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卫生队操作规程:21世纪的中国是否存在国家分裂的风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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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中国是否存在国家分裂的风险(2)作者:马戎来源:《领导者》总第38期来源日期:2011-6-13本站发布时间:2011-6-13 21:12:52阅读量:3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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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构建

  1.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和国体设计

  中国共产党是在苏联共产党和共产国际的直接指导下成立的,1921年建党时即接受了苏联共产党的“民族”理论。1922年《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明确主张“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中共中央统战部,1991:18)。基本立场之一是承认汉满蒙回藏等都是“民族”,各民族一律平等;立场之二即中国国体设计采用典型的苏联模式:民族自治共和国+联邦制。

  1927年国共破裂后,共产党和初创的红色政权面临军事围剿压力,为了保存革命和夺权斗争的需要,中国共产党更频繁地表示支持蒙、藏、回等“民族”自决,主张建立联邦制政府。在当时国内政治力量和军事力量对比的形势下,效仿十月革命前后的布尔什维克发动革命和赢得内战的策略,鼓动中国各少数族群开展争取“民族自决”的斗争,以此减弱政府军队对苏区的军事压力,这是中国共产党当时的理性选择。1930年发表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明确宣布“苏维埃国家根本法最大原则之四,就是彻底的承认并且实行民族自决,一直到承认各小民族有分立国家的权利。蒙古,回回,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的这些弱小民族,他们可以完全自由决定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可以完全自愿的决定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共中央统战部,1991:123)。长征途中和到达陕北后,中国红军先后在藏区成立“格勒得沙共和国”、“博巴人民共和国”,在陕甘宁边区成立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金炳镐、王铁志,2002:265-266),正是这一政治纲领的实践。

  从1938年到1945年期间,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体制的提法开始有所转变。抗日战争胜利后,考虑到内蒙古、新疆、西藏等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复杂的国际形势,中共对国家体制的设想调整为主张“民族区域自治”,正式放弃联邦制的主张。1945年毛泽东在七大报告中提出“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中共中央统战部,1991:742)。在对中国国内“民族建构”的立场上,斯大林的民族理论核心概念仍在中国共产党的话语体系中继续使用,如对各传统部族(满蒙回藏等)仍称“民族”,强调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等。这些基础理论并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把苏联模式的“民族自治共和国+联邦制”调整为“民族区域自治”,同时明确规定自治区域在法律上没有分离和独立的权利。

  2.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族识别”与民族构建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时中国与美国在朝鲜半岛作战,西方国家在外交和贸易方面对新生的人民共和国进行封锁,在这样的国际形势下,中国在政治上只能“一边倒”地与苏联结盟。新中国在许多方面(城乡经济的所有制体制、政府结构、高等教育体制、军队建设等)效仿苏联的成功经验,这在当时是合情合理的抉择。

  正是在这样的政治形势下,新中国效仿苏联在全国各地组织了“民族识别”工作,希望能够确定中国有多少个“民族”,从而为进一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等各方面的工作奠定基础。在苏联专家的指导下,中央政府组织了各地的民族识别工作组,1954年时识别出38个民族,1964年时识别出14个民族,1965年和1979年确认珞巴族和基诺族,加上汉族,中国政府先后“识别”出56个“民族”。这样就在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概念上出现了一个双层结构:国家层面是“中华民族”,民族层面是56个“民族”。由于在两个层面同时使用“民族”这个词汇,人们在这个概念含义的理解上很容易出现歧义。

