犯罪案件288064件,判处人犯351376名。1986年,我们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精神,加强了对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打击。这一年,审结严重经济犯罪案件77386件,比上年增加54.37%,对贪污、行贿受贿、走私、投机倒把、诈骗等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的,比上年增加123.91%。这些主要是发生在1984年下半年和1985年上半年的案件。1987年收案比1986年虽然有所下降,但大案仍然不少。这一年对以上几类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的,仍比1985年增加61.72%。
  五年来,全国法院对在服刑中的罪犯(包括"严打"以前判处的),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有495057人;对在服刑期间又犯罪,依法加处刑罚的,有37862人;对原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包括改轻、改重和宣告无罪)的,有78109人。五年来,检察院抗诉案件10006件,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确实不当,依法改判4370件,占抗诉案件的43.67%。
  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坚持了质量第一的方针,注重一个"准"字,对依法应当从重从快的就从重从快;对依法不该从重从快的就不从重从快;对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就依法从轻、减轻;对不构成犯罪的就依法判决无罪。人民法院执法是严肃的,从总体上看,办案质量是好的。
  "严打"扭转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打击不力的局面,社会治安较"严打"前的非正常状态有了明显好转,刑事发案率从1981年的万分之八点九和1982年的万分之七点四降了下来,1983年为万分之六,1984年为万分之五,1985、1986、1987年均为万分之五点二。但是,有些地方的犯罪活动仍然很严重。大案、恶性案件上升的趋势还没能控制住。图财害命、抢劫和重大盗窃等案件相当突出,流窜犯作案仍然相当严重;有的地方,流氓犯罪集团重新抬头;有些犯罪集团已经形成一种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势力。在有些地方,人民群众还缺乏安全感。从经济犯罪方面看,虽然一大批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但是,在一些地方,一些方面,犯罪活动仍然严重,当前的特点也是大案增加。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内外勾结盗窃公共财物、内外勾结倒买倒卖、行贿受贿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已经成为引起广大人民义愤的公害,影响社会安定,严重地妨害了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和开放。
  当前,"以罚代刑",即对一些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没有依法追究,而仅给以行政处罚的问题,虽然有些改进,但在一些方面仍然相当严重。据有关材料,1987年,全国在主要黄金产区查获倒卖、走私黄金案件3055起,而这些地区的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仅16件,只占5.24‰;有的地方主管部门给护林机构规定的任务不是护林,而是上交罚款指标,结果对一些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不移送检察院、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全国查办走私案件的情况,我们不掌握。以我们所知道的部分情况看,有一些十分严重的走私案件,也没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的主管部门对一些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扰乱市场的严重犯罪分子,没有移送检察院和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以罚代刑"的情况造成了对一些严重犯罪活动打击不力并且继续泛滥的局面。
  这几年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还反映出几个很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在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占比重高达10%至15%,工人高达22%到28%,内外勾结的犯罪活动愈来愈严重,危害愈来愈大。二是对一些直接参与走私、投机倒把等严重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追究法律责任的很少。三是对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玩忽职守者,严格追究其渎职罪的还不多。四是旧社会和资本主义世界的一些丑恶现象在不少地方蔓延,混杂着并且诱发了许多严重犯罪,但是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见利忘义,屡禁不止。
  在我国,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会长期存在。由于国内的和国外的原因,犯罪也会长期存在。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坚持,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国家的专政职能还不能取消。对极少数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分子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务、间谍实行专政,正是为了保障我国最大多数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在当前犯罪活动还很严重的情况下,我们各级法院要继续坚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和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的打击,这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最重要保证之一。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还需要加强行政管理,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加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关于民事审判工作
  1987年,全国法院审结民事案件1196494件,比上年增加217504件,上升22.2%。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4634822件,包括涉外民事案件3126件;此外,全国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还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了3000多万件民间纠纷。
  近几年来,民事案件中债务案件增长最快,而且逐年增长。1987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债务案件达到256432件,比1983年增长了七倍多。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这有利于加速社会资金的流转,补充国家信贷资金的不足。但从已发生的债务案件来看,大量的民间借贷处于自发状态:利息一般都很高,有的高得惊人;许多借贷没有书面契约;缺乏担保制度。这样,往往容易发生纠纷,有的债务纠纷甚至激化成伤害、凶杀等刑事案件。我们建议:国家早日制定有关民间借贷的法规,对借而不还的规定恰当的制裁措施,把民间借贷纳入法制轨道。
