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兵王360118:黄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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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雅注疏》释亲,戳穿“履之从弟”及“潜善公族祖父”之神话
关于黄潜善与黄履、黄中的关系,文集、方志记载如下:
1、《朱熹集》《端明殿学士黄公墓志铭》
公姓黄氏,讳中,字通老。先有讳膺者,……建炎再造,丞相潜善公族祖父也。
2、 明《八闽通志》
选举:元符三年 黄潜善,履之从弟;
3、《嘉靖邵武府志》卷十三
黄中,字通老,履从侄孙也……从祖潜善居相府,荐中补御营使司干办公事,绍兴五年举进士。
以上三点说明,黄潜善是黄履的“从弟”、黄中的“族祖父”或“从祖”。黄潜善与黄履、黄中是不是有“从”或“族”的称谓关系呢?要解开这个疑团,我们得从记载仪礼的古代典籍中找答案。
在仪礼方面,周礼可以说是中国几千年来仪礼方面的奠基石,最早著录于《汉书·艺文志》的《尔雅》对历朝历代有着深远的影响,《尔雅注疏》是对《尔雅》的全面解释。对父系的“九族”亲属关系,《尔雅》释亲摘录如下:
父为考,母为妣。
父之考为王父,父之妣为王母。
王父之考为曾祖王父,王父之妣为曾祖王母。
曾祖王父之考为高祖王父,曾祖王父之妣为高祖王母。
父之世父、叔父为从祖祖父,父之世母、叔母为从祖祖母。
父之晜弟,先生为世父,后生为叔父。
男子先生为兄,后生为弟。
谓女子,先生为姊,后生为妹。
父之姊妹为姑。
父之从父晜弟为从祖父,父之从祖晜弟为族父。
族父之子相谓为族晜弟。
族晜弟之子相谓为亲同姓。
兄之子、弟之子,相谓为从父晜弟。
子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晜孙,晜孙之子为仍孙,仍孙之子为云孙。
王父之姊妹为王姑。
曾祖王父之姊妹为曾祖王姑。
高祖王父之姊妹为高祖王姑。
父之从父姊妹为从祖姑。
父之从祖姊妹为族祖姑。
父之从父晜弟之母为从祖王母。
父之从祖晜弟之母为族祖王母。
父之兄妻为世母,父之弟妻为叔母。
父之从父晜弟之妻为从祖母,父之从祖晜弟之妻为族祖母。
父之从祖祖父为族曾王父,父之从祖祖母为族曾王母。
父之妾为庶母。
祖,王父也。
注:“晜弟”,指兄弟。古代王父、大父都是指祖父。
《尔雅注疏》释亲第四 (【晋】 郭璞注 【唐】 陆德明音义)
【疏】释曰:案《礼记?大传》云:“圣人南面而听天下,所最先者五,民不与焉。一曰治亲。”《苍颉》曰:“亲,爱也,近也。”然则亲者,恩爱狎近、不疏远之称也。《书》曰:“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丧服小记》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以九族之亲,其名谓非一,此篇释之,故曰“释亲”。
父为考,母为妣:《礼记》曰:“生曰父、母、妻,死曰考、妣、嫔。”今世学者从之。案《尚书》曰:“大伤厥考心”,“事厥考厥长”,“聪听祖考之彝训”,“如丧考妣。”《公羊传》曰:“惠公者何?隐之考也。仲子者何?桓之母也。”《苍颉篇》曰:“考妣延年。”《书》曰:“嫔于虞。”《书》曰:“聿嫔于京。”《周礼》有九嫔之官,明此非死生之异称矣。其义犹今谓兄为孟、妹为胃,即是此例也。○妣音比。
父之考为王父,父之妣为王母:如王者尊之。
王父之考为曾祖王父,王父之妣为曾祖王母:曾犹重也。
曾祖王父之考为高祖王父,曾祖王父之妣为高祖王母:高者言最在上。
父之世父叔父为从祖祖父,父之世母叔母为从祖祖母:从祖而别世统异故。
父之孟弟先生为世父,后生为叔父:世有为嫡者,嗣世统故也。
男子先生为兄,后生为弟。谓女子先生为姊,后生为妹。
父之姊妹为姑,父之从父孟弟为从祖父,父之从祖孟弟为族父。
族父之子相谓为族孟弟,族孟弟之子相谓为亲同姓:同姓之亲无服属。
兄之子、弟之子,相谓为从父孟弟:从父而别。
子之子为孙:孙犹后也。
孙之子为曾孙:曾犹重也。
曾孙之子为玄孙:玄者,言亲属微昧也。
玄孙之子为来孙:言有往来之亲。
来孙之子为孟孙:孟,后也。《汲冢竹》书曰:“不之孟弟。”
孟孙之子为仍孙:仍亦重也。
仍孙之子为云孙:言轻远如浮云。
王父之姊妹为王姑,曾祖王父之姊妹为曾祖王姑,高祖王父之姊妹为高祖王姑,父之从父姊妹为从祖姑,父之从祖姊妹为族祖姑。父之从父孟弟之母为从祖王母,父之从祖孟弟之母为族祖王母。父之兄妻为世母,父之弟妻为叔母。父之从父孟弟之妻为从祖母。
父之从祖孟弟之妻为族祖母。父之从祖祖父为族曾王父,父之从祖祖母为族曾王母。
父之妾为庶母。
祖,王父也。孟,兄也。(今江东人通言孟。○从,并才用切。孟音昆。)
宗族:
【[疏】“父为”至“宗族”。○释曰:此别同宗亲族。《白虎通》曰:“父,矩也,以度教子也。”又为考。考,成也,言有成德。《广雅》云:“母,牧也。”言育养子也。又为妣。妣,媲也,媲匹于父。《广雅》又云:“兄,况也。”况于父。又谓之孟。弟,悌也。言顺于兄。子,孜也。以孝事父,常孜孜也。孙,顺也。顺于祖。男,任也。任家事也。女,如也。《白虎通》曰:“言如人也。”徐锴曰:“女子从父之教,从夫之命,故曰如。”姑,故也,言尊如故也。又谓之威。徐锴曰:“土盛于戌。土,阴之主也。故字从戌。”《汉律》曰:“妇告威姑。”是也。姊,咨也。以其先生,言可咨问。《说文》云:“妹,女弟也。” 又谓之胃。妾,接也。郑注《礼记》云:“闻彼有礼,走而往焉,以得接见于君子也。庶母者,父之妾也。”此皆同宗之族也。《白虎通》云:“宗者何谓也?宗者尊也,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礼记》曰:宗人将有事,族人皆侍。侍所以必有宗,何也?所以长和睦也。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也。”注“礼记”至“此例也”。○释曰:云“《礼记》曰:生曰父、母、妻,死曰考、妣、嫔”者,《曲礼下》篇文也。云“今世学者从之”者,谓从《礼记》,以父、母、妻为生之称,以考、妣、嫔为死之称。彼乃记者一家之说尔,学者胶柱,遂为生死定称,非也。故郭氏引诸文以证之。云“《尚书》曰:大伤厥考心”,《康诰》文也。云“事厥考厥长”、“聪听祖考之彝训”者,皆《酒诰》文也。云“如丧考妣”者,《舜典》文也。此皆生称考妣也。云“《公羊传》曰:“惠公者何?隐之考也。仲子者何?桓之母也”者,隐元年传文也。此即死称母也。云“《苍颉篇》曰:考妣延年”者,此亦生称考妣也。云“《书》曰:嫔于虞”者,《尧典》文也。云“《诗》曰:聿嫔于京”,《大雅?大明》篇文也。云“《周礼》有九嫔之官”者,属天官掌妇学之法者也。此皆生称嫔者也。云“明此非死生之异称矣”者,所以破先儒之说也。云“其义犹今谓兄为孟、妹为胃,即是此例也”者,举类以晓人也。○注“从祖而别世统异故”。○释曰:解所以称从之理也。从祖而别,继世分宗,其统各异,故曰从祖。○注“世有为嫡者,嗣世统故也”。○释曰:解所以称世之义也。继世以嫡长,先生于父则继者也,故曰世父。《说文》叔作未,许慎曰:“从上小。”言尊行之小也。○注“同姓之亲无服属”。○释曰:《礼记?大传》云:“亲者属也。”郑注云:“有亲者服,名以其属亲疏。”此经言亲同姓者,谓五世之外,比诸同姓犹亲,但无服属尔。○注“孙犹后也”。○释曰:言继后嗣也。《广雅》云:“孙,顺也。”许慎云:“从子从系。”系,续也。言顺续也,言顺续先祖之后也。○注“玄者言亲属微昧也”。○释曰:玄者,纟取缁之间色,色之微昧者也。亲属微昧,故曰玄孙。○注“孟,后也。《汲冢竹书》曰:不之孟孙”。○释曰:“孟,后也”,《释言》文。《У传》曰:“大康元年,汲郡民盗发魏安 王冢,得竹书漆字科斗之文。”科斗文者,周时古文也。其字头粗尾细,似科斗之虫,故俗名之焉。不,后稷之子也。孟孙,谓毁榆也。
从以上《尔雅》及《尔雅注疏》对父系亲属的解释来看,在九族(上至高祖下至玄孙)内,定义了“从”和“族”的亲属称谓关系,对子孙称谓定义到了第七代孙“云孙”。“从”和“族”定义区分十分明显,曾祖以下各辈用“从”,如曾祖父的儿子、祖父的兄弟为从祖祖父或从祖父,祖父的儿子、父亲的兄弟为从父,即世父或叔父,同祖父不同父亲的兄弟互相称为从兄或从弟。高祖父的儿子、曾祖父的兄弟以下各辈用“族”,如曾祖父的兄弟为族曾祖父,族曾祖父的儿子为族祖父,族祖父的儿子为族父,族父的儿子为族兄或族弟。族兄弟的儿子互相称为亲同姓,也就是五世之外的兄弟,要追溯到高祖父的父亲及以上才能找到共同祖先的兄弟,互相称为亲同姓。