  在“民族识别”过程中,全国申报希望成为独立“民族”的群体有四百多个。为了能够成为独立的“民族”,人们努力表明本群体与其他群体的不同之处,往往强调各群体之间在语言、文化、习俗、族源等方面的差异性(“异”),而忽视长期混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性(“同”)。在得到“识别”后,各民族都努力构建本“民族”的历史、发掘“独特”文化传统,以显示本群体作为一个独立“民族”是完全“名实相符”的,本群体享受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种种优惠政策是具有合法性的。在民族识别工作完成后,政府为每个国民都确定了“民族成分”,成为每个人终身保持的“身份标记”之一,以此享受政府为不同民族制定的不同政策待遇。这与苏联时期居民“内部护照”的“民族成分”具有相似的法律效用,并使中国各“民族”之间的人口边界清晰化。这些“区隔化制度”和“民族意识”的构建活动无疑把原来的传统群体意识提升到了现代“民族”意识。

  以满族和回族为例,在20世纪40年代末,这两个群体并没有明确的“民族”意识,“旗人”已经混居并融合在全国各地汉人社会中,而“回回”或“回民”的传统口号是“争教不争国”,所要求的只是对本群体宗教信仰的尊重。但是经过新中国几十年的民族教育,我们不得不承认,即使是这两个群体的“民族”意识也都有了明显的加强。

  3.新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与此同时,中央政府为识别出来的各“民族”根据其人口规模和聚居情况分别设立了各自的“自治区域”,这些“自治区域”都以该地区的“主体民族”来命名,把一个群体与一个固定的、边界清晰的行政地域联系了起来,与苏联以民族为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区命名的做法一样,这样的民族行政区划设置在客观上必然催生并加强各族的“领土”意识。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总面积为全国陆地面积的64%,在许多民族自治地方,当地的自治民族(命名民族)在总人口中并不占多数,而自治民族成员在许多方面(计划生育、高考加分、公务员名额与职位等)享受优惠政策。与苏联的情况相似,这种政策待遇的差异(不平等)不仅会激发和强化各群体的“民族意识”,而且会导致族际隔阂和矛盾。政府制定的各种与民族相关的制度安排与优惠政策使每个人具有的“民族身份”在日常生活中含有显著的实际利益,由于“民族身份”与每个人的学习机会、就业机会、升迁机会、资源分配、享受福利机会等直接联系在一起,结果在客观上使人们更关注“民族成分”,并在认同意识中把“中华民族”这个概念虚化和架空。这些制度与政策安排必然使保持了几千年统一历史的中华民族凝聚力逐步淡化。

  4.新中国的官方“民族理论”

  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政府文件、官方宣传材料、学校教材、报刊媒体等一直宣讲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基础内容就是介绍斯大林“民族”定义[19],介绍列宁的“论民族自决权”。尽管在一些涉及爱国主义教育的场合也会讲到“中华民族”,但是“民族理论”宣讲教育的“民族”概念只限于56个“民族”这一层面。直至今日,国内民族理论领域的学者们仍然奉斯大林著作为“经典”[20]。尽管新中国成立60年,无论是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制度,还是世界国际形势,都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大变化,当年的“社会主义阵营”不复存在,中国社会科学各学科(如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的知识体系都发生了结构性调整,但是20世纪50年代以斯大林民族理论和苏联模式奠定的“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至今仍旧岿然不动。

  长期宣讲斯大林民族理论的结果,就使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族民众把对“民族”的认识定位于56个民族这个层面,而不是包含所有中国人的“中华民族”,同时把现代政治观念的“民族”(nation)意识介绍给各“民族”的知识分子与民众。人们的“民族意识”具体体现在:(1)不欢迎其他“民族”成员来到自己的“自治地方”;(2)极力保护本民族语言在学校的使用,对部分成员不会讲母语的现象特别关注;(3)希望培育和发展“本民族经济”;(4)极力通过宗教、风俗习惯、历史教育等增强本族成员的“民族意识”和凝聚力,抵制民族平等条件下民族之间的自然融合[21]。这些表现与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四条内容完全相符。换言之,一些民族精英担心,如果这四个方面淡化了,他们所属的“民族”就会削弱甚至消亡。

