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邮政编码中原区:消除“怨气”需激活社会良性机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2:29:36
自  由  谈
412期  消除“怨气”需激活社会良性机制
  2011 06.15

       导语:当人们为了受损的权益可以不计成本,不计代价地投入到上访中;当普通的刑事案件,一再激起全社会堪称奇观式的高度聚焦;当半真半假的传言一出笼,就足以挑动公众神经,甚至引发社会暴力,如何辟谣都不管用时,“怨气”弥漫的现实就不能不给予正视。如何消解怨气,使得社会变得更安全更和谐? [网友评论]

当前底层民众的维权行动,已经不再是利益、权利和抗争之间的简单直线关系,而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动因与机制。一些难以理解的维权,乃至突破社会底线的极端行为的出现,让人们不得不正视并探寻这其中的根源。

不成比例的抗争: 所求权益不大或是没有利益的维权

有时候,农民可能会为50块钱上访,但是他却为上访花了1000块钱,甚至他一生的命运都被改变了。所追求维护的权益与支出,完全不成比例。如果纯粹从直接的利益算计来说,这种行为选择很难讲得通。但这就是当下农民维权的现实,很多时候农民上访,并非直接按照利益的指引。电影《秋菊打官司》反映的就是安分的农民在遭遇侵害后,锲而不舍维权的整个过程。
附:应星:消解“怨气”要有新思维

2011年06月11日 10:22    来源:新京报 作者:张弘

应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社会学院院长,近日出版新著《“气”与抗争政治》,以中国文化传统中“气”的概念研究农民的抗争和维权行为。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新华社)

新京报:在研究维权与社会心态方面,你使用了“气”这个词,为什么?

应星:从九十年代开始,“维权抗争”的概念开始盛行。顾名思义,这种抗争的发生是因为权利受到了侵犯,利益受到了侵害。但是,大家都强调维权抗争,就容易在权利侵害与抗争之间、在利益算计与抗争之间建立起直线的关系。我觉得这种解释是有问题的。

有时候,农民可能会为50块钱上访,但是他却为上访花了1000块钱,甚至他一生的命运都被改变了。如果纯粹从直接的利益算计来说,这种行为选择很难讲得通。很多时候农民上访,并非直接按照利益的指引。在相当多的情形中,与被压抑的情绪、被伤害的情感、被侮辱的人格有关。

西方学术界在80年代后重新强调情感、情绪在抗争中的作用,对我构成一个启发。但是这只是启发,西方的理论是不能直接搬用的。不说抗争的基本背景在中西方间存在巨大的差别,即使是所谓情感,在不同文化中的表现形态也非常不同。这就使我注意到“气”这个概念。

新京报:“气”这个概念指的什么?

应星:这个概念不是我造的,它其实是中国人的日常用语———我们常说,“树活一张皮,人活一口气”。

我把“气”当作主题词,一方面是想纠正那种过于强调利益、权利和抗争之间直线关系的做法,呈现更为复杂的动因与机制;另一方面,我也想尝试用这个概念来推进社会科学研究的本土化,克服在中国农村研究中存在的移植派与乡土派的对立。

新京报:根据你的调查,“气”主要是如何产生的?

应星:抗争有一个特点,即刚开始的争执可能出于一个偶然发生的小事情,但一旦开始上访,往往就走向了不归之路,欲罢不能。我发现这里的一个关键是基层政府的反应。

当然,我们不要简单地把基层官员看成道德意义上的坏人。许多时候,他们的打压也有体制结构的因素。比如,对乡政府来说,责、权、利是非常不平衡的,他们的权力很小,资源很少,自身的合法利益很少,但他们担负的责任却过重。上级总是严令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但基层又缺乏真正解决问题的资源和能力。

但一些基层政府的打压所起的效果常常适得其反。农民最初基于利益而上访时,事情远没有到不可收拾的局面。而恰恰是打压侵害了他们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他们不得不为反抗对他们的整治而抗争,不得不为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抗争。这样一来,焦点就从物质利益的冲突转向了人格的冲突与情绪的对抗,抗争由此获得了持续的、坚决的动力。

新京报:这种“气”的凝聚,在它具备哪些客观条件的时候,才开始走向释放的过程?

应星:抗争有两种情形一定要区分开来。一种是组织程度很低、带有一定暴力性和违法性的,这是严格意义上的群体性事件;而依法抗争指的则是以较为理性、合法的手段去表达诉求,包括上访、诉讼。

之所以要做这种区分,是因为它们的导因和作用机制有很大差别。就依法抗争行为而言,气的释放往往与这些因素有关:是否出现了激起农民不顾一切去冒险抗争的事件,是否具备抗争行动开始所需的最基本的资源、传统和人力条件。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农民群体抗争持续进行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草根行动者的出场。

新京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草根行动者?

应星:从我的研究来看,草根行动者的出场有两种情况,一个是他们自己“跳”出来;另一种是被“推”出来。前一类人虽然生活在农村,但他们或者是农村的非农民,如退休干部或工人、小学教师,或者是农民中有过特殊经历的,如退伍军人,当过村组干部,他们懂政治,有文化,见过大世面,政策水平高;后一类人本来是农村里的普通农民,但因为他们敢打敢拼,能说会道,被大家临时推举出来作为代表。

不管是哪种类型,草根行动者都很清楚,自己头上悬着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枪打出头鸟”,这是最大困境。

在一些官员的行为逻辑中,最怕的就是组织。其实,他们不明白,恰恰是有组织的抗争比较讲究合法性和策略性。没有组织,其行为反而更加激烈不可控。

新京报:也就是说,有组织破坏性相对要小,无组织会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

应星:对,一些地方政府治理的基本策略常常是适得其反,用“擒贼先擒王”的办法,结果出现局面更加糟糕的群体性事件。

依法抗争和群体性事件之间存在某种消涨关系:如果依法抗争的渠道比较畅通,政府的反应比较积极而宽和,那么,即使实质问题一时得不到解决,群众的气也有一个正当的宣泄口,爆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

新京报:中国人对“气”的反弹有哪些特点?

