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两侧绿化效果图:法国图书定价制度的变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4:30:25

法国图书定价制度的变迁

作者:张书卿 时间:2011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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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价是出版业和图书市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争论最多的问题。目前,对图书应该实行统一书价制度还是非统一书价制度,国际上还存在不少争论。在法国,图书先后实行过三种定价制度,即“建议书价”、“纯书价”和
“统一书价”制度。

建议书价制度

    建议书价是法国的传统做法,直到1974年,法国一直实行这一书价制度。所谓建议书价是由出版商向书店提出图书的建议售价。出版商按不同季节,根据政府对物价不同的控制政策,自由地对书价提出建议。建议价一般印在书上,书店以建议价作参考,自行确定图书零售价格。但一些大的书店普遍采用低价售书的办法,吸引大批图书消费者,从而使许多中小书店面临破产的境地。因此人们对实行建议书价制度产生了怀疑,要求取消建议书价的呼声愈演愈烈。

纯书价制度

    纯书价制度是法国1979年2月针对建议书价实行的一种新的书价制度。所谓纯书价制度就是要求出版商以某一确定书价将书卖给书上,书籍上不许印出标价,从而使书上可以自由地确定图书的零售价格。图书上不标价,消费者就无法比较图书价格的高低,似乎这就可以防止消费者都涌到大书店去购买书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实行纯书价制度使大书业集团以低价售书作为竞争手段合法化,从而迅速抢占图书市场,使中小书店和专营书店境遇更加凄惨。因此,纯书价制度实行不到三年的时间就被取消了。

统一书价制度

    自1982年至今,法国对图书实行的是同一书价制度,即由出版商确定图书的零售价,并将书价印在书籍上,所有书上一律按同一书价出售,不允许随意降价或加价出售。法国图书价格分完税价和非完税价两种,一般在法国国内销售的图书实行的是完税价,而出口图书可享受非完税价。统一书价制度是根据法国1981年8月10日制定的《雅克·朗法》实行的。此法于1982年1月1日生效实施。

    统一书价,并不是绝对的书价统一,考虑到一些实际情况,《雅克·朗法》对实行统一书价还作了一些补充的规定:第一,由于销售过时(新版书进货几个月后),书上有降价5%的权利,而且只允许最多降价5%。第二,机关单位、学生家长联合会、企业和图书馆等集体购书,可自由地与批发商或书商议价购书,降价比例不限。第三,邮购俱乐部在初版图书9个月后印的图书,不受统一书价的约束,可另行确定售价。第四,进货超过6个月,出版已2年以上的图书,可自由降价出售;书商为读者提供服务,例如查询图书、邮寄图书等,不加收手续费,仍按统一书价出售(邮寄加邮资)。

    《雅克·朗法》出台后,曾遭到一些书商的反对和抵制。反对者认为该法律限制了竞争,该法律只让出版商确定图书的零售价,所以对书上不公平。最早抵制该法的是莱克莱克书业中心,该中心向国务会议上书,对政府的决定提出质疑。至1982年底,该书业中心仍然继续实行非法书价,并得到主要超级市场集团的支持。1984年5月,书业集团弗纳克又掀起了“欧洲书价运动”,抵制《雅克·朗法》。不少出版商联合起来,提交紧急诉讼案,并一致行动,停止向其供书,才迫使弗纳克停止这一活动。

    1985年3月21日,法国最高法院板斧了《关于违反雅克·朗法的惩罚条例》,国务会还办不了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对违反该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分三种方式:一是起诉,对违法行为进行民事诉讼;二是抵制,由行业组织出面对违法行为采取联合行动;三是罚款,根据罚款细则,对违法降价售书者,降价书每册可罚款600—1300法郎。

    降价售书表面上对读者有利,实际上,损害的是读者的利益。因为只有实力雄厚的书业集团和超级市场能依靠大量进货而长期实行降价售书,而这一点中小书商是不可能做到的。这样,中小书店在和这些大的书业集团和超级市场竞争中,就处于不利的地位。书业集团和超级市场为了赚取利润,更看中图书的商业性,因此,畅销书和市场看好的书将成为他们的首选,而其他的书往往被忽略。而中小书店的存在,正是对这类书发行的补充。况且,中小书店靠近消费者的居住区,为消费者提供了不少方便。一旦中小书店破产,势必将图书网店的合理分布打破,同时导致图书种类的单一化,也影响到作者创作积极性的发挥,最终消费者的利益也将受到损害。

    法国的出版热潮,很大程度上得利于这一法律。这一法律促进法国文学的繁荣和作者创作热情的发挥,使当地独立书商的生存空间大大增加,同时也使得法国的大书商不能依靠其雄厚的资金支持,利用降价销售这一招抢占法国图书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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