《尔雅》及《尔雅注疏》是晋朝及以前的人写的,所说的从、族亲属称谓关系在以后有没有改变?我们看看以下各个朝代的人写的书关于“殇服”的记载(列出族亲属关系的例子):
1、《通典》卷第九十二 【唐】杜佑撰
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 郑玄曰:“祖父之从父昆弟之亲。族祖父母者,亦高祖之孙,则高祖有服明矣。” 马融曰:“族祖父,祖之从父昆弟也。族父,从祖昆弟之亲也。族祖父,亦高祖之孙。”
注:昆,哥哥;昆弟,兄弟。
2、《仪礼图》 卷十一 【宋】 杨复撰
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 族曾祖父者,曾祖昆弟之亲也。族祖父者亦髙祖之孙,则髙祖有服明矣。疏曰云族曾祖父母者,已之曾祖亲兄弟也。云族祖父母者,族曾祖父母之子,己之祖父从父昆弟也。云族父母者,族祖父母之子,己之父从祖昆弟也。云族昆弟者,族父母之子,己之三从兄弟。皆名为族族属也。骨肉相连属以其亲,尽恐相疏,故以族言之。此即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名为四缌麻。春秋传曰:同族于祢庙杜,预云谓髙祖以下。
3、《仪礼要义》 卷三十三丧服经传六
云族曾祖父母者,己之曾祖亲兄弟也。云族祖父母者,己之祖父从父昆弟也。云族父母者,己之父从祖昆弟也。云族昆弟者,己之三从兄弟。皆名为族族属也。骨肉相连属以其亲,尽恐相?,故以族言之耳。云祖父之从父昆弟之亲者,欲推出髙祖有服之意也,以己之祖父与族祖父相与为从昆弟,族祖父与己之祖俱是髙祖之孙,此四缌麻。又与己同出髙祖已上,至髙祖为四世旁,亦四世旁四世既有服于髙祖,有服明矣。
4、《仪礼节解》 卷十一 【明】郝敬撰
以下缌麻三月之人。族曾祖父母者,曾祖之亲昆弟也。族祖父母者,族曾祖父之子,祖父母之从父昆弟也。族父母者,族祖父母之子,父之从祖昆弟也。族昆弟者,族父母之子,己之三从兄弟也。
5、《仪礼通论》 卷十一下 【清】姚际恒着
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 族曾祖父母者,曾祖之亲昆弟,世所谓曾祖伯叔父母也。族祖父母者,即族曾祖父母之子,祖之从父昆弟弟,世所谓从祖伯叔父母也。族父母者,即族祖父祖之子、父之再从兄弟,世所谓再从伯叔父母也。族昆弟者,即族父母之子,已之三从兄弟也。
6、《仪礼经传》 外编卷二 【清】姜兆锡撰.
族曾祖父母者 曾祖之亲兄弟也。族祖父母者,祖父之从昆弟也。族父母者,父之再从昆弟也。族昆弟者,已之三从兄弟也。皆名为族者族属也,以其亲尽恐相疏故以族言之耳
7、《仪礼郑注句读》 卷十一 【清】纪晓岚等编着
族曾祖父母者,巳之曾祖亲兄弟也。族祖父母者,巳之祖父从父昆弟也。族父母者,巳之父从祖昆弟也。族昆弟者,巳之三从兄弟也。皆名为族族属也。
8.《读礼通考》 卷十五 【清】徐干学撰
族曾祖父母者,已之曾祖亲兄弟也。族祖父母者,已之祖父从父昆弟也。族父母者,已之父从祖昆弟也。族昆弟者,已之三从兄弟。皆名为族族属也。
以上从唐朝到清朝仪礼方面的书关于“族”的亲属称谓关系是与《尔雅》及《尔雅注疏》一致的。
现在分析黄潜善与黄履、黄中的关系。三人的世系如下:
1、黄潜善世系:黄膺——茂材——惬——其一——就生——居长——虬——亨——景 —— 潜善。 (《福建黄氏世谱?源流世系编》)
黄膺——茂材——惬——就生——居长—— 虬 ——亨——景——潜善 (刘佑平根据最著名青山派族谱)
2、黄 履世系:黄膺——茂材——推——廷嗣 —— 俶 —— 权——擢——扆——汝济——黄履 (刘佑平根据黄膺派多种族谱)
3、黄中世系(1):黄膺——茂材——推——廷嗣 —— 俶 —— 权——擢——扆——汝臣——豫——崇——黄中 (刘佑平根据黄膺派多种族谱)
4、黄中世系(2):黄膺——茂明——青——显龄——淑卿 —— 权——催——黄?——汝臣——豫——崇——黄中(《江富黄氏族谱》)
注:刘佑平提供的世系来源于《再谈黄潜善》。
根据以上青山派的族谱世系,黄潜善和黄履、黄中,往上追溯到黄茂材或黄膺才有共同的祖先,已在五世之外,根据《尔雅注疏》释亲第四所述,黄潜善和黄履、黄中是亲同姓关系,黄潜善和黄履是亲同姓兄弟,即同宗堂兄弟;黄潜善是黄中的亲同姓堂祖,即同宗堂伯(叔)祖;黄履才是黄中的族祖父。说黄潜善是黄履的“从弟”及黄中的“族祖父”或“从祖”,在古代是不成立的。出现这种谬误也许不是朱熹和写方志的人的过错,而是朱熹和写方志的人不了解黄潜善和黄履、黄中的真实关系。朱熹写有仪礼方面的书《仪礼经传通解》,朱熹是“三纲五常”这个词语的创造者,非常讲究伦理纲常,他的书中写黄潜善是黄履的族祖父,应该是他听到误传而不加考证造成的。
通过以上分析,那些说黄潜善与黄履、黄中的所谓关系证据都不能成为论证黄潜善归属的证据,包括佐证。如果还有人狡辩黄潜善与黄履、黄中的关系证据能作为论证黄潜善归属的佐证,那就验证了我在<由《黄秠墓志铭》中的黄秠少年事,试论建炎帝相祖籍>一文的猜测,黄潜善和黄中的关系是通过“认”的方式产生的,才会有黄潜善是黄中的族祖父的说法。如果是这样,黄潜善和青山派一点关系都没有,要有的话,就是上溯到十代人以上。
[ 发表时间:2007-6-26 12:32:11 ]
朱熹《仪礼经传通解》亲属记第 1 楼: 黄洪村 来自:116.21.66.200
朱熹《仪礼经传通解》亲属记
《仪礼经传通解》 卷五 朱熹
家礼六 亲属记 杂补经一
父为考母为妣(郭璞曰:礼记云生曰父母妻死曰考妣嫔今世学者从之按书曰大伤厥考心事厥考厥长聪听祖考之彛训苍颉篇曰考妣延年书曰嫔于虞诗曰聿嫔于京周礼有九嫔之官明此非死生之异称矣其义犹今谓兄为晜妹为媦即是此例)。父之考为王父父之妣为王母(如王者尊之)王父之考为曾祖王父王父之妣为曾祖王母(曾犹重也)曾祖王父之考为髙祖王父曾祖王父之妣为髙祖王母(髙者言最在上)父之世父叔父为从祖祖父父之世母叔母为从祖祖母(从祖而别世统异故)父之晜弟先生为世父后生为叔父(晜公浑反世有为嫡者嗣世统故也疏曰继世以嫡长先生于父则继世者也故曰世父说文叔作尗许慎曰从上小言尊行之小也)男子先生为兄后生为弟男子谓女子先生为姊后生为妹父之姊妹为姑(此脱一句在下文)父之从父晜弟为从祖父父之从祖晜弟为族父从祖父之子相谓为从祖晜弟(今本皆脱此句)族父之子相谓为族晜弟族晜弟之子相谓为亲同姓(从才用反下同同姓之亲无服属疏曰记云亲者属也郑注云有亲者服各以其属亲疏此经言亲同姓者谓五世之外比诸同姓犹亲但无服属尔)兄之子弟之子相谓为从父晜弟(从父而别此句合在姑之下从祖父之上)子之子为孙(孙犹后也疏曰言继后嗣也广雅云孙顺也许慎云从子从系系续也言顺续先祖之后也)孙之子为曾孙(曾犹重也)曾孙之子为玄孙(玄者言亲属?昧也)玄孙之子为来孙(言有徃来之亲)来孙之子为晜孙(晜后也汲冡竹书曰不窋之晜孙疏曰释言文束晳传曰太康元年汲郡民盗发魏安厘王冡得竹书漆字科斗之文不窋后稷之子也)晜孙之子为仍孙(仍亦重也)仍孙之子为云孙(言轻逺如浮云)王父之姊妹为王姑曾祖王父之姊妹为曾祖王姑髙祖王父之姊妹为髙祖王姑父之从父姊妹为从祖姑父之从祖姊妹为族祖姑父之从父晜弟之母为从祖王母父之从祖晜弟之母为族祖王母父之兄妻为世母父之弟妻为叔母父之从父晜弟之妻为从祖母父之从祖晜弟之妻为族祖母父之从祖祖父为族曾王父父之从祖祖母为族曾王母父之妾为庶母祖王父也晜弟也(今江东人通言晜尔雅) 右宗族。
注:以上宗族部分括号内为朱熹注解。母党、妻党部分略
[ 发表时间:2007-6-27 0:12:15 ]
朱熹的文集第 2 楼: 黄洪村 来自:116.21.66.200
朱熹的文集,版本有:《四库全书》版《晦菴集》、民国版《朱子文集》(商务印书馆,1936)、《朱熹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36)、现代版《朱熹集》( 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晦庵先生文集》(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朱熹文集版本源流考》(作者尹波、郭齐,四川大学古籍所)首次对有宋以来朱熹文集版本流传源流进行了考证,认为现存台湾故宫博物院所存宋淳熙、绍熙刻本<晦庵先生文集>,是现存朱熹生前唯一刊刻之本,并初步理清了现存20余个宋本均是宋闽浙二本的复刻修补本.。
《晦菴集》 卷九十一有黄中墓志《端明殿學士黄公墓誌銘》,“建炎再造丞相潜善公族祖父也”出自《端明殿學士黄公墓誌銘》。