应星:西方社会的特点,是德国法学家耶林讲的“为权利而抗争”———西方公民对于公民权利有很深的认识和很高的敏感。在美国,遇到自己些许权利被侵犯,人们可能马上就会诉诸于法庭。

而日本学者滋贺秀三他们在研究明清时期的中国农民时就发现,中国人的特点是遇事一般先退,比如我和邻居发生了纠纷,我不会马上跳起来和他打官司,而是先忍让,因为中国讲和为贵,讲究面子。老百姓和政府之间的矛盾也是如此,他们比较怕政府,一般是先往后退。但是总有一天到了退无可退的时候,到了你欺人太甚、我再也无法忍受的底线的时候,“气”就会喷薄而出。

当他一旦站出来表达时,就会表现出一种豁出去的劲头。他不会就事论事地算,而是要算祖宗八代的账,要算你爷爷那个时代你的牛跑过来吃了我田里的一把草,从那个账开始算起。

新京报:在中国模式中,“气”经过打压,然后反弹,并开始释放的时候,会特别剧烈吧?

应星:西方的模型叫事本主义,基本上是就事论事的,事情解决完了,矛盾就完了。用法律的术语叫,案结事了。

中国不是这样,他开始退,到最后开始反弹时,这时事情已经变成人格冲突了。这种人格冲突的持久性和激烈性是很高的。按照社会学的划分,社会冲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现实性冲突,即那些目的在于追求没有得到或正在失去的目标的冲突;另一种是非现实性冲突,即释放紧张情绪的冲突。气的爆发更像非现实冲突。

新京报: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抗争发生了什么样新的变化?

应星:首先,抗争手段上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与以前相较最突出的一个变化是,法律诉讼成为一个新手段。

其次,在组织方式上呈现出快捷化的特点。90年代以来,手机、计算机及其互联网、复印机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村的逐渐普及,使集体行动的组织者在相当程度上超越了面对面互动的传统草根组织方式,实现了更加便利和及时的效果。

还有,在资源动员上呈现出开放化的特点。在90年代以前,集体上访的资源基本上是来自草根本身,外界无论是在舆论上还是在经济上都很少介入其中。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转型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中国社会的开放程度和透明程度显著提高,此时发生的一些集体上访,或者得到了媒体的关注,或者得到了外界的支持。

最后,在抗争边界上呈现出离散化的特点。在90年代以前,以政策为依据的集体上访是其主要形式,“踩线不越线”是其基本特点。而90年代以后,带有较强破坏性的群体性事件开始较多出现,尤其是无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事件出现。

新京报:对于消解怨气,有什么办法?

应星:缓解乡村社会稳定问题有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政府要消除不稳定幻象,形成关于社会稳定的新思维。为什么基层政府要打压?这个压力其实是上面一级一级传递下来的,其认识前提是中国现在面临高度不稳定,哪级政府如果不做好维稳工作,其政绩就会被一票否决。

其实,我们应该区分社会不稳定问题和政治不稳定问题。尽管目前的抗争政治的发生和持续是基于气,但气本身不是不可以纾解的,矛盾不是不可以调和的,抗争行动的后果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严重。

第二个方面,要从根本上缓解维稳工作的压力,不要把所有的重压都放到基层去,不要动不动就来一个信访排名,来一个一票否决,使得下面没有办法解决问题,却又承担着无限责任,最后只能采取高压手段来应急。

要形成一个很好的氛围,无论是在上级政府之间,还是在政府与群众之间,在解决问题时都应更加从容,更加宽松,更加理性。

第三,要破除僵硬的维稳机制,形成以利益均衡机制为主导的社会矛盾化解方式。包括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促进民间组织的发育,防止用运动式治理体制替代真正的制度化建设,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新模式,等等。

主动权实际上是在政府手中,关键看政府怎么形成一个良好的维稳氛围,怎么形成一个对现在稳定形势的理性判断,怎么引导群众走上相信法治的道路。只有把问题从人格冲突层面的斗争带回到就事论事的层面,才能形成一个谈判解决、就事论事的氛围机制。

蝴蝶效应式反应:泄愤情绪蔓延突破底线的“维权”

从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暴力性维权事件看,事件起因偶然,升级剧烈,失控迅速,后果严重。各种半真半假、似真似假的信息凭借现代传播手段四处流传。绝大多数参与者与事件起因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他们参与事件,一方面是路见不平,更主要的是借题发挥,表达他们心中郁积的对于社会不公正、不清明的强烈不满。群众的聚合出于高度自发的社会心理。过激的违法行为背后,呈现一种群体泄愤的心理状态。
附:于建嵘:反思社会泄愤事件      2008年07月18日 10:32南风窗

瓮安事件的性质

据报道,6月28日下午,贵州省瓮安县部分群众因对一名女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在县政府有关负责人接待过程中,一些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随后,少数不法分子趁机打砸办公室,并点火焚烧多间办公室和一些车辆。事件引起中央和省领导的高度重视,在武警的处置下瓮安县城秩序恢复正常,瓮安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公安部门负责人被查处。

