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恒大绿洲二期交房:警惕同情照顾腐败官员的不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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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同情照顾腐败官员的不良现象

发布时间:2011-6-1 22:39:41      文章来源:  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      作者:  方工    阅读655 次 

     廉洁从政的情感、思想、态度、行为等主观因素之间,这些主观因素与风气、氛围、环境等客观因素之间,都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并且始终处于相互影响的互动过程中。在反腐倡廉建设中要正确认识和运用这个客观规律,防止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不顾其余。只有全面正确运用思想教育、制度约束、严格监督以及廉政文化建设等多种措施,才能促进反腐败斗争,保障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取得成效。由此可知,深刻认识腐败行为的恶劣性质,保持对腐败现象嫉恶如仇的情感和零容忍态度,是反腐败斗争健康发展的重要思想条件。然而笔者发现,近年来,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种同情落马腐败官员的现象。如果对这种现象漠然置之、无动于衷,是不利于反腐败工作健康发展的。
    同情照顾腐败官员的现象值得警惕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不良现象,即一些人或组织把官员腐败当做自己人犯错误看待,关怀备至,乐于做出友好表示,处理起来心慈手软,或是直接动用权力提出要求,或是间接找关系说情,使问题官员获得保留公职“留口饭吃”的从宽处理。一些地区和某些单位对腐败案件进行选择性查处、超越法纪从轻处罚等是不争的事实。如一些地方对职务犯罪人员判处免刑和缓刑的比例比较高,还有一些地方曾发生过单位给服刑的腐败官员照发工资的现象。这些情况的出现,不乏案外人说情、办案者同情的因素。
    上述现象值得警惕。有同情心是人之常情,而且在通常情况下也是一种有益的情感。但是任何情感施于什么人、施到什么程度,以及实施什么行为,都有理性判断、价值取向的问题。同情心也如此,在具体情境下也具有不同的性质,并非可以不问是非滥施于人。身为普通人尽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任由情感支配自己,但作为公权力的掌握者,则不应享有这种自由,他们必须服从更高的标准,克制个人情感和欲望的非理性冲动。具体到反腐败问题上,就是要从政治上、法律上、道德上认识问题,约束自己的行为。
    对腐败官员的同情照顾蕴含的深层次心理,是执政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理念的缺失,是对腐败行为社会危害后果的漠视,是对腐败现象的宽容。如果任由这种心理蔓延泛化,必会弱化对腐败行为的义愤,使从严治党的原则落空。
    同情照顾腐败官员会造成多方面危害 
    固然,对腐败官员也要尊重其人格,也要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但不等于可以罔顾社会公平正义,放弃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不等于对他们的无原则同情及提供法外照顾就合法合情合理。使腐败官员承担行为后果,体现法纪严肃,彰显社会公正,才能使惩处措施符合预防腐败的目的。舍弃堂堂正正的手段,而对腐败官员滥用同情心,浅薄地体现所谓的“为人厚道”、“与人为善”,是对美好情感的误识滥用。
    情感陷入误区,错用柔情善意,善解腐败者之意,会造成多方面危害,弱化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和成效。
    一是有损党的声誉形象。党的宗旨是执政为民,而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与执政为民南辕北辙。如果在查处腐败案件时,对腐败官员同情照顾、心慈手软,不但很难使人相信是执政为民,而且还易使人产生官员互相庇护、与腐败官员为利益共同体的合理怀疑。种种负面影响累积叠加,会加剧社会诚信和信任危机,给党的声誉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二是有损社会风气。党风正则民风正,党的思想作风和执政行为,对社会具有现实和长远的引导作用。从严治党,对腐败行为零容忍,对净化社会风尚,提高社会崇尚廉洁、讲求诚信、追求正义的道德水平具有积极意义。反之,如果误以为对腐败官员宽容就是厚道,就是重感情讲情义,并进而形成思维定式,必然酿出无视正义、宽容腐败的风气。党内出现这种风气,会传导于社会,逐渐混淆公众对事物是非善恶的清醒评价,败坏社会良风美俗,降低民族伦理道德水平。
