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壹佰度:看看法家鼻祖如何痛批“法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10:25:05
看看法家鼻祖如何痛批“法制”


                                       看看法家鼻祖如何痛批“法制”  
  

    先瞅瞅,荀子是如何界定“法”和“圣王”关系的,至于“君”暂且放放:  
    “曷谓至足?曰:圣王。圣也者,尽伦者也;王也者,尽制者也;两尽者,足以为天下极矣。故学者以圣王为师,案以圣王之制为法,法其法以求其统类,以务象效其人。”  
    荀子采用的稳定参照系,是以“圣之伦”、“王之制”为标杆(注意和《管子·兵法篇》:“明一者皇,察道者帝,通德者王”中有关“皇、帝、王”界定的巨大分野,或者说二者不是在同一个层次去界定相同的角色),也即“隆礼重法”。这也奠定了后世的所谓“法制”思想基础。需要提醒的是,这里讲的“法制”是承接“王之制”的“法制”。
  
    而荀子对所谓的“法制社会”将会出现的乱相却有着清醒而清晰的认识:  
    “若夫非分是非,非治曲直,非辨治乱,非治人道;  
    虽能之,无益于人;不能,无损于人。  
    案直将治怪说,玩奇辞,以相挠滑也;  
    案强钳而利口,厚颜而忍诟,无正而恣孳,妄辨而几利;  
    不好辞让,不敬礼节,而好相推挤:  
    此乱世奸人之说也,则天下之治说者,方多然矣。”  
    ——荀子对“法”的总体态度是,“能之,无益于人;不能,无损于人。”无可无不可。
  
    退而求其次,权衡利弊之后,荀子还是认为如果具备下述的条件,即“不慕往,不闵来,无邑怜之心,当时则动,物至而应,事起而辨,治乱可否,昭然明矣。”
    ——当然,法制系统当中的警察、暗探、律师、法官等角色果真能真正扮演到“无益于人,无损于人”之“冷酷无情、即时反应、公正无私”的程度,“昭然明矣”可期也。不过:  
    “人君之蔽。”——源于“身不先知,人又莫之谏”,是故“主其心而慎治之”,“目视备色,耳听备声,口食备味,形居备宫,名受备号。”  
    “人臣之蔽。”——源于“逐贤相而罪孝兄,身为刑戮,然而不知”,是故“以贪鄙、背叛、争权而不危辱灭亡者,自古及今,未尝有之也。”  
    “宾孟之蔽。”——源于“以为足而饰之,内以自乱,外以惑人,上以蔽下,下以蔽上”,是故“道者体常而尽变,一隅不足以举之”,“不蔽于成积也。”  
    基于此,在《解蔽》篇的最后,荀子还是附加了一个条件:“诗云:‘明明在下,赫赫在上。’此言上明而下化也。”此处的“下和上”,“明和化”,相当程度上表明荀子对“圣之伦”之“礼”的推崇远胜于对“王之制”之“法”的重视,所以才有“隆礼重法”之说。
  
    因此,后世之学者千千万万要深刻理解何为“隆”又何为“重”,本末倒置,就会误入“严法酷吏”,即便总体上取得大的成就,也会被贴上名至实归的“暴政”标签。
    真是一语成谶,荀子两个著名的学生韩非和李斯就是走的这条路,至于“礼”的本质究竟为何,由于老师就不大明了,估计这二位更是不太清楚。
  
    然而,荀子的那个“稳定的参照系”往往是不稳定的。  
    也说明具相之下“法无尽法”,也即不要指望法制是完美的甚至代表着所谓的正义。法制越是所谓的完备,就越会出现“案直,将治怪说,玩奇辞,以相挠滑也;案强,钳而利口,厚颜而忍诟,无正而恣孳,妄辨而几利……”的场景。  
    在这种场景下,尤其“圣王”这个道德伦理标杆缺失的前提下,“法”极有可能沦为被操纵和控制甚至成为维护某种势力的暴力工具和手段,即便这个操纵或控制在程序上看是多么的公平甚或根本就看不出有什么操纵或控制的痕迹,也即便非各角色的主观意愿为之。  
    典型极致如所谓的美国“世纪大审判”以“民免而无耻”而结案。出现这种状况,无论是指责律师、法官、证人抑或陪审团等,都无济于事。比如:  
    上述参与者之一的法官。其实与其称其为法官倒不如称作法制官来得更加准确,也即这里面的法制官是作为维护或者负责程序、制度性的相对公平而存在的,其角色的担当不是对诉讼结果的公平公正负责。这同孔子“无讼”要求下的司法官之角色担当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上述参与者之二的律师。律师甚至名律师同委托者之间几乎是纯粹的代理关系,既是代理,那么维持代理的成本或门槛就会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很多时候,几乎和诉讼的事实本身没关系,那么指望诉讼的公平公正实在是勉为其难;  
    上述参与者之三的陪审团。陪审团成员被挑选、隔离只接触被过滤且被认为是客观的证据,在这个时候看似最客观的陪审团成员,要实现“无情”,“不得尽其辞”和“大畏民志”那就更难了;  
    上述参与者之四的证人。很多时候证人的既往经历或现场表现会比其亲历的事实更重要……到最后,那些参与的众多角色中究竟是谁对最终的诉讼结果负责也就模糊了,不同的案件甚至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就会因各角色强势不一,出现类似轮流坐庄而决定诉讼结果的现象。当然,在这些之外,诸如种族、舆论、习惯……都可能会影响或左右诉讼结果。因为他们都是在那个技术分割型的逻辑规则圈内打转,并且刻意地制造出一幅貌似各自不受干扰和影响的独立公正程序来。  
    其实,他们各自做得越是完美其后果可能却是越残酷的:“在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上,共有1.8万人被判处死刑,其中白人38名,占0.2%。从来没有一个白人因为强奸黑人妇女而被判死刑。……在美国联邦法院1995年以来所作出的死刑判决中,有色人种占到了74%。在谋杀案的受害者中,黑人和白人的人数相当,但自1977年以来,在被执行死刑的罪犯总数中,谋杀白人的黑人占了82%。”——摘自《2000年美国的人权纪录》。  
    如果单就上述公平公正公开的过程呈现而言,有色人种素养再差,也不致于相差如此悬殊吧。但现实就是这么残酷!而恰恰是这种所谓的表现,倒似乎更能引起一些不明就里之徒的倾羡甚至倾倒。因此,迷信法制或者说迷信西方的法制是件非常危险的事。
  
