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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05:57:01

泄露国家机密者岂能一“走”了之
盛大林

提前获得宏观经济数据并从中渔利,这一“潜规则”日前终于被揭开一角。3月底,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一些人员已经相继离岗。根据《保密法》的规定,机关、单位违反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但如何进行处分,《保密法》中没有更为细致的规定。(据6月8日《山东商报》)

CPI等宏观经济数据不仅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风向标,而且会对资本市场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果能够提前获得关键的宏观经济数据,往往就等于得到了投机的机会,从而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近年来,每到国家统计局公布权威数据之前一两天,总会有人分毫不差地“预测”出来。如果只是一次两次,还可以用“偶然”来解释;但这种精准得匪夷所思的“预测”时常发生。因此,人们确信本应保密的统计数据被提前泄露了。而有关部门的调查以及一些人员的离岗,也证明了这一点。

既然确有其事,就应依法处理。但,泄密的人员除了“离岗”,并没有受到什么处分。这是怎么回事儿呢?报道称“如何进行处分,《保密法》中没有更为细致的规定”,这似乎是在为“一走了之”作注脚。可是,这个理由成立吗?

根据《保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怎么处分或追究刑责,确实“没有更为细致的规定”,但《公务员法》、《刑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规定得非常详尽。比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而《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一般的行政处分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各种情节的泄密行为都能找到相应的处罚依据。

身为国家权威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肯定知道提前泄露宏观经济数据的危害。既知其害,还要故意泄露,那就是情节相当严重的泄密行为。如果查证属实,即使不追究泄密者的刑事责任,至少也应该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只让他们离职,也太轻描淡写了!

依法严肃处理泄露国家机密者,不仅是为了惩罚泄密者,而且是为了警示其他人。对于故意提前泄露国家重要经济数据的行为,如果只是让泄露者一“走”了之,其他人及继任者怎么会引以为戒呢?我已经预感到,提前泄露CPI等国家宏观经济数据的事情还会经常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