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自考人力资源本科:比药家鑫凶残男子提亲遭拒奸杀女方 摔死其弟判死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0:57:16

比药家鑫凶残男子提亲遭拒奸杀女方 摔死其弟判死缓

  • CFer
  • 佐藤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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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他曾经上门提亲,遭到女孩及家人的反对,他先将女孩强奸后,再用锄头残忍地打死心爱的女孩,却还不解恨,又将女孩3岁大的弟弟在门框上撞死,行凶5天后,逃到四川一个县城里,迫于威慑,他到警方投案自首。近日,省高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改判死缓。    提亲失败借机报复 李昌奎(28岁)和王小姐(18岁)是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人。王家人透露,李昌奎一直很喜欢王小姐,2009年春节,李昌奎曾到王家提亲,由于两人年龄悬殊太大,加之王小姐不喜欢李昌奎。提亲失败,李昌奎只能忍受单相思之苦,李昌奎一直想寻机报复王小姐。 2009年5月14日,李家与王家因琐事发生打架,远在四川西昌打工的李昌奎赶回老家。两天后,李昌奎在一村民家门口巧遇王小姐和她年仅3岁的弟弟。李昌奎以两家曾经的纠纷与王小姐发生抓扯,并将她强奸、杀害。 李昌奎又将毒手伸向了王小姐年仅3岁的弟弟,他提起这名3岁的男孩,用男孩的头部猛撞门框,还找来一根绳子将王家姐弟俩脖子勒到了一起。 李昌奎行凶后,逃离现场。2009年5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投案。 二审改判死刑 昭通市检察院以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向昭通中院提起公诉。昭通中院一审以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昌奎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积极进行了部分赔偿,应当从轻处罚。 云南省高院二审认为,李昌奎将王小姐掐昏迷后对王实施强奸,随后又将王小姐姐弟俩杀害,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李昌奎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赔偿了受害方部分经济损失,李昌奎辩解的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李昌奎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 于是,省高院二审改判李昌奎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民事部分的判决给予了维持。


804

  • 2011-6-11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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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kill


  • 2011-6-12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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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色的财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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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药家鑫都死了,李昌奎为什么不死?
这就是天朝


  • 2011-6-12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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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bsjzjzr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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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1.自首:给公安结案提供方便公安少了多少麻烦啊!奖!
2.赔偿:经济社会一切向钱看,所有的问题都可以看作一个经济问题,所有的社会现象都可以视为经济现象。


  • 2011-6-15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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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赣榆老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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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审判这个案子的法官肯定受贿~可判杀,或者不杀的。只要你送礼,肯定不杀你,不送肯定杀你~两条命案,性质极其卑劣,不判死刑立即执行,这个法官良心坏啦~


  • 2011-6-16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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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4.132.*

6楼

那么残忍,死也就得了!你心爱的人都被你杀死了,你苟且偷生——活着还有意义吗?你为爱杀人,他药杀了个挡路人,这个世界有你还得了啊!!我支持你们都死!!


  • 2011-6-1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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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18.57.*

7楼

不判死刑,建议受害人家属做了李全家 再去自首好嘞 看看法院怎么判


  • 2011-6-18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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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河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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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李昌奎杀了法官要判死的了吧


  • 2011-6-21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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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药家鑫死了是因为炒作,否则他不可能死。李昌奎按理说应该死,但是不死也不是完全没道理。
我的意见是,药家鑫不该死,李昌奎可以死。


  • 2011-7-3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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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我认为啊,就算李昌奎没有强奸,也是非常恶劣的。有目标的杀人大多数比没有目标的杀人更可恶。


  • 2011-7-3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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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谷子早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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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药家鑫死了是因为网民炒作,否则他不可能死。李昌奎按理说应该死,但是不死也不是完全没道理。我的意见是,药家鑫不该死,因为他是大学生;李昌奎可以死,因为他是打工仔。


  • 2011-7-3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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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引用 谷子早熟了 (11楼)

