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网站的无损音乐好:煤矿瓦斯管理制度汇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5:32:27

瓦斯管理制度

一 矿井瓦斯检查
    1、瓦检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2、井下所有采掘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3次。对没有进行作业的采掘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上冲作业点或瓦斯渗出异常地点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跟班及时检查瓦斯浓度。
    3、井下总回、一翼回风、采区回风、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点、对于井下机电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要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1次,密闭墙外的瓦斯浓度每7天检查1次。各井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它检查地点的检查次数。检查内容一般为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结果由瓦检员填写,其他人员严禁随意涂改。
    4、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和“三人连锁”(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检工)爆破制度。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柱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5、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工作面进风流(距工作面10-15m处进风流中)、工作面回风上隅角(回风巷与工作面交叉部分至采空区约2m的空间)、工作面风流(进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距煤壁、顶、底板20cm的支护范围,一般在回风巷检查)、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交岔点5m处)。
    6、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内)、工作面回风流(回风流内距回风巷点10m处)。
    7、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采煤工作面风流、回风上隅角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10m内的回风巷中;采煤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10 m内的进风巷中;掘进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掘进头100 m内的巷道中;测风站的回风巷中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测风站内;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检查地点。瓦斯检查牌上应标明检查地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内容,做到“三对口”。瓦检员负责根据需要及时移动瓦斯检查牌。
    8、矿安监科要根据瓦斯检查的规定制定、审查瓦斯检查表。瓦斯表必须明确每个瓦检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瓦检员必须按照瓦斯检查表、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

    9、瓦检员在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下井瓦检仪器的完好,并带齐检查手册、记录工具等必需物品。
    10、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相互填写交接记录后用就近电话向井调度室汇报,井调度值  班人员做好记录并返打电话证实瓦检员的交接地点。
    11、每天的瓦斯检查结果由各井调度人员按时填写好瓦斯日报,经井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核后送矿长、矿总工程师等有关领导,由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由安监科整理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12、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检工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并向井调度室汇报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二 排放瓦斯管理
    1、任何地点的瓦斯排放都必须编制专门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应根据对瓦斯超限程度预测结果明确瓦斯排放的方法、供风量、瓦斯排放路线、停电撤人范围、风流风量控制方法、警戒设置、瓦斯排放时的瓦斯检查点、监测点、瓦斯排放的组织领导和职责等内容。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并有记录可查。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2、当矿井通风及矿井生产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对排放瓦斯措施进行修正。
    3、正常生产、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等明确掌控瓦斯超限情况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由井分管通风安全领导现场指挥,组织专门人员排放瓦斯。

