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睦医院怎么样:乡村选举:利益结构和习惯演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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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选举:利益结构和习惯演进(上)

作者:于建嵘 2005-04-26 13:40:00 发表于:博客中国

乡村选举:利益结构和习惯演进


————岳村与南村的比较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乡村民主选举,作为国家权威下的规则输入,影响其运行和绩效的关键性因素,是具有特定结构形式和表达方式的利益格局。在因乡村选举而进行的利益博弈中,处于不同结构位置的国家利益、社区利益、个人利益及家庭利益,都是通过“习惯”来表达的。“习惯”将行动者对财富、权威、秩序和面子等现实需求,模式化为村民选择行为的预期和过程,进而影响甚至决定乡村选举的结果。由于“习惯” 的固守和演进与国家制度化方式及乡村社区模糊化进程处于互动的链条之中,乡村选举对“习惯”的改造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民主选举;制度环境;利益结构;习惯;习惯演进



有研究者认为,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民主选举作为权力资源的分配方式和大众参与行为,要受到诸如利益格局和体制架构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这一建立在现实观察基础上的结论,已经成为了学界的共识,为我们解释和描述乡村选举提供了基本框架。但是,众多乡村政治研究者对利益格局的内在结构和表达方式没有予以应有的关注。也就是说,学界尚没有深入探讨,当民主选举这种制度性规则输入到中国乡村社会时,基层党政、农村社区、村民和家庭这些利益主体所进行的博弈,是通过什么样的结构形式和表达方式来影响和制约乡村选举的过程和结果的。这种理论上的不足,已经影响到了人们对村民自治绩效的评价。


为此,我们考察和比较了两个处于同样制度环境、但具有不同经济背景的村庄所进行的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试图用“习惯”这一模式化的概念作为解释性工具,从利益结构和习惯演进的双维视角,为构建乡村选举的解释模型提供个案事实。



一、比较对象:岳村与南村



我们研究的村庄是湖南省衡山县B镇的岳村和南村。


B镇的岳村,离镇政府1.5公里左右,当年毛泽东曾到此考察过农民运动。该村有7个村民小组,678人,196户,其中农业人口648人,农业户178户,非农业户17户,常年在外打工的53人,另有手工业者10 人,占全村劳动力的19.8%。全村主要由李、杨和周姓三大姓氏组成。周姓,同宗的有21户,82人;李姓分为两宗,其中一宗有82户,307人;杨姓,属同宗的有14户,48人。全村共有党员30人,其中有4位是离退休回乡定居的国家工作人员,按姓划分,杨姓为4人,周姓3人,刘姓1人,李姓为22人。村民居住地较为集中,基本上沿一小山坡一字形排开,家家相联,小组之间没有明显的界线。全村有耕地面积524亩,其中水田508亩,旱地16亩,农业人口人平耕地0.81亩,主要依靠1976年修建的水渠从距村12公里的新桥水库引水进行农业生产,是较为典型的水利社会。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原大队所有的公共财产基本上都分到各村民小组,村委会除一个约10亩的林场每年有1000多元收入外,基本上没有集体收入。为了支付1997年改建水渠的涵洞时欠下的近6万元贷款,村里规定每年每人上交村提留10元。到1999年底,岳村共亏损18050.4元。长期以来,村里的主要权力基本上由三大姓分享,村三主干(支书、主任和秘书)由李、周、杨三姓人员分别担任,其中,自1961年5月中共岳村大队支部成立以来的11书记,除1980年至于 984年由周姓党员担任外,其它各任均由李姓人员担任。镇党委和政府负责人认为,该村由于宗族势力强,班子不团结,没有召号力,工作开展得不好。