药家鑫死了是因为网民炒作,否则他不可能死。李昌奎按理说应该死,但是不死也不是完全没道理。我的意见是,药家鑫不该死,因为他是大学生;李昌奎可以死,因为他是打工仔。

说的好,一针见血,把某些人的险恶居心都说出来了。


  • 2011-7-3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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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两个人都该死!药已经死了,他该死!某些人你们别没完没了行吗?我从不骂人,可自从去了药吧,李吧,我他令堂的学会骂人了。


  • 2011-7-3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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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孤峰孤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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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引用 谷子早熟了 (11楼)

药家鑫死了是因为网民炒作,否则他不可能死。李昌奎按理说应该死,但是不死也不是完全没道理。我的意见是,药家鑫不该死,因为他是大学生;李昌奎可以死,因为他是打工仔。

额。。。。大学生杀人就可以不死。。。什么道理啊 不怕流氓耍狠,就怕流氓有文化,药杀了人就该死,这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李昌奎应该立刻执行死刑


  • 2011-7-3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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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hijiansj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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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两个人都该死!药已经死了,他该死!某些人你们别没完没了行吗?我从不骂人,可自从去了药吧,李吧,我他令堂的学会骂人了。大学生杀人就可以不死。。。什么道理啊 不怕流氓耍狠,就怕流氓有文化,药杀了人就该死,这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李昌奎应该立刻执行死刑


  • 2011-7-3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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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nwenlong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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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李昌奎该死,不然杀人犯自首后都不用死,中国就没有死刑了。


  • 2011-7-3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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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悬浮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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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这样可以的话,南京大屠杀还需要纪念吗???


  • 2011-7-3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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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纵横天下之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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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这么搞,D已经“无敌”了!该寿终正寝了!


  • 2011-7-3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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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uye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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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引用 谷子早熟了 (11楼)

药家鑫死了是因为网民炒作,否则他不可能死。李昌奎按理说应该死,但是不死也不是完全没道理。我的意见是,药家鑫不该死,因为他是大学生;李昌奎可以死,因为他是打工仔。

说的挺有道理的话,为什么后面画蛇舔足地加两句?法律还要根据凶手的身份来选择?


  • 2011-7-4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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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受害人王家飞(资料图片)。来源:生活新报


  • 2011-7-4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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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年仅3岁的王家红也没能幸免(资料图片)。来源:生活新报


  • 2011-7-4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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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家属及村民抗议终审判决的联名申请


  • 2011-7-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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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就因为有了“死缓”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 2011-7-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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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案件始末:

2009年5月14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国(李昌奎兄长)与陈礼金(王家飞母亲)因收取水管费的琐事发生争吵打架,陈礼金称李昌奎家人曾于2007年托人到陈家说媒,但遭到陈家拒绝,为此两家积有矛盾。因感情纠纷一直想报复王家飞的李昌奎在得知家人与王家发生争执后,远在四川西昌打工的李昌奎在得知情况后随即赶回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5月16日下午1点在王廷金(王家飞父亲)门口遇到王家飞(18岁)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李昌奎在制造血案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 2011-7-4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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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 2011-7-4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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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两份不同判决书,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在家属之间引起轩然大波,目前受害人家属已经向相关部门正式提出不服判决,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起抗诉,撤销终审判决,依法再审判处执行李昌奎死刑的申请。


  • 2011-7-4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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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自首悔罪 不是“免死”的理由

关于云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对“5.16”案被告人李昌奎认定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以此终审判决。家属认为这一判决结果违反客观事实,是在为罪犯开脱罪责,有损法律尊严,也是损害被害人权益的行为。

家属称,李昌奎在犯下血案后畏罪潜逃,而后因在公安机关严密布控追击之下,穷途末路,寸步难行,实无逃生可能的情况下才被迫投案自首的。而在两份由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政府及鹦哥村的说明材料里发现,在王家飞、王家红被害后,李昌奎的家属虽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终以各种理由借口不拿钱对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终由茂租乡及鹦哥村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责令公开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1838安葬费。家属认为李昌奎及家属处于被迫才赔偿,所以并没有做到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也没有得到受害者家属谅解。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他们很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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