    4、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经检查瓦斯符合规定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5、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6、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7、对于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停风时间不超过8h,并且停风区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有可靠的通风安全监测数据的用监测数据,没有监测数据的用瓦检工在栅栏口的人工检查数据)时,按预先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井分管通风安全负责人现场指挥(由瓦检工和现场作业人员协助),在安全员的监督下,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停风时间超过8h或者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 ﹪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按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现场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8、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区域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9、利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10、当排放瓦斯区域的瓦斯浓度降到1﹪、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5﹪以下,经全面安全检查情况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并且稳定30min后方可结束排放瓦斯工作。
    11、每次瓦斯排放工作有排放总结,说明瓦斯排放的原因、瓦斯排放的组织、瓦斯排放量、瓦斯排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三 瓦斯超限处理
为了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保证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处理,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对瓦斯高标准管理的要求,特制定瓦斯超限处理及处罚规定如下。
    1、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所属两大井生产过程中或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的处理。
    2、 瓦斯超限处理机构
各井成立以井技术负责人、井长为组长的瓦斯超限处理领导组,并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及瓦斯超限处理、追查职责。
    3、 瓦斯超限的处理原则
发现矿井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见瓦斯超限浓度规定表)人员,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井调度值班领导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4、 瓦斯超限汇报程序
    (1)瓦检员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井调度、井值班领导汇报。
    (2)安全员监督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井调度、井值班领导汇报。
    (3)井调度、井值班领导接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将掌握的瓦斯超限情况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同时向安监部门的负责人汇报。
    (4)佩带便携式瓦检仪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向井调度汇报。
    (5)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向井调度汇报,同时报告矿总工程师。
    (6)井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向分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当天值班矿领导和通风安全科负责人详细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7)井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向公司调度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落实停电、撤人及处理情况。
    (8)公司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或由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发现瓦斯超限时,值班调度员要立即落实情况,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及现场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并向当班值班领导、通风、监控、安监部门负责人汇报。
    (9) 因较难预料的情况(如不明地质构造等)造成瓦斯超限时,井调度要立即组织查清超限原因,落实瓦斯超限处理情况,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
    5、瓦斯超限的处理
瓦斯超限时必须按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分级进行排放瓦斯工作。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必须明确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以及排放作业人员,严格控制排放瓦斯作业的人数。
    (1) 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在1~3﹪时,由矿通风安全部门负责人领导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
    (2) 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超过3﹪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
    (3)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6、瓦斯超限的追查:
    (1)当瓦斯超限浓度在3%以下时,由分管安全的副井长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并有记录可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结果应在发现瓦斯超限24小时内上报至公司调度室。
    (2)当瓦斯超限浓度达3%以上时,由公司安监部门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3)因井管理原因造成同一地点高浓度(瓦斯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瓦斯超限达二次以上时,公司调度通知由井长在次日公司调度会上汇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情况。
    (4)每月由公司通风安全部门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由公司安监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7、 瓦斯超限的处罚
    (1)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最高允许浓度0.5﹪范围内时,由矿负责分析原因,追查责任,进行处罚。矿安监部门将每次的追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2) 每天下午5时至5时30分,由公司调度、安监、通风、监测监控业务部门对当日瓦斯超限次数进行研究确认,由安监部门进行处罚。同一个采掘工作面的多个瓦斯监测探头在同一风路、同一时间段内发生瓦斯超限时按1次计算,不是同一时间段的瓦斯超限有1次计1次;其它地点发生瓦斯超限有1次计1次。
    (3)同一地点在一个生产班内发生第二次超限起公司每次罚矿0.3万元,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最高允许浓度0.5﹪时,公司每次罚矿1万元。并要求超限矿在24小时内追查完毕,将超限原因、责任追究、预防措施由矿长签字后传真公司总调度,否则除罚款3万元外由公司安监部门组织追查;
    (4)如果不按要求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的,一经公司查出,要加倍惩处。
    (5)瓦斯超限不按规定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的,每次处罚矿1-3万元。
    (6)对因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瓦斯超限的矿井每次罚款3-5万元。
    (7)对连续三天发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采取有效措施并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应停产处理而不停产的以瓦斯超限作业论处。
    (8)瓦斯超限不执行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即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开除矿籍处分。
四、 九个特殊环节瓦斯管理
    1、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止主、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局部通风机本身电器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的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均要进行登记和上报。
    2、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如因检修等原因要停电停风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没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
    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同时对封闭区域实行“四断”(断管、断道、断电、断网)管理。
    4、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后,局部通风机管理工要立即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处理,停风巷道必须停电撤人,由跟班队干安排专人进行警戒,防止人员进入停风区。当不能及时送风时,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标。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停风区域内的瓦斯,只有当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恢复通风。否则必须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
    5、主、局部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后,矿安监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迅速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通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各矿通风部门要及时统计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次数,建立主、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统计和追查记录台帐,并每月将无计划停风情况上报公司通风部门。
    6、各矿要建立无计划停风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无计划停风,能够迅速按应急预案处理。
采煤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
    1、 完善采煤面的通风方式设计,改变回风隅角的瓦斯流向。加强采煤面回风隅角的瓦斯监控,控制回风隅角处的空顶空间。
    2、回采工作面隅角不能及时冒落的,必须及时处理(处理上隅角瓦斯积聚需要留巷的除外),隅角金属棚在进入采空区前必须完成回收工作。

    3、在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区域应明确规定9个检查点的位置,并吊挂检查说明牌。
回风隅角的瓦斯传感器必须安设在高浓度瓦斯部位,距帮大于200mm,距顶小于300mm。因移动支架、风幛、风筒等因素影响瓦斯传感器的可靠性时,在安全员监督下由瓦检工负责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的悬挂,未经瓦检工的同意,采煤队组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瓦斯传感器的吊挂位置。
    4、采煤工作面每班的跟班队干必须指定人员负责采煤工作面风幛维护、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的保护工作,保证风幛、瓦斯传感器正常使用。
    5、采煤工作面及采空区内,严禁出现大面积空顶现象。采空区顶板不能随采冒落的,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采煤工作面不得生产。当采煤工作面内及与工作面相连的采空区空顶超过0.5m3、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产处理,否则以瓦斯超限作业查处。

六、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时的瓦斯管理
    1、矿生产部门必须加强采煤工作面矿压的观测和预报工作,在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前通知各业务管理部门预测结果,安排队组提前做好工作面超前维护工作。
    2、根据采煤工作面矿压及瓦斯涌出情况的预测,在采煤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出采煤机的截煤速度。在采煤工作面预报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处设置明显标志,并编号管理。
    3、在来压(特别是初次来压)前,由矿生产部门组织通风、机电、安全、监测等相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各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三定”处理检查出的问题。
    4、来压期间,采煤队组生产时必须尽可能降低采煤机割煤速度,减少落煤的瓦斯涌出量。矿机电部门必须加强采煤工作面的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杜绝出现失爆现象。
    5、由矿生产部门负责在采煤工作面预报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处设置明显标志,并编号管理。
    6、在矿压显现(特别是初次来压)前,通风部门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增大采煤工作面的供风量,提高风排瓦斯的能力;监测部门对采煤工作面各瓦斯传感器调校一次,确保监测准确可靠。
    7、在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前,通风部门要对来压期间的瓦斯涌出变化情况进行一次预测,并建立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瓦斯涌出分析记录。