[ 发表时间:2007-6-27 3:52:21 ]
五服服制第 3 楼: 黄洪村 来自:121.33.147.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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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制
服制,是指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丧服制度。按服制的规定,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分为斩衰(音崔,服三年)、齐衰(服一年)、大功(服九个月)、小功(服五个月)、锶麻(服三个月),五个等差,故称“五服”。
服制
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规定亲属范围指示亲等即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制度。它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封建统治阶级用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并用作刑事法律上判罪定刑的一个标准。
五服 中国封建社会是由父系家族组成的社会,以父宗为重。其亲属范围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后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通常称为本宗九族。在此范围内的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为有服亲属,死为服丧。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服制按服丧期限及丧服粗细的不同,分为五种,即所谓五服:①斩衰三年。用极粗生麻布为丧服,不缝衣旁及下边。②齐衰。用次等粗生麻布 ,缝衣旁及下边。按服丧期限长短,齐衰又分齐衰三年、齐衰杖期(一年)、齐衰不杖期(不执杖,一年)、齐衰五月和齐衰三月五等。③大功九月。用粗熟布为丧服。④小功五月。用稍粗熟布为丧服。⑤缌麻三月。用稍细熟布为丧服。缌麻是最轻的服,表示边缘亲属。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袒是露左臂,免是用布从项中向前交于额上,又后绕于髻。同六世祖的亲属便是无服亲了。《仪礼·丧服》章所载亲属间各种服制被后世奉为权威性的准则,历代遵行 ,但也有所变通。
斩衰三年 古礼为父斩衰三年,父在,为母齐衰杖期 ,父卒,为母齐衰三年。唐高宗上元元年( 674 ),武后请父在为母终三年服,虽下诏依行,当时并未实行。武后即帝位后,垂拱年间始著为定格。玄宗开元七年( 719 )经群臣集议,恢复旧制。二十年改修五礼,又依上元敕为母齐衰三年。宋、元沿用。明太祖以父母之恩相同,而低昂如此,甚为不情,洪武七年(1374)立为定制,子为父母皆斩衰三年。清制同。媳为舅姑、妻为夫,也皆斩衰三年。
齐衰 明以后无齐衰三年服。夫为妻(父母在不杖) ,子为出母、嫁母,齐衰杖期。古礼为庶母缌麻三月,明洪武七年改定嫡子、众子为庶母齐衰杖期,庶子为生母斩衰三年。清制同。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在室的姑、姊妹、兄弟、侄等齐衰不杖期。为曾祖父母齐衰五月。为高祖父母等齐衰三月。
大功九月 为堂兄弟、在室的堂姊妹、侄妇等。
小功五月 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再从兄弟、堂侄、侄孙、兄弟之妻、夫之兄弟等。按古礼兄弟之妻及夫之兄弟无服。唐魏徵请为兄弟妻及夫之兄弟服小功五月。宋以后沿用。
缌麻三月 为曾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再从侄、在室的曾祖姑、堂姐姑及族姑等。
女子在室与男子同服,出嫁则为本宗降服,除祖父母及曾祖父母不降外,为其他亲属皆降服一等。本宗为出嫁之女亦降服一等。母系的亲属为外亲,仅推及一世,即上推至外祖父母,旁推至母之兄弟(舅父),母之姊妹(姨母),下推至母舅之子(舅表兄弟)及两姨之子(姨表兄弟),过此即无服,且服制极轻。妻亲之中有服者仅限于岳父母及婿 ,皆服缌麻。妻的其他亲属均无服。
服制与法制 服制原属于礼的范围,详载于《仪礼》及后代的官私礼书和会典等中,但在中国古代习惯法和成文法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服制与民法 服制是调整亲属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 。无子立嗣习惯上是择立同宗有服近亲。清条例对于应继次序有明确的规定。民间习惯和历代法律都承认直系尊亲属对子女的主婚权。明令及清条例明文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 、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由于直系尊亲属为当然主婚人,子女不得违抗他们的意志,而其余亲属则无绝对支配权。唐、宋、明、清律还禁娶同宗亲属的妻子,违者离异,并按服制定罪,关系愈亲则处分愈重,娶大功以上亲属的妻子便以奸论。
服制与刑法 关于亲属间的侵犯、伤害行为,处分不同常人,不适用一般条文,而是根据亲疏和尊卑长幼之序,制定了一系列特殊规定。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亲则定罪愈轻,反之,卑幼杀伤尊长,关系愈亲则处分愈重。奸非罪不论尊卑长幼,关系愈亲则处分愈重。亲属间的盗窃罪亦不同凡人,减等治罪,关系愈亲则罪刑愈轻,关系愈疏则罪刑愈重。治罪轻重既以亲疏尊卑长幼为准,服制就成为裁定罪刑的标准之一。早在晋代即按服制定罪。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皆沿用此原则,按祖父母、父母、子孙、期亲、大功亲 、小功亲、缌麻亲种种不同身分,区别罪刑,详细规定于条文中。《元典章》有丧服图六。明、清两代将丧服图列入法典卷首,凡八图:丧服总图、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图、妻为夫族服图、妾为家长族服图、出嫁女为本宗降服图、外亲服图 、妻亲服图及三父八母服图。图后又有《服制》一卷,按五服分门别类,将持服的亲属一一列举,反映出法律极端重视服制。止外祖父母服止小功,但因服轻义重,在刑法上与本宗期亲尊长(伯叔父母、姑)同论。唐、宋、明、清律:外孙詈骂、殴杀、谋杀外祖父母,按侄犯伯叔父母、姑治罪,外祖父母殴杀外孙,则与伯叔父母、姑殴杀侄同罪。因外祖父母服止小功,所以上述有关期亲尊长各条条文内,都将“外祖父母”字样明确列出。
礼与法 服制在中国古代法律上的重要性不仅说明古代法律极端重视家族,重视伦常,也可看出礼、法二者关系密切 ,即以法律制裁来维持礼教 。明太祖制定明律时就说 :“此书首列二刑图,次列八礼图者,重礼也。”
[ 发表时间:2007-6-27 16:10:08 ]
《通典》礼典 五服摘选第 4 楼: 黄洪村 来自:121.33.147.248
《通典》礼典 五服摘选
●卷八十八·礼四十八·沿革四十八(凶礼十)
◎五服年月降杀之一
○斩缞三年
周制,子为父,父至尊也。诸侯为天子,天子至尊也。
○孙为祖持重议
○孙为庶祖持重议
○嫡孙亡无後次孙为祖持重议
○嫡孙持重在丧而亡次孙代之议
注:縗 cuī〈名〉(形声。从糸( mì),衰声。本义:古代丧服,用麻布制成,披在胸前) 同本义。亦作“衰”。
●卷八十九·礼四十九·沿革四十九(凶礼十一)
◎五服年月降杀之二
○齐缞三年
周制,父卒为母。
周制,母为长子,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周制,祖父卒而後为祖母後者三年。(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
○後妻子为前母服议(前母卒在异国)
○前妻被掠没贼後得还後妻之子为服议
