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门窗工程有限公司: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探讨-高速公路行驶 赔偿 交通事故 暂扣 车辆 损失评估 操作不当 驾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3:04:48
文章摘要: 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其中70%的事故涉及到路产损失,但是目前此类事故的处理仍然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有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一部运蔬菜的小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车辆倒地后刮擦路面,同时漏油污损路面造成路产损失。事故所在地的路政大队给小货车驾驶员出具车辆暂扣凭证及路产损失评估单,路政大队暂扣小货车,要求驾驶员赔偿路产损失3万元。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路政大队能否暂扣车辆?路产损失评估是否合法? (共1页)
文章关键词: 高速公路行驶 赔偿 交通事故 暂扣车辆 损失评估 操作不当 驾驶员 货车 路政 路面
文章快照: 。事故所在地的路政大队给小货车驾驶员出具车辆暂扣凭证及路产损失评估单,路政大队暂扣小货车,要求驾驶员赔偿路产损失3万元。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路政大队能否暂扣车辆?路产损失评估是否合法?从小货车驾驶员与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两者关系看,小货车进入高速公路缴纳通行费用,即小货车驾驶员有偿使用高速公司的公路,这在民事上双方就形成了有偿使用的合同关系。发生事故不慎造成路产损失,是一起简单民事财产损坏案件。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假如高速公路公司委托路政大队处理路产i损失,那么路政大队在本起交通事故路产损失J处理中就扮演了一方事故当事人角色,但路政l大队作为执法机构,高速公路公司委托路政大J队是否妥当?第二,路政大队能否暂扣事故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执法主体I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而非路政大队。显然路政J大队作为一方当事人,其并无暂扣车辆的权力,l高速公路公司与事故车辆之间的路产损失赔偿问题,那么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路政法权就被滥用。高速公路公司如果担心事故车辆不能履行路产损失赔偿责任,可以通过向法院要求进行诉前保全的方式来进行,不应借用力于路政大队的执法权来实现其目的。还有,路政大队对路产损失的评估是否合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规定,事故中财产损失的评估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路政大队作为执法单位不具有此类资质,因此其出具的评估单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车辆已被路政大队暂扣,驾驶员不得不违心地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对于涉及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并非都由车辆承担赔偿责任,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服务也可能存在瑕疵。只有经过交警调查研究,作出责任认定才能处理。因此对于此类事故的处理,笔者认为:第一,路政大队必须出具高速公路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第二,财产损失评估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第三,不能以暂扣车辆为要胁,强迫驾驶员赔偿路产损失。双方当事人应该通过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诉请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