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最强土豪笔趣阁:[热点资讯]民国元勋之后为郭成林的辩护词(转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07:04:37
陈一文:为郭成林遭金龙鱼公司陷害做辩护的证词
陈一文出生在英国,但在中国生活、学习、工作了61年,是一位怀有“中国心”的英籍华人。他的祖父陈友仁,祖籍广东,曾经担任孙中山先生的顾问、 1926-1927年广州国民革命政府与武汉国民革命政府的外交部长。
陈一文的父亲陈依范1938年与1946年访问过延安,受毛主席委托回英国协助中共创办新华社伦敦分社。90年代他担任美国宋庆龄基金会主席与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理事。
2011年5月6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郭成林2010年9月15日在自己的QQ博客发布标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的文章“捏造并散步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经大量网友转载对金龙鱼转基因大豆销售额造成极大影响为主要理由,“以损害商品声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郭成林提起公诉。
以下为陈一文顾问提交给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证词》原文:
本证人的学术领域职务: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灾害史研究专业委员会顾问
中国地球物理学会天灾预测专业委员会 顾问
作为防灾减灾内容的一部分,本证人从2010年初开始关注、全面深入研究中国1995年以来以越来越大规模大宗进口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及其加工的转基因饲料、转基因大豆油、转基因大豆蛋白等转基因食品,对全球人类与中国人民持续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造成的一系列危害!
2010年5月,本证人应邀出席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人文学院2010年5月16日举办的主题为“转基因生物风险、评价与决策”的第1次当代科技与社会论坛”,做了题目为《斥巨资绝对优先支持“转基因”品种研发是“重大战略错误”!》的发言。
2010年12月,本证人在中国地球物理学会天灾预测专业委员会年度研讨会汇报的题目:《进口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成为危害人民健康最大灾害》
本证人应邀出席发表演讲《从孟山都劣质、低营养、有毒、垃圾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大宗进口剖析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全面失控》,受到国内外与会者高度评价。
从本证人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在“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成为危害中国人民持续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最大人为灾害”专题研究方面,在中国还没有第二位学者对这个专题进行了如此全面、如此深入的研究。
上述为本证人呈交本证词的证人资格说明。
本证人认为,郭成林撰写标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的文章,并在网络上发布,是否构成“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罪”的关键,首先在于所涉及的“商品”,即金龙鱼公司采用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为原料及其加工的转基因大豆油,及其豆粕副产品,是否是有益与中国人民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的合格食品,还是劣质、低营养、有毒、垃圾食品?
判断在中国经营加工食品的企业生产的任何转基因食品原料及其加工的转基因食品是否是“合法转基因食品”与“合格转基因食品”的法律依据是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1日卫生部通过,2002年7月1日施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五条 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
第十九条 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转基因食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重新评价:
1)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科学认识发生改变的;
2)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受到质疑的;
3)其他原因需要重新评价的。 ”
本证人感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接受我作为本案证人,由于时间来不及无法到达法院现场,特此根据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上述规定,以向金龙鱼公司提出问题并举证有关事实的方式向法庭提出我的证词:
(1)向金龙鱼公司提问:你们是否了解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即“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2)为了保证金龙鱼公司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符合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转基因食品……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的规定,你们必须保证使用“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的原料加工。
(3)如果金龙鱼公司同意意见(2),金龙鱼公司必须对他们加工转基因大豆油时使用的原料,即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进行必要的检测,确保他们使用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不能含有毒、有害、致过敏物质?
(4)证人举证事实:国内外许多学者检测研究证明,而且孟山都公司自己也承认,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含有相当高的有毒草甘膦残留量,以及有毒AMPA(草甘膦代谢物)残留量。国外学者还证明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还含有剧毒POEA(表面活性剂,草甘膦除草剂辅佐剂,使草甘膦除草剂易于侵入细胞)。
转基因大豆草甘膦残余量水平对人类生育有毒性,请问金龙油公司:你们是否了解这些情况?
(5)再问金龙油公司:你们对你们加工转基因大豆油使用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原料加工之前,是否对其中含有的化学品残留量进行检测?