○为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议(晋 宋 後魏)
○齐缞杖周
周制,父在为母周,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年然後娶,达子之志也。
周制,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贵终也。
周制,为妻,妻至亲也。
○父卒母嫁复还及庶子为嫡母继母改嫁服议
○父在为出母服议
○父卒为嫁母服
●卷九十·礼五十·沿革五十(凶礼十二)
◎五服年月降杀之三
○齐缞不杖周
周制,为祖父母周,至尊也。
○齐缞三月
周制,寄公(失地之君也。)为所寓服齐三月,言与众人同也。
周制,庶人为国君。
周制,继父不同居者。(尝同居,今不同居也。)
周制,曾祖父母。何以齐三月?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周制,大夫为宗子,不敢降其宗也。
周制,诸侯大夫之臣为旧君服。
周制,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服齐三月,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卷九十一·礼五十一·沿革五十一(凶礼十三)
◎五服年月降杀之四
○大功殇服九月七月(不为殇议附)
周制,丧服:“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
周制,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
○大功成人九月
周制,为姑姊妹女子子人者大功,以出也。(出必降之者,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为从父昆弟。(其姑姊妹在室亦如之。)为人後者为其昆弟,何以大功?为人後者降其昆弟。
周制,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父在则同,父没乃为父後者服周也。)侄,丈夫妇人报。
周制,同母异父昆弟相为服。
○为众子妇
大唐贞观十四年,加与兄弟子妇同为大功九月。
●卷九十二·礼五十二·沿革五十二(凶礼十四)
◎五服年月降杀之五
○小功殇服五月
周制,为叔父、嫡孙、昆弟、大夫之庶子为嫡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马融曰:“本皆周服,下殇降二等,故小功也。”)为人後者为其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马融曰:“成人服大功也。长殇降一等,故小功也。”)为夫之叔父之长殇。(郑玄曰:“不见中殇者,明中从下也。”马融曰:“成人大功,长殇降一等,故服小功也。”)为昆弟之子、女子子、为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马融曰:“伯叔父母为之服也。成人在周,下殇降二等,故服小功也。”陈铨曰:“妻为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与夫同。”)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马融曰:“人故还为侄,祖为庶孙,成人大功,长殇降一等,故小功也。言丈夫妇人者,明姑与侄、祖与孙疏远,故以远辞言之。”雷次宗曰:“前大功章为侄已言丈夫妇人,今此自指为庶孙言,不在侄。”)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马融曰:“大夫以尊降,公之昆弟以尊厌,大夫子以父尊厌,各降在大功,长殇复降一等,故复小功也。大夫无昆弟之殇,此言殇者,关有罪若畏厌溺,当殇服之。”郑玄曰:“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在小功,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也。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无母服,无所见也。大夫之子不言庶者,关嫡子亦服此殇也。又云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则知公之昆弟犹大夫也。”)大夫之妾为庶子之长殇。(马融曰:“除嫡子一人,其馀皆庶子也。男女有成人,同在大功。长殇降一等,故小功也。不言君者,殇贱,见妾亦得子之也。”郑玄曰:“君之庶子也。”)
○小功成人服五月
周制,为从祖祖父母、(马融曰:“曾祖之子,祖之昆弟也,正服小功。”)从祖父母,报。(马融曰:“从祖祖父之子,是父之从父昆弟也。云报者,恩轻,欲见两相为服,故云报。”郑玄曰:“祖之昆弟之亲也。”)为从祖昆弟。(马融曰:“俱曾祖孙也,於己为再从昆弟。同出曾祖,故言从祖昆弟。正服小功也。”郑玄曰:“父之从父昆弟之子。”陈铨曰:“从父祖之子,同出曾祖也。”)从父姊妹、(马融曰:“伯叔父之女。”)孙人者。(郑玄曰:“孙者,子之子也。女孙在室,亦大功也。”马融曰:“祖为女孙人者降一等,故小功也。”)为人後者为其姊妹人者。(马融曰:“在室者齐周,人大功。以为大宗後,疏之,降二等,故小功也。不言姑者,明降一体,不降姑也。”郑玄曰:“不言姑,举其亲者而恩轻者降可知也。”陈铨曰:“累降也。姑不见者,同可知也。犹为人後者为其昆弟,而不载伯父,同降不嫌。”)为外祖父母小功,以尊加也。(马融曰:“母之父母也。本亲缌,以母所至尊,加服小功,故曰以尊加。”)为从母,丈夫妇人报。(马融曰:“母之姊妹也。言丈夫妇人者,异姓无出入降,皆以丈夫妇人成人之名名之也。”)小功者,以名加也,外亲之服皆缌也。(郑玄曰:“外亲异姓正服不过缌。丈夫妇人,姊妹之子,男女同。”马融曰:“外祖、从母,其亲皆缌也。以尊名加,故小功也。”雷次宗曰:“夫二亲恩等,而中表服异。君子类族辨物,本以姓分为判,故外亲之服不过於缌。於义虽当,求情未惬,苟微有可因,则加服以伸心。外祖有尊,从母有名,故皆得因此加以小功也。舅情同二人,而名理阙无,因故有心而不获遂也。然情不止於缌,亦以见於慈母矣。至於馀人,虽有尊名而不得加者,服当其义,情无不足也。”)为夫之姑姊妹,娣姒妇,报。(尔雅云:“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郑玄曰:“夫之姑姊妹,不殊在室及嫁,因恩轻,略从降也。”马融曰:“妻为夫之姊妹服也。娣姒妇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长稚自相为服,不言长者,妇人无所专,以夫为长幼,不自以年齿也。妻虽少,犹随夫为长也。先娣後姒者,明其尊敌也。报者,姑报侄妇也。言妇者,庙见成妇,乃相为服。”王肃曰:“按左氏传曰,鲁之穆姜,晋子容之母,皆有稚妇为娣妇,长妇为姒妇。此妇二义之不同者。今据传文与左氏正合,宜即而从之。”)传曰:“娣姒妇者,弟长也,何以小功也?以为相与居室中,则生小功之亲焉。”(蜀谯周曰:“父母既殁,兄弟异居,又或改娶,则娣姒有初而异室者矣。若不本夫为论,唯取同室而已,则亲娣姒与堂娣姒不应有殊。经殊其服以夫之亲疏者,是本夫与为伦也。妇人於夫之昆弟,本有大功之伦;从服其妇,有小功之伦;於夫从父昆弟,有小功之伦;从服其妇,有缌麻之伦也。夫以远之而不服,故妇从无服而服之。然则初而异室,犹自以其伦服。”)
周制,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庶孙、姑姊妹女子子士者。
大唐贞观十四年,侍中魏徵奏:“众子妇旧服小功,今请与兄弟子妇同为服大功九月。”
周制,君母之父母从母小功,(郑玄曰:“君母,父之嫡妻也。从母,君母姊妹也。”马融曰:“君母者,母之所君事者。从母者,君母之姊妹也。妾子为之服小功也。自降外祖服缌麻,外无二统者。”)从服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不在则不服。
○嫂叔服
周制,嫂叔不相为服。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也?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故名者,人理之大者也,可无慎乎!