瓮安骚乱是近年发生的又一起严重群体性事件。根据目前的报道,可以看出该事件具有四个特点。第一,对于政府来说,它起因偶然,升级剧烈,失控迅速,后果惨重。瓮安事件的直接起因是一个女学生非正常死亡,这是不可预测的偶然事件。从命案发生到群体性事件爆发,时间短促,矛盾和冲突急剧升级,类似于不可控制、不可逆转的连锁反应。事件发生后,学生家长和他们的支持者采取了上访申诉行动,但他们似乎根本就不指望上访申诉有效,也根本不相信有关部门提供的回应和解释。在民众已经表现出强烈不信任的情况下,当地公安部门和政府没有意识到危机已经迫在眉睫,而是墨守成规,逐级出面解释,渐次增强控制。结果适得其反,越解释,民众越不相信政府的说词;越压制,群众的对抗情绪越强烈。由于政府没有采取恰当有效的应对,局面迅速全面失控,最后爆发严重冲突。

第二,绝大多数参与者与女学生之死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他们参与事件,一方面是路见不平,更主要的是借题发挥,表达他们心中郁积的对于社会不公正、政治不清明的强烈不满。虽然在事件过程中,有可能有某些具有一定组织性的势力参与其中,但总体来说,还属于群众的自发性行为。这是由于群众的聚合是出于高度自发的社会心理,集体行动的发生并不需要明显的策划组织者,事实上也没有任何个人和组织具备策划组织如此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资源。在这次事件中涉世未深但压力巨大的青年学生占有一定的比例,是很值得注意的现象。

第三,从事件的发生过程看,有关女学生死因和死亡事件处理的各种半真半假、似真似假的信息凭借现代传播手段四处流传,激励民众寻求事实真相、要求司法正义,发挥了大众动员作用。这次事件中的信息传播有三个明显特点。其一,信息来源纷乱众多,没有民众公认的“权威发布”。其二,信息内容在传播过程中的扭曲多样而剧烈,但总趋势是越来越把矛头指向政府、指向公安部门、指向司法不公和政治腐败。其三,信息传播面极广,内容细致入微。信息的发送方与接受方各自的人际网络交叉迭加,进入信息传播网络的人数以倍数激增,信息传播的速度爆炸性提高,范围相应扩大。同时,手机短信和网络等现代通讯手段使信息传播具有高保真和高信息量的特点。信息传递不因为面广而损耗细节,信息传播网络不因为交叉而损耗传信者的个人信用度。

第四,从事件的后果看,甚至不是严重二字可以概括。损失至少有三方面:一是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而责任者和受害方归根结底是民众;二是产生严重的国内政治影响,可能加重已有的社会不满情绪,诱发类似事件。三是造成巨大的负面国际影响,在目前这个敏感政治时刻,产生多方面难以消除的有害效应。

贵州瓮安事件与近几年发生的重庆万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浙江瑞安事件、四川大竹事件,在起因、过程、后果等方面具有高度的结构相似性。笔者把这些事件统称为“社会泄愤事件”。

不满者的共鸣

社会泄愤事件表明国家在管理社会秩序的有效性方面存在问题与危机。一般来说,造成管治困境主要有两大直接因素:一个是社会不满群体的存在;一个是政府管治能力的低下。

客观评价中国过去30年的改革开放,我们一方面要肯定经济发展方面取得的显著成就,同时还必须看到在社会、法治、政治发展的许多方面出现了严重的滞后甚至倒退现象。其一,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市场经济管理和调节控制机制,政治权力对社会财富的控制导致了各种寻租现象,拥有或收买政治权力成了暴富的必要条件。这种社会政治条件培养了新的利益集团和社会阶层,导致社会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社会大众的“相对剥夺感”甚至“绝对剥夺感”日益增强,为社会泄愤事件的发生提供了社会情绪和社会心理基础。其次,由于对社会基本公平和公正的政治重要性认识不足,政府在制定一些政策时没有坚守最基本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在有关国企、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农地非农化等这些关系到社会大众直接利益的重大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严重伤害工人和农民等社会中下层群体的利益,导致近年来以农民“以法抗争”和工人“以理维权”为主的维权抗争事件增加。第三,在发展战略方面,一味追求高速发展,客观上鼓励了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掠夺性发展。在政府的包庇和纵容下,一些生产经营者不注重劳动者的生产条件和社会生存环境,导致恶性生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引发严重环境污染问题,漠视和危害劳动者的基本福利和基本人权。

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不满是一种社会心理,这种社会心理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它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而与相同社会处境者产生共鸣。目前,表达社会不满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利用民间的歌谣、顺口溜、政治笑话、小道消息等等。特别是随着手机短信、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这种传播变得更为容易,影响也更大。这一方面可以为民众宣泄自己对某些社会现象的不满、怨恨和愤慨情绪;另一方面由于这些缺乏理性的牢骚话的传播范围广,容易引发社会群体的愤慨或恐慌,起到聚众行动的作用,而最终形成具有社会行动能力的心理群体。

正如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所指出的,瓮安事件表面的、直接的导火索是女中学生的死因争议,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换句话说,瓮安当局的不当执政行为,积累了大量民愤。瓮安事件的导火索是民众怀疑司法不公,印证了笔者的一个观察,即司法不公是当前民众最大的不满。司法机关是普通人在权利受侵犯时寻求救济的最后途径,一旦司法公正底线失守,民众就失去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正当渠道,他们转而寻求用非制度化的社会力量实现公正,宣泄愤怒,就不奇怪了。

