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秋周边游: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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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  姚立法,著名“独立人民代表”,潜江市实验小学职工。  一个好说“不是”的人  姚立法1958年生于湖北潜江龙湾镇,父母均系农民。据其自述,他在家族里排“立”字辈,原名“姚立发”,70年代初,中国正盛行批林批孔,搞儒法两条路线斗争。其父为跟紧时代,就把刚上初中的他改名为“姚立法”。  1973年他初中毕业,当时当地上高中实行的是荒谬的“推荐制度”,主要根据是学生的家庭成份。姚立法虽然成绩不错,却因为家庭成份属“中农”,未获推荐。15岁少年的他心有不服,便写信反映情况,层层上书,从区一级一直写到省里,写到党中央,要求给予读高中的资格。信件没有回复,他只能在当地老实务农。这事已足见他遇挫不肯轻易低头、好争是非公正的梗直性情。  姚立法一边务农,一边自学高中的课程。1978年,中国恢复高考的第2年,20岁的他考上了潜江师范的数化班。毕业后,他到当地部队农场教书。1982年,他应援藏号召,到西藏格尔木一中教书。1984年回鄂,两年后调入潜江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任职。  姚立法率性敢言,好当面指陈单位弊端,开大会时也从不“为大人讳”,常滔滔陈辞,把单位的老底全都兜出来,这个好说“不是”的人,颇令领导头疼。姚立法进教育机关,十来年从未升迁过,至今仍是普通办事员。不过,有意思的是,一旦有关组织对教育系统内违法乱纪的事情进行调查,被公认为作风正派、心思犀利的他就往往顺理成章地领衔专案组组长,主持事务。  姚的同事称:“这已成为单位里的惯例:升官没他的份,但得罪人的事都让他来干。”

