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色财气相声:“刑不上书记”破冰,北京敢为天下先的精神令人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4:32:36
过去,对领导干部的问责,从文件规定上,仅仅限于行政领导,可以问责到省长和中央直辖市的市长一级,各级党委书记却很少被问责,省委、市委的党委书记就根本没有问责一说,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尽管在实际操作层面,有时,党委领导也负领导责任,但多是一种自觉性的表态,而缺乏制度性的规范。
在权力架构中,市长、市委书记,省长、省委书记,谁的权力大呢?显然是书记的权力大。市长和市委书记、省长和省委书记虽然是同一级干部,但是在权力的拥有上却不可同日而语,市委书记、省委书记在一个地方处于权力体系的核心位置,是实际上的“一把手”。地方的行政长官虽然也有决策权,但更多的时候是“贯彻执行”党委的意图,向党委负责,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以往的问责,多涉及执行层面,不涉及或很少涉及决策层面,作为执行者的政府官员屡屡被问责、被处理,而作为决策者的党委书记却很少承担责任,被问责,这样做不但行政官员感到不公平,就是广大群众也感到不理解。
北京市把党委领导列入问责范围之所以是一个亮点,就在于它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即作为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及其负责人,既然处于权力体系的核心位置,就要对行使权力所造成的失误、所犯的错误承担责任。你参与决策,“享受”了用权,就要为这种用权产生的效果负责:权用得好,百姓称赞,那是你的功劳;权用砸了,所带来的苦果就得自己吃。北京市有了这样的规定,我相信,党委的各级负责人在使用权力上将会更加谨慎、更加负责,使权力的使用更加良性化。党委领导和行政领导,在问责面前“人人平等”了,行政领导的气就没道理不顺了。
一个长期执政的党,最难的就是“革自己的命”,而“革自己的命”又是这个党保持活力、取得更大成就的关键所在。北京市的这个规定多少有些“革自己命”的味道,打破了权责长期不对称的状况,可喜可贺。希望有更多的地方去借鉴。
当然,最终的效果如何,还要看落实得如何。人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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