导致社会泄愤事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的管治能力低下。政府的管治能力低下,本质上来自于对民众权利的漠视。一般认为,管治能力由预警机制、处置技术和问责制度三个方面组成。在政府的各种预警制度设计上,要么是无视民情民意,要么把民众的一举一动都当成“敌情”。从危机处置技术上说,地方政府的许多做法,出发点不是化解矛盾,而是暴力压服,致使冲突一再升级。

长期以来,政治动员是中国共产党管治基层社会的重要手段。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行,这种动员的效力因社会利益的分化和社会不满的增强正在逐渐消失。而在目前中国这样自上而下的压力体制下,基层政权为了完成上级分派的各项任务及众多的一票否决指标,就不得不采用强化政权机器等手段来填补社会动员资源的缺失,基层政府及干部的行为出现强制的暴力趋向。

瓮安事件正是如此。贵州省委书记就承认,瓮安党政一些干部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加之有的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长期以来失职渎职,对黑恶势力及严重刑事犯罪、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问题重视不够、打击不力,刑事发案率高、破案率低,导致当地社会治安不好,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事件发生后,地方党政采取全城断网、车辆不许进城等封锁消息的行为,说明他们不了解现代的通讯科技,知识水平还停留在上个世纪80年代。

应对之道

瓮安事件的社会影响重大,教训也是深刻的。要科学地预防和处置此类事件,有许多工作要做。具体来说,下列三个方面的工作需要特别重视。

首先,要加强民众的政治认同。应积极推进政治改革,逐步建立体现民主和宪政精神的政治体制,从根本上树立国家政权的权威。同时,还要建立真正的公平、公正的社会体制,让社会各阶层真正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为此,应建立或开放对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要许可农民、工人和社会其它利益群体形成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例如农会,工会,商会等等。只有在社会各阶层的参与下,才能形成相对均衡利益分配格局。然而,在目前的主流意识和当政者的决策理念中,如何最大限度控制社会组织资源一直被视为最为重要的工作方向。从这种认识出发,一切试图实现群体利益组织化的行为就被视为是不正常的,甚至把为了解决社会问题的努力当成是对现行政权的挑战,甚至把它定性为犯罪行为。

事实上,利益组织化对于社会稳定来说是把双刃剑。就目前的中国而言,让民众有自己的利益组织不仅是他们的基本权利问题,而且对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是有益的。因为,民众有能力主张自己的基本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处于强势的资本所有者和公共权力掌握者对民众的侵权行为,使社会处于相对均势。另外,根据目前地方各级政府的公信力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成立由社会各届人士组成的重大事件独立调查委员会,以满足民众对事件真相的需求。

其次,建立科学的司法制衡制度,树立法制的权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目前的中国,传统的作为国家管治基础的意识形态受到无法修复的冲击,而作为管治国家最重要的、具有工具性的法制体制又存在太多的问题。这个问题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国家司法权力因体制性的原因被地方政治利益化了。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中国政治的统一性正在发生改变。在已往及现存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中,中央政府的权威正在逐渐被地方党政权力的自利主张所消解。为了改变政出多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这种政治状况,在政治英雄时代结束后,特别是在一个经济开放的社会,只有在民主的基础上强化以法律形式体现的国家权威,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为此,需要重新界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改革司法的地方化问题。

笔者建议,把司法审判权从地方收归中央,由中央实行垂直管理。也就是说,要建立县域司法制衡的关键就是让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人、物、事脱离县政权的控制,在人事、财政、业务三方面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而不是对县政领导负责。为了防止县法院和县检察院与县级政权建立不合法的关系,中央政府可以考虑实行司法人员的“流动回避制”。

最后,要改进管治技术,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这需要在预警机制、处置技术和问责制度等方面有制度创新,特别要依法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施行,对于依法处置诸如社会泄愤事件的社会冲突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该法的相关规定,如有关信息传播等规定,需要更细致的解释,不能让某些地方政府钻法律的空子,对上级政府及中央搞信息封锁。在现代社会,公共信息是社会政治发展的战略资源,如何建立和发展科学的信息制度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方面,政府有必要对其掌握的信息资源进行必要的控制,以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如果政府过度控制信息,导致真实政治信息缺乏,就会为虚假信息提供传播空间,影响民众对政府的信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搞信息封锁,势必导致政治失控。官方有关瓮安事件的报道说群众不明真相,正确然而片面。群众“不明真相”是实,但他们不明真相事出有因。当政府失去公信力,新闻媒体单一乃至失声,社会缺乏具备公信力的非政府权威信用机构,民众必然“不明真相”,不明真相而又义愤填膺的民众最容易被高度情绪化的传言动员起来,当群情激愤的民众为真相而战,为正义而战时,他们采取的行动势必过激,势必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所以,在指出群众不明真相的同时,必须指出导致群众不明真相的责任方是掌握“知情权”和“信息发布权”的政府,而不是什么少数别有用心的坏人,更不可能是民众深恶痛绝避之唯恐不及的黑恶势力。否则,就既侮辱了人民的政治智力,也夸大了敌对势力的力量,同时也掩饰了政府的不当施政。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research{font-size:12px; font-family:"宋体"; margin:0 auto;}.research h2{font-size:12px; padding:2px 0; margin:0;}.research span{ font-weight:bold;}.research .button{ height:23px;}.research td{ line-height:18px;}

我们常说,“树活一张皮,人活一口气”。维权的过程中,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进一步受到侵害,维权者不得不为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抗争。这样一来,焦点就从物质利益的冲突转向了人格的冲突与情绪的对抗,抗争由此获得了持续的、坚决的动力。这背后是被压抑的情绪、被伤害的情感、被侮辱的人格。