  近十年来,对于是否需要对建国以来的民族理论与实践进行反思以及是否应对中国国内的民族关系问题“去政治化”的讨论,在中国学者中出现了两种针锋相对的立场:一部分人认为应当把“中国”、“中华民族”看作是心目中最重要、最核心、最基础的政治认同,把公民意识、国家意识、爱国主义和对国家宪法的忠诚放到最重要的位置,把中国56个民族之间在语言、宗教、文化传统、生活习俗、祖先血缘等差异主要看做是次要的文化差别。这是现代公民国家(美国、欧洲、印度、日本、俄罗斯等的“民族国家”)的“民族建构”思路(马戎,2004b)。意见相对立的另一些学者则明确否认“中华民族”的存在,把本“民族”(汉、满、蒙、回、藏等)看作是心目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政治认同,认为中国56个“民族”之间在语言、宗教、文化传统、生活习俗、祖先血缘等差异是“民族”差异的政治基础,认为应当以本“民族”为单元争取真正自治,为本“民族”争取更多的权益。

  最近个别学者甚至提出应废弃“中华民族”这一提法:“我提出‘中华民族’一词只在作为复数的‘中华各民族’的涵义时使用,而在其他场合放弃使用‘中华民族’一词,改用毫无争议的、与公民共同体涵义重叠的‘中国人’(本文中是指整体概念)或‘中国人民’一词”(都永浩,2010:17)。换言之,他们认为要讲“民族”理论,对象只能是56个民族,“中华民族”是不存在的,建议用“中国人”来团结全国人民。但是需要提醒这些学者,苏联一度以“苏联人民”来构建高于各民族的国家认同,并以此为自豪。从苏联的实践结果来看,这一做法并未取得期望的效果,那我们怎么能够保证在中国就可能“建构起牢固的‘中国人’的认同”呢?

  5.培养了一支作为“民族代表人物”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和苏联共产党一样,中国共产党也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

  特别需要说明的一点,就是在一个多族群国家里培养少数族群精英或干部,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目标:一种是把他们培养为“民族国家”的领袖人物和国家精英,他们代表着民族国家,站在维护国家和所有族群的整体利益的立场上开展政治活动;另一种是把他们培养为代表本族群利益的族群领袖和族群精英,在国内外的政治舞台上作为本族群的代表来参与权力和利益的博弈。在苏联和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干部培养目标”方面,我们同时看到这两个目标交叉并存。即一方面希望这些少数民族干部爱国,拥护共产主义和中央政府,另一方面又希望他们成为本“民族”的领袖人物,在管理好本“民族”的事务的同时作为本“民族”的代表参与国家管理[22]。在这两个角色之间,有时是会出现差距和矛盾的。

  在“民族自决权”和“民族自治”的原则下,中国共产党承认中国有许多“民族”,表示各民族有权利建立自治政权来管理“自己的事务”。如1935年的《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中提出“凡属回族的区域,由回民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解决一切政治、经济、宗教、习惯、道德、教育以及其他的一切事情,凡属回民占少数的区域,亦以区乡村为单位,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自治的政府”(中共中央统战部,1991:367)。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在《论阶段》报告中提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力,……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中共中央统战部,1991:595)。

  在一个保持传统农牧业经济形态、自给自足的前工业化国家,一个部族聚居区的社会与经济可以与其他地区处在相对隔绝的状态,部族首领可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物”。可是社会发展到了工业化、现代化阶段后,资本、物资、商品和人口流动使所有地区的经济活动连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网络,而且延伸到国境之外,在这种经济模式中,如何从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区分出“本民族自己的事务”?所以,让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的观念,是脱离了社会发展现实的、带有割据传统的部族社会的说法。

