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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1年1月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0年11月13日至30日,现场报名时间为2010年11月24日至30日,考试时间为2011年1月8日至9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考试。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工作,严格考务管理,维护考试秩序,从源头上消除考试安全的各种隐患,确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平公正,现就自学考试报名工作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1.考生报名实行属地管理。采取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两种办法进行。即各类高校在籍考生在本校进行集体报名,社会考生个人在网上报名或到县(市、区)招考办现场报名。    2. 我省自学考试报名点为:各县(市、区)招考办和经省、市教育考试机构批准设立报名点的各类高校(含民办高校、民办教育机构)。凡是没有经过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社会助学组织(含各种培训机构、书店等)一律没有资格接收考生报名。目前社会上散布的“自考包过”等虚假广告属非法欺诈行为,敬请广大考生特别留意,自觉到省、市教育考试机构公布的自考报名点报考,以免上当受骗。    3.我省已在自考报考系统中设置了考生报考限制措施,对条件不符者报考时自动弹出限制报考信息。请考生自觉到所属地县(市、区)招考办、高校报名点报考。对今年10月自考中的288名代考和制作假证的违纪考生已作出停考3年的处理决定。   4. 各类高校(含批准设考点的民办教育机构)报名点只能接纳本校在籍学生报名,不得接纳外校考生及社会考生报名。凡查实高校报名点不按规定报考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考点的处罚。对已接纳的外校考生和社会考生在上报到设区市招考办时,经查核后一律调整到社会考生集中的中学考点参加考试。   5. 任何高校(含批准的民办教育机构)报名点、县(市、区)招考办不得接收外省考生有组织的集体报考,不得接纳任何中介组织、个人、培训机构、书店等组织的考生考名。如违反规定接纳报名的,一经查实,将按自学考试有关考务管理规定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本省社会考生原则上在当地县(市、区)招考办报考。原各高校招收全日制自考助学班的学生因退学、助学期满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可视为社会考生,到县(市、区)招考办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如考生因工作在异地,需要回考籍所在地参加自学考试,可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工作单位证明原件到所在地的县(市、区)招考办现场报考。外省转入考生报考时,由考生本人提供转考相关证明、身份证(第二代)等材料,到县(市、区)招考办验审后,方可办理准考证和报考手续。凡是外省高校或单位因实习或工作需要到我省报考的,除了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等相关证明外,还需提供转出省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借考证明方能报考。   7.从2011年1月开始,新考生一律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报名,新考生注册准考证号码必须与身份证(第二代)号码捆绑,形成对应关系,建立唯一的准考证号考籍信息;老考生中原有两个(或以上)准考证的此次报名选择其中一个作为今后报考的唯一准考证,今后不得再申办新准考证号报考,原其他准考证成绩将进行匹配归整到一个准考证号上入考籍库,考生遗失准考证只能以唯一的准考证号进行补办。    8.各报名点要进一步防范利用假身份证报考现象,每个报名点必须添置和使用“身份证鉴别仪器”,在报名时进行身份证真伪鉴别。从2011年1月开始,每场考试都必须对考生的身份证进行鉴别检测。    9.本次报考的新生一律使用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统一标准的新准考证。从2011年4月开始,全部考生换发新的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统一标准的准考证。   10.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考点由省、市考试机构确定。报名结束后,各设区市招考办负责本市报考信息的后期处理,采取分类划片,相对集中,随机编排,统一组织考试。考生在规定的时间从网上下载参加考试的科考证,按分配的考点、考场及时赴考。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