  1987年,全国法院受理婚姻案件547794件。五年来,婚姻案件一直是增长的,始终居民事案件总数的第一位。当前婚姻案件出现了两种新的情况:一种是妇女在商品经济发展中取得了经济上独立的地位,不愿继续忍受包办婚姻的束缚或男方封建夫权思想的歧视和虐待,要求离婚。这有进步意义,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另一种是由于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有些暴发户以金钱诱惑等手段玩弄妇女,把妇女当作商品,甚至有"纳妾"的。对这种腐败、丑恶现象,希望社会各界和公众舆论给予谴责;对触犯刑律的,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制裁。
  当前,社会上出现一种"万元离婚"的现象,引起一些议论。法院对任何离婚案件,一律依照婚姻法进行审理,反对以高价买离婚,也反对以离婚要高价。对依法准予离婚的,坚持夫妻双方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该分多少就分多少,这不是以高价买离婚,也不是以离婚要高价,而是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男女平等。
  1987年,全国法院受理赡养案件38780件,赡养案件不断上升。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一些有赡养义务的人自己富裕了,却不愿赡养老人,有的甚至虐待或遗弃老人,而争遗产的纠纷却愈来愈多。1987年,全国法院受理继承案件24319件,也是逐年上升的。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剥夺寡妇和出嫁女儿合法继承权的现象还相当普遍。许多妇女不了解继承法,不懂得依法捍卫自己的继承权。因此,宣传和贯彻继承法还是一个重要任务。在办理赡养和继承案件中,人民法院坚决保护老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希望社会各方面一起努力,建立尊重老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风尚。
  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纠纷已不断起诉到法院。这些纠纷往往很复杂,而有关的法律还在制定中。各级法院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努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五年,在被判处重刑的杀人罪犯中,70%以上是因为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其中,绝大多数是年轻人干的。为什么因恋爱、家庭和邻里纠纷等一些普普通通的问题,动不动就捅刀子、杀人?这主要是十年动乱的遗毒同外来的"污秽文化"污染相结合的恶果。这是一个需要全社会从各方面进行综合治理的社会问题。从法院来说,我们强调要把防止矛盾激化摆在重要的日程上来,要主动与其他组织密切配合,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把工作做到前头,及时教育、疏导、调解,该判决的就及时判决,并且把执法和宣传法制密切结合。为此,我们强调要加强基层,面向基层,特别是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的建设。
  当前,我们一些法院干部对民法通则的深入学习和熟练运用还很不够。我们要继续加强对民法通则的学习和掌握,把贯彻民法通则作为整个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正确地调整民事关系,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
  三、关于经济审判工作
  1983年全国地方法院普遍建立了经济审判庭后,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逐年成倍地增长,1987年,达到365848件,比上年增加18.63%,比1983年上升8倍多。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994302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纠纷的种类愈来愈多。人民法院逐步扩大收案范围,依法审理。
  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也在增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中外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对待,依照我国法律、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国外侨胞、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经商贸易、投资办厂的,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经济合同纠纷中,购销合同纠纷始终居第一位,而且数量逐年上升。相当普遍的问题是一些人在经营活动中不依照经济合同法办事,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尊重社会公德;不少人利用无效合同、假合同进行欺诈甚至诈骗。这样,就有相当多的合同不能履行。付了款拿不到货或只能拿到一小部分货,或者拿到的是质量低劣的货甚至是假货,以及交了货拿不到款或只能拿到一小部分款的现象,相当普遍。有些连环合同,一个不执行,就会引起一连串纠纷,使一些企业陷入困境,甚至倒闭。这种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常状态,严重地损害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984年到1986年成倍上升。1987年比1986年下降41.56%,这主要是由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完善。许多地方的人民法院主动配合当地政府修改、完善承包合同,理顺农村承包合同关系,使纠纷大幅度下降;人民法庭在宣传法制,调处经济纠纷方面也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有些地方在农村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以致这些地方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仍在继续上升,需要继续理顺合同关系。
  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判决难以执行。据不完全统计,经济纠纷案件判决后未能执行的,1985、1986年均为20%左右,1987年上升到30%左右,有的省高达40%以上。对这个问题,1987年的全国法院工作会议进行了专门讨论,指出了法院工作中重审判、轻执行的缺点,强调了要加强执行力量,对有些案件要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为执行创造条件,在必要时强制执行,大力扭转执行难的局面。各级法院确实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执行难的状况仍在继续发展,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思想严重,使法院判决的执行受到阻挠和干扰;第二,一些依法应予协助执行的单位不予协助;第三,由于管理工作上的一些漏洞,使有些纠纷在法院判决后无法执行。