  同时,共产党当然希望这些“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力”掌握在由共产党培养并忠于中央政府的少数民族干部手里。1950年毛泽东在七届三中全会的讲话中提出“我们一定要帮助少数民族训练他们自己的干部,团结少数民族的广大群众”(毛泽东,1950:23-24)。注意,这里说的是“帮助少数民族训练他们自己的干部”,为的是使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事务”。换言之,希望他们发挥少数民族领袖人物的作用,在“自治地方”的各项事务中代表少数民族的利益,行使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另一方面,共产党当然希望这些少数民族干部同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在共产党掌握全国政权后绝对服从和忠诚于中央政府。如果中央政府怀疑一些少数民族干部有“民族主义分裂倾向”,必然会采取组织措施予以撤换或调离,以确保国家的统一。

  我们不难想象,当两个目标(既效忠于中央政府并服从国家利益,同时又作为民族领袖人物管理本族事务并为本族谋利益)并存时,二者之间的平衡在实际工作中是很难把握的。但是我们可以从“民族”意识的基本单位来分析二者当中,哪一方面更容易深深地扎根于人的认同意识和感情之中,哪一方面更能够经得起矛盾冲突、利益博弈而更具有持久性。

  正如史密斯总结的“族群的民族模式”所描述的那样,在非西方的传统社会中,对血统谱系的重视、对本土文化传统的重视和情感上的强大感召力使少数民族干部对本“民族”的感情和忠诚远远超过从外部灌输的意识形态、政治体制和法律约束。当人们投身于传统社会的阶级斗争(反对本族权贵和统治者)和发动革命时期,与翻身解放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和革命组织对各群体贫苦大众是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和感召力的。但是进入革命胜利后的和平建设时期,没有了各族穷人需要去共同反对的阶级敌人,那么本“民族”的文化传统能否保持,本“民族”在权力和资源利益分配中是否获得合适的份额,自然就成为这些民族干部最关切的议题。这个时候,在他们的双重身份(民族代表人物、国家体系干部)当中,“民族精英”的色彩有可能会超过“国家精英”的色彩。

  民权运动之后的美国和苏联可以作为两种培养少数族群精英模式的代表。美国把“民族”(nation)定位于“美利坚民族”,黑人、白人、黄种人等都是这个民族中的族群(ethnic groups)。自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以来,美国主流社会和著名大学致力于把出身于黑人群体的年轻人培养成为美国的“民族精英”(国家精英),而不是仅仅代表黑人利益的“种族/族群精英”。作为这一思路和相关措施的实施后果,美国出现了一个有一定规模的黑人中产阶级群体,而哈佛大学等名牌大学则培养出来一大批活跃在美国政界、外交界、司法界、军界、企业界的黑人精英人物,其中以高票赢得美国2008年总统大选的奥巴马就是一个代表。他们是站在美国国家立场、考虑全国各族群共同利益的“国家精英”,而不是只考虑黑人群体利益的黑人“族群精英”[23]。

  与之相比,苏联的民族理论和制度设计把“民族”定位于俄罗斯人、乌克兰人、哈萨克人这个层面,并在和平时期把出身于各民族的干部培养成具有强烈民族意识和民族责任感的民族精英。干部队伍的“民族化”使这些少数民族干部意识到自己的位置和发展机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己的“民族身份”和本民族的支持度,所以他们在积极向中央政府“表忠心”的同时,必然致力于提高自己在本民族中的民众支持度和作为民族领袖的角色缔造。他们实际上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角色,而且在这双重角色的平衡中,恰恰是他们在本民族中获得的“民族代表角色”支撑了他们在中央政府中获得的权力地位和政治角色。孰重孰轻,他们内心非常清楚。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中央政府的权力结构发生变化时,这些少数民族高级干部(包括各加盟共和国的最高党政领导人)迅速抛弃“苏联官员”的身份,极力彰显自己“民族领袖”的角色,在时机适宜时完成了本民族的独立建国。

  新中国的少数民族干部培养目标也面对着两种目标的矛盾与平衡,尽管新中国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干部民族化”方面没有达到苏联当年的程度,但是许多政策和基本机制应当说是相似的。在民族自治地区和民族工作系统,如果说我们的少数民族干部身上同时存在着“民族干部”和“国家干部”这两种色彩的话,无论是从他们自身如何看待自己、还是领导和周边同事如何看待他们,在这两个角色的对比中,前者的分量通常显得要重一些。