(6)再问金龙油公司:你们对你们使用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原料加工之前,是否对其中含有的有毒草甘膦残留量、有毒AMPA(草甘膦代谢物)残留量,剧毒POEA(表面活性剂,草甘膦除草剂辅佐剂)进行了检测?
再问金龙油公司:如果你们说进行了检测,请向法官提供你们的检测报告,告知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原料中有毒草甘膦残留量、有毒AMPA残留量,剧毒POEA残留量各自在什么范围之内?
(7)再问金龙油公司:你们对你们加工的金龙鱼转基因大豆油成品,是否对其中含有的化学品残留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何?
(8)再问金龙油公司:你们对你们加工的金龙鱼转基因大豆油,对其中是否含有有毒草甘膦残留量、有毒AMPA残留量,剧毒POEA残留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何?
(9)再问金龙油公司:你们对你们加工的金龙鱼转基因大豆油,对其中是否含有活的转基因片段是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何?
(10)证人举证事实:意大利学者曾经对转基因大豆加工转基因大豆油逐工艺流程对是否存在活的转基因片段进行检测,结果发现一直到转基因大豆油成品油为止,都检测到活的转基因片段!
再问金龙油公司:如果你们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成品中也存在有活的转基因片段,你们能够保证对消费者健康不造成危害吗?
(11)再问金龙油公司:你们是否了解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五条 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的规定?
(12)再问金龙油公司:为了保证你们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符合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五条 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的规定,你们必须保证使用“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的原料加工。你们是否同意这种意见?
(13)再问金龙油公司:你们是否知道你们加工转基因大豆油使用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原料,其“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是否高于对应的原有非转基因大豆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
(14)再问金龙油公司:你们进行过什么样的检测与科学研究,有什么科学证据如何证明你们加工转基因大豆油使用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原料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高于对应的原有非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
(15)本证人前边在(4)款下已经举证的事实,即国内外许多学者检测研究证明,而且孟山都公司自己也承认,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含有相当高的有毒草甘膦残留量,以及有毒AMPA(草甘膦代谢物)残留量,而中国非转基因优质大豆不含有任何这样的有毒草甘膦残留量,以及有毒AMPA(草甘膦代谢物)残留量,也不含有更加剧毒的POEA(表面活性剂,草甘膦除草剂辅佐剂)。
这就证明金龙鱼加工转基因大豆油使用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原料的“食用安全性”不是高于对应的原有非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而是显著低于原有非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
因此,依据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五条 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的规定,金龙鱼加工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涉嫌违法!
请问金龙鱼公司:你们是否同意这样的认识?如果不同意的话,请提供你们的科学证据与理由!
(16)证人举证事实:国外学者检测研究结论:
传统大豆有益健康抗癌异黄酮比转基因大豆高12-14%
请问金龙鱼公司:你们是否了解这个情况?
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潜在过敏源比非转基因大豆高27%
请问金龙鱼公司:你们是否了解这些情况?
(16)鉴于上述事实,金龙鱼公司是否同意金龙鱼加工转基因大豆油使用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原料的“食用安全性”不是高于对应的原有非转基因大豆油不符合于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五条 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的规定!
(17)再问金龙鱼公司:你们进行过什么样的检测与科学研究,有什么科学证据如何证明你们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高于对应的原有非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
(18)如果金龙鱼公司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测与科学研究,没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他们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高于对应的原有非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那么也证明金龙鱼加工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涉嫌违法!
(19)金龙鱼公司从建立之日期,本应当坚持使用优质、高营养、无毒的中国非转基因传统大豆为原料,加工生产有益于中国人民持续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的优质、高营养、健康的非转基因传统大豆油,却偏偏选择使用有害于中国人民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的孟山都劣质、低营养、有毒、垃圾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生产“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较差的转基因大豆油,对揭露他们的郭成林先生发挥他们的影响加以陷害,证明金龙鱼公司不是一个对中国人民持续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负责任的企业,而恰恰相反!
本证人证词结论:
如果金龙鱼公司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测与科学研究,没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他们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高于对应的原有非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那么被告人郭成林撰写了标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的文章,在自己的QQ博客发表,无论被多少网友转载与赞同,不但不能构成“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罪”的依据,反而证明郭成林是维护中国人民持续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揭露转基因食品危害的民族英雄,理应立即无罪释放!