  1984年下半年以及1985年上半年,许多"四无公司"一哄而起,一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也纷纷经商办企业。这些"公司"、企业有不少负债累累。1985年8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各类公司的通知;1986年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发出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经过整顿,一些"四无公司"的执照被取消了,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了,但这些"公司"、企业遗留下的债务纠纷很多,起诉到法院后,有的找不到被告;有的"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有的主管机关不负责清偿债务。对这样的纠纷,法院判决后,无法执行。我们认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停办或脱钩后,应当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承担其开办企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旧账未了,新账又来。国家对"四无公司"虽然多次进行了整顿,但又有一些不具备法人资格或开业条件的,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开业执照;有相当数量的无效合同或假合同得到鉴证和公证;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甚至诈骗的活动,仍在不断发生。尽管法院对执行问题尽了很大努力,但相当多的判决仍是难以执行。这种情况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妨碍了改革、开放的顺利实施,有的甚至影响了社会安定。对此,除了法院要继续加强执行工作外,我们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加强对公司的开办及其活动的审查和管理;希望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执行法院的判决。我们建议国家对挥霍浪费以致负债累累的和欠账不还的制定制裁和惩罚的法规,追究基法律责任;建议对制售质量低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其经济上和法律上的责任。
  各位代表,至1987年底,我国已有120多个法律和法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可以起诉到法院来。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要发展。我们正在各级法院逐步建立行政审判庭,加强这项审判工作。行政审判有不少难点,我们也缺乏经验,希望能早日制定行政诉讼法。
  四、关于在审判工作方面落实政策的工作和处理申诉信访的工作
  1983年前的五年,全国各级法院基本完成了复查纠正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在十年动乱中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工作。在此基础上,五年来,全国法院按照中共中央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有关规定,对应当由法院解决的一些历史遗留的政治性问题,重点是对"文革"前判处的涉及起义投诚人员、侨属侨胞、少数民族、知识分子等方面的案件和其他政治性案件进行了复查和检查;同时还对"文革"期间判处案件的遗留问题进行了处理。到去年10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了这类刑事案件789020件。其中改判了286512件,占36.31%。这些改判的案件,有些是原判不当,有些是根据中央放宽了的政策规定改判的。维持原判的492949件,占62.48%。因申诉人撤诉或虽经多方调查但无法证实而中止审理的9559件,占1.21%。在审判工作方面落实政策的任务,已经按照中共中央的要求,在党的十三大召开前完成。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一项非常艰巨、细致、复杂的工作。我们严格按照中共中央有关政策的精神,制定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政策界限,坚持了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了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各级法院都积极负责、严肃谨慎,确保办案质量。同时,各级党委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保证了任务的胜利完成。
  这项任务的胜利完成,在国内外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一些当事人反映,共产党确实贯彻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为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做了实实在在的工作,这表明了共产党光明磊落的态度。一些当事人在落实政策以后,大大激发了为社会主义祖国多做贡献的积极性。落实政策使许多港澳台同胞、国外侨胞感到了国家形势的安定和祖国的温暖,回到大陆旅游观光、控亲访友、讲学或做生意,有的还主动捐资帮助家乡建设。
  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的日益增多。这对于促进海峡两岸的"三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3月14日联合发出公告:对去台人员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大陆犯有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6条关于对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的精神,决定对其当时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处理申诉信访是人民法院一项十分繁重的工作。五年来,全国法院每年都要接待来访430多万人次,处理来信400多万件。全国各级法院设有专门处理信访的机构,通过工作,确实发现和纠正了一些冤错案件,解决了许多老大难问题,充分保护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
  目前,主要的问题是需要建立正规的申诉制度。有些法院干部以官僚主义态度对待申诉,对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问题,不做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而是敷衍应付,以致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没有解决,可以早日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这是错误的,我们要努力改正。同时,也有些人滥用申诉权利,对人民法院已作出的正确裁决"无理搅三分",有的甚至在人民法院经过反复调查,多次处理后,仍然纠缠不休。由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也由于申诉、信访量确实太大,法院人力不足,应接不暇,以致重复申诉的在基层法院平均为30%左右,在中、高级法院平均为40%左右。当前,有的罪犯或其亲属对证人、受害人威胁利诱,让他们作假证、搞翻案的违法活动,在一些地方相当多。有的明显是无理申诉的人长期滞留大城市,有的人借上访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些流窜作案分子就混杂其中,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我们对处理申诉信访工作不断地进行了改革。在1983年,确定了对建国前判处案件的申诉原则上不再受理;调整了处理申诉信访的机构及其职能,设置了告诉申诉审判庭;规定了处理申诉信访的程序。这些都是为了尽可能地从大量重复的无效劳动中抽出手来,集中力量解决那些应该解决的问题。但这还不能从根本上扭转申诉信访的不正常状态,需要继续改进。我们认为,向法院提出的申诉,只能限于应由法院受理的诉讼问题,并且应当向法院正式提出,不能托人情、发传单、贴海报。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早日制定申诉法,"建立人民申诉制度,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