B镇的南村,离镇政府2公里左右,但与岳村方向相反。该村有10个村民小组,1079人,318户,其中农业人口1042人,农业户315户,非农业户为3户。全村姓氏较复杂,没有明显的大姓,且居住地较为分散,每个村民小组均为一自然村落,有较明显的界线。全村耕地面积为824亩,其中水田706亩,旱地118 亩,农业人口人平耕地0.79亩。全村约155人常年在外打工,占劳动力的21%,有11户已完全脱离了农业生产。全村有集体林地4800亩(以彬木林为主),1992年—1999年伐木收入达100多万元。按照80%用于基本建设,20%用于分红的原则,村里投入20万建成了村小学,投入10多万元用于架电网,并修建了约4公里的村级公路。村委会从来没有向村民收取村提留,村民参加修公路等集体劳动时按15-20元/人天支付了工资。镇党委和政府负责人认为,该村由于有一定的集体经济,班子团结,有召号力,能很好地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B镇为了有效地管理村级财务和控制村干部,规定村集体收入先交到镇财政所,村务开支由镇财政所审核,村干部的工资和补助由镇政府按各村完成任务情况统一发放。有关标准是,村支书每月工资95元,村主任90元,秘书85元,如果能完成镇政府的各项工作,每人每月发奖金30元,另外完成了上交提留按3%发给奖金。岳村近 3年,上交提留任务都完成得不好,1999年只完成任务的65%,所以不仅没有奖金,就是村干部的工资和补贴也让镇政府作为上交任务款扣了下来。为了领取基本工资,岳村干部就将收到的上交提留先作为工资发了,奖金部分都不敢领取,并从村提留中,按党员每人每年20元,组长每人每年180元,其它村干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发放了补贴。镇政府对这种行为虽然提出过批评,但并没有认真追究。南村三主干除按规定在镇里面领取工资补助外,还可以在村里享受一定的补贴,其标准是,村支书每月150元,村主任145元,秘书140元,其他村干部、党员、各组组长均享有每月10—100元不等的补助。



二、过程考察:规则和现实



1999年1月,岳村和南村分别进行了第四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我们从制度环境、选举组织、选民登记、候选人的产生、投票行为、对选举结果的评价等6个方面对这两个村的选举过程进行比较性考察。




1、制度环境。


由于这次换届选举,是在正式颁布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后进行的首次选举,湖南省又是国家民政部与美国卡特中心村委会选举计算机信息系统合作项目的试点省,因此,湖南省党政为搞好这次选举,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省有关部门制订颁布了《湖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衡山县作为湖南省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试点县,对这次换届选举尤为重视。为对应上级的举措,衡山县委、县人大和县政府联合成立了领导小组,组建了衡山县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制订并由县委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衡山县第四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这一《实施方案》十分详细,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时间安排、方法和步骤、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B镇成立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人大主席、分管财贸的副镇长任副组长,民政、组织、纪检、妇联、经管站、财政所、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并抽调干部组成办公室,负责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镇主要负责人采取包干的办法,分派到全镇的25个村。其中,南村由镇长负责指导,岳村由镇政府秘书和镇林业站站长具体联系和指导。


也就是说,同属B镇岳村和南村,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在相同的制度环境中进行的,其直接依据是衡山县制定的《实施方案》。


2、选举组织。


《实施方案》规定,各村要成立3—5人的选举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任组长,全权负责本村的换届选举工作。在选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推选村选举委员会。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设主任1人,成员5—10人。其主要职责是,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确定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审查选民资格;登记选民并公布名单;寄发函投选票;公布选举日期;组织提名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并介绍正式侯选人情况;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岳村在1月 10日召开了全体党员会议,改选了支部委员会,镇党委指派了3位支委中的一位李姓委员为支部书记。新支部成立后,以3个支委和老干组长(原县某机关科局级干部,退休后回乡定居)组成了选举领导小组,村支书任组长。但岳村没有按县规定,组织推选村选举委员会。由村选举领导小组承担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对此的解释是,岳村比较小,人员相对集中,选举领导小组和各组组长和全体党员、老干通过会议的方式处理选举事项就行了,设立选举委员会也是这些人做事,没有什么必要搞那么复杂。


南村在村委会选举前也进行了村党支部的改选。新支部成立后,即成立了由村党支部委员、原村委会干部等5人组成选举领导小组,村支书任组长。选举领导小组在1月15日召开了由村党支部、全体小组长、全体党员、退伍军人、各组推选的群众代表、离任的村干部组成的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包括选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在内的9 人选举委员会。


3、选民登记。


《实施方案》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都应该在居住地区的村委会进行选民登记。具有选民资格,已购买城区或开发区户口,但仍长期在本村居住的,应予登记;对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录用的非本村人员不予登记。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 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村选举委员会提出,材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前作出解释或调整。选民名单确定后,对不能参加选举日选举的外出村民,应及时寄发函投选票。