○缌麻殇服三月
周制,为庶孙之中殇。
周制,从祖昆弟之子。(族父母为之服也。再从兄弟之子者也。)为曾孙。(孙之子也。)为父之姑。(谓孙为祖父之姊妹。)为从母昆弟,(马融曰:“姊妹子相为服也。”)皆缌,以名服也。(马融曰:“以从母有母名,以子有昆弟名。”)为婿缌,报之服也。(马融曰:“从女来为己服缌,故报之以缌也。”)为妻之父母缌,从服也。(马融曰:“婿从妻而服缌也。”)为姑之子缌,(外兄弟也。)报之也。为舅缌,从服也。(从於母而服也。)
○缌麻成人服三月
周制,为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郑玄曰:“祖父之从父昆弟之亲。族祖父母者,亦高祖之孙,则高祖有服明矣。”马融曰:“族祖父,祖之从父昆弟也。族父,从祖昆弟之亲也。族祖父,亦高祖之孙。”)为从祖父从祖姑姊妹适人者,报。(马融曰:“从祖姑姊妹,於己再从,在室小功,适人降一等,故缌也。”)庶孙之妇。(马融曰:“祖父母为嫡孙之妇小功,庶孙妇降一等,故服缌。”)外孙。(马融曰:“女子子之子。”)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缌,以其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马融曰:“承父之体,四时祭祀,不敢申私亲服,废尊者之祭,故服缌也。”)有死於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是以服缌也。
周制,贵臣贵妾缌,(马融曰:“君为贵臣贵妾服也。天子贵公,诸侯贵卿,大夫贵室老。贵妾谓侄娣也。”
周制,为甥。(姊妹之子。)甥者何也?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何以缌?报之也。(马融曰:“甥从其母而服己缌,故报之。”)
周制,为舅之子缌,报,(马融曰:“姑之子为舅之子服,今之中外兄弟也。”)从服也。(马融曰:“从其母来服舅之子缌。”)为夫之诸祖父母,报。
○舅之妻及堂姨舅(大唐)
○两妾相为服(晋)
●卷九十四·礼五十四·沿革五十四(凶礼十六)
◎奔丧及除丧而後归制(周 晋)
凡奔丧,齐缞望乡而哭,大功望门而哭,小功至门而哭,缌麻即位而哭。
[ 发表时间:2007-6-27 17:11:43 ]
庭坚族侄,本是状元郎,因庭坚禁锢,降至第四第 5 楼: 黄洪村 来自:116.21.66.159
《宋人传记资料索引》:黄次山,一名彦平,字季岑,丰城人,得礼子。宣和元年试国学第一,以族父庭坚名在禁锢、抑置第四。
以此推理:如果黄潜善是黄中的族祖父,绍兴五年,黄潜善还没被追复,黄中会中榜眼吗?肯定中不了,应在第四以后。
[ 发表时间:2007-7-7 12:11:24 ]
黄中的仕途没有受影响第 6 楼: 黄卫东 来自:124.118.16.251
一、汪伯彦罢相后迅速起用
⑴史部/編年類/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三十五
欽定四庫全書: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巻三十五:宋 李心傳 撰
建炎四年秋七月(按是月辛丑朔)……甲寅詔汪伯彦張澂錢伯彦邵溥並許便居以檢正都司檢舉也初伯彦等三人以散官永峽州安置而澂分司居衡州至是用徳音皆復之。
⑵史部/編年類/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四十六
欽定四庫全書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巻四十六:宋 李心傳 撰
八月乙丑朔……己巳責授寧逺軍節度副使汪伯彦復正議大夫提舉臨安府洞霄宫以參知政事張守言其才可用也後四日遂以伯彦為觀文殿學士江東安撫大使兼知池州。
⑶史部/編年類/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六十
欽定四庫全書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巻六十:宋 李心傳 撰
紹興二年十有一月戊午朔……辛未廣東經畧使汪伯彦始受命時?宼謝寳以衆數千攻博羅縣伯彦遣官兵募土豪與戰各有勝負寳乞就招士民言逺人不諳戰守願從賊請以安人情伯彦以便宜授寳承信郎賊遂散(熊克小歴云詔伯彦知廣州未拜會盗數萬侵廣東圍城邑郡人相率請伯彦討賊伯彦乃出領帥事既而賊亦遁去此蓋汪藻撰伯彦墓碑之詞非其實也今以伯彦自奏招安事修入狀在日歴明年四月二十八日中興聖政上曰朕嘗思創業中興事殊祖宗創業固難中興亦不易中興又須顧祖宗已行法度如何壊者欲振墜者欲舉然大不容易此實艱難朕不敢不勉也臣留正等曰創業中興殊未可以難易分也蓋削平僭叛混一區宇與夫救溢扶衰重光基緒自非明聖之主負大有為之志安能辦是功業哉太上皇帝因論創業之難而深念中興之不易且欲勉强而力行故能撥亂反正中興炎祚三紀之間方内晏然蓋大有為之志已先定於圖復之初矣)
⑷史部/編年類/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六十一
欽定四庫全書
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巻六十一:宋 李心傳 撰
紹興二年十有二月丁亥朔
庚寅廣東經畧司言海賊柳聰已受招詔補承信郎充經畧司海上捉捕盗賊聰為盗久有舟數十徒黨數百人往來廣福雷瓊欽髙南恩諸州境上至是愈熾帥臣汪伯彦言已遣官說諭歸業故有是命。
⑸史部/編年類/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六十九
欽定四庫全書
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巻六十九:宋 李心? 撰
紹興三年冬十月壬午朔……
詔觀文殿大學士汪伯彦端明殿學士董耘梁揚祖龍圖閣直學士耿延禧保静軍承宣使提舉萬壽觀髙世則編類元帥府事蹟以付史館用祠部貟外郎兼著作郎虞請也其後悉以書聞惟伯彦所著中興日歴最備。
⑹史部/編年類/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一百七十六
欽定四庫全書
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巻一百七十六:宋 李心傳 撰
紹興二十七年(歲次丁丑金海陵王亮正隆二年)春正月(按是月戊辰朔)……壬寅……上謂宰執曰大抵先歴知縣諳政事然後付之一郡必優為之朕頃在河北見汪伯彦治郡全不費力以其經歴多事皆通曉向來俞俟知紹興亦然今周葵止因昨在言路好論事遂得虛名魏良臣力薦之及治郡乃不職與宫觀宜矣沈該等曰汪伯彦河朔事至此盖三十餘年上記人之善久而不忘如此。
二、黄潜善罢相非高宗本意,对其亲属影响不大。
⑴卿力陳造膝之言自執罔功之咎移股肱者固非朕意作耳目者言皆汝尤
史部/職官類/官制之屬/宋宰輔編年錄/卷十四
己巳黃濳善汪伯彦竝罷相(濳善觀文殿大學士知江寧府伯彦觀文殿大學士知洪州)濳善罷左僕射制曰朕罹國大艱遭家不造興衰撥亂佇上天悔禍之期扶顚持危賴四鄰交修之助大臣失職公議靡容用詔羣工式孚渙號(具官黃濳善)蚤繇時望被遇兩朝託備藩維逮參法從唱義師於社稷阽危之日扶國歩於軍民震蕩之中佐佑朕躬嗣興大統儀圖舊德正位宰司方深倚注之懷共底丕平之業戎虞未殄邊遽實驚匹馬?塵六師遠將衣冠頓仆郡邑荒殘其誰之愆惟爾不任朕方下罪己之詔庶謝無辜之民卿力陳造膝之言自執罔功之咎移股肱者固非朕意作耳目者言皆汝尤俾解繁機時惟衆允紬書祕殿作屏大邦肆加體貌之崇増重蕃宣之託於戲進退必由其道持躬惟古義之師富貴不離其身勞謙應有終之吉往祇休命益壯遠猷。
