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紫山风景区大照片:小议公路路产损坏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1:47:28
随着交通的方便快捷,汽车的增多,因行车不慎损坏公路路产的交通事故逐年增多。而大多数行车人对《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及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了解甚少,加之当前公路路政执法存在一些问题,造成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纠纷增多。如何合理解决公路路产损坏赔偿事宜,已成为行车人关注的一个问题。对此笔者就近期身边发生的一起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纠纷为例,谈谈对公路路产损坏赔偿问题的一些初浅看法。
2009年5月19日晚23时许,河口县出租车司机杨某某驾驶出租车在蒙河高速公路北山连接线槟榔寨出口处发生交通事故,撞到了公路护栏上,造成出口处设施波型防撞板6米和防撞板扶手3根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于当日对该车辆责令停驶。同年6月2日,下达了《公路赔偿(补)通知书》,要求杨某某赔偿公路路产损失32250元。其赔损依据为《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五条和云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取标准--云交财(1994)325号文件,损坏波型防撞板每米500-1000元,扶手每个100-150元。按每米1000元,扶手每个150元计赔6450元,翻倍处理6450的4倍25800元,共计32250元。
就本案来说,笔者认为:
一、杨某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就杨某造成的路产实际损失量看,路政管理部门要其赔偿32250元,显失公平。其理由为:根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路产损失应当为被损坏路产的实际价值(重作、更换好被损路产所需要的材料、工时及相关费用之合),波型防撞板6米和防撞板扶手3根的实际价值达32250元,显然不可能。
二、从路政管理部门对赔损的计算方法看,计赔6450元后,翻倍处理6450的4倍25800元,翻倍处理具有处罚性质,应为行政处罚,承担是行政责任罚款。这以《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相符。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杨某过失造成路产受损的行为,不是行政违法行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三、从路政管理部门引用云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取标准--云交财(1994)325号文件来看,损坏波型防撞板每米500-1000元,扶手每个100-150元也存在不合理性,该标准是1994年的规定,现在还适用已不符合当今现实情况。如至1998年《公路法》实施后,四川省、江苏省对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取标准重新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损坏波型防撞板为每米赔200元和265元,与云南省的每米赔500-1000元差距较大。
四、为使赔偿标准符合实际情况,笔者建议云南省政府近快重新修订公路路产赔偿标准。在新的公路路产赔偿标准没有出台前,建议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在处理类似损坏赔偿中结合实际受损价值,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按较低的标准要求给予赔付。如在本案中损坏波型防撞板按每米500元计赔,尽可能减少行车人与路政管理部门之间矛盾和纠纷。
河口县人民法院  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