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教务系统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5 17:34:25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要统计         面积约960万平方千米。人口12.9533亿(2000年11月1日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国内生产总值89404亿元(2000年)。国防费1198亿元(2000年国防开支),1410.04亿元(2001年国防预算)。钢12850万吨(2000年)。原煤9.98亿吨(2000年)。原油1.63亿吨(2000年)。发电量13556亿度(2000年)。粮食4.63亿吨(2000年)。货物运输周转量43359亿吨千米,其中铁路13624亿吨千米、公路5973亿吨千米、水运23061亿吨千米、民航48.6亿吨千米(2000年)。旅客运输周转量12188亿人千米,其中铁路4488亿人千米、公路6600亿人千米、水运104亿人千米、民航996亿人千米(2000年)。         国防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一向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坚持永远不称霸、不做超级大国、不侵略别国的政策。国防政策是巩固国防抵御外敌侵略,捍卫国家领土、领空、领海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强调国防建设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逐步提高军队的防卫作战能力,加强质量建设,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重点是发展国防科学技术,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强后备力量建设,逐步增强国防实力和潜力。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方针,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下,有重点有选择地引进国外一些先进技术。努力发展与各国军队的友好关系,通过加强国防科学技术和军事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不断增强彼此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军事战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抵御外敌侵略,保卫国家独立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始终奉行积极防御的战略。其基本点是坚持自卫立场,坚持后发制人,坚持人民战争。这个战略要求军队在长期和平环境中始终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遏制战争的爆发。在遭到敌人的局部入侵时,要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方针,予以有力地还击。一旦国家遭到大规模侵略,迅速动员人民群众和国家战争潜力,采取灵活的作战样式,逐步改变战争形势,适时转入战略反攻和进攻,最后战胜敌人。
        国防体制         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军事机关,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率机构,负责党和国家的最高军事决策和军事指挥,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与发展的需要,确定军事战略,领导军事建设。《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其职权是: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其他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任期与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人民武装委员会从中央到县各级建立的群众武装建设的专门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民兵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指示;根据上级地方党委和军事机关的有关指示,结合本地区情况,研究解决民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贯彻有关兵员动员和转业、复员、退伍战士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中央军委人民武装委员会由中央军委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动员部。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县(市)党委人民武装委员会,由各级党委吸收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主任由同级党委指定一名书记担任。办事机关分别为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军事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国务院设立国防部,一切需要由政府负责的军事工作,则经国务院作出相应决定,通过国防部或以国防部的名义组织实施。国防部在接受国务院领导的同时也接受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需要国防部办理的事宜,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分别办理。1998年3月,第9届全国人大1次会议决定,迟浩田上将为国务院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组织武装力量建设和作战指挥的军事领导机关。设有办公厅和作战、情报、通信、训练、军务、动员、兵种、电子对抗、政治、陆航、外事、管理等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设有办公厅和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纪律检查、联络等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全军后勤工作的领导机关。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和财务、军需、卫生、军事交通、油料物资、基建营房、审计等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全军武器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1998年4月3日组建,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和综合计划、军兵种、陆军装备科研订购、通用装备保障、电子信息等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领导机关是根据国家的行政区域、地理位置和战略战役方向、作战任务等设置的一级军队组织,是战略区域内合成部队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直属中央军委领导。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确定的建军原则、作战方针,领导辖区部队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负责辖区内诸军兵种部队合同作战的统一指挥,领导管理辖区内的民兵、兵役、动员工作和战场建设。军区机关设有司令部、政治部、联勤部装备部等机构。现有7个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领导机关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装备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领导机关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装备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领导机关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装备部。         最高军事学术研究机关和学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的军事学术研究机关,是全军军事科学的研究中心,是中央军委和总部从军事理论高度指导军队建设的助手。基本任务是进行军事基础理论和国防建设、军队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为军委和总部决策提供战略性建议和咨询,提供军事学术研究方面的信息;组织协调全军的军事学术研究工作等。设有战略、战役战术、军制、军事历史、外国军事、军事百科全书、毛泽东军事思想研究、军事运筹分析等研究部门。拥有一支具有相应水平和实践经验的研究队伍。编写出版了大量军事研究论著和各种条令、条例、教令,译注了大量中外军事名著、军事工具书,并编辑出版《中国军事科学》、《军事学术》、《外国军事学术》等多种学术刊物。军事科学院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在军事学领域开展硕士和博士生教育。军事科学院注重同国内外学术界的交流。