⑵黄潜善罢相后,其子似乎并未夺职,并于紹興五年秋七月复职。
史部/編年類/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九十一
欽定四庫全書
建炎以来繋年要録巻九十一:宋 李心傳 撰
紹興五年秋七月壬申朔……戊子……右承直郎黄秠令吏部差虔州録事參軍宰相張浚言臣頃建炎之初擢預郎曹實出宰相黄潛善樞宻汪伯彦之薦潛善以謬戾得罪死於貶所骨骸未覆貲産凋零其子秠仕宦不競殆無餬口之計臣愚欲用初除樞宻院事合得有服親一名差遣恩例陳乞秠差遣一次上推陛下廣覆包涵之仁下全微臣朋友故舊之分故有是旨。
⑶紹興三年十有二月黄潜善的女婿仍在职,曾为國史實録院編校官。
史部/編年類/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七十一
欽定四庫全書
建炎以来繫年要録巻七十一:宋 李心傳 撰
紹興三年十有二月辛巳朔丙午殿中侍御史常同言……新廣西提鹽胡升浮薄晚進因婦翁黄潜善擢為編修官潜善誤國得罪天下豈容其壻尚玷選擢……於是大亨等十三人皆罷。
胡升(升字子上括蒼人紹興閒官湖北提舉)仙都山:鼎湖不可見巍然但孤峯特立亘萬古氣壓諸山雄黄帝乆得仙游行跨飛龍至今世俗傳尚指輦路通頗如昇天檜追求白鹿蹤常言貴荒唐厥見真兒童顧惟此山竒實宜仙所宫水聲来泠風和以萬本松客枕乆未穩笙簫滿虛空頗疑九成音不在二典中但恐蚩尤旗曄曄舒長虹雖能獨不死忍視斯民窮君看涿鹿戰萬古蒙其功鼎湖何足道帝德彌蒼穹(仙都山志)。
据“集部/別集類/明洪武至崇禎/方洲集/卷十八,句容縣五顯靈官廟碑”记载:五顯之始紀傳不聞姓氏無所於考宋大觀中始賜廟額曰靈順宣和間封矦淳熈中加封公理宗朝改封八字王號有降誥勅御書等事載國史實録院編校官胡升所撰星源志自是以後祠廟寖廣香火之盛?與道釋神等雖偏州曲縣皆知其名號必其生有能為民作福而死可祭於大烝者後世既失其真而遂以疑傳耶若其感之或通質之或驗則亦其平日之精明不撓所謂使人齋明盛服以承祭祀猶有浩然獨存者歟況盈天地間莫非此理故神之靈不特有廟之地皆可禱也句容舊有神祠於縣治東淳祐中以卑隘不安於神共遷於髙爽民水旱疾疫必相與禱之其感質尊祀者若子孫之仰祖禰焉元季燬於兵燹故址没入民居宣徳甲寅邑士朱以文等六十四人謀舉廢典召故守廟者考實舊制以令於鄉人朞月盡復所侵地募民得錢數 萬緡乃立垣墻置門屏作靈?殿肖神像而中處之輔以華光靈應樓閣前後左右一望周洽宏麗壯偉視昔數倍而民益向信之矣此其萃誠敬致感孚盖有出於威靈氣焰之外者夫豈待動之以禍福而後能哉或者乃謂甲寅之嵗神降於民家言人禍福民用大懼廟始復故夫鬼神以?默為徳有嘯於梁而觸於躬殆春秋所謂用物精多則魂魄强者矣豈神之謂乎不然則城域之異氣慿於人而假之言否則傳之者妄也。
“集部/別集類/明洪武至崇禎/懷星堂集/卷三十,蘇州五顯神廟記”:造化之數五為大紀爰自三才奠居而五行効用象於天為五緯形於地為五物麗於人為五徳貫幽明而共徹質鬼神而無疑者也五物之神其在於上為五天帝所謂靈威仰赤熛怒白招矩汁光紀含樞紐而配於人帝所謂太昊炎帝少昊帝嚳黄帝官神所謂勾芒祝融蓐收??后土其致一也明堂既祀上帝而小宗伯又曰兆五帝於四郊皇朝既祀星岳於郊墟又為五顯専祠於他山亦其義歟五顯所起未審前聞世所傳祖殿靈應集云與天地同本始年逮光啟降於婺源王瑜家語邑人麋至嘗血食于此於是建宇棲之功祐丕格邑人依怙初名廟為五通大觀以後累封王秩昉有五顯之稱宋迪功郎國史實録院編校文字胡升所作星源志則疑?要不載姓氏而推本於五氣亦近雅論升又辨五通之説按李覯作五通祠記主在報徳不知其他此云政和已廢五通宣和始封五顯審爾則非五通明矣又佛典則為華光蔵菩薩之化夫自執一者觀之以為神祇鬼判然不相謀也且三皇二帝固皆人鬼何亦麗於是乎聖既有之賢亦宜然葢一元合分精英旁魄或於天或於地或於人無不可者惟圓機者其知之矣呉郡行祠未的所始或曰始於建炎即織里橋南朱勔舊苑地為之嘉熈中比丘圓明重建正殿寳祐甲寅通復鼎新又増大雄殿於東序景定以後正知善已繼新三門兩廡以逮行日踵持月有閱經之?嵗脩慶佛之儀入至元間日又勸善男子孫子發與弟子榮特建華光前閣元貞衆力復成後閣大徳中如海購地拓廣再置呉江田為長明燈油及贍衆費延祐丁已寓公葉武徳又作圓通殿此皆延祐七年呉江州儒學教授顧儒寳記平江萬夀靈順行祠所述也暨入皇朝嗣者不弛而嵗久頽燹正徳初同守李公恒聴訟於是乃加葺飾更剏傑閣今主僧某來謁予記於戲以神之靈貫三才通古今遵乎上而信徵諸下而従衆既歸止徒宜?持予敢従民以徼于神尚有異休如水以沛如火以光翊聖圖煦生類以昌于無疆哉。
⑷黄中得榜眼乃在潜善子复职之后。
史部/編年類/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九十三
欽定四庫全書
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巻九十三:宋 李心傳 撰
紹興五年九月辛未朔……乙亥上御射殿賜進士汪洋等(洋初見三年三月) 二百二十人及第出身時右修職郎黄中對策言陛下貴為天子富有四海而兩宫北狩闕然温凊之奉者十年於此矣……詳定官中書舎人胡寅等定中為首選輔臣奏中係有官人上問故事如何沈與求曰臣聞皇祐元年沈文通考中第一仁宗曰朕不欲以貴胄先天下寒畯遂以馮京為第一文通第二上曰可用此故事遂擢洋為第一。(紹興三年三月丙辰朔……甲子…明殿學士知建康府趙鼎為江西安撫大使兼知洪州鼎過信州舉人汪洋方志學之嵗裁書謁鼎鼎喜遂與偕行洋玊山人也。)
[ 发表时间:2007-7-12 3:14:18 ]
卫东宗亲理解是否有误?第 7 楼: 黄洪村 来自:121.32.83.56
一、关于汪伯彦罢相后迅速起用
《宋宰辅编年录》卷十五:
绍兴元年八月,参知政事张守荐旧相清远节度副使汪伯彦之才可用,诏复提举洞霄宫,寻复观文殿学士,除江东安抚大使兼知池州。守因荐汪伯彦不当,为侍御史沈与求所论罢政。既而右司谏韩璜亦论伯彦不可用,诏罢之,依旧提举洞霄宫。
是岁八月,参知政事张守荐汪伯彦之才可用,侍御史沈与求论守所荐不当,守遂罢政。初,伯彦以宰相败事,责永州安置。秦桧尝在其席下读书,及为相,荐其才,复正义大夫;俄复观文殿学士、江东安抚大使兼寿春府、卢和等州安抚使知池州。清议不容,沈与求言其误国,不可复用。遂改除提举洞霄宫。二年秦桧再荐伯彦知庐州。四年,臣僚言其罪,落职罢之。七年,桧再荐,复资政殿大学士。九年,桧专国,遂复观文殿学士知宜州。又拜检校少傅、保信军节度使致仕,加开府仪同三司。十一年四月,伯彦卒于衡州,赠少师,谥忠定。上念河北之旧,赐其家银绢一千匹两,添差其亲戚二人差遣。
注:清远应是宁远之误。
张守被罢的代价是并没有使汪伯彦提升,节度副使和提举洞霄宫都是闲差。
可以说汪伯彦是秦桧的师傅,汪伯彦罢相后迅速起用,完全是秦桧一手操办的。
二、黄潜善罢相,对其亲属影响极大。
1、黄潜善罢相制,只能说明为高宗的替罪羔羊。
2、卫东宗亲似乎没有理解张浚以自己的荫补名额荐黄秠的一段文字的意思。黄潜善罢相后,黄秠只剩右承直郎一个官位,仕宦不競,收入极低,难以糊口。宋朝职官分官、职、差,承直郎只是一个官位,入殿阁是职(如某某殿大学士、某某阁直学士、待制等)、虔州录事参军是差。黄秠在黄潜善罢相后无职无差,故有张浚所说的仕宦不競。如果说对黄秠影响不大,张浚何必多此一举。
3、新广西提盐胡升就因为是黄潜善的女婿才被罢。
4、黄中因黄潜善的缘故五年没有被提升,才在绍兴五年考进士。一中榜眼,立即提升为左奉议郎,授保宁军节度推官。
不知卫东宗亲是否断章取义,得出黄潜善罢相对其亲属影响不大的结论?