    三是有损人民群众利益。如果对腐败官员心存怜悯而运用权力给他们以法外照顾,不但不符合人民群众的心理感受,而且会放任甚至助长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何况,宽容对待腐败官员的意识,绝不会仅以同情被刑事追究者为底线,必然覆盖于其他触犯法纪的腐败者。所造成的后果,就是制度和法纪的全面松动乃至失效。
    四是有损司法机关权威。司法者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对触犯刑律的腐败官员公正地作出司法处罚,是法治权威和司法尊严的应然状态。而当容忍腐败、照顾贪官成为普遍化现象,甚至成为一种文化现象,权力掌握者因此对司法的不当干预和妨害成为常态,且不以为耻,当司法者坚持对腐败官员依法处罚却成为困难的选择时,法治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就会荡然无存。
    腐败官员无视人民群众的权益愿望,以权谋私,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时,何曾考虑过党和人民的感受?他们贪污受贿之日,就是与党和人民分道扬镳之时,他们此时已经变异为党的事业的破坏者,沦落为人民利益的侵害者,与其他类型犯罪者在危害社会方面没有实质不同,绝非“自己人”。腐败行为无论是动机,还是后果,没有良善的因素,完全是一种违逆人民愿望、挑战党纪国法的“恶”,对此应有基于正义感的义愤。一位西方哲人关于惩罚的“快感说”表达的观点很有道理:“让我们认为不正义的得到惩罚,这总会给我们快感,并与我们的公平感一拍即合。”构建和谐社会,并不是要否定或抛弃对恶行的义愤和惩罚,相反,更需要在各个领域、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培植、维护善恶分明坚持正义的道德情感,使善良战胜邪恶、改变邪恶,这样和谐才能实现,才有保障。
    腐败官员从社会尊重、待遇优越的位置,一朝翻身落马转变为丧失政治生命乃至人身自由的囚徒,有的还因此出现家庭破碎的悲剧,这种明显的反差巨变,对谁都不是好事幸事。但是,他们如果能够接受教育、警示,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老实做人干净做事,不去不顾廉耻地做坏事、丑事、龌龊事,又怎么会沦落到如此地步!自己自私自利选择了腐败道路,贻害党和人民,造成身败名裂,完全是咎由自取。他们既不是无辜者,更不是弱者,并不值得同情。真正值得同情的,倒是曾经信任他们、任用他们,却被他们无耻欺骗的组织;是曾经供养他们、尊敬他们,却被他们放肆伤害的人民群众。
    防止和纠正对腐败现象容忍、对腐败官员不当照顾的现象,应该注意做到:
    一是要切实巩固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只有不断巩固并增强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才会从推进反腐败斗争和保障人民权益愿望的需要出发,遏制对腐败官员施加同情照顾的私情,秉公支持对腐败行为的严肃处罚。
    二是要切实增强忧国忧民的忧患意识。必须认识腐败对党巩固执政地位、实现执政使命的危害,增强忧国忧民的忧患意识,明确坚决彻底遏制腐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激发对腐败行为嫉恶如仇的情感。认识到位,才能提高党性修养,增强严格自律的主动性坚定性,自觉知耻明辱,准确分辨是非善恶正误,不仅做到以腐败为耻,而且树立以容忍腐败、不当照顾贪官为耻的理念。
    三是要切实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干部选拔标准。对腐败行为的态度是干部政治道德水准的体现,落实干部选拔标准,应该把这一条作为考察内容。不能重用是非不分善恶混淆,对腐败现象态度暧昧心慈手软的滥好人、好好先生们,而必须按照标准选拔出对反腐败斗争立场坚定、公私分明、态度鲜明,勇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干部。
    四是要切实落实严格执纪、公正司法的制度。坚持严格的责任追究,对不依纪依法查处腐败案件的行为,对随意干预执纪司法的行为,尤其是对徇私枉法的行为,要严肃查究,坚决问责。必须保证党纪政纪和国法的严肃性,遏制对腐败官员的说情风、照顾风,使拉关系走门路的不正之风无机可乘。
    综上所述,在反腐败斗争中,如果害怕得罪腐败官员以及庇护腐败官员,那么势必得罪人民群众。其后果,不但不利于个人道德的改善,而且还会使民心向背发生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逆转。所以,对同情照顾腐败官员的不良现象,绝不能麻木不仁熟视无睹,也不应掉以轻心轻描淡写,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克服。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