编辑本段艰难的获选过程

  1987年,1990年,1993年,3次竞选失利  1987年,潜江县进行第一届人大代表选举。  教育局里的年轻人认真地看了《选举法》,知道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名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于是大家兴致勃勃地一讨论,推出了姚立法。单位领导对联名选姚的人做了工作,暗示他们撤回提名,但血气方刚的年轻人没一个这样做。当年张榜公布的第2轮候选人名单上,仍有姚的名字,但姚自己也不知道第2轮名单是如何产生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出来,姚已被刷掉。最后,他虽未当选,但仍获得了30多张选票,在另选人中得票最多。  1990年,潜江市(1988年撤县改市)进行第二届人大代表选举。  这一次,姚立法是主动参加竞选。他提前开始研读《选举法》、《代表法》等相关法律,并动员同事们一道参加竞选。为了让更多选民认识自己,姚油印了2000份个人简历,发给所有选民。姚知道自己当选机会仍然甚微,便鼓动大家将票投给公认作风比较清廉的教委纪委书记饶某。政府文教办公室知悉姚立法所为,专门派了两个官员找姚进行个人谈话,要求他不要再竞选,不要散发个人材料。一人提示他:不该钻法律的空子;另一人则质问他:党的领导就是民主,你还要什么民主?姚立法不为所动,坚持自己是选民,当然也有被选举的权利。这一年,饶某获另选人中选票第一名,姚为第二名,得50多票,两人都没有选上。  1993年,潜江市举行第三届人大代表选举。  姚立法还是不死心,还是要竞选人大代表。这一次,他表现得比前两次更大胆积极。竞选中,他向选民们印发了3份材料,包含不少对潜江本届人大选举中不合法程序的批评。在《再致选民朋友》(1993年11月8日)中,他严正提到:  不是由选民推选产生的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其身份是不合法的;产生第一轮候选人不让全体选民知道,由组长先定候选人,再找人签名上报是不合法的;有的选民小组组长重点介绍3位候选人给选民“协商”,但是没有投票,没有举手,没有口头表决,实际成了没有余地的协商,这也是不合法的。  政府有关方面对此深感不安,在各选区安排领导干部分片包干,指示重点对象要反复做工作,主要目的是防止选举结果“出意外”。同时,市政府办公室、政工科、教委领导专门找姚立法谈话。一名领导声色俱厉地拍桌子,说“你是在发传单,这是《宪法》禁止的行为!”姚反驳道,自己是在与选举过程中非法的行为进行公开斗争,理应受上级支持和法律保护。一名教委领导质问道:“你说我们的选举是非法的,也就是说我们的代表是非法产生的,但我们的政府是人大代表选举的,那么按照你的说法,我们的政府不就是非法的政府?”姚坚持道:“我看到选举的过程中,确实有着不合法的行为,作为一个负责任的选民,就应该指出来。”有关方面对此无可奈何。但姚立法的竞选宣传遭到了不少阻力,很多单位门卫接到通知,不许姚立法入内,贴出的东西一律撕掉。  投票之日,一些学校的班主任站在教室门口,进行查票。选举结果出来,姚立法又获得正式候选人之外选票第一名,得票高达598票,超过参选总票数的30%。  但他还是没有当选。  1998,“扛液化气的人”当选了  1993年之后,姚立法遇到了不少麻烦。  其一是单位不再分配任何实际的工作,在工资、住房问题上也遇到了不少刁难:曾有一年多时间,没有领到一分钱工资;原先已交了集资费的房子,竟不肯分配给他。姚立法费了很多努力,才争取回他的应有权益。但当地又有人说他哗众取宠,更有甚者,流言说他“官迷心窍”,已经成了神经病。  1995年底,教委通知姚立法,要求他办理为期5年的“停薪留职”手续。当时国务院有文件,不准一切形式的停薪留职。  姚立法1996年开始,做起小生意,但很快成了赔本买卖;接着去武汉学炒股票,又亏得一塌糊涂;1997年,姚立法回潜江,开了一家专门代灌液化气的小店,但驾车送气时撞伤了人,赔了数千元。总之是四处碰壁,几乎无以为生。  但1998年一开春,姚立法又开始准备年底的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竞选了。  姚立法这次更是有备而来、志在必得。姚立法细心对《选举法》的每一条款进行研究,还专程去武汉向省人大索取了《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手册》等资料,认真地学、反复地学。姚还致信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询问与县级人大代表直选相关的问题,乔写信回复,并对姚立法“对国家法律的关注与钻研表示赞赏”。  通过对《选举法》的系统学习,姚立法更清晰洞见当地选举中的重重弊端。他自费印发了大量宣传《选举法》的资料,向选民介绍选举的意义、要注意的每一细节,并大胆指出选举进行中的非法现象。姚立法一共向选民们派发了13封信。  在《致选民的第5封信》里,姚提醒选民要思考几个问题:  人大代表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官吗?  争当人大代表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吗?  从您个人利益出发,你准备选谁当人大代表?  您投赞成票的人若当选,他在选举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之时,与您的意志会一致吗?  潜江的发展与市府要员们的品德和才能有关吗?  潜江的发展与我们大家投好神圣的一票有关吗?  第6封致选民信的标题为《学习潜江市选举办公室[1998]4号文件后的4个疑问》,内文指出潜江当年关于选举的文件有多处不合国家法律:  潜选办4号文件第2部分中“同时,认真听取选民组长、选民代表酝酿、讨论意见,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与《选举法》第6章第31条“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法定方式是相悖的。(姚立法向记者解释,“多数人”的意见和“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前者在文中仅是指选民组长、选民代表中的多数人,显然和选区的较多数选民是两个概念。假设“多数人”是指选区全体选民的多数,那么首先就要过半,甚至更多,然而4号文件通篇不提“各代表人获得赞同意见的多少的顺序”,那么,这“多数人”是如何产生?协商与确定更是相差万里,正式代表候选人是不能由协商确定的,而只能“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来确定。协商只是产生正式代表候选人3个步骤即提名提荐、充分协商、正式确定中的第2个环节;而实际上,“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往往变成指定、内派。)  在《致选民朋友的第7封信》中,姚立法批评了教育选区中的一些问题,指出:  前段时间各单位挂的“××选举办公室”及上报教育选区工作组的“领导小组组长”不是依法产生的;  教育选区工作组安排各选民小组以会议的方式产生1~3名初步候选人,是非法的,应重新依法按选民10人以上联名产生。  这封信的末尾还号召选民要对选举有信心,要做出共同的努力:  近些天来,大多关心我、支持我、理解我、帮助我的选民朋友们都为我捏着一把汗,有没有必要?没有!  都应该为我鼓劲才是!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氛围,是靠我们大家的努力才能实现的。  在《致选民朋友的第9封信》中,姚立法指出该选区3名正式候选人的产生过程实属非法:  11月14日上午,教委旧3楼会议室46人投票产生了3名“正式候选人”,如此做法,违反了《选举法》第31条,又违反了选举实施细则第28条,同时也与潜选办4号文件中“不论是哪个方面提出的候选人,都要获得较多数选民的同意,才能列入正式候选人”的精神相悖。  在《致选民朋友的第10封信》中,姚立法谈到代表应有的素质,信中说:  代表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市国家权力机关是否真正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有效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权等大问题。因此,决不能把代表当作一种荣誉职务来安排。人大代表,必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见,及时将代表大会的决议传达到人民群众中去,并且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和社会活动的能力,有效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权。  这些信,从写稿、付印、校对、分发,姚立法全是一人包办的。姚所在的教育选区包括了潜江师范、潜江广播电视大学、市教委机关、潜江中学等16个单位,姚立法常常是晚上吃完饭出发,开始往每家每户、每间宿舍门缝下递竞选材料,全部发完,往往已是天之既白、该吃早饭的时候了,姚这才拖着沉重的双腿回家。  教学仪器厂传达室不准姚立法进入,说是“领导有通知,不许你进来!”一所中学的副校长将姚拦在门外,怒气冲冲地说:“我们不会投你的票的,你不要来发传单!我们这里优秀教师多得很,代表应当由他们当,轮不到你这个扛液化气的!”  对此,姚立法采取的方法只能是:偷偷翻墙进去。  11月25日,离选举日只有3天,姚立法向所在的教育选区选民发出他的正式竞选誓词,全文如下:  誓 词  老师们、校友们、同学们、朋友们及教育选区的所有选民们,若大家把神圣的一票投向我——大家的朋友,我当选后,将立即着手进行两件事:  第一,专心学习和研究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教委有关文件,专心学习和研究省政府有关文件;自费到周边县市走访,调查学校教职工的待遇状况,写出有理有据,有说服力的调查报告,敦促市政府及时落实解决好全体教职工的燃眉之急及后顾之忧,即工资、医药费问题。  第二,高举反腐倡廉的大旗,矛头直指干部队伍中那些不学无术、品德低下、好吃好喝、吹牛拍马、索贿受贿、坑人骗人、欺下瞒上的少数蛀虫,专门举报他们,监督他们,鞭挞他们,促使其改恶从善。  宣誓人:大家的朋友姚立法  1998年11月25日  拥护姚立法的选民中,有很多是潜江的教师、师范生、高三复读生。11月27日,是选举日的前一天,潜江中学一名高三学生有感于潜江的时事,在教室走廊里贴出了一份半似诗歌、半似杂感的东西:  鸟的翅膀挂上黄金不会飞高。  过多的荣誉往往易于缠住行者的双脚!  人大选举上,  我们选的不该是那些所谓先进者,毕竟不是选先进。  而应当把票投向,  那些不合时宜的敢于呐喊的人。  潜江的空气太沉闷了,  太需要空谷足音的呐喊者!  他的老师看到了,担心影响学校教学秩序,悄悄撕了下来,但又为之感动不已,便抄了一份送给姚立法。姚把这当作珍贵的礼物细心收藏起来。  这天晚上,姚立法来到潜江补校的办公室,和几位老师谈论有关选举的问题,到了晚上10时半,老师们鼓励姚到教室去,向学生们讲几句话,作为最后的竞选演说。姚担心学生们刚上完自习,太累了,不便打扰,老师们微笑着说:“你快去吧,同学们都等着你呢!”  姚立法连进6间教室,在每间教室向同学们发表了不到两分钟的演讲,大意是:同学们为了社会的公正和进步,为了潜江的文明与发展,我建议大家把神圣的一票投给那些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较强执行代表职务能力的人!  姚立法每进一间教室,都是掌声如潮,离开之际,仍是掌声如潮。第2天,这所学校几乎所有同学都把票投给了姚立法。  11月28日,有关方面将教育选区分为6个投票点进行投票。选民们对这次选举异常关心,上千人来到了选区的总会场潜江实验小学,围着计票点等待最后结果,当公布非正式候选人姚立法得票数为1706票、在候选人中得票数排名第二时,全场掌声大作,经久不息。  当天中午,有人将一张纸塞在姚立法的家门下,上面写着:  今天是人民的节日  今天是你难忘的日子  1998年11月28日上午11时23分  让潜江的政治气氛活跃起来