我的利益不受保障

当前社会大众的“相对剥夺感”甚至“绝对剥夺感”日益增强。在有关国企、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农地非农化等这些关系到社会大众直接利益的重大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工人和农民等社会中下层群体的利益保障不力,导致近年来以农民“以法抗争”和工人“以理维权”为主的维权抗争事件增加。而社会基本公平和公正的不受重视,公平的利益的丧失直接导致维权抗争走向尖锐化。另外,资源和环境利益的争夺,严重环境污染问题,漠视和危害劳动者的基本福利和基本人权,也在将成为维权新的热点领域。[详细]

我的感情不受尊重

很多时候农民上访,并非直接按照利益的指引。在相当多的情形中,与被压抑的情绪、被伤害的情感、被侮辱的人格有关。情感、情绪的受伤害受压抑,已经是各种抗争性行为的直接原因。刚开始的争执可能出于一个偶然发生的小事情,但一旦开始上访抗争,往往就走向了不归之路,欲罢不能。 [详细]

我不重要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在研究明清时期的中国农民时就发现,中国人的特点是遇事一般先退先忍让,因为中国讲和为贵,讲究面子。老百姓和政府之间的矛盾也是如此,他们比较怕政府,一般是先往后退。但是总有一天到了退无可退的时候,到了你欺人太甚、我再也无法忍受的底线的时候,“气”就会喷薄而出。到最后开始反弹时,这时事情已经变成人格冲突了。这种人格冲突的持久性和激烈性是很高的。按照社会学的划分,社会冲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现实性冲突,即那些目的在于追求没有得到或正在失去的目标的冲突;另一种是非现实性冲突,即释放紧张情绪的冲突。气的爆发更像非现实冲突。 [详细]

中国人的特点是遇事一般先退先让和为贵。很多时候农民上访,并非直接是利益问题。在相当多的情形中,与被压抑的情绪、被伤害的情感、被侮辱的人格有关。

消除怨气,需要一个很好的氛围,无论是在上下级之间,还是在政府与群众之间,在解决问题时都应更加从容,更加宽松,更加理性。这需要激活调动社会本身存在的良性机制。

告别简单僵化的维稳体制

应该区分社会不稳定问题和政治不稳定问题。尽管目前的抗争事件的发生和持续是基于气,但气本身不是不可以纾解的,矛盾不是不可以调和的,抗争行动的后果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严重。第二,要从根本上缓解维稳工作的压力,不要把所有的重压都放到下面去,不要动不动来一个信访排名,来一个一票否决,使得下面没有办法解决问题,却又承担着无限责任,最后只能采取高压手段来应急。要形成一个很好的氛围,无论是在上下级之间,还是在政府与群众之间,在解决问题时都应更加从容,更加宽松,更加理性。

要破除僵硬的维稳机制,形成以利益均衡机制为主导的社会矛盾化解方式。包括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促进民间组织的发育,防止用运动式治理体制替代真正的制度化建设,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新模式,等等[详细]

“沉没的声音”需要释放需要倾听需要代言

《人民日报》最近接连发文,希望为政者能够倾听“沉没的声音”。一方面,有些声音被淹没在强大的声场之中,难以浮出水面;另一方面,也有些声音是“说也白说”。听见与被人听见,本是“社会人”的基本诉求;说话与听人说话,更是现代文明的基本共识。当表达权已成为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重视这些声音,是协调利益关系、理顺社会心态的起点。在一个有13亿人口、正经历急剧社会转型的国家,广大群众的声音被聆听、被重视,尤为重要。不可倾诉、不被倾听、不能解决,如果不主动“打捞”,太多声音沉没,难免淤塞社会心态,导致矛盾激化。 应建立或开放对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要许可农民、工人和社会其它利益群体形成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例如农会,工会,商会等等。只有在社会各阶层的参与下,才能形成相对均衡利益分配格局。民众有能力主张自己的基本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处于强势的资本所有者和公共权力掌握者对民众的侵权行为,使社会处于相对均势。这还更需要人民代表的声音。
附:学习时报:切实保障选民的“被提名权”

2011年06月15日 00:30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莫纪宏

今年是我国县乡两级基层换届选举年,随着换届选举的期限日益临近,社会公众对此次换届选举逐渐开始关注。最近一段时间出现的社会热点主要涉及一些媒体或网络上的言论提及的“独立候选人”的选举权利如何保护的问题。“独立候选人”的提法并不科学,大意上是指在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过程中,没有经政党和团体提名推荐,而是经过自身努力获得选民联名提名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也即是《选举法》中规定的“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从宪法学和选举法的基本理论来看,“独立候选人”是一个不正确的概念,给人的直观感觉是“独立候选人”作为候选人的一种,自身是“独立”的,而其他的候选人则是“不独立”的,很显然,这样的表述方式既缺少法律文本的依据,同时又显得“政治性”太强,导致许多本来在合法的制度层面可以深入加以探讨的问题,因为种种误解而中途“卡壳”。

事实上,在我国现行宪法和选举法的制度框架内,根本没有“独立候选人”一说。但是,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独立候选人”问题,确实是需要在制度上进一步予以说明的,涉及选民的相关权利事项也需要在选举实践中给予切实有效的制度支持。