  这种局面也使一些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在努力实现个人价值、追求发展空间时遇到“天花板效应”,处于尴尬境地。即使他们想以“国家精英”的角色来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现有的环境和体制仍然把他们限制在“某族干部”的身份定位和职位安排范围内,又把他们推回到“民族干部”的角色中去。在非民族自治地区,少数民族干部不受重视。在民族自治地区,许多职位是直接与干部的具体“民族身份”挂钩的。这种制度每时每刻都在提醒我们的少数民族干部“他们是谁”,“哪些位置是为他们预留的,哪些位置是不可及的”。毫无疑问,这不是一个现代公民国家公务员的选拔制度,更像是传统部族社会的部落代表安置。按照现有体制,中国出不了一位藏族、维吾尔族、蒙古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的国家最高领导人,尽管美国人已经高票选出一位有黑人血统的总统,印度有一位锡克教的总理,越南有一位岱依族的共产党总书记。中国需要培养什么样的少数民族干部?应当如何培养?这是我们思考中国民族政策时不能回避的问题。

  七、21世纪中国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国家分裂

  1.对新中国“民族构建”整体过程的反思

  当前中国存在的民族问题的主要症结,就是1949年建国后承袭了斯大林“民族”理论和类似苏联的民族制度和民族政策,把“民族”这个核心概念定位在56个“民族”这一层面,其客观结果是架空和虚化了“中华民族”。以梁启超的观点,这样一种“民族构建”的方向强化了(汉满蒙回藏等)“小民族主义”,而淡化了“中华民族”这个“大民族主义”。如参照费孝通的“多元一体”理论,这一思路则强化了“多元”而弱化了“一体”。其结果使新中国扭转了20世纪初开启的“民族国家”的构建方向,参照苏联模式建成一个类似苏联的“多民族联合体”。

  根据新中国宪法“总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在自治形式上为各少数民族建立的是“区域自治”,不是苏联式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而且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但是除此之外,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主导的民族理论(“民族定义”)、区域自治(设立以“民族”为主要原则划定并以“民族”命名的“自治地区”)、民族政策(严格的“民族身分”制度、系统培养民族干部、实行民族整体优惠政策等)等,都与苏联模式有很深的渊源而且内容大致相似。

  概括地说,我国的“民族理论”宣传教育通过文件和媒体在持续强化各“民族”的民族意识,政府为每个“民族”设定的“自治地域”把“民族”和一个具体行政地域联系起来,政府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育在我们的学校里系统地培养出作为本民族代表人物的“民族精英”群体。这样,就为中国未来可能出现的国家分裂预备了三个必要条件。这就是近年来在中国一些地区出现的民族关系问题和民族分裂思潮的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基础。有了这样的基础,民众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经济、文化、社会议题,也很容易被引入“民族问题”的框架内,作为民族问题被高度“政治化”[24],从而脱离解决问题的正常轨道,反而使少数族群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合理利益诉求被扭曲,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回到本文的题目,我们必须指出,中国在21世纪将要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国家分裂。中华民国一度坚持“中华民族是一个”,以此为基础构建“民族国家”。1949年后中国识别出56个“民族”,把中国建成一个“多民族国家”。因此,正如清末和民国初年的局势,中国在21世纪依然面临着两种选择(图4):一个选择是回到以“中华民族”作为民族单元的思路,把现有的56个“民族”改称为“族群”,构建一个类似美国、印度那样的“多族群民族国家”(a multi-ethnic nation state)。另一个选择就是继续坚持现有“民族”理论、制度和政策。我们不得不说,看到苏联和南斯拉夫解体的前车之鉴,假如继续坚持现在的思路和做法,中国在未来始终存在着以现有的“民族”为单元分裂的风险。