致意
陈一文
陈一文出生在英国,但在中国生活、学习、工作了61年,是一位怀有“中国心”的英籍华人。他的祖父陈友仁,祖籍广东,曾经担任孙中山先生的顾问、 1926-1927年广州国民革命政府与武汉国民革命政府的外交部长。
陈一文的父亲陈依范1938年与1946年访问过延安,受毛主席委托回英国协助中共创办新华社伦敦分社。90年代他担任美国宋庆龄基金会主席与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理事。
2011年5月6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郭成林2010年9月15日在自己的QQ博客发布标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的文章“捏造并散步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经大量网友转载对金龙鱼转基因大豆销售额造成极大影响为主要理由,“以损害商品声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郭成林提起公诉。
以下为陈一文顾问提交给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证词》原文:
本证人的学术领域职务: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灾害史研究专业委员会顾问
中国地球物理学会天灾预测专业委员会 顾问
作为防灾减灾内容的一部分,本证人从2010年初开始关注、全面深入研究中国1995年以来以越来越大规模大宗进口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及其加工的转基因饲料、转基因大豆油、转基因大豆蛋白等转基因食品,对全球人类与中国人民持续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造成的一系列危害!
2010年5月,本证人应邀出席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人文学院2010年5月16日举办的主题为“转基因生物风险、评价与决策”的第1次当代科技与社会论坛”,做了题目为《斥巨资绝对优先支持“转基因”品种研发是“重大战略错误”!》的发言。
2010年12月,本证人在中国地球物理学会天灾预测专业委员会年度研讨会汇报的题目:《进口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成为危害人民健康最大灾害》
本证人应邀出席发表演讲《从孟山都劣质、低营养、有毒、垃圾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大宗进口剖析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全面失控》,受到国内外与会者高度评价。
从本证人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在“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成为危害中国人民持续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最大人为灾害”专题研究方面,在中国还没有第二位学者对这个专题进行了如此全面、如此深入的研究。
上述为本证人呈交本证词的证人资格说明。
本证人认为,郭成林撰写标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的文章,并在网络上发布,是否构成“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罪”的关键,首先在于所涉及的“商品”,即金龙鱼公司采用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为原料及其加工的转基因大豆油,及其豆粕副产品,是否是有益与中国人民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的合格食品,还是劣质、低营养、有毒、垃圾食品?
判断在中国经营加工食品的企业生产的任何转基因食品原料及其加工的转基因食品是否是“合法转基因食品”与“合格转基因食品”的法律依据是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1日卫生部通过,2002年7月1日施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五条 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
第十九条 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转基因食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重新评价:
1)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科学认识发生改变的;
2)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受到质疑的;
3)其他原因需要重新评价的。 ”
本证人感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接受我作为本案证人,由于时间来不及无法到达法院现场,特此根据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上述规定,以向金龙鱼公司提出问题并举证有关事实的方式向法庭提出我的证词:
(1)向金龙鱼公司提问:你们是否了解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即“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2)为了保证金龙鱼公司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符合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转基因食品……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的规定,你们必须保证使用“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的原料加工。
(3)如果金龙鱼公司同意意见(2),金龙鱼公司必须对他们加工转基因大豆油时使用的原料,即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进行必要的检测,确保他们使用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不能含有毒、有害、致过敏物质?
(4)证人举证事实:国内外许多学者检测研究证明,而且孟山都公司自己也承认,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含有相当高的有毒草甘膦残留量,以及有毒AMPA(草甘膦代谢物)残留量。国外学者还证明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还含有剧毒POEA(表面活性剂,草甘膦除草剂辅佐剂,使草甘膦除草剂易于侵入细胞)。
转基因大豆草甘膦残余量水平对人类生育有毒性,请问金龙油公司:你们是否了解这些情况?
(5)再问金龙油公司:你们对你们加工转基因大豆油使用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原料加工之前,是否对其中含有的化学品残留量进行检测?
(6)再问金龙油公司:你们对你们使用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原料加工之前,是否对其中含有的有毒草甘膦残留量、有毒AMPA(草甘膦代谢物)残留量,剧毒POEA(表面活性剂,草甘膦除草剂辅佐剂)进行了检测?