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中央军委领导下的最高军事学府,是一所具有综合性、研究性、开放性特点的合成指挥大学。基本任务是招收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的优秀教师、旅职军官,实施高层次的综合教育,同时培训高级参谋、高级理论研究人员和国家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并从事有关战略和国防现代化建设问题的研究,为军委和总部决策起咨询作用。教学指导思想是以培养政治上合格的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和未来战争要求的高级人才为目标;坚持培养“通才”;坚持“高、新、宽、深”的教学内容;坚持自学为主,实行研究式、启发式的教学方法。设有国防研究系、进修系、基本系、留学生系、师资培训班和研究生院,还设有科学研究部下属的战略研究所、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军队建设研究所等科研机构。国防大学已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在军事学领域开展博士生教育。国防大学坚持对国内外开放,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力求用世界最新科技和军事信息、成果,充实和丰富教学内容。         作战指挥系统         中央军委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对各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实施作战指挥。驻各军区的陆军集团军和兵种部队归所在军区建制领导和指挥。部署在各军区的海军、空军部队,建制归海、空军,受军区和军委海、空军的双层领导。军区内三军联合作战行动由军区统一指挥。第二炮兵在军委集中领导下,实施垂直指挥。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隶属军队系统,归所在军区建制领导,同时又是所在省、地、县(市)党委的军事工作部门和政府的兵役机关。         武装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民兵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以毛泽东军事思想和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按照江泽民主席提出的"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正向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目标迈进。        在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指出,强大的国防是国家安全和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保证。“十五”期间,要在集中力量发展国民经济的同时,积极推进国防建设,增强国防实力。要加强军队党的建设,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坚持质量建军,科技强军,勤俭建军,依法治军,积极改革创新。加快军队向质量效能型和科技密集型转变,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提高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防卫作战的能力,做好应付种种复杂情况的准备。加强国防动员体系建设,增强国防后备力量,提高平战转换能力。深化后勤保障改革,提高保障能力。要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大力协同,自主创新,建立适应国防建设和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发展高新武器装备,努力提高现代化水平。要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决打击“台独”分裂势力,早日完成祖国统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由陆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部队组成。         陆    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经过70多年的建设,现已发展成为一支具有强大火力、突击力和高度机动能力的诸兵种合成军种。编有步兵、炮兵、装甲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等专业兵种,还编有电子对抗、测绘和航空兵部队。步兵有山地步兵、摩托化步,兵、机械化步兵,炮兵包括地面炮兵、高射炮兵和地空导弹部队;装甲兵部队在编制上以坦克部队和装甲步兵部队为主体,还编有炮兵、反坦克导弹、防空、防化学、工程及其他勤务保障部(分)队,装备除主战坦克外,还有水陆坦克、轻型坦克、扫雷坦克、反坦克导弹发射车等;工程兵由工兵、舟桥、建筑、工程维护、伪装、野战给水工程等专业部(分)队组成;通信兵由野战通信、固定台站通信、通信工程和军邮勤务等专业部(分)队组成;防化兵由防化、喷火、发烟等部(分)队组成。陆军的编制序列一般是:集团军、师(旅)、团、营、连、排、班。         海    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于1949年4月23日正式成立。主要任务是独立地或协同陆军、空军防御敌人从海上入侵,保卫领海主权,维护海洋权益。主要由水面舰艇部队、潜艇部队、航空兵、岸防兵和陆战队等兵种以及各种保障部队组成,编有北海、东海、南海三个舰队和海军航空兵部,以及各类院校、科研、试验机构、预备役部队和军民联防单位。编制序列是:海军、舰队、航空兵部、基地、水警区、舰艇支队、舰艇大队、舰艇中队。人民解放军海军部队现已成为一支兵种齐全,常规和尖端武器兼备,具有立体攻防能力,能有效地保卫国家领海的战斗力量。         空    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于1949年11月11日正式成立。主要任务是担负国土防空,支援陆、海军作战,对敌后方实施空袭,进行空运和航空侦察。编制序列是:空军、军区空军、空军军、师(旅)、团、飞行大队(营)、飞行中队(连)。经过半个世纪的建设,人民解放军空军已经发展成为一支由航空兵、高射炮兵、地空导弹兵、雷达兵、空降兵等多兵种合成,由歼击机、强击机、轰炸机、运输机等多机种组成的现代化的高技术军种。         第二炮兵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地地战略导弹武器系统,遂行战略核反击任务的部队,组建于1966年7月1日。主要任务是遏制敌人对中国使用核武器,在敌人对中国发动核袭击时,遵照统帅部的命令,独立地或联合其他军种的战略核部队对敌人实施有限而有效的自卫反击,打击敌人的重要战略目标。第二炮兵部队由近程、中程、远程和洲际导弹部队,工程部队,作战保障、装备技术保障和后勤保障部队组成,是一支具有一定规模和实战能力的主要核威慑和战略核反击力量。目前,建成了一批不同型号和不同发射方式的作战阵地,初步形成了多种型号导弹武器装备系统,快速机动作战能力和准确打击目标能力进一步提高,在保卫社会安全、维护世界和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发展核武器,组建战略核部队,是为了防御,是为了打破核垄断,反对核讹诈,遏制核战争。核反击是被迫的,最终目的是消灭核武器和核战争,维护中国的独立和安全。中国政府一再郑重声明,中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地区使用核武器。但是,如果遭到核袭击,将毫不犹豫地实施核反击,进行有限而有效的核报复。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部队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对香港行使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使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驻香港特别行政区部队于1993年初开始组建,1994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1996年1月28日组建完毕,1997年7月1日正式进驻香港执行防务任务。香港驻军由陆、海、空军部队组成,是一支合成部队,下辖1个陆军步兵旅、1个海军舰艇大队、1个空军航空兵团。驻香港特别行政区部队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驻军的防务职责是防备和抵抗侵略,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担负防卫勤务;管理军事设施;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法规定香港驻军人员的义务是:(一)忠于祖国,履行职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香港的安全;(二)遵守全国性的法律,遵守军队的纪律;(三)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四)爱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产和香港居民的私有财产;(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同时明确规定禁止驻军干预特区的地方事务,禁止军人参加香港的政治组织、宗教组织和社会团体,禁止驻军和军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和其他与驻军职责不相称的活动。