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大亨最新章节给力: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征求《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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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征求《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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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栏目 - 卫生监督 作者:执法处    周二, 27 10月 2009 09:54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省工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中小企业局、省总工会,各市(州)卫生局:
  按照省政府领导对起草《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要求,在前期收集有关部门提供材料的基础上,我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规划(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并请于2009年11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省卫生厅。
在2009年11月5日前没有反馈意见的单位视为同意《规划(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联系人:省卫生厅执法监督处   余明远
  电  话:028-86136321         传  真:028-86133049

  附件: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认真落实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安全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四川省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全面贯彻落科学发展观,实现劳动力资源和国民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推进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重视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生,建立了四川省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加强了尘肺病、职业中毒等重点职业病危害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全省职业病危害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突出问题是:
  (一)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危害因素多。煤炭、化工、冶金、建筑、石油、电力、医药、制鞋等行业广泛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而我省核工业发展迅速,存在辐射危害的行业种类多。
  (二)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严重。全省各类企业中,中小企业所占比例较大,许多中小企业存在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作业场所劳动条件较差;而且有部分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防治义务,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得不到有效治理,职业病的发生率居高不下。
  (三)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尘肺病病例数量大,急、慢性职业中毒等职业危害时有发生。近年来,尘肺病统计报告显示新发病例数呈上升趋势,而由于职业病报告不完善及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按专家估计实际发生的职业病数远大于统计报告数。
  (四)农民工受职业病危害突出。省内和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中相当部分仍从事着有毒有害作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多,农民工群体性受到职业病危害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五)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率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率低。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单位未进行职业病申报、职业卫生评价、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力量不足、政府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我省大力推进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基本覆盖了各市、州,但全省仍有2/3以上的县(市、区)没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各相关部门职业卫生监管未形成合力,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装备和人员缺乏,影响和制约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七)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信息网络不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急需提高。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应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强。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根本目的。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加强政府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着重解决严重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职业卫生问题,推进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科学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各级地方政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当地主要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和类别制定阶段性防治规划和考核指标,分步实施,逐步落实。
  3.突出重点、解决难点。着力解决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以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为重点,解决职业病防治技术和监管能力建设问题。
  4.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加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主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劳动者监督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全省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劳动作业环境明显改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防治意识明显增强,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增长率由现在的13.03%下降到6.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提高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率达到65%以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70%以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率达到70%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职业危害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70%;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8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
  ——到2015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职业病网络直报系统基本覆盖全省。
  ——各级地方政府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全面覆盖所在区域的职业病防治网络。每个市(州)必须有职业病诊断机构,每个县至少有一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当地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的建设,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执法取证以及通讯、交通设备和工具,保障其工作经费。
  ——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职业病诊疗救助政策,用于解决贫困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和治疗中费用。
  四、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强化用人单位法人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依法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防范职业病的发生。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借鉴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提高防治职业病管理水平。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2.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应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为劳动者配置适宜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加强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4.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单位要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二)加强重点职业病危害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等。尘肺等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研究尘肺病发病规律,探索有效的干预措施。加强尘肺病的职业健康监护,提高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能力,在尘肺病集中的地区建设尘肺病专科医院,引进先进的治疗技术和手段,使尘肺病患者能得到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治疗。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建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管理信息档案,对可能发生急、慢性职业中毒危害源点实施隐患登记,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职业中毒隐患进行严密监控;加强作业场所密闭空间作业的管理,严格实施密闭空间的作业准入制度;对产生重大职业中毒隐患的设施、场所进行治理,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研究放射性职业病发病机理及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因放射线造成的疾病发病率。推广应用放射线危害防护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放射性损伤的发生;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4.加强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护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增加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农民工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重点发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业病防治职能作用,形成有力技术支撑力量,加大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职能分工明确、规模适度、精干高效的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职业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服务管理、指导和咨询,并将职业病预防控制职能延伸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确保人人享有基本职业卫生保健服务。鼓励社会资源进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领域,构建多层次、多模式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
  2.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的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建设,坚持“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分级负责、加强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管协调机制,强化部门联系协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基层监督队伍能力建设,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建立起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覆盖城乡、功能完善、信息畅通、反应迅速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
  (四)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完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进一步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完善职业病补偿机制,使职业病患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积极开展职业病患者的康复工作,逐步完善适合我省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五)加强对职业病危害信息监测与重点职业病预警。
加强职业病危害报告网络系统建设,加强职业病危害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网络,将职业病危害信息监测纳入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开展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镉中毒、锰中毒、汞中毒、职业性肿瘤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建立职业病监测哨点,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和职业病发病规律,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研究探索有效的干预措施。
  (六)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网络。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法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强化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责任、职业病防治科技等方面的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将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计划范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七)开展职业病防治科技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
  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开展重点职业病防治科技攻关。以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以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振动等防护技术为重点,加强粉尘、放射性物质、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及开发应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防治工作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突出的位置,把职业病作为重大疾病进行管理,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加大监管力度。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2.各地发展改革委员会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出台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产业政策,特别是在西部开发过程中,对于工艺落后、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项目要严格把关,防止职业病危害的转移。凡未经过卫生部门审核、验收的或审核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或投产。
  3.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工伤等社会保险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等待遇。
  5.各级公安部门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涉嫌犯罪案件进行认真查处。
  6.工会组织要做好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以职业病防治工作为重点的劳动关系的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
  7.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投入保障,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8.民政部门负责对贫困家庭的职业病病人进行救济,特别是对因职业病致残致贫的农民工患者进行救助。
  9.科技部门鼓励开展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加强对成果推广的管理。
  10.环保、宣传、工商、建设、中小企业管理局、国资委、经委等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履行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
  (三)健全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卫生、安全、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建设、工会、招商、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依照法定的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加大集中执法检查力度,推进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认真履行有关职业卫生国际公约。不断扩展新的合作渠道,多形式、多层次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国外民间团体在职业病防治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大力宣传我国职业病防治政策和成效,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成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 《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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