为搞好这次换届选举,岳村选举领导小组召开了村党员、小组长和村老干会议,并要求各组组长进行选民登记。经过各村民小组的登记后,在村中人员较为集中的三个地方张榜公布了具有选举权的423人的名单。有村民看了名单后,对退休后定居在岳村的老干是否享有选举权提出了异议,村选举领导小组解释说,这些人的党组织关系已经迁回本村,所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那些在外打工者,选举领导小组认为可以由其家人代投,没有必要发函投票。


南村除换届领导小组和选举委员会的宣传动员工作外,许多想当村委会干部的人,主动到各个村民小组和农户家去宣讲《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谈自己对村政村务的看法,希望与自己关系较好的村民能参加选举,所以村民对选举十分关注。当选民名单张榜公布后,有选民对在村外做生意并定居的11户23人的选举资格提出了异议,认为这些人根本不关心村里的事情,也不可能回家投票,如果给他们选票,这些票肯定会被有些人利用。村选举委员会依据《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并向村民们保证,如果没有书面授权,这些票就被视为弃权。南村当时还有90多人在外打工没有回乡。村选举委员会决定不发函投票,其理由是没有办法知道这些人的具体地址,而且他们家里人可以代投。


4、侯选人确定。


《实施方案》规定,村委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7人单数组成,但各村是否设副主任以及委员的具体人数由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公布。村委会职数确定后,提名村委会成员最初候选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村选民分别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提名。提名方式有3种:选民个人提名、村民小组提名、选民自荐。其中选民个人提名和村民小组提名方式在同一个村不能同时采用。选民个人提名即由每个选民按照规定的村委员成员职数直接提名最初候选人。村民小组提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全组选民个人提名村委会成员最初候选人,各项职务分别以得票最多者作为本组提名的最初候选人。选民自荐须由本人填写“候选人自荐表”,说明自荐理由及施政设想。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公布全部最初候选人名单,对自荐候选人应予以注明。获得提名票数较多的最初候选人参加预选。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最初候选人进行预选。正式候选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多少确定。各项职务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人。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推荐为正式候选人的,不再参加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村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日的3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及简历,通过各种途径向村民介绍正式候选人情况。正式候选人可以要求选举委员会公布其任期目标及施政设想。


岳村选举领导小组成立后,召集村全体党员、7位村民小组组长和在村定居的3名老干部开会讨论了村委会设置。会议决定,岳村村委会共设5位委员,其中1人为村主任(主管全村的行政工作),1位是村秘书(兼管村财务工作)、1位村妇联主任(主管村里的妇女工作),2位村委会委员(1位兼任村民兵营长、1位兼任村团支部书记)。会议还决定,村委会主任和妇联主任实行等额选举,村秘书和村委委员实行4选3的差额选举。村支书和镇干部在解释为什对村主任不搞差额选举时说,这主要是汲取98年岳村选镇人大代表的经验教训。那一次由于侯选人有两位,而投票的人又不多,所以最后导致没有一人当选,使岳村成为B镇唯一一个没有镇人大代表的村。如果对村主任搞差额选举就有可能因票分散都不过半使选举失败。经过会议商协,确定了一杨姓村民为村主任正式人选。再从党员、村民小组长提出的7位候选人中进行投票,除一位女村民作为妇联主任正式候选人不计票数外,其他的按得票多少确定了另外4名正式候选人。


南村选举委员会召开了由支部全体成员、小组长、全体党员、退伍军人、各组推选的群众代表、老村干组成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村委会设置和候选人。会议决定,南村村委会共设5位委员,其中1人为村主任(主管全村的行政工作),1位是村秘书(兼管村财务工作)、1位村妇联主任(主管村里的妇女工作),1位村委会委员(1位兼任村民兵营长、1位兼任村团支部书记)。并决定按县里的有关规定除妇联主任外,其它职位均全部实行差额选举。对各村民小组提名的11位候选人,由村民代表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了2名村主任正式候选人,4位村秘书和村委会委员的正式候选人。


可见,在确定正式候选人问题上,岳村采取了协商的办法,由村民小组长和村党员混合提名,再投票决定。南村则通过村民小组提名的方法确定最初的候选人。岳村在村主任候选人实行等额选举,明显地违反了《实施方案》的规定,但村民们对此并没有异议。


