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酒1956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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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基固本完善机制 努力构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格局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自觉将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摆上突出位置,坚持在抓基层、抓基础、抓队伍上狠下功夫,以健全工作机制,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能为突破口,努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构建"和谐山东"、建设"平安山东"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强化"一个重点",巩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前沿指挥所"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2002年6月,省司法厅专门召开全省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2003年,山东省委作出建设"平安山东"的重大决策,厅党委先后组织了三次大规模的专项调研,多次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得到省领导的高度重视。在2003年10月召开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莱州会议"上,时任山东省委副书记的吴爱英同志在讲话中突出强调了加强司法所建设问题;当年12月省委、省政府专题召开"枣庄会议",具体研究部署加强司法所建设工作。2004年9月省委省政府又召开"滕州会议",对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今年5月份,再次召开"昌乐会议",推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省委副书记高新亭、副省长谢玉堂每次会议都出席并讲话,每次会议都由各市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参加,每次会后全省17个市的市委常委会议都对司法所建设问题作了专门研究。同时,省、市、县三级把加强司法所建设作为"平安山东"、"和谐山东" 建设的重要举措,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考核内容,为司法所建设提供了组织领导保障。

    二是强化立户列编。厅领导分片包干,下到各市、县区督导检查,协调解决司法所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司法局实行责任制,靠在基层抓落实。截至2004年6月,全省17市均以市委、市政府"两办"或市编办、市司法局的名义下发文件,对司法所的机构设立、人员编制、职责范围做出明确规定,有的还直接对司法所恢复重建、管理体制、经费保障以及司法所长的任职条件和待遇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是强化规范化建设。出台《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决定从2004年起,用两年的时间,把全省司法所建成规范化司法所。目前,司法所全部达到 "一乡(镇、街)一所、单独设立",实现了机构名称、标志、印章、职责范围、规章制度"五统一"和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

     四是强化队伍能力建设。省司法厅提出司法所长必须具备"五种能力",即有群众感情并会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有基本法规政策知识并能够在实践中加以运用的能力,有基层工作经验并能够了解、掌握社情民意的能力,有政治敏锐性并能够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有大局意识并能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的能力。

    二、实现"三个延伸",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网络体系

    (一)建立县级领导机构,实现网络"向上延伸"。积极推动在市、县(市、区)两级建立调解工作领导机构,建立有利于整合各方面资源的联席会议制度,推行领导包案责任制,组建专业型的工作系统。

    (二)健全村(居)调解组织,实现网络"向下延伸"。及时整顿调整充实村(居)调委会,指导各地在村民小组设立调解小组,每十户设立"三员":即纠纷信息员、纠纷调解员、法制宣传员,形成了以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统帅、以乡镇(街道)司法所(调委会)为主体、以村(居)调委会为依托,以村民调解小组和"十户三员"为基础的立体调解防范体系。

    (三)组建多种形式的调解组织,实现网络"横向延伸"。及时提出了人民调解工作向非公有制企业、向涉外调解、向行业、区域性领域延伸的改革思路,积极指导各地主动把触角延伸到行业、商品集贸市场、工业园区、国家大型项目工地等领域,扩大了调解组织的覆盖面。

    三、完善"五个机制",全力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坚持把机制建设作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以司法所为龙头,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充分发挥自身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优势和作用。

    (一)建立预警机制,实现对矛盾纠纷的有效控制。按照 "预防在先,警示在前"的原则,不断完善纠纷预防信息体系。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及信息员扎根基层、熟悉情况的优势,建立并很好坚持了纠纷信息定期报送制度。一旦发现纠纷苗头,在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的同时,及时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典型性、突发性、影响大的重大民间纠纷随时报告。没有发生重大民间纠纷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二)健全排查机制,积极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坚持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村(居)每周、乡镇(街道)每半月一次大排查制度。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会战,进行滚动式、拉网式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以及重点人、重点事、重点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对象,进行重点排查。莱芜市建立"四级预警、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将纠纷按复杂程度分为四级,并由村民调解小组和村调解委员会、管区调解组织、镇调解委员会分别调处。

    (三)强化调处和应急处置机制,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指导各类调解组织牢牢抓住矛盾纠纷"调处"这个关键环节,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调解、教育、协商等方法,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内部和萌芽状态,防止小矛盾酿成大事端,局部矛盾酿成全部性事件。对于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及时掌握信息,靠上控制局势,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引导群众合法有序地表达意愿和诉求,严防引发重大治安案件和集体上访事件。

    (四)落实联动联调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各地建立了矛盾纠纷联动联调工作机制,将公安、法院、信访、土地等有关部门作为联动联调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与协作,合力调处矛盾纠纷。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矛盾纠纷,及时分流到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限定时限,直到矛盾纠纷彻底解决。乡镇(街道)调委会对排查和受理的矛盾纠纷,建立台帐,认真分析研究,逐案落实承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员,明确调处要求和调结时间。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挂牌督办,及时进行检查、督办和回访,确保工作落实。

    (五)硬化考核奖惩机制,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每年年底,各单位对本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奖励;对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的,亮黄牌、发通报;因排查调处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据统计,2004年至今,全省各类调解组织共调解矛盾纠纷320068件,调解成功率保持在96%以上,避免矛盾纠纷引起的自杀案件1395件、涉及2604人,防止"民转刑"案件2969件、涉及7899人,制止群体性械斗1664件,化解群体性上访3936件,涉及86256人,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整理)


(责任编辑:陈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