    看看前不久刚刚发生的药家鑫开车撞人后再刺死伤者一案中,为其“辩护”的那些法官、专家、官员、律师、记者、媒体及其背后的资本,简直要把荀子所言的“案直,将治怪说,玩奇辞,以相挠滑也;案强,钳而利口,厚颜而忍诟,无正而恣孳,妄辨而几利……”场景演绎到无以复加、空前绝后的地步,如此局面的产生孕育之土壤之恶劣,尤其资本势力对人性逐利执着的强化引诱,比之美国“世纪大审判”的道德沦丧败坏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不是说上述的法制本身不好,是指其存在严重的偏落、盲点以及机制上的先天缺陷。如若以此偏落的视野而固执之,更甚者还以其为标杆到处标榜美化、强势推行而不是借鉴其精华,其罪恶更深。  
    因此,必须清醒自己所持观点、方法、经验甚至高科技等的适用边界、条件和背景,这样,在不同的条件背景下的认知或应用才是对目标对象合适的。尤其应用背景更为重要,否则,就不会理解:  
    子曰:舜其大知也与!舜好问而好察迩言,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为舜乎!”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欧梯佛罗》,苏格拉底因被公诉,上法庭前,在法庭的外面遇到欧梯佛罗要以过失杀人罪揭发并起诉自己的父亲,而苏格拉底又以其特有的方式阻止欧梯佛罗起诉行为的一段辩论。提示一点,苏格拉底辩论中,在阻止方式的选择上一直是以破除欧梯佛罗心中对“法律”是唯一的神圣的最高标准这个假设,做着各式努力或者引导。  
    因对上面两句话应用时的背景不究竟,长期以来对中国社会的司法实践甚至有些被广为诟病的行为习惯或者叫劣根性造成了深远且负面的影响:  
    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上,具相化或望文生义的理解和应用“执两用中”,时过境迁之后依然对很多罪大恶极的案犯从轻处置,对很多有钱有势之徒的恶劣罪行在量刑时,以善恶取其中间的所谓慈悲怜悯名义而实施事实上的包庇,使其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反而对一些小偷小摸或无心无意过失之徒不是以教育、改造、提升为主,而是动辄上纲上线打击摧残其自信、自尊或善良的一面。这两种态度都严重阻碍人文进步;  
    另一方面,在行为习惯上,造成作人做事没原则、做老好人老死人、所谓包容实是好坏不分、所谓低调谦虚谦卑、模棱两可、不置可否、捣糨糊、窝里斗、对内狠对外忍、直至《丑陋的中国人》中的酱缸文化。尤其有清一代积累的这些行为使得国人所受的屈辱和伤害漫长而又血泪斑斑,直急得逼得鲁迅于可怕的沉默中爆发,呐喊出“不是很大的鞭子打在背上,中国自己是不肯动弹的”、“哀其不幸,怒其不争”、“月缺花残,潸然泪下”的无奈愤憾。  
    这些显然是人文的大后退而非人文的大进步,显然源于没有理解明了“执两用中”、“直在其中矣”思想精髓的顾名思义和牵强附会,更是没有“其命维新”而是不知变通、刻舟求剑、墨守成规。
  
    总之,不超越法家鼻祖,希冀法制能维护普遍的社会正义,实属奢望;不深刻理解人性本质下人文进步提升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渐进性,就会导致司法实践脱离天道人情的现实;更不会超越究竟人治好还是法制好的逻辑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