5、投票选举。


《实施方案》规定,选举采用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分开选举,不能先选举委员,后由委员推选主任和副主任。村委会成员至少要有1名妇女。正式选举时各村必须设立中心投票站并召开选举大会。一个村可以集中到中心投票站投票,也可以到各分投票站投票,各投票站须设立秘划票间;在人口居住分散、交通困难的地方也可以采用流动票箱,每只流动系箱至少由3名工作人员负责;上届村委会应在中心投票站向选民报告村委会工作情况,村选举委员会应组织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在中心会场发表竞选演说,回答选民提问。选票凭《选民证》发放,由选民单独填写。选民因文肓或其他原因本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外的选民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秘密划票间内张贴正式候选人相片。选民在选举期内外出可采用函投的方式进行投票,也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代写和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被委托人须持有委托人本人填写的《委托投票授权书》方能领取选票。


岳村正式投票在1月21日进行。这一天,镇长和镇人大主任都来到了岳村具体负责指导。由于岳村村委会只有一间小房,村里又没有学校,平时开党员或组长会议也是借村民家进行,就是站两百人的地方都没有,受此公共活动空间限制,岳村没有设立中心投票站并组织召开选举大会。而是先由村小组长到每家发放选票,要求村民在家等候,再由村选举领导小组和镇干部抬着票箱到各家去收票,如果去两次都不在家就视为弃权。家庭成员内部可以代投,其它家庭成员不能替代。因当时临近春节,大多数村民都在家,有的不在家也事先将票找好。选票收集起来后,由村选举领导小组和镇干部一起,召集全村党员、各组组长及村老干进行选票统计工作。岳村 423人有选举权,参加投票的370人,参选率为87.4%。其中,53票因是空票被视弃权,32人投了无效票,有效票为338票。


南村正式投票是1月27日,镇长和镇人大主任等镇领导也参加并指导了南村的正式投票选举。南村在村小学设立了中心投票站并召开了选举大会。全村近200多人参加了这次选举大会。在选举大会上,2位村主任侯选人发表了竞选演说,回答选民的提问。直接投入中心投票站的有430多票。共设了4个流动投票站到各组各户接受了 310位村民投票。全村768人有选举权,有740人参加了选举,参选率为96.3%,其中有效票为697票,无效票或弃权票为43票。


6、结果评价。


岳村最后的选举结果是,在2位等额选举的侯选人中,村主任获225票,村妇联主任获312票,均过半数而当选。在4位实行差额选举的人中,1人获287 票,1人获262票,1人获180票,1 人获173票,有2人未过半数而落选。由287票获得者(周姓,非党员)任村秘书,262票获得者(杨姓,党员),任民兵营长兼团支部书记。镇有关负责人认为,这次选举基本上符合有关规定,也实现了组织意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有一村委没有选上,使村委会的人数只有4人,不符合有关村委会委员必须要由单数组成的规定,但考虑到岳村的实际情况,暂时只有这样。岳村村民普遍认为,这样的选举结果是预料之中的,即然李姓的人当支书,那么杨姓和周姓就应该一人当主任另一人当秘书。因此,在99年8月,村支部李书记不愿意干要求辞职后,镇里面就任命村主任杨某为书记,指派不是村委会成员的李某为代村主任时,村民们并不认为这样有什么不对。


南村在村委会主任选举上竞争得非常激烈,由于实行了一对一的差额选举,最后由正式侯选人之一的曾某以392票当选。村妇联主任和另外4名正式候选人得票均超过半数,除村妇联主任外,别4位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确定了3位村委会委员。镇有关负责人对南村的选举持肯定态度,认为,这次选举不仅完全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而且体现了镇党政的意图,充分表明了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和对民主的需求。但是,村民却对这次选举的评价分歧很大。有许多村民对选举的最后结果表示不满。选举时已到镇企业工作的原村支部书记周某认为,这次选举是不成功的。他说,“虽然当选的村主任是我的近亲,平时关系也很好。但实事求是地讲,这位村主任完全是个刘阿斗,有人投他的票主要原因是其兄原为衡山县林业局局长,其父是原村委会成员,村里的林场与其父兄的关系很大。就是这样,他还只在本组及相邻的组获得高票才勉强过全村选票的半数而当选。另外,这次选举还有人搞秘密活动,镇干部也给党员施加压力,要求党员讲组织原则,要实现镇党委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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