目前所谓“独立候选人”现象反映出来的问题实质上是如何保证宪法和选举法所规定的选民的“被提名权”得到充分实现。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在基层直接选举中,一个合格的选民要当选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必须经过以下三个步骤:一是被符合选举法要求的候选人提名者推荐进入候选人的行列;二是由选举机构在候选人中确定正式候选人;三是作为正式的候选人参加代表的正式选举。可以说,一个选民要当选为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在制度上确实需要“过五关斩六将”。尽管当选人大代表的程序比较复杂,但是,对于每一个想通过选举程序担任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民来说,只要本人符合条件,又自觉地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那么,当选为人大代表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因为现行宪法和选举法为选民能够当选人大代表提供了充分和有效的权利保障。具体说,在选民通过选举程序当选为人大代表的过程中,选民享有广泛的“被选举权利”,这些“被选举权”包括“平等权”、“被提名权”、“介绍自身情况权”、“知情权”、“竞争权”、“当选权”、“放弃权”等等。所谓“平等权”是指任何符合条件的选民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地当选为人大代表的机会和资格;所谓“被提名权”,就是任何选民都可以合法的方式寻求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此外,在选民当选人大代表的过程中,选民可以介绍自己的情况,有权了解其他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可以发表自己的当选理念,当选民选举自己为人大代表后有权接受这种代表职务,也可以拒绝担任代表等等。

由于过去我们对于选民的被选举权介绍和宣传的力度不够,使得一般的社会公众误认宪法和选举法所规定的公民的选举权利好像就是去参加投票,去选他人,而缺少一种主体意识。其实,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 3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现行宪法上述规定实际上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选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利,在制度上包括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两种权利。但是以往我们的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对选举权介绍得多,对被选举权介绍得相对较少,以致一般公众对宪法所保障的“被选举权”究竟是什么内容缺少应有的了解,这就出现了当下社会舆论所关注的“独立候选人”权利问题。

从宪法学和选举法的理论来审视目前“独立候选人”问题,这里主要涉及选民的“被选举权”中的“被提名权”。因为根据现行《选举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该条款的规定是对选民的“被提名权”的制度保障。虽然该条款表面上只规定了谁有权提名,但实质上是肯定了选民的“被提名权”。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如果一个选民想当选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那么,首先要依法获得有提名权的合法主体的提名,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有两种制度途径,一是通过政党、人民团体的联合或单独提名;二是通过10人以上的选民提名。选举法的上述提名程序并没有明确说选民只能等待有提名权的合法主体来被动地“被提名”,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必然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是选民主动寻求有提名权的合法主体依据法律程序提名自己作为代表候选人;一种是选民被动接受有提名权的合法主体对自己的提名。这两种情形都是上述条款所保护的选民的“被提名权”的法律内容。如果上述条款只能理解成由有提名权的合法主体被动地提名自己作为代表候选人,那么,在制度上就可以出现“让你当代表你才能当代表”这种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现象的出现。所以,目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独立候选人”问题,实际上是一些想当人大代表的选民依据《选举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寻求获得有提名权的合法主体的提名,这种行为是《选举法》第29条第2款当然保护的内容,是选民依法享有的“被提名权”的应有之义,而绝对不是“违法”行为。一些地方的干部和社会公众因为缺少对选举法规定的正确理解,在实践中将这个问题复杂化了,实际上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而以此将问题政治化就显得更加荒唐。因为所谓“独立候选人”,即便是获得有提名权的合法主体的提名,能否真正成为“正式候选人”,还需要选举机构根据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情况,在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基础上来最终加以认定。任何公民个人都不可能“独立”地左右代表候选人的确定程序,而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有提名权的合法主体提名人数过多的情况下,还可以就代表候选人进行“预选”,然后再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所以,在实践中任何扩大“独立候选人”中的“独立”的内涵的做法既不科学,也没有必要。当下之务,就是要进一步在理论上和制度上明确选民的被选举权的意义和内涵,在选举实践中鼓励符合条件的选民依据法律程序来参加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合法地当选为人大代表,这是宪法和选举法赋予每一个合格的选民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

法治,还是法治

著名律师陈有西这样写道:“当前中国的改革,是具备产生最基本共识条件的。高层领导有执政为民的理念,经济改革有持续三十年成功后的自信,全社会也有对政改滞后综合征反思后的共识,网络科技时代到来,带来了信息公开的局面,社会群体性事件频发也在倒逼维稳思路改变,加上改革三十年后的国民人文基础进步,以及体制内改革力量的上升,这些都成为产生开明政治共识的基础。”“总有一天,我们的政治家会明白,加强警察和武警,不如加强国家律师制度建设,进一步发挥律师的作用。用高压方式维稳,不如高度重视国家律师队伍建设(不是控制),依靠律师来梳理社会矛盾,让人民的诉求理性地表达出来。”“江平先生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对于国家来说,法治兴则国家稳。让更多的律师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参与梳理社会公共事件,无论对执政党,还是政府、百姓,都是幸事。这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由之路。”  附:陈有西:公共事件中的中国律师角色

2011年06月15日 09:30     来源:南都周刊 作者:陈有西

      我笔下这篇文字变成铅字时,律师李庄正好步出重庆的监狱,重新开始呼吸自由的空气。此时此刻,当我想起2个月前那场惊心动魄的李庄案第二季庭审之辩时,忍不住仍然热泪盈眶。

        我们组织的那场法治战役,没有辜负广大人民的期望。感谢斯伟江、杨学林两位出庭律师,感谢全体辩护律师顾问团的专家和律师。

       我现在还清晰记得,李庄案撤诉那天,4月22日清晨,我从上海办公室驾车回杭州,车过嘉兴,顾问团成员张青松律师从北京来电,他说控方撤诉了。他告诉我是大哭一场后才给我来电的。我一边驾车一边流泪,不去管不断响起的手机来电。我们是为法治中国而哭。