  在中国的56个“民族”中,有些人口较少、居住分散的群体从来没有独立的政治要求也不认为这样的分离运动具有可行性;但是一些人口规模大、高度聚居、历史上曾经建立过相对独立政权的群体,他们的精英集团在内外“民族理论”的指引和外部反华势力的鼓励下就有可能出现民族主义思潮和独立的诉求。当前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与打击下,这些诉求表现得相对隐蔽。我国存在的真正的民族分离主义隐患,并不在于那些实施恐怖袭击和制造街头骚动的极少数暴力分子,而在于部分少数民族干部与知识分子队伍内心中以斯大林民族理论培养出来的现代“民族”意识,加上现有的“区域自治”制度和少数民族干部的特殊培养机制,这就使我们对中国出现国家分裂的风险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一直处在体制改革的摸索过程之中。城乡所有制的改革使市场经济机制已经在许多领域取代了计划经济体制,劳动力市场和大量流动人口的出现,教育、医疗、住房体制的改革,这些体制改革已经在深层次上改变了中国社会的原有结构和调节社会矛盾的机制。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如快速城市化和发展房地产同步的城市改造中出现的对民众利益的损害,追求经济指标过程中对环境保护的忽视,大学毕业生自行择业给少数民族学生带来的就业困难,中央企业开发地方资源的利益分配是否合理,本地人与外来者群体之间的就业竞争,官员的腐败与脱离群众,司法和城管部门的野蛮执法,等等。应当说,以上这些问题大多是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矛盾,汉族地区也发生了不同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中央一直在积极努力设法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建国60年来,我们已经培养出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通过多年的教育培养,大多数人在政治上是可靠的,在遇到民族地区出现上述社会问题与矛盾时,能够从全局出发,积极协调解决这些矛盾,同时坚决与极少数分裂分子作斗争。但也有少数人总是从“民族利益”的角度来看待这些矛盾,把一些社会治安问题、就业问题、资源和利益分配问题解读为“民族问题”并加以“政治化”;他们不是以理性和社会发展的长远眼光来分析这些问题的解决途径,而是情绪化地捍卫“民族利益”,忘记了本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基础和长远发展上是完全一致的。有些年轻人在遇到求学和就业困难时,容易情绪化并受到境外宣传的影响,需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只要政府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位,使少数民族的各项权益切实得到保护,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

  同时,我们切切不可忘记,多民族国家主体民族的“大民族主义”同样是国家分裂的重要原因。苏联解体的首倡者是俄罗斯联邦,正是俄罗斯议会率先通过的《主权宣言》“改变了遍及所有共和国的民族主义冲动的性质”(科兹和威尔,2002:190)。在汉族中存在的“大汉族主义”及其对我国民族关系造成的危害,同样会激化民族矛盾,其实际后果也可能引发民族冲突并最终导致国家分裂。《宪法》中提出的“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在今天具有特殊的警示意义。

  2.代际更替使建国初期的民族关系发生变化

  建国60年来,中国民族关系总体来说大致和谐。这与中国的基本国情(两千多年历史的大一统国家、广泛的民族混居和族际融合、汉族占总人口90%以上、汉族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占有优势)及各项具体政策(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的扶助与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相关。

  “代际更替”是社会学、人口学分析社会结构、社会矛盾演变的一个重要视角。建国初期在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开展了“土改”和“民主改革”运动,得到翻身解放、无偿分到土地的那一代少数民族民众从内心感激共产党和中央政府。今天我们到西藏或新疆访谈70岁以上的藏族或维吾尔族老人,他们对“土改”的记忆和对毛泽东、对中央政府的朴素感情依然令人印象深刻。同时,1950年代来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也成为了当时凝聚民族团结的有力纽带。

