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热水炉安全阀:江苏省姜堰市强基固本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国农经信息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3:40:25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新型经济组织,在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提高农业和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合作社把各类农户联合起来,结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使昔日“单枪匹马”的农民变成了“联合舰队”,提高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对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江苏省姜堰市坚持紧扣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一主线,以农业主导产业为依托,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为龙头,大力引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至2008年底,全市共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166家,其中:2008年成立92家,2007年前成立74家。涉及种植、养殖、流通、服务等行业。这些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为引导农民进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延长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实行品牌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把千家万户农民与千变万化市场连接起来,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民的思想认识不统一。由于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不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不久,许多农民对合作社的性质及组织形式缺乏认识,认为现在都搞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么多年了,怎么又搞合作社?部分农民受小农经济思想束缚怕自身利益受损,怕船大不好调头,怕别人抢了自己碗里的饭,所以宁愿单枪匹马闯市场,也不愿意加入合作社。还有一部分农民持观望态度。
二是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有的合作社缺乏基本的加入和退出手续,仅靠一本成员名册作为社员的入社凭证。个别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未切实履行职责,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实行民主管理、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等工作做得不够好,削弱了合作社的凝聚力。合作社的成员出资不规范,有的成员出资多,有的出资少,而在实际运作中及盈利分配上使出资多的成员利益未得到有效保障。
三是经营运作不规范。有些社员对《合作社章程》内容不怎么了解,对理事会的职权、监事的职权、成员的权利、成员大会的职权知之甚少,参与合作经营积极性不高。而一些合作社管理者缺乏专业管理知识,习惯于采用单纯搞村务管理或搞企业生产的方式管理合作社,在经营上不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去经营,出去订货或销售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多,习惯于传统的口头或手书合同。还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单一,技术含量要求高的深加工、贮藏、运输等业务服务发展薄弱,产业化、专业化不强,缺少集生产加工运输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专业合作社等都是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因素。
四是政策扶持不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在生产经营实践中自发创造的,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不可小看,特别是在发展初期困难很多。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专门就财政资金安排、金融放贷、税收优惠等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落实措施不到位,资金仍是制约合作社发展的瓶颈。所以,有些农民认为建社与不建社没有什么区别。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采取的措施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所有的经济组织形式中所占的比例极低,但是,这种组织形式存在运营成本低、政策扶持多、易组织等诸多优势,在我国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现状下是一种较为有发展前景的组织形式。因此有必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解决办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一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首先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该法的学习,并深入了解相关农业、农村经济的基本知识,以提高为农服务能力。其次要积极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新闻报道、悬挂宣传横幅、邀请相关领导讲解等多种形式宣传,帮助一家一户零散经营的农户提高认识,引导他们组织起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用产业政策引导、鼓励、支持农民创办各种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成立跨地区合作社,各地区互通有无,相辅相成,增强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当地政府应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落实中央1号文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工作来抓,并做好财政、农业、税收、工商、金融等方面的协调工作,确保相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合作社进行规范化指导及扶持工作,以期以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推动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二要建立健全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从懂管理、具有发展现代农业意识及能力的本村勤劳致富带头人、回乡复员军人、外出务工经商回乡等人员中选出合作社的管理人员。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成员加入及退出完全自愿,对出资多及出力多的成员制定奖励措施,带领成员壮大本社产业闯市场,内引外联求发展,使入社成员有看得见的实惠,增强合作组织的生机活力和吸引力。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及成员要加强《合作社章程》的制定、学习与执行,同时深入实际地了解合作社的现实需求及预期需求,用适应入社农民思想观念的行为方式来实施合作社的规范运作,构建能人治社与民主管理相协调的运行机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对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大的成员给予总计不超过30%的附加表决权;强化理事会的日常决策功能,充分发挥能人治社的积极性;加强审计监督管理,健全约束机制,防范“内部人控制”;引入专家管理制度,对重大项目实行可行性研究制度。
三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无论是为吸收和筹集资本金、拓展合作社业务,还是为强化合作社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联系、增强成员对组织的认同感,合作社都应实行按股分配。然而,合作社作为农民自我服务的组织,本身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产生的盈利主要来自于组织与成员之间的交易量(额),由此又要求合作社应当实行二次返利,即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进行分配。在具体操作上应抓好以下几点:一是建立财务核算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二是建立有的风险调节机制和自我发展机制。为增强合作社抵抗市场风险和拓展业务的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和扩大再生产。三是形成合理的盈余分配机制。遵循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按交易量(额)分配不得少于可分配盈余的60%。四是构建激励机制。对高层管理者、有经验的营销人员等,可采取报酬与业绩挂钩的办法,以体现他们对合作社的价值和贡献。
四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根据各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用产业政策引导、鼓励、支持农民创办各种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将已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情况纳入政府业绩考核的一个方面;三是采取灵活的方式解决合作社的资金融通问题,尤其是金融部门应扩大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探索小额贷款捆绑使用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发放贷款,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利率;四是财政、工商、税务、计划、国土、交通、技术监督及农口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措施,出台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为农民合作社的兴办、经营、发展排忧解难,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