七、易积聚点的瓦斯管理
    1、从掘进、采煤等生产工艺上严格控制宽帮、高顶及盲巷的出现。
    2、加强已存在的高顶、宽帮、煤仓、密闭、微风点等易积聚瓦斯点的瓦斯检查,实施挂牌编号标准化管理。
    3、井上、下煤仓及运煤沿线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瓦斯积聚超限。
八、瓦斯检查点的布置和检查内容
    1、瓦斯检查点的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应包括矿井及采区回风、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 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以及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必须纳入检查的范围。
    2、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安全员、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入井还必须同时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
    3、重点检查内容,队长以上干部下井,应检查沿途瓦斯情况,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并盯在现场处理,干部填卡必须填清沿途和工作面瓦斯情况。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安全员负责本队组工作责任范围内或本人工作地点的巷道、硐室和使用或检修中的机电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空气中的瓦斯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组织处理。采煤队跟班付队长(或班长)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悬挂在本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采、掘机司机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设置于采、掘机规定的位置上。爆破作业过程中;爆破工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及时认真填写记录;瓦斯检查员应对所负责区域每个检查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温度进行检查,另外对有一氧化碳气体涌出的地点还应检查一氧化碳气体,并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 “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生产队组当班工长应每班三次对工作面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对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应随时进行检查,对瓦斯检查员提出的整改方案要积极组织实施。通风科干部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巡回图表,审查瓦斯检查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
    4、问题处理:各检查人员发现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限后,必须立即与现场带班人员取得联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汇报矿调度,督促协助通风科进行处理。
    5、检查次数
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使用中的瓦斯抽放钻场、抽放泵房,每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
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设专人经常检查,
本班无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临时闭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或巷道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防火墙(密闭)外栅栏处、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6、循环路线:每月月初由瓦斯队队长负责制定瓦斯(二氧化碳)巡回检查图表,生产中根据巷道变化及时更改;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循环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
    7、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班中前后一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
    无特殊情况,瓦斯检查员不得随意改变检查路线以及提前或推后检查时间。
    通风科长必须每月审查一次瓦斯检查巡回图表(月中变更也要及时审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九、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制度
    1、瓦斯检查员要在现场交接班, 不得私自改变交接班地点,更不得在井外交接班。
    2、交接班时, 瓦斯检查员要分别在对方瓦斯检查循巡图表上签字认可,不得代签;
同时交班人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当班工作地点的通风瓦斯情况和所存在的隐患以及下一班需要注意的问题;如当班存在隐患,未处理完毕,当班瓦斯员不得离岗。
    3、接班后,当班瓦斯检查员要按时进入规定的检查地点,中途不得逗留。
十、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
    1、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检查巡回图表。
    2、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巡回图表上填写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并将检测内容填定在指定的“瓦斯记录牌板”上。当光学瓦斯检查仪与瓦斯传感器在同一位置的读数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时,要以读数较大者为准,同时要及时向通风科汇报。
    3、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通风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通风调度台帐”或调度日志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
    4、通风队值班干部,每班班后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巡回图表”,并在瓦斯检查巡回图表上签名和签注审阅时间,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5、生产队组当班跟班干部要在“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字,对图表上及瓦斯检查员所反映和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处理。
    6、通风科每天将一个圆班内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特殊工作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进行综合,填写到“瓦斯检查日报表”上(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取一个圆班的最大数值)。
    7、通风科值班干部要认真审核当日“瓦斯检查日报表”的内容,在确认日报表准确无误后,报送通防副总、总工程师、矿长进行审核。对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偏高或涌出异常的地点,通风科要制定具体措施,及时组织处理。
十一、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
    1、采掘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全值的95%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
    2、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5%,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
    3、采掘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
    4、通风科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
十二、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测仪、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仪器发放范围:全矿队级以上下井干部、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监控工、瓦斯检查员。
    3、瓦斯检查仪器必须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4、正常使用的仪器必须按规定10天送襄垣调校中心调校一次,半年送长治市煤矿安全仪器检测中心检定一次,调校记录存档保管。仪器检修人员做好仪器的日常检修工作,保证仪器准确可靠,误差在规定范围以内,仪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
    5、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准备入井的仪器进行一次详细的检查:
    6、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7、外观是否完好
    8、仪器是否可以正常开机使用,仪器配件是否齐全,光谱、刻度是否清晰,不完好、超过使用期限、误差超标或存在其它影响使用因素的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9、零点、充电电压是否符合要求,发放的仪器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光学瓦斯检测仪,光学瓦检仪是否漏气,药品是否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