        其实更要感谢的是,重庆的一些良知未泯的法律人。法院和检察院最后守住了中国法治的底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就去掉了一个合同诈骗的罪名。法院听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他们发出了中国法官应有的正义的声音。

        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年,律师已经成了社会关注度愈来愈高的一个群体。李庄案终于峰回路转,成为对律师制度恢复最好的纪念,这也是法治中国的胜利。

公共事件中律师为什么广受关注

       对当前社会的一些热点问题解读,过去是官员、官媒,后来是专家学者,现在是律师。所有的社会热点问题出现,公众都想倾听律师怎么说。官员往往言不由衷,没有真相;记者只负责揭示真相而无法解读法理;学者只能解说法理而无法了解现场,徒说难行。而律师兼备法律理解和法律实务两个领域,他谈出观点,往往能够付诸行动。能言也能行。由于天天在处理法律实务,对中国司法现状和社会现实有切身感受,一般人无法见到的内幕也能够调查了解。这是其他公共事件参与人,如学者、记者都无法替代的。

        正因为如此,中国律师正在成为公私权冲突的前沿地带的活跃力量,也成了一个危险性相对较高的行业。黑幕的揭露者和维权的实际行动者,往往都是律师,他成了专制弄权者和地方恶势力最害怕的一支力量。

       不仅如此, 律师还是法律共同体中的民权力量。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法学教授等法律共同体各类成员中,只有律师是不拿国家财政工资,不向公权力要好处,靠自己的法律服务养活自己的群体。只有这种法律人是站在民权一方,同公共权力进行抗衡,制约公权、保护民权的一种力量。

        律师的这种公共参与,又不同于其他的社会力量。他是一个理性的法治的力量。因为律师手中没有权力,没有金钱,没有垄断可以依靠,他有的只是已经公布的国家成文法律,以及他自己的法律知识。他只有依靠法律为别人服务,依靠法律去挑战(某些)公权的违法和无序,依靠法律实现自己的公平正义的理念,依靠法律来实现自己利益(这个利益不仅是经济概念的)最大化。因此,律师是天生的最讲法治的一支力量。他依据法而生存,依据法而强大,依据法而发展。他是国家法治的守护者。除去法律,律师将一无所有。

        社会各种力量中,律师往往最关注公共事件,而且很快能够将公共事件纳入法律规范进行解读。由于中国二十多年的普法,全体国民也已经养成了一种法律思维,已经习惯将法律作为一种是非判断的坐标,而不再迷信权力和报纸。他们会将公共事件用现有法律去对照,用法律规范去解读,自己理解不了就去问律师。因为律师才会站在民权的一方去解释和理解。而律师的解读不代表官方,没有权力的压服,可以探讨,可以不同意,可以有别的律师、学者、记者、网民去反驳、比较他的观点,因此是一种平等的对话。在不断的滚动对话中,真相和真理能够被发现。因此,平民也喜欢听律师的声音。

律师是公权力的天然监督者

        律师批评社会,监督公权,是因为他每天在处理社会矛盾,每天在看社会的弊病和社会的不公。在执业中,能够比别人更早地了解真相,了解内幕,了解不平和黑幕。律师能够从不断遇到的现实案例中的冤错,发现法律适用的问题;从大量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发现司法解释的问题;从司法解释的问题,追根到法律法条的问题;从法条的问题,追根到立法思想的问题;从立法司法中的问题,追溯到立法思想国家理念问题。

        律师能够从法律实务,思考到法学理论;再从法学理论,回到司法实务中去检验。律师能够见微知著,从个别的案例发现国家管理和社会矛盾中的普遍性的问题,同时在实践中寻找解决之途。不断探索,寻找最好的解决方案。因此,律师参与公共事件,往往不是盲目的,而是有实例和有实际普遍性的意义。

        维护国家稳定的思路,是靠高压还是靠疏导?任何高明的政治家,都不难得出结论。但是,我们当前的维稳思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当前的维稳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司法救济不畅。但是,党的执政理念又是执政为民,倾听人民的呼声,要关心民生疾苦。因此,一个奇怪的现象发生了。一方面(存在着)用领导批示干扰司法,鼓励百姓找权力清官,另一方面又把杜绝信访作为一种考核地方政权的责任制要件。于是,上访,截访,跪求,自焚,拦截,安元鼎,办学习班,关访民,被精神病 群众依法救济的路和上访乞求的两条路都被堵死。于是各地不断发生群体性事件,有的罪犯铤而走险,杀小学生,袭警,杀法官,制造爆炸事件。

        解决这种过激社会企求的唯一道路,是把群众带回到法庭,用理性的、法律的渠道,合法实现诉求。当司法终局后,全社会都能够服从,官民都敬畏法律。这才是真正的科学的治国之道。

        而律师就是把百姓带上理性的法庭的力量。他能消除非理性和暴力,能够把各种诉求用法律梳理清楚,让矛盾有条有理地解决。

        这样的社会,律师就会多多益善。官方就会非常喜欢和重视律师。但是我们今天还没有,还不能。这里有一种对政治学原理的无知,另外就是(一些)利益集团已经害怕公开化。他们害怕法庭,害怕公开依法讲理。

        当前,“依法办事”正在成为一些地方对抗舆论监督、对抗上级监督的挡箭牌。他们只要以“我们是在依法办事”,就可以将个人的权欲加上法制的外衣,而肆行无忌。“把政治变成案子,他们就是观众”,这种目无法纪的说法,用法律外衣包装真正的人治和私欲的做法,最清楚不过地证明了在一些地方法治已经被扭曲到何种程度。