这支部队按照中央军委的要求,进驻香港后展现出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风貌。         驻澳门特别行政区部队         1999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对澳门行使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使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队于1999年11月10日组建完毕,于1999年12月20日进驻澳门正式担负防务。这支部队集摩托化步兵、装甲步兵、通信兵、侦察兵等多兵种于一体,主要由陆军组成,官兵人数近千名。指挥机关编有海;空军人员,并设有专门的训练和保障机构。武器装备如轻武器、通信设备、装甲车等,都是20世纪90年代的最新装备。机关人手一部电脑,实现了指挥、办公、管理等自动化。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担负,驻澳门部队不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澳门部队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预备役部队         预备役部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是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的一支重要力量。        预备役部队以少数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和士兵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统一编制组建,属于人民解放军序列。平时按照总参谋部的计划进行军事训练,努力提高军事素质和快速动员能力,必要时可按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        从1983年开始,各军区及军兵种普遍组建预备役部队。经过10多年的建设,现已成为一支具有数十个师兵力,包括步兵、炮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和舟桥部队以及海、空军等专业技术兵种在内的诸军兵种合成的新型预备役部队。各预备役师、团在加强基本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了一整套教育、训练、管理生活制度,狠抓军事训练,不断增强了在现代高技术条件下的快速动员能力的遂行作战任务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军衔等级基本与现役军官相同,最高编制军衔为预备役少将。从1997年1月1日起,预备役军官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和参加国庆节、建军节或者重大庆典活动时,着预备役军官制式服装,佩带军衔肩章、符号标志,平时不得佩带。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担负国内安全保卫任务。其职能是捍卫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制度。基本使命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维护社会稳定,保卫重要目标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982年6月,党中央决定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3年4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在北京成立,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实施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武警部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同等待遇。军衔等级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等级,军衔前冠以“武警”名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有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武装警察部队总队(副军或师级);各地、市、州、盟设有支队(团级)或大队(营级);县(市、旗)设有中队(连级)。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内卫部队为主体,包括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公安警卫部队;担负生产建设任务的水电部队、交通部队、黄金部队;担负护林防火、灭火任务的森林警察部队。        内卫部队的基本任务是:警卫党政机关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守卫重要机场、电台、电视台、通信枢纽、工厂、仓库、科研机构等重要目标;守护重要桥梁隧道;担负看守所、监狱、劳改场所的外围武装看押任务和押解罪犯;对大城市和特定地区实施治安巡查警戒;参与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边防部队的主要任务是:担负边境地区的治安管理;在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国境车站和孔道以及特许的口岸,对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实施边防检查;对国际国内航班乘客及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在领海线内实施巡逻。消防部队的主要任务是:向人民群众宣传安全防火常识,协助有关单位制定防火措施,搞好消防监督和检查,扑救火灾,保卫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设有武警部队指挥学院、技术学院和专科学校,总队一级设有初级指挥学校和有关专业技术学校。武警部队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目前,部队正在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可靠、训练有素、装备改善、出色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的神圣职责的部队。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的任务是:(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民兵工作条例》规定,民兵工作的任务是:(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三)组织民兵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的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相结合。        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18~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以外,均应编人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分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        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适当放宽。随着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民兵组织已由单一的步兵发展成为包括高炮、地炮、通信、工兵、防化、侦察以及海军、空军等专业技术分队在内的基干民兵队伍。民兵的武器实现了国产制式化。为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1987年全国边海防民兵工作会议之后,开始组建民兵应急分队。民兵应急分队是一支应付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拳头”力量。        经过10多年的建设在大中城市和边海防等重点地区组建的民兵应急分队已步人正规化的建设轨道,基本实现了武器装备现代化、通信工具现代化,成为一支素质优良、动员快速、战斗力强的队伍。在加强民兵应急部队建设的同时,加强了民兵专业技术分队的建设。目前,全国共组建对口专业分队近万个,编组民兵数万人,在平时的生产建设、抢险救灾和军事活动中充分发挥了后备军的作用。         兵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服现役,没有服现役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服预备役或者编人预备役部队、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学生接受军事训练等都是履行兵役义务。1998年12月29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士兵服役制度         根据1998年12月29日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发布的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土兵服役条例》,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根据军队需要,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士官服役的年限为:第一期、第二期各3年,第三期、第四期各4年,第五期5年,第六期9年以上。