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蜀幼儿园图片:karax-ed :论何为“坚持党的领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0:19:15
karax-ed :论何为“坚持党的领导”作者:karax-ed来源:读者留言来源日期:2011-6-16    任理轩:论中国共产党的伟大精神    

   “坚持党的领导”这可能是涉及到中国政治的论述中最高频度,最严肃的用语了,也可以说是中国政治的最高原则。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当然就具有重大的,也是严格的政治含义。这个含义也必须得到清晰准确的规定。否则“坚持党的领导”就是一个无意义的,无法分析的用语。也就是既无法严明“坚持党的领导”的规定性,也无法判断什么是背离了“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政治原则的错误思想。但是,对于“坚持党的领导”这个词语段而言,有三个实词,“坚持”、“党”、“领导”。其实都是需要追问并确定它们的具体含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综合地理解“坚持党的领导”的含义。不过其中最核心的是“党”或者说“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含义。“领导”可以通俗而恰当地理解为决策,动员,发布命令。而“坚持”就是对于“领导”过程和命令的服从。“党”是领导的主体,但是什么是“党”呢,或者说“党”在中国当代政治中的确定含义是什么,就显得极端重要。但是无论“中国共产党党章”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没有对于何谓“中国共产党”做出严格清晰的规定。在“党章”中,只有这样的一段话“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这个定义过于抽象,并且什么是“先锋队”呢,这是一个没有法律含义的文学用词,仅仅是一个修辞性说明,这不是定义的规范方式,因此也就没有对于党做出政治学的,法律科学的解释。可以说,“党”完全是一个含混的术语,似乎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因此,对于何谓“中国共产党”就有绝对的必要做出规范的规定,这是对于中国政治进行探讨和反思的概念基础。而“宪法”则根本没有涉及到对于“党”的解释,虽然“宪法”序言中确实引入了“中国共产党”并进行了重要的论述。虽然我认定对于“中国共产党”或者“党”概念性的反思和梳理,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但是这对于我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我只能把自己的思考的片段或者说挣扎过程呈现出来,算是给自己的一个鼓励。

  一、“中国共产党”的三重含义

  在笔者看来,中国共产党,具有三重含义,第一党员,第二,有特定组织原则的政治团体,第三,一种特殊治理模式的国家制度,或者说党国制度。

  关于党员,党章有相关的论述,这也是应该是最权威,最准确的论述。“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可见,党员是社会各个阶层的“先进分子”,是“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至于什么是“先进分子”和“先锋战士”,按照“党章”的规定,应该是“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显然,录取“党员”不是以职业技能为考察重点,而是以对于组织的忠诚和道德品质为重点。这也意味着,道德高尚的个人组成了党员群体。党员群体是社会的先锋模范。党如果可以人格化,那么就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党员的高尚性,也使得抽象的党具有了品德高尚性。党和党员的道德性就这样得到了隐蔽的相互支持。因此,党和党员不是道德怀疑和监督的对象,反而是道德的主体和标尺。虽然对此没有任何正式的断定,但是这是一个有意识地不断宣传和强化的心理理念。因此“中国共产党”的第一重含义就是一个由具备道德自觉和优异的历史判断力,政治判断力的个人所组成的集团。可以近似地看作为是一个先知,使徒和普通信众所组成的整体。

  当然党员本身并不直接构成党的具体形象和政治单位,而是党的各级委员会,它们是党在各个具体部门的集中和体现。而党的中央委员会,乃至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作为全党的中枢,是党的一切政治含义最集中和完备的体现。它具有最不容置疑的权力,最高瞻远瞩的决策,最彻底的道德。这个核心的决策中心,即整体的、不容分立的,一元化的权力中心(党中央)就是“中国共产党”的第二重含义,也就是党的中央会议特别强调的“全党要团结在以某某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就是这个以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央核心机构。但是,既然这样,“党”就绝非常一个抽象的,理论的,普遍的实体,而是具体的实体,就是某一届的那几个,最多二十几个最高级别的党员。虽然按照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但是,因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五年才召开一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则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期十天左右,因此,如此长时间的休会,和短暂的会期,注定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是无法行使最高领导机关的职权,因此党章规定“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由此可见,中央政治局其实就是全党实际上的最高权力机关。而根据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因此党的政治过程,就是按照自上而下的决策和控制程序进行的。当然,党并不是一个抽象的,非历史的实体,在任何时期,它都是由党中央所完全代表了,和党中央一起获得了历史的具体性。鉴于不同届的党中央的不同经济政策,不同政治任务,尤其是按照党所自称坚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经济基础对于政治有最根本的决定作用,可以说这也构成了不同的党。

  党的第三重含义,就是党对于国家的全面领导,这构成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第十五条)。党对于国家的领导是全方位的,包括政治(不仅仅是政府)的领导,经济的领导,文化的领导,司法的领导,武装力量的领导,外交的领导,以及妇女,青年,各社会团体的领导,等等。政治的领导就是党领导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形态的规定,对于关涉国民经济重大基础领域的产业部类实施国有制经营,这是党对于经济领导的体现。可以说,普天之下,莫非党有。因此可以把中国的国家体制用“党国体制”予以概括。一切重大的社会事务都由党来决策和管理,党又是一个单中心的中央集权组织。也就是说,党的第三重含义和第二种含义的高度贯通的。但是还是有必要分开的,因为它们并不孤立地,内在地互为基础的。第二重含义,侧重党是一个具体的寡头组织,这个历来如此,它是列宁建党原则的产物,也深刻地受到了中国本土会党文化的组织影响。而第三重含义,判明党是一个国家体制。这个体制在中国则具有更加悠久的历史渊源,民众几乎固化的政治心理,政治想象,成熟发达的组织模式和策略,都是中国漫长的君主专制政治的产物,可以说党治国家,看似是历史的断裂,其实不过是历史的变形和延续。而党的第一重含义,也不过是儒家思想的君子治国,贤良政治的继续

