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将门毒后番外txt:明确一个概念:我们每个人都是纳税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11:22:50

    

    最近写了一些文章,说到纳税人权利,就看到有网友留言批评说我强调纳税人,忽略了那些缴纳间接税的人,因为他们虽然纳税,却不是纳税人,单纯强调纳税人,不公平。

 

    纳税人这个概念今天有些尴尬。在中国,绝大多数真正纳税的人,并没有得到“纳税人”的名分,甚至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纳税人自我意识,而那些自己纳税并不一定很多的人,却往往冠以纳税大户的桂冠,享有来自政府的表彰和公众的致敬。这不能不说是纳税人的一个巨大悲哀。

 

    有一个常识,但并非人人明了,就是,我们每日消费的生活资料,只要它是来自市场,就一定含税、食物、衣服、食盐、水电气,统统如此,概莫能外。这就是说,每个消费者都承担了消费品中的税收。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承担了消费品中的税收,是纳税人。

 

    在我国的《税收征管法》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这里的纳税人,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仅指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另一点是还包括没有人格的单位,这些单位往往就是代收代缴商品税的商家厂家。这样的纳税人概念,并不包括负担实际税负的个人消费者。作为消费者,你虽然纳了税,但是,那税金是包含在商品的价格中,由商家收走,由商家代缴。这种场合,商家才是纳税人,而实际承担赋税的消费者却不是。

 

    税收学上把这种实际负担税负的人,叫做负税人,负税人在法律上没有名分和权利。他纳了税,却没有纳税人名分,你说冤不冤?

 

    当然,《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是为了管理的方便。对于商品税这样的间接税来说,控制为数有限的厂家商家,比起控制众多的消费者来,要容易好多,方便得多。所以,国家既然有作为间接税的商品税存在,那么,为了征收方便而将单位作为纳税人,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种规定,却被人们误解甚至有意地曲解。2008年,地产商潘石屹写文章说,他的公司的每个职工,平均每个工作日给政府纳税1万元左右。这让人对于潘石屹的公司肃然起敬:这个公司的职工,每年岂不是要为政府缴纳310万元的税金?但潘石屹没有告诉公众,那些买房者,他们在买房的时候缴纳的昂贵房价中,其实有相当大的部分是隐含在房价中的税金。道理虽然如此,但潘石屹因为这样的纳税佳绩,被评为当年北京市的纳税人荣誉代表,获得市地税局的表彰。而那些购买潘石屹的房子而实际负担重税的人,却连起码的纳税人名分也没有。

 

    这种为了征收的方便而规定的“纳税人”概念,扭曲了事实,颠倒了名义纳税人与实质纳税人的关系,被曲意解释和恶意利用。前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纳税人几项权利,都是只针对那些名义纳税人,至于真正负担赋税的负税人,却根本没有进入税务局的法眼。在办税大厅,我们看到“为纳税人服务”的标语,显然,这里的“纳税人”,仅仅是指到那里去缴纳税金的单位或个人。而一些地方的政府,也往往打着为纳税人服务的旗号,为一些所谓的纳税大户提供保护伞。他们眼里,所谓纳税人,就是那些纳税大户,而全然不会承认这些纳税大户缴给政府的税金,绝大多数实际上来自消费者,股东和劳动者的涓滴贡献。

 

    从税收负担的经济归宿来说,真正的纳税人,就是实际负担税负的每一个消费者,每一个投资者,每一位劳动者,甚至每一位因拥有财产而纳税的财产所有者,每一位公民(当然还有一些外国人)都是国家的纳税人。在中国大地上,决不存在不纳税的特殊公民,他如果不是通过财产和收入,也一定会通过消费与购物,缴纳税金为国聚财。而从政治的角度来说,来自每一位纳税人的税金,为国家提供了物质基础,本质上说,纳税人是政府及其官员的衣食父母,政府必须为纳税人服务以作回报。在这里,为人民服务就是为纳税人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也是为人民服务,这两个说法之间是不存在本质的区别的,如果说有区别,那么,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却因其团体身份而常常被虚置,而纳税人则是具体的个人,因而实实在在,不容模糊。

 

    弄清这些关节,我们就会知道,为了征管的方便,不管刻意做出怎样的处理,事实上每个人都是纳税人。明白这一点,人们就有更足够的底气维护自身的权益,监督政府的施政。

   

( 作者: 梁发芾。 题目为转载者所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