[ 发表时间:2007-7-12 7:46:42 ]
宋朝官职制度(转载)第 8 楼: 黄洪村 来自:121.32.83.56
楼上提到的官、职、差来源:
宋朝官职制度
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
宋朝政治体制的主要特点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体现在职官制度上,有五大特点,即中央集权、皇帝集权、百官权力分散、重文轻武和军事上内重外轻。宋朝的政治体制演变,以元丰(宋神宗年号)改制为界限,改制前与后各为一阶段,南宋又为一大阶段。
(一)中枢机构的演变
宋朝中枢机构为“二府制”,即设中书和枢密院两个机构“对持文武二柄,号为二府”。二府制的特点就是文武分权。
宋朝的“中书”,与唐朝的“中书门下”性质相同,是宰相办公的地方。中书之外,尚书、门下两省名号虽存,但已成外朝,不是宰相机构。
宋初,沿袭唐朝后期制度,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为宰相,而以参知政事为副相。从尚书丞。郎到三师皆可加此等衔为宰相或副相。尚书令、侍中、中书令等三省长官,品高位重常“缺而不置”。
元丰改制,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事,为首相;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事,为次相。名义上恢复三省,实际上趋于一省,次相以兼中书侍郎因请旨而更接近皇帝。副相,包括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和尚书左、右丞。徽宗时,一度将首相改为太宰,次相为少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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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初年,以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并改为参知政事为副相,废尚书左、右丞官。从宰相官称来看,三省已并为一省。孝宗时,索性将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改为左、右丞相,参知政事未变(左。右丞相,唐玄宗时为尚书省长官,宋为中书的长官)。
宋朝还有一些特殊宰相官称。蔡京权势最盛时曾任“太师总领三省事”,文彦博、吕公著曾以元老任“平章军国重事”和“同平章军国重事”。南宋韩侂胄当权时,曾任“平章军国事”。他不用军国“重”事称号,因为加上“重”字测权力受限制,只能过问重事;用“同”则权力不专⑴。蔡、韩的称号都是权臣耍弄权术的一种伎俩,并非宋朝常制。 枢密院的由来,也不一般。唐朝有左、右内枢密使,向由宦官担任。唐朝后期的枢密院是在三省之外复有一省,内枢密使是在宰相之外复有宰相,是正常国家机构之外的多余机构,是君主专制制度下宦官擅权的产物。唐末朱温在夺取政权之前,把掌握朝廷实权的宦官杀掉,改用文士为枢密使;同时使枢密使由全面掌权改变为专管军事。宋朝继承了五代的制度,也设立了专管武事的枢密院这一机构和枢密使这一职官。二府制下枢密使的设置,分了宰相的权,形成文武分权;同时又侵夺了原来专管军事的兵部的权力,宋朝枢密院长官自称“本兵”。 国*学*参*考
枢密院长官的官称,宋初为枢密使和枢密副使,或称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签书(署)和同签书枢密院事。元丰改制,专用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等官称。改制时,曾讨论枢密院机构是否继续存在,有人建议把权力合并于兵部。神宗强调祖制,他说:“祖宗不以兵柄归有司,故专命官统之,互相维制,何可废也?”⑵因而元丰改制时唯独把枢密院这一机构保留了下来。宋朝的枢密使、知枢密院事照例用文人充任,副职有时用武人,充分体现了重文轻武的政制特点。
宋朝有“宰执”这一提法,是宰相和执政的合称。宰指宰相,只限于同平章事、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和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以及南宋的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和左、右丞相等首相和次相。副相包括参知政事,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与枢密院正副长官,合称“执政”。
宋初,中书和枢密院对掌文武二柄,权力不能合在一起,因此无宰相兼枢密使的情况。后来因用兵西夏,宰相与枢密院长官不相通气,对军事指挥不利,于是在庆历年间一度由宰相兼枢密使。西夏用兵结束,又恢复原状,兼职没有形成制度。到了南宋,一些权臣如秦桧、史弥远、贾似道等都曾以宰相兼任枢密使,但还不是定制。宁宗以后,宰相兼枢密使才成为定制。宰相不能兼枢密使,是防止大臣权重威胁皇权。后来权臣兼任两职,确实曾使皇权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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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行政机构的演变
唐朝后期,正常行政机构、职官之外另设机构、派官掌管的现象已很普遍。宋朝开国,太祖用赵普为相时以及太宗时期都没有做整齐划一、较大幅度的调整。因而宋初制度很乱,例如,兵部之外有枢密院侵夺了兵部的职权,并升为中枢机构;唐朝吏部、兵部分别主管文武官员的铨选,此时另设审官东院管文铨,审官西院管武选;户部尚书、侍郎职权,已由三司使(五代时并户部、盐铁、度支为三司,其长官为三司使)取代,被称为“计相”,其权位仅次于二府,在六部之上;礼部之外有礼仪院;刑部之外有审刑院。元丰改制,一律恢复唐朝前期制度,以《大唐六典》为准,权归六部。除枢密院保留外,其他机构、职官一律废除。从此,结束了唐末到宋初官制上的混乱状态。
(三)台谏制度的演变
宋朝的御史台;分三院(台院、殿院、察院),与唐相同。照例不除御史大夫,而以御史中丞为台长。元丰改制前沿袭唐制,御史大夫为加官,改制时取消此制。宋朝规定,宰相亲戚和由宰相推荐任用的官吏不得为台长,以避免宰相与台长勾结为祸。实际上宰执仍能控制御史台,并利用为工具以打击政敌(宋朝习惯,御史中丞弹劾宰相,宰相必须辞职,由副相升任宰相,御史中丞则得以进身为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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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谏官制度,元丰改制前沿袭唐制,左、右省虽有谏官存在(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由补缺改,左、右正言——由拾遗改),但“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净”。另有“谏院”,命别官知谏院。元丰改制,废谏院,恢复谏官职权,以左、右谏议大夫为谏长,仍隶左、右省。
门下省的给事中和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地位比较重要。给事中正四品,品位在左谏议大夫(从四品)之上。分管门下后省,执行门下省的封驳权。中书舍人级别也比右谏议大夫高,分管中书后省,对皇帝任命官吏所下的“词头”,若认为不当,可以封还。因此在宋朝,侍中、中书令不置,门下传郎、中书侍郎又为宰相或执政,给事中和中书舍人遂成为两省的实际负责人。
(四)军事制度的演变
宋朝军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兵权由几个机构分管,各部门权力分散,权力集中于皇帝。宋朝负责管理军事有关事务的有四个部门。枢密院负责军令、调动和高级军官的任免;“三衙”统率禁军;兵部负责后勤事务和管理地方的厢军;吏部负责武官铨选(武选唐朝归兵部管,宋朝元丰改制前由审官西院管,改制后权归吏部)。
宋朝实行募兵制,士兵的来源有多种。其中一种,就是每逢有饥荒,从饥民中招募士兵,补本城。宋朝政府对从饥民中招募士兵的办法很得意,说是“天下犷悍失职之徒,皆为良民之卫”,也就是说把社会上的可能反抗者变为镇压者,一举两得。宋朝还有个从后周时代遗留下来的传统,就是从地方厢军中选拔出强壮者充实到中央禁军。这种作法被称作“强干弱枝”,也是宋朝军事制度的一个特点。
另外,宋太祖赵匡胤“惩藩镇之弊,分遣禁旅戍守边城,立更戍法,使(士兵)往来道路,以习勤苦,均劳逸。故将不得专其兵,兵不至于骄堕”⑶。这种办法可收到“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效果,免去将官专权的威胁,但对作战十分不利。神宗即位知其弊,才废除了这种办法⑷。
南宋初,允许将领募兵,于是有了岳家军、韩家军的出现。这触犯了宋王朝的大忌讳,有成为私人武装的危险。因而南宋有收回张俊、韩世忠、岳飞三大将兵权的举动。岳飞有大功于国,却被以“莫须有”的罪名而杀害。
“三衙”,即侍卫亲军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司和侍卫亲军步军司,是中央统率禁军的三个机构。除殿前司单独有最高级的军事职官都点检、副都检点(后不置)外,各衙的长官是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和都虞候。禁军分布在各地驻防。统率军队的率臣,有都总管、总管、副总管(初名部署,后避英宗讳改称总管)等军事职官。宋朝制度,军事正印官,一律由文官兼任,武人只能充当副职。