  对于中国共产党做出三重含义的区分,那么就为理解“坚持党的领导”提供了分析基础。所谓坚持党的领导,在政治原则上,就是坚持最高权力自上而下单中心化(封建时代君权至上,君主集权的变形)体制;从现实政治上看,就是要维护本届中央的权威,必须认定其所作出的任何决策都是英明正确的,因此要坚决执行,对其服从和忠诚。这样的区分,使“坚持党的领导”覆盖了原则和实践的两个方面。可见,党具有具体和抽象的双重性质。即便可以对历史上的某一届党中央,或者党中央的实际体现者,做出所谓“事实就是”的评论,似乎是提出了批评,但是这并不构成对于最高权力单中心自上而下原则的批评和怀疑。整个政治体制并没遭到挑战,还可以合理地宣扬这种体制的正确性,特色性,要“坚持和完善”。

  所以“坚持党的领导”,不仅仅是服从一个具体的权力中枢,更重要的是服从一种政治体制。一届权力中枢可能是做出了正确而重大的决策,因此可以在某些侧面为国民之福,但是这样的自上而下,自我监督的权力体制本身是和民主,宪政的原则相反的,因此也不可能使得国民享受到真正的民主权利。而且给国民带来的负面代价,并不是这样抽象的权利损失,而是具体的,个体性的。这个问题这里不展开论述。但是这两个方面的不区分,可能因为某届中央的明智而成为党的意识形态去竭力论证这种体制的优越性的理论证据。这样经验和理论,偶然和普遍的深刻界限就混淆了。这也造成了分析和评价这个体制的困难。其实负责任的政府,在任何社会形态,任何体制,任何国家都可能存在,即便在中国的封建时代也不例外,否则,某些封建王朝也就不可能持续存在几百年,并且呈现盛世的奇观。但是这难道能成为中国君主集权专制优越性的证据?

  本文仅仅是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原则的分析。也提到了单中心的党治体制和中国历史上的君主集权制度有某些可比性。但是它们并不是同一个体制,也有很大的差异。这个差异不是由于君主制下,最高权力主体是一个无限任的个体,而党治体制下,最高权力主体,可能是一个个体,但是根据党的集体领导原则,要求是一个有限任期的团体,其间的差别在于“党”的完整的政治正确性,在实际的政治过程中,被各级党的委员会所分有,因此党的至上性,就不是由于一个人所分享,而是有许多的人所分享,或者说由整个的党员集团所分享。而在君主制度下,特别突出,特别收到关注的政治矛盾还不是君主和国民,也不是官僚和民众,而是君主和吏僚的矛盾,所以历代君主强调“明主治吏不治民”(《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尊君抑臣”,君主对于臣僚持有一种本能的防范和对立的立场。中国古代的政治是阴法阳儒,而法家看来,君臣之间存在一种“事合利异”的虎狼关系(《商君书-禁使》),他们的界限是不可逾越的。所以这也使得中国封建君主制度下形成发达的监察体制的基本依据,甚至服秩等级制度也起到了监察的作用。简单地说,就是君主集权制度下,官吏是直接向君主负责的,而君主通过直接向自身负责的监察系统对于官僚行使监察。最高权力主体则是唯一的,清晰的,而行政系统和监察系统是并行分立的,这是一种特殊的分权制度。虽然这不是民主意义上的分权,可是可以公开地、制度性地进行权力监督。而重视权力监督也为君主集权制度的持续存在提供了保障。当然,内臣和外臣,监察和行政系统的沆瀣一气,同流合污,完全是君主所无法控制的,这必然最终导致整个吏治的涣散,政治的溃烂。历代王朝的兴衰覆亡就是如此不可避免地重复着。

  党治体制下,由于党务和行政系统的合一,党政不分,必然使得君主制度下的行政二者和监察系统的分权难以存在,因为党中央并不和各级地方系统形成“事合利异”的虎狼关系,不存在本能的防范和对立,因为党的系统就分布在各级地方系统中,最然最高权力中心在中央,但是各级党的机构,也是党的存在,党的本身。而在君权体制下,各级吏僚绝不能说也是君主的一部分,君权本身。因为君主始终是具体的,个体的,而党也可以是抽象的,理论的。党的正确性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这样,严密的监察系统既是缺乏理由的,也因为纪检部门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监察是难以操作的。毛泽东曾经在五十年代说过“治国就是治吏。如果我们的干部都寡廉鲜耻,贪污无度,国家还没有办法治理他们,那天下一定大乱,老百姓一定要当李自成”,可见他对于这个问题重要性的深刻体认。如果说毛泽东发动文革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以治吏为目标,以内臣对付外臣,无论是党务系统和行政系统的外臣官僚,那么也可以说,在这个党国体制中,党政的合一是必然的,常规的,而毛的治吏方式是凭借巨大的个人威望和术势的非常规行为,无法重复的。按照我的观察,这个体制正日益重视吏治严格化,可能致使党国体制走向它的成熟期,但是对于这样的自上而下的集权体制来说,吏治的确是政治的生命线,可是长效化的吏治恰好也是这个体制最困难的,最不可能的。这是由于这个体制本质属性所决定。因为归根结底,任何主体自己是无法监督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