再问金龙油公司:如果你们说进行了检测,请向法官提供你们的检测报告,告知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原料中有毒草甘膦残留量、有毒AMPA残留量,剧毒POEA残留量各自在什么范围之内?
(7)再问金龙油公司:你们对你们加工的金龙鱼转基因大豆油成品,是否对其中含有的化学品残留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何?
(8)再问金龙油公司:你们对你们加工的金龙鱼转基因大豆油,对其中是否含有有毒草甘膦残留量、有毒AMPA残留量,剧毒POEA残留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何?
(9)再问金龙油公司:你们对你们加工的金龙鱼转基因大豆油,对其中是否含有活的转基因片段是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何?
(10)证人举证事实:意大利学者曾经对转基因大豆加工转基因大豆油逐工艺流程对是否存在活的转基因片段进行检测,结果发现一直到转基因大豆油成品油为止,都检测到活的转基因片段!
再问金龙油公司:如果你们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成品中也存在有活的转基因片段,你们能够保证对消费者健康不造成危害吗?
(11)再问金龙油公司:你们是否了解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五条 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的规定?
(12)再问金龙油公司:为了保证你们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符合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五条 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的规定,你们必须保证使用“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的原料加工。你们是否同意这种意见?
(13)再问金龙油公司:你们是否知道你们加工转基因大豆油使用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原料,其“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是否高于对应的原有非转基因大豆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
(14)再问金龙油公司:你们进行过什么样的检测与科学研究,有什么科学证据如何证明你们加工转基因大豆油使用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原料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高于对应的原有非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
(15)本证人前边在(4)款下已经举证的事实,即国内外许多学者检测研究证明,而且孟山都公司自己也承认,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含有相当高的有毒草甘膦残留量,以及有毒AMPA(草甘膦代谢物)残留量,而中国非转基因优质大豆不含有任何这样的有毒草甘膦残留量,以及有毒AMPA(草甘膦代谢物)残留量,也不含有更加剧毒的POEA(表面活性剂,草甘膦除草剂辅佐剂)。
这就证明金龙鱼加工转基因大豆油使用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原料的“食用安全性”不是高于对应的原有非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而是显著低于原有非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
因此,依据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五条 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的规定,金龙鱼加工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涉嫌违法!
请问金龙鱼公司:你们是否同意这样的认识?如果不同意的话,请提供你们的科学证据与理由!
(16)证人举证事实:国外学者检测研究结论:
传统大豆有益健康抗癌异黄酮比转基因大豆高12-14%
请问金龙鱼公司:你们是否了解这个情况?
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潜在过敏源比非转基因大豆高27%
请问金龙鱼公司:你们是否了解这些情况?
(16)鉴于上述事实,金龙鱼公司是否同意金龙鱼加工转基因大豆油使用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原料的“食用安全性”不是高于对应的原有非转基因大豆油不符合于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五条 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的规定!
(17)再问金龙鱼公司:你们进行过什么样的检测与科学研究,有什么科学证据如何证明你们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高于对应的原有非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
(18)如果金龙鱼公司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测与科学研究,没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他们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高于对应的原有非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那么也证明金龙鱼加工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涉嫌违法!
(19)金龙鱼公司从建立之日期,本应当坚持使用优质、高营养、无毒的中国非转基因传统大豆为原料,加工生产有益于中国人民持续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的优质、高营养、健康的非转基因传统大豆油,却偏偏选择使用有害于中国人民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的孟山都劣质、低营养、有毒、垃圾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生产“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较差的转基因大豆油,对揭露他们的郭成林先生发挥他们的影响加以陷害,证明金龙鱼公司不是一个对中国人民持续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负责任的企业,而恰恰相反!
本证人证词结论:
如果金龙鱼公司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测与科学研究,没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他们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高于对应的原有非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那么被告人郭成林撰写了标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的文章,在自己的QQ博客发表,无论被多少网友转载与赞同,不但不能构成“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罪”的依据,反而证明郭成林是维护中国人民持续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揭露转基因食品危害的民族英雄,理应立即无罪释放!
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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