编辑本段当选后主要事迹

  姚立法在选举中锋芒毕露,当选后,并没有稍事收敛。在他认定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一定要跳出来发言表态。当年一位中学生以“空谷足音”相喻显然不确,因为姚立法在人大代表的群体中,其实也赢得了不少同调,只不过姚立法总是所有质疑者中最先发言、最咄咄逼人的那一个。这位“另类代表”的出现一举扭转了以前潜江人大会议上几乎总是“一致同意”、“全票通过”的一团和气的局面,使大会出现了不少尖锐反调。此外,每次大会上,姚立法都是提建议案最积极的代表。可以说,他反对的最多,建议的也最多。  1999年1月17日至22日,潜江市召开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大会审议经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潜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时,姚立法对选举办法的多处提出了反对意见和建议。  2000年2月22日至25日,潜江召开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2日下午,大会审议本次会议选举办法,姚立法经许可后,上台指出:选举办法中的第二条“法院院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而第五条又规定“选举法院院长实行等额选举”。请问若代表10人书面联合提名,如何进行等额选举?姚又反对将“在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以前,提名人如果要求撤回提名,或者被提名人不愿接受提名,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主席团应尊重提名人和被提名人的意愿,予以同意”写进选举办法。  姚立法的发言再次赢得代表们的满场掌声。这次会议,大会收到的建议56件,其中由姚立法个人提交的就占24件,超过4成。  -领衔反对江汉立市  -为教师追讨一亿元欠薪  -捅破乡村选举的公正假象  -从囚禁农民事件翻出非法选举老底
扩展阅读:
  • 1

    姚立法博客:http://yaolifa.vip.bokee.com/

  • 2

    http://www.yaogens.cn/bbs/viewthread.php?tid=2615

  • 3

    姚立法的立法之路: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