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书红颜录5攻略:他比药家鑫更凶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0:02:25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就因为有了“死缓”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中国网》

请问各位,杀一个罪重还是杀两个人的罪重?单纯杀人的性质恶劣,还是先奸后杀,连目击者也被杀人灭口的性质恶劣?只要你不是法盲,答案显而易见。李昌奎到底该不该死?让我们把他和药家鑫做个比较,答案一目了然。药家鑫杀了一个人,他杀了两个人,药家鑫单纯杀人,他先奸后杀。他比药家鑫更加罪恶滔天,他比药家鑫更该死,可是药家鑫死了,他却活了,死缓、死缓后减刑也许将成为强奸杀人犯李昌奎最后的归宿。傻瓜都可以看得出来,法官看不出来吗?不可能,绝对不是看不出来,而是拿人手短、吃人嘴软。不行!让我们用正义的呐喊送他上西天!李昌奎必须死,他不死,连药家鑫都阴魂不散!我们的呐喊不是妨碍司法公正,这个判决有何公正可言!我们争取让有些人去死,不是凶残,是为了让死者死得有尊严;我们争取让有些人活下来,例如夏俊峰,不是为了一个人的命运,而是让活着的人活得更好更安全、社会更和谐。

2009年5月16日下午1点,凶手遇到王家飞(18岁)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李昌奎在制造血案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李昌奎在2009年5月20日在出逃4天后逃至四川省普格县时向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昭通市中级法院认定“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高级法院认定“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还是那个人,事还是那件事,法律还是那部法律,对李昌奎的说辞却全变了,从“不足以从轻处罚”到“量刑失重”,从“死刑”到“死缓”,是什么在起作用?是法律在纠正错误,还是法官收了好处?空口无凭,让我们一一分析:

一、“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子虚乌有:王家飞、王家红被害后,李昌奎的家属虽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终以各种理由借口不拿钱对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终有关部门责令公开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1838安葬费。李昌奎及家属被逼得没办法才赔偿,推三阻四、心不甘情不愿,杀了两个人才赔这么点,这也叫“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积极你个大头鬼!

二、“具有自首情节”不足以从轻发落:不管多罪恶滔天、杀多少人,只要自首就可以不死吗!?虽然我对法律不是了如指掌,但我知道法律没有这样荒唐的规定,我经常看到判决书如此表述:“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李昌奎的罪行完全符合“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事实清楚、一目了然,怎么到了高级法院,法官就口风突变,绝口不提“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我迷惑,我怀疑!何况李昌奎是逃了4天后走投无路的自首,李昌奎连杀两人、畏罪潜逃,在公安机关严密布控追击之下,穷途末路、走投无路,除了自首只有畏罪自杀。

三、“认罪、悔罪态度好”,为了活命,魔鬼也会装出一副可怜相的:法院难道是修道院,忏悔就可获得重生、赦免?放下屠刀立地成佛,那是菩萨的大慈大悲,法律不是菩萨、不是救苦救难观世音,法律不能让犯罪分子“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而应该“放下屠刀、让他坐牢、让他枪毙”。对于这个观点,我曾经专门撰文《‘悔罪,就从轻发落’,这条法律应该滚蛋》,有兴趣请百度。凶手落入法网、可能死到临头,这个时候,除非存心活腻了,谁会说‘我不后悔’?说句悔罪,就可从轻发落,凭什么不说!表示悔罪,有利无害,何乐而不为?死到临头,为了活命说出来的‘悔罪表现’又有多少真心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