  五、关于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我们工作的缺点
  我们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把监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最高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在重大问题上,不仅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进行监督,而且在审判过程中就及时有效地实行监督。对一些影响大、审理难度大的大案要案,我们与高、中级法院及时研究案情、政策和适用法律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并且及时查问审理的进展情况。
  (二)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共下发刑事、民事、经济审判等方面的司法解释文件114件,其中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56件。"严打"斗争开始不久,为了正确执行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我们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理流氓、流氓犯罪集团、强奸、拐卖人口等案件中适用法律的问题,作了解释;针对严重经济犯罪案件情况复杂的特点,我们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理贪污、受贿、诈骗、投机倒把等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作了解释;为了严厉打击某些特别猖獗的犯罪活动,我们发了或者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了打击盗窃、走私珍贵文物和盗挖古墓,打击倒卖、走私黄金,打击盗伐、滥伐林木,打击猎杀大熊猫、倒卖和走私大熊猫皮,打击非法出版物等犯罪活动的司法解释文件。我们还就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继承案件、海事案件、专利案件和涉外案件等方面的适用法律问题,作了80多件解答。
  (三)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293个案例。主要是对一些重大的、复杂的刑事案件统一量刑标准;对一些新出现的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提供范例;对审理一些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民事、经济案件提供范例。
  (四)采取"解剖麻雀"的方法检查办案质量。我们每年都派出大约1/3的审判人员,会同有关法院对一个时期审结的一类或几类案件,逐件阅卷评查,进行"三堂会审"或"四堂会审",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五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理了各类案件(包括二审、再审案件)9561967件,完成了大量的、艰巨的、复杂的审判任务。我们紧紧地围绕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这个主题,不断地改革我们的工作。根据宪法赋予的职能,坚持严肃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决反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我们始终要求各级法院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反复强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管出现什么情况,遇到多少困难,都要坚持真理,依法办事。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强调要慎重对待,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凡是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不管打着什么旗号,只要证据确凿,就坚决依法制裁;对在改革、开放中因为缺乏经验和其他原因犯了这样那样的错误,但不构成犯罪的,就作无罪判决。在审判民事、经济案件方面,注重分清是非和责任,明确权利和义务,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反复强调坚持办案质量第一的方针,注重一个"准"字。在全国规模的"两打"斗争中,我们要求各级法院做到既要坚决,又要冷静,既要抓紧,又要稳重,严肃谨慎,把工作做得扎扎实实,对死刑判决特别要严格把关。我们注意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我国政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进一步克服"衙门作风",变单纯"等案上门"为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主动服务;变"关门办案"为联系各方,综合治理,扩大效果;变"孤立办案"为服从全局,服务全局。把执法与讲法,依法办案与思想教育,审判工作与群众工作密切结合。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在去年提出了全面提高审判工作水平的要求:第一,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进一步普遍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第二,及时地反映改革、开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或建议;第三,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改革法院的工作;第四,大力加强基层,进一步发挥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中的作用。
  我们履行了宪法赋予的职责。但我们的工作还有不少缺点,在一些方面还不能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
  第一,我们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还不够及时有力,对全国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不能及时地系统地掌握;对改革、开放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系统地调查研究不够,在有的问题上不能及时作出反应,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或建议。
  第二,我们对全国各级法院干部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抓得不深入;对一些基本的和新颁布的法律的学习,抓得也不够深入。因而在一些地方,执法的水平还不高,对一些法律的掌握和运用还不熟练,有些案件办得质量不高。
  第三,我们对基层的具体帮助不够,对基层工作中的一些新经验、好作风,系统地总结和推广不够。
  以上是我们主观上不能适应新形势的三个主要方面。我们要根据党的十三大的精神,进行法院工作的改革。改革的主题是进一步做到严肃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好地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顺利实施服务。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尤其在立法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当前的主要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一些已经制定的法律和法规得不到普遍地遵守和执行。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或者在一些问题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还严重存在。我们希望对已经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的执行问题,能够得到更多的注意和更多的监督。