        一个地方如果没有法治的约束,权力如果可以肆无忌惮,那么每一个公民都是没有基本人身安全的。法律是每一个人的保护神,一个文明理性的国家,政治人物必须敬畏法律,收敛自己的行为。而一个健康的社会,必须有把权力关进笼子的机制。

律师维权第二波

        现在有一种说法。律师的公共参与,已经进入第二个阶段。

       第一阶段的法律人公共参与,像一些法律学者为主的公共知识分子、维权律师,挑战强权,代理一些宗教性事件、民族矛盾案件、网络案件,很多行为往往特立独行,依靠海外的、国际的声音支撑,很难得到官方的理解和认同,已经遭到了强力阻击,有的甚至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声音已经日渐式微。

        而第二阶段是以职业律师为主而进行的依法公共参与。也有的称为商业律师的转向参加。分析说:一些已经解决了自己的生存温饱,已经有了一些名望和事业的成功律师,开始转向对民生疾苦的关注,对国家命运和法治的关注。他们娴熟地运用我们国家已经颁布的成文法体系,步步为营,理性平和,稳扎稳打,用国家法律的现有条文,付诸社会热点事件的适用,让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精神在现实中实现。他们的行动往往能够得到现有国家司法的支持,能够被公权机构容许,因此已经开始广泛实现功能,用个案促进了国家法治的进步。这个第二阶段正在开始改变和促进中国法治进程。

        我很支持这种分析。律师是在野法曹,律师是不在体制内的社会管理参与者。关注公共事件、关注社会民生,是应有之义。

        中国律师界现在有两种极端。一种是极少数的维权律师,出于高尚的理想和信念,干预公权、批评现体制,采取的是一种非常激进的方法以及不合作态度。虽然他们往往也是拳拳之心,为了国家的进步、公理的申张,但是往往得不到官方的理解和容忍,出师未捷身先死,没有实现有功于社会的理想,而牺牲了自己

        另一种,是大批的律师限于事务,不问天下苍生,不顾公平正义的理想,执业只为稻粮谋,纯粹陷于一种商业化谋生的境界。处事明哲保身,向一些不健康的行政强权和司法专横低头,不敢抗争,都在等待,都希望别人去牺牲,自己只等着摘桃子。一方面怨声载道,一方面又从不自己担当。

        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的情怀,是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这在律师这个职业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这是一个同时能够实现这两个功能的职业。进可匡扶正义,退可养家糊口。社会法治环境良好,法官公正,律师就能够匡扶正义;社会公权扭曲、司法腐败专横,律师就不能发挥匡扶正义的功能,只能是付出劳动赚取报酬,养家糊口谋生。

让更多的中国律师参与公共事件

        我前几天在江苏常州演讲时,反复提到一个概念,变革社会中的法律秩序。这个概念是从亨廷顿那篇《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化用。毫无疑问,中国正处于创新社会管理的深度变革中,中国律师必将在这个阶段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中国是一艘慢慢前进中的航船,律师首先要防止激进主义打破当前改革进入深水阶段所出现的思想僵持,坚持改良和改革,防止不应付的代价;坚持探讨和对话,防止仇视和对抗。律师首先要善意地理解当前的政治局面,给当政者时间,理解改革的复杂和困难。

        我一直认为,当前中国的改革,是具备产生最基本共识条件的。高层领导有执政为民的理念,经济改革有持续三十年成功后的自信,全社会也有对政改滞后综合征反思后的共识,网络科技时代到来,带来了信息公开的局面,社会群体性事件频发也在倒逼维稳思路改变,加上改革三十年后的国民人文基础进步,以及体制内改革力量的上升,这些都成为产生开明政治共识的基础。

        总有一天,我们的政治家会明白,加强警察和武警,不如加强国家律师制度建设,进一步发挥律师的作用。用高压方式维稳,不如高度重视国家律师队伍建设(不是控制),依靠律师来梳理社会矛盾,让人民的诉求理性地表达出来。

        三个至上的理论一直很有争议。其实以我的观察,绝大多数情况下,“三个至上”确实具有一致性。人民利益、党的目标、法律原则,好多案件的价值取向中是有一致性的。但是,三者有冲突的案例是实际存在的。这时候,最终标准必须是法治标准,法律至上。这时如果法院只听权力的,就会严重破坏法治;如果只听民情舆论,就会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定性。法治是多数人民主之治(不同于个人批示)。法治是事先建章立制之治(不同于事后临定)。法治是衡定的理性之治(不同于运动司法)。作废司法,控制司法,淡化法庭,打压律师,依靠权治,只会把国家带向非理性和混乱。

        必须改变观念,鼓励更多的中国律师参与到公共事件中来,而不是靠司法部、司法局、律师协会层层发文件,控制律师不介入这些事件。这样只会让社会矛盾走向非理性解决,只会导致社会上的更多悲剧和混乱。

        当你读到这篇文字时,律师李庄已经回到了北京家中,迎来他50岁生日。过去两年间,围绕这位同行身上发生的一切,足以让我们深思。愿李庄的悲剧永不在律师身上重演。

        江平先生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对于国家来说,法治兴则国家稳。让更多的律师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参与梳理社会公共事件,无论对执政党,还是政府、百姓,都是幸事。这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由之路。

(作者系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

       5月25日,李承鹏在微博上确认,他将于9月正式参加人大代表选举,他表示,愿为选区人民表达他们合法的愿景,监督政府、推动社会。

        消解怨气,要把问题从人格冲突层面的斗争带回到就事论事的层面,让问题成为法律问题,才能形成一个理性解决的氛围和机制。这首先需要激活社会本身已有的良性机制。

凤凰网评论频道出品 欢迎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