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约欢迎你完整歌曲: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 张丽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0:42:52

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一、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3款和第六十六条第1款已显现表见代理制度端倪,但这两条并非完整意义上的表见代理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因被代理人有过错,而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表见代理作了完整的规定,肯定了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须行为人为无权代理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权代理,所说无权代理是指实施代理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二)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

   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去的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货公告。这些证明问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是被代理人应负举证责任,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三)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善意且无过失是指相对人在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时,主观上应是善意的,且没有过失,善意的标准是指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而是根据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可以确定或推定行为人是被代理人的合法代理人,反之,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的代理权有瑕疵而与之进行民商事行为,这在主观上就不具备善意,而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过失的标准就是指相对人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由于疏忽大意而失察未能了解知道,对于相对人恶意、存在过失而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法律便没有予以保护的必要,因此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即不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四)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三、实践中存在的几种表见代理的情形

   (一)被代理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知道他人以其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表见代理。此种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授权行为,这种授权可是书面的、口头的,明示的或默示的,总之是有使第三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的事实或理由存在,如甲当着丙的面将支票及自己的图章交给了乙保管,平时又是由乙代为填写支票的,而有一天乙私自签了一张支票,进行买卖行为,甲即应对乙与丙之间的交易行为负授权责任,但在此种表见代理中的本人知道他人为其代理而不作表示的情形应以本人知道真实情况为限,而非被欺骗而不作反对表示的情况,对于是否确知在审判实践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定,一是有证据证明本人被告知;二是本人的特定行为说明本人确知;三是从已有证据中可以推定本人应知。

   (二)行为人超越代理权范围实施代理行为,而被代理人又未作出相反的通知,相对人完全有可能认为行为人所表现出来的他所拥有的权利就是被代理人授予他的权利,从而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见代理,如甲公司将介绍信及盖有公章的空白收据交给采购员乙,授权其采购二千斤黄瓜,而乙未按照约定,擅自又向丙采购了三千斤芹菜,在此种情况下根据甲提供给乙的文件,丙完全有理由相信乙所实施的行为为拥有甲的授权,同时因甲的授权不明是乙与丙行为的直接原因,故甲应承受乙行为的后果,不得以乙超过代理权限为抗辩理由。

   (三)代理权被全部撤回,即因撤权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令人相信行为人的代理权仍然存在的表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如甲委托乙为代理人与丙进行业务往来,一段时间后甲撤回了乙的代理权,并且未通知丙,而一直通过乙的代理与甲进行业务往来的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将乙作为甲的代理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乙的代理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甲应对乙的行为负民事责任,构成这种表见代理的条件是(1)代理人一度拥有有效的代理权;(2)代理人后来丧失了代理权;(3)相对人出于善意而无过失的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