  六、关于法院建设和存在的困难
  到1987年底,全国共有法院3435个,其中,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131个。干警195469人。
  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了建国以来的经验,修改了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管理。五年来,我们坚持了一手抓工作、一手抓建设的方针,努力加强法院的建设,特别是队伍的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创办的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已招生三次,现有学员41196人;有了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的教学管理体系,有专职教师1000多人,兼职教师700多人;编写了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十来门教材。在办学中,我们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质量第一的方针。今年秋季将有2万多名学员毕业。目前,全国法院有1/3以上的干部正在通过业大、电大、函大、党校、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各种途径学习,形成了一种奋发向上的良好风气。在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下,在新疆、西藏办了专门培养少数民族法院干部的培训班。最高人民法院同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创办的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已筹备就绪,今年秋季开始招生。边工作、边学习,不断地补充和更新知识,提高水平,是提高法院队伍素质的基本途径。我们决心克服一切困难,坚持下去,并且通过人事制度的改革、法官制度的建立,使法院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执法能力不断提高。
  全国法院干部队伍总的来说是好的,是一支遵守纪律、秉公执法、经得起考验、有战斗力的队伍,是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改革、开放方面,立场是坚定的,旗帜是鲜明的。在人员少、条件差、任务重的情况下,法院干警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艰苦奋斗,保证了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1987年,全国各级法院干警立功、受奖的有4858人,涌现出不少文明、先进单位。从"严打"以来到1987年底,法院干警为执行任务而光荣牺牲的有87人,还有不少人在执行任务中被打伤。但是,也有少数法院干警经不起改革、开放的考验,违法乱纪,甚至执法犯法。五年来,全国法院干警因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941人;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30人。我们坚持"从严治院"的方针,对干警违法犯罪的,一经查明,绝不姑息迁就。
  五年来,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地方各级法院的物质条件有了明显改善。全国地方法院中,有审判法庭的,1983年仅占当年法院数的12%,1987年底达到了一半。湖北、湖南各级法院有审判法庭的已达到90%以上。有的省还为人民法庭兴建了办公用房和宿舍,湖北省已达到70%以上。目前全国有88%的地方法院配置了囚车。交通、通讯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法院管理的现代化开始起步。
  五年来,人民法院的人力有了增加,物质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人力和经费方面的困难仍然不少。
  从人力方面看,全国法院的人数从1982年到1987年增加了35.8%,但受理的各类案件却增加了89.75%,这还不包括每年800多万件的申诉信访。从这几年的情况看,案件增长的趋势还会继续,经济审判力量、行政审判力量和执行力量十分薄弱,全国大多数需要建立人民法庭的地方还没有建立。中央批准法院系统1987、1988两年增编55000人,这将使法院人力严重紧张的状况有所缓解,但离实际需要仍有很大距离。考虑到国家财政状况,我们现在不好再提增编的要求了,而主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素质。因此,我们要求这次增编的人必须一个顶一个用。我们希望,根据改革的精神,法院也能有用人的自主权。无论是社会招干,还是单位调配的或转业军人,都坚持标准,公开招考,择优录用,不合格的坚决不要。我们在去年规定,这次进人由各高级法院统一管理,对不合格的,有权拒绝接收。最高法院将进行检查,如发现有通过"指令"、"条子"、"搭配"和"关系"等途径进来的不合格者,坚决清退。我们殷切希望各级党委、各级人大和政府支持法院保证进人质量,希望组织、人事部门帮助法院把好进人关。
  从经费方面看,除少数地区外,许多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和老少边穷地区的法院经常处于困难之中。有些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该收未收,有些案件需要到远地多处调查取证,由于缺少经费不能去,以致久拖不决,或者办得质量不高。目前全国还有一半的法院没有审判法庭。人民法庭在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和作房等方面,困难更大。这种状况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很不相称。
  党的十三大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构想。根据这个构想和法院的实践经验,法院需要进行一些重要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官制度,我们正在起草法官法。对于法院办案经费、法庭建设、交通工具等方面的困难状况,我们希望能有一个大的改变。用行政机关经费包干的办法,不可能解决法院的经费问题。把办案经费和罚没收入挂钩或者变相挂钩,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产生很多流弊。我们建议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从加强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出发,定出一个系统的解决办法,把法院的经费和基本建设费用,在国家的、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单独列项,给予保证。
  各位代表,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愈来愈高的要求。我们希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全国各级法院的监督和支持。全国各级法院将努力通过自己的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出更多的贡献,更好地为经济建设,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坚持改革、开放服务。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