  但是,自1980年代“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和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开始淡化,现在少数民族地区的“80后”和“90后”从他们懂事时听到的主要是“文革”时期的冤假错案和寺庙破坏,他们在青少年时期就没有能够建立起对中央政府和共产党的深厚感情,现在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切身的感受就是就业难和生存难。由于汉语水平低和就业技能弱,他们在与内地来的汉族农民工和汉族大学生竞争时常常受到歧视和排斥 [25],因此他们很容易把自己的生存困境与族际差异联系起来,这就使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的民生问题与民族隔阂叠加在一起,从而使西部地区的民族关系更加复杂化。而目前我国的干部队伍在政治素质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方面,也与建国后1950年代从革命战争中锻炼出来的那一代干部无法相比。建国60年,无论是少数民族民众还是汉族干部都出现了“代际更新”的现象,20世纪50年代在政府和少数民族民众之间建立起来的传统感情纽带也必然出现变化。

  一些解放初期投身民族工作的老同志们总认为我国目前的民族关系应当是比较好的,这一结论主要来自他们根据自身对20世纪50年代良好民族关系的亲身体验所得到的印象和经验。由于年龄原因,近20年来他们已不可能亲自深入基层作社会调查,他们保持当年的印象和结论是非常自然的。另外一些长期学习和宣讲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的学者,由于自身知识结构的限制,对社会基层民族关系在近20年的变化和境外民族主义/族群关系的研究成果了解不多,他们坚持教材宣讲的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3.其他多种族/族群国家“民族构建”经验的比较

  众所周知,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如美国和印度,国民中也存在许多不同的种族和族群,存在不同的宗教和语言群体,但是它们进行“民族构建”(nation building)的目标就是把所有的群体整合成一个共同的“民族”(nation),把这些群体称为“族群”(ethnic groups),并在“文化多元主义”的旗帜下保存和发展各少数族群的文化特征和风俗习惯。全体国民共同的核心认同(identity)是“民族”而不是“族群”,强调的是国家宪法和国民的公民权,而把种族、族群之间的差异主要视为文化差异,不认为也不允许各族群有自己特殊的政治权利。在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博士“我有一个梦”的著名演说中,他为黑人争取的并不是任何“优惠政策”或特权,而是与白人真正平等的公民权利。美国以公民权为核心的政治认同建构,可以看作是把族群关系“文化化”的思路。虽然美国的种族矛盾在历史上一度非常尖锐,现实中黑人的整体处境仍需改善,但是在强调种族平等、强调公民权的积极引导下,种族偏见和歧视正在逐步减弱。有黑人血统的奥巴马以绝对优势当选美国总统即是一个明证,他的选举口号是为全体美国国民谋利益,决不带任何种族色彩。同样,尼赫鲁在印度获得独立后最关注的事业就是如何淡化各群体之间因体质、语言、宗教、种姓差异而带来的认同冲突,全力构建“印度民族”(Indian nation)。这一把种族、族群差异“文化化”并以此淡化种族矛盾和政治冲突的思路,在美国、印度等国的实践大致是成功的,也值得“多民族”的中国借鉴。

  正是在这样的思考下,笔者提出把中国的民族分界、民族身份“文化化”也就是“去政治化”的思路,建议保留“中华民族”的概念,并重新开始“中华民族”的“民族构建”,以“中华民族”为核心认同建立一个全体中国人的“民族国家”,同时把56个“民族”改称“族群”(简称××族),在这样的概念框架下强化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逐步淡化目前各“民族”的“民族”意识(马戎,2004b)。只有这样,才能加强中华各族群之间的相互认同,共同凝聚起来,以一个民族即中华民族为单元来面对和参与世界各国间的激烈竞争。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依然保留了“部族国家”中传统意识的群体,将会过渡转变为现代“公民国家”的国民,那些长期以来接受了本族是“民族”的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也需要一个理解和适应的过程。毫无疑问,这将是一个漫长和需要足够耐心的历史发展过程。(未完待续)

  (相关简介:马戎,北京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