土官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士官之日算起,至少3年,一般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岁。         军官服役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军官按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坚持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优秀士兵经过院校培训也可以提拔为军官。经军队院校培训提拔军官不能满足需要时,平时可以挑选优秀士兵经过总部指定的其他训练机构培训合格后提拔为军官,也可以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入伍,任命为军官;战时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军官服役最高年龄:排级30岁、连级35岁、营级40岁、团级45岁、师级50岁、军级55岁,大军区副职63岁,大军区正职65岁。作战部队的少数师、军职军官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但师、正军职最多不得超过5岁,副军职最多不得超过3岁;在舰艇上服役的营、团级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45岁和50岁;总部机关,大军区机关,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系统、后勤基地和分部、院校、科研单位的师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55岁,副军职军官任职最高年龄为58岁,正军职军官最高任职年龄为60岁;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3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0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0岁,少数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因工作需要按任免权限批准可放宽5岁。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因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应当退出现役作转业、退休、离休安置。军官服现役(或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或者年龄满50周岁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组织批准,可作退休安置。        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度和定期增资制度,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每年休假一次。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部队移防或者军官工作调动,随军家属可以随调。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工资由基础工资、军相等级工资、军龄工资组成,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高级土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士官每年均有探亲假期。义务兵役现役期间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并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公共汽车,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和享受减价优待。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退伍军人的安置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以及士官服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进入下一期继续服现役的和符合退休条件的一律退出现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土官退出现役后,初级士官按复员安置,满10年的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作转业安置,本人要求复员的经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服现役满30年或满55岁的高级士官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丧失工作能力的土官作退休安置。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余的残废军人由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或转业地方工作,或作退休处理。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提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主要作退休安置;提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主要作转业安置,不宜作转业或其他安置的团职军官可以由组织批准作退休安置。自愿复员的干部,可回原籍县(市、区)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对具备条件的复员干部优先聘任和录用。复员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应依法优先发给营业执照,在有限期内给予低息贷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复员干部就业后的待遇按照“享受所在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待遇”的原则确定。         军    衔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衔分为3等10级,即将官3级(上将、中将、少将)、校官4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3级(上尉、中尉、少尉)。根据军官所属军种和技术特点,在海军空军和专业技术军官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名称。现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为上将,大军区正职为上将、中将,大军区副职为中将、少将,正军职为少将、中将,副军职为少将大校,正师职为大校、少将,副师职为上校、大校,正团职为上校、中校,副团职为中校、少校,正营职为少,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为大校至上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为中校至少尉。志愿兵役制士兵按军衔等级分为;高级士官(六级土官、五级士官);中级士官(四级士官、校、中校,副营职为上尉、少校,正连职为上尉、中尉,副连职为中尉、上尉,排职为少尉、中尉。专业技术军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中将至少校三级士官);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义务兵役制士兵为最高军衔。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文职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文职干部是被任命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办事员级以上职务,不授予军衔的现役军人,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文职干部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文职干部编制范围:军队中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学、新闻、出版、图书、档案、文化艺术、体育等单位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职务,以及机关、院校、医院等单位部分从事行政事务、服务保障的干部职务。文职干部的职务等级: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等级分为1级至14级,1级为最高级;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职务分为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办事员。文职干部的级别设置为特级、1级至9级,特级为最高级。文职干部的待遇基本与现役军官的待遇相同。文职干部着制式服装,佩带帽徽、肩章、军种符号、领花。根据工作需要,文职干部可以改任军官,并按照有关规定评定授予军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