厢军的长官亦称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但厢军均是老弱,无战斗力,兵士地位甚为低下,有如“给役”(只是一种“听差”)。
南宋置御营司,自收三大将兵权后,诸军皆冠以“御前”二字,其将领为都统制、统制、副统制和统领。
(五)地方官制的特点
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两级制,即府、州、军、监为一级,县为一级。宋朝的地方官均以中央官吏派出任“知XX事”,高级官吏则称“判XX事”。以州为标准单位,多称“知X州军州事”。知州照例兼厢军正印职。除知州外,每州设“通判”一人,其地位类似隋朝通守。州一级发出文件,必须通判签署,才能生效。目的就是要牵掣一下知州的权力。
县一级的官吏,主要有知县、县丞、主簿和县尉。知县由中央派出的官吏担任,也是一种差遣。
府州军监以上的大区称“路”。路一级的机构和职官,有监司和帅司。监司包括:“漕司(即转运司,长官称转运使),负责一路的财赋和监察;宪司(即提点刑狱司,长官称提点刑狱公事),负责一路刑狱;仓司(即提举常平司,长官称提举常平公事)负责一路的仓储。宪司和仓司也有监察责任,因而路一级可视为监察区。帅司,即安抚司(经略安抚司),长官为安抚使。安抚使照例兼任禁军军区的马步军都总管等军事职官,同时兼任某州、某府的地方官知州或知府。因此,安抚使下设有管军的幕职官和管地方事务的曹掾官。安抚使兼禁军首领又兼地方长官,权限较宽。为防止安抚使权力过重造成危害,因而安抚使要受路一级监司的监察,同时要受到下属的“走马承受”的监视,“走马承受”可直接向朝廷汇报安抚使的情况。由于路一级的军、政、财、监四权分散,无统辖各权的职官,因而宋朝地方行政区划和官员始终没有正式形成三级制。
宋朝的节度使、观察使,名存而实废,两使下的幕职官、曹掾官与唐代不同,仅是闲差。
宋朝很重视总结前朝政制利弊,并加以改革和调整,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去掉一些旧隐患,又生长出一些新弊端,影响着宋王朝国力的发展。
二、优待士大夫的特殊制度
“重文轻武”是宋朝职官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优待士大夫的某些特殊制度更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
(一)取得入仕资格的途径
“入仕”(即开始作官)资格的取得,有三个主要途径,即科举(包括进士、诸科及武举为常选)、制举(特举)和荫补。
1.广泛吸收士人的“特奏名”制度。
宋朝制度,礼部贡举设进士及诸科。诸科包括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乡贡,“诸州判官试进士,录事参军试诸科,不通经义,则别选官考核,而判官监之”。合格者“第其甲乙”,监官、试官署名其下,然后举送。礼部试后有廷试(殿试)。礼部举年份初无规定,英宗时“诏礼部三岁一贡举”。宋朝科举制度更加严密。宋太祖废除“公荐”,以避免请托。“公荐”是唐代陋习,影响科举的公正程度。宋朝加强了考试的管理:现任官应进士举有锁厅试,验证身份和德行。应举之人,要“什伍相保,不许有大逆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梯、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⑸。试卷有弥封制度,糊名,使考官不知举子姓名;有誊录制度,将试卷重新抄写一过,以免考官认得举子笔迹,上下其手。考官与举子有姻亲、师生关系,有回避制度。宋太宗时,对达官子弟中礼部贡举者要复试。
宋朝科举等第最初只分甲乙,后来进士分三甲。考第之制分五等,上二等为一甲,赐进士及第;三等为二甲,赐进士出身;四、五等为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中进士举者才能称“进士”。凡“及第即命以官”,不须经吏部试,此点与唐制不同。
宋朝有允许“附试”的“特奏名”制度。凡士人“贡于乡而屡绌于礼部,或廷试所不录者”,遇皇帝“亲策士则籍其名以奏,径许附试,故曰‘特奏名’”。例如咸平三年(1000年),亲试陈尧咨等八百四十人,特奏名者九百余人,共一千七百余人⑹。
宋朝科举考试,制度日趋严密,不受门第影响,较少请托,录取名额又较多,向社会各阶层士子开放,因而扩大了宋朝的统治基础。
2.允许士人自荐的“制举”制度。
“制举”又称制科,习称大科或贤良。制科非常选,必待皇帝下诏才举行。具体科目和举罢时间均不固定,屡有变动。应试人的资格,初无限制,现任官员和一般士人均可应考,并准自荐。后限制逐渐增多,自荐改为要公卿推荐;布衣要经过地方官审查;御试前又加“阁试”(试场在秘阁,及格为“过阁”)。御试即殿试,内容要求更严(试策一道,三千字以上,当日完成),考试成绩分五等,上二等向来不授人,第三等与进士科第一名相当。有官人均升转或蒙拔擢。制科非常选,但它给士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入仕机会。
3.照顾高级官吏子弟的荫补制度。
宋朝对官吏子弟的照顾,另有荫补制度,荫补的范围比前朝扩大。高级官吏,文臣自太师至开府仪同三司,可荫子、孙、期亲、大功以下及异姓亲,而且可以荫及门客;武臣自枢密使至观察使、通侍大夫,可荫子、孙、期亲、大功以下及异姓亲。遇国家大礼,臣僚亦可荫补。一般官吏可荫及子孙,宰相、执政则可荫“本宗、异姓、门客、医人各一人”⑺。高级官吏致仕,“曾任宰相及现任三少、使相:(荫)三人”⑻,曾任尚书、侍郎等官以上也可荫一人。大臣病故,据所留遗表也可荫补,“曾任宰相及见任三少、使相”⑼,可多至五人。由于官吏荫补机会多,名额扩大,最高记录曾达到同时荫补子弟四千人,致使孤寒之士十年不得一任。宋朝优待大臣的这些作法,对巩固统治阶级队伍固然有一定益处,但也是促成宋代官吏冗滥的原因之一。
(二)“职”,宋朝官僚士大夫的特殊职称
元丰改制以前,一般官吏多有三个头衔,即官、职和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⑽唐前期的职事官,到唐后期已变成官吏品阶的标志,宋初沿袭了这种情况。官吏的实际职务,要看所分派的差遣。《宋史·职官志》讲,“故仕人以登台阁、升禁从为显宦,而不以官之迅速为荣滞;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⑾。例如真宗朝寇准曾为虞部郎中、枢密直学士,判吏部东铨。郎中是官,直学士是职,判吏部东铨是差遣,才是实际职责。元丰改制,定阶官以寄禄(文散官有二十四阶;武散官有五十二阶。五品以上为大夫,六品以下为郎。凡进士、诸科及武举等科举出身者为有出身,此外为无出身),将知、判等差遣变为职事。
宋朝的职名甚多,分若干等级。就以“学士”名号来说,按其性质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学士为翰林学士、知制浩与翰林侍读学士。
学士院,即翰林学士院。其职务为“掌制、诰、诏、令撰述之事”。其职官为翰林学士、知制诰。长官为“翰林学士承旨”。“承旨,不常置,以学士久次者为之。凡他官人院未除学士,谓之直院;学士俱缺,他官暂行院中文书,谓之权直。自国初至元丰官制行,百司事失其实,多所厘正,独学士院承唐旧典不改”⑿宋朝有专门给皇帝讲读经文的经筵官,也称讲读官。讲读官有翰林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元丰改制,废除翰林侍读、侍讲学士不置,但以为兼官。然必侍从以上,乃得兼之,其秩卑资浅则为说书”⒀。程颐(北宋)、朱熹(南宋),均曾任崇政殿说书。
知制法,原为差遣,即起草诏令文书、是中书舍人的本职。唐代开元以后,设翰林学士加知制诰衔,负责起草“内命”诏令文书,称“内制”;中书舍人只负责起草“外命”诏令文书,称“外制”,于是有内外两制,简称“两制”。宋代翰林学士人院前须经考试合格始得任命,入院例加“知制法”衔。中书合人不带“知制诰”衔,入学士院者免试。元丰改制前,宋朝政府中许多职务必须由两制或两制以上官员充任。因此,是否具有“两制”资格遂成为文职官员升迁的重要依据。“知制诰”也演变成一种职名。
第二类学士为馆。殿学士。
宋初沿袭唐制,设三馆。三馆长官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史馆长官)与集贤院(殿)大学士为宰相兼职。元丰改制,昭文馆、集贤院不置,史馆并入秘书省,于是取消了宰相三馆兼职的职名。秘阁,是三馆藏书的皇家图书馆。馆、院专任职官直馆、直院称“馆职”,以他官兼任则称“贴职”。内外职事官带贴职,称“带职”,免去所带职名则称“落职”。元丰改制“罢直馆、直院之名,独以直秘阁为贴职”,而且不须考试。
宋朝最高级职名为观文殿大学士、观文殷学士,资政殿大学士、资政殿学士及端明殿学士。“学士之职,资望极峻,无吏守。无职掌,惟出入待从备顾问而已”。⒁观文殿大学士须曾任宰相,观文殿学士亦“非曾任执政者弗除”。⒂资政殿大学士、学士也是宰相、执政的荣誉职名。端明殿(后改延康殿)学士五代已有,元丰以后“以现执政为之”。⒃
第三类学士为阁学士。
宋朝有一种特殊的阁学士职名,简称“阁职”。有学士、直学士、待制和直阁四级。宋朝制度,每一位皇帝去世后,必敕建一阁,以奉藏先帝遗留的文物。例如龙图阁,就奉藏着“太宗御书、御制文集及典籍、图画、宝瑞之物,及宗正寺所进书籍、世谱”。⒄其后,又建有天章阁、宝文阁、显谟阁、徽猷阁、敷文阁及南宋的焕章、华文、宝谟、宝章、显文等阁。
诸阁学士之外,尚有一枢密直学士(后改述古殿直学士),亦是贴职,其班位在龙图阁直学士之上。
宋朝官员对职名很重视。入馆阁者,必须是进士出身,“一经此职,遂为名流”。凡有职名的官员,可享有一些特殊待遇。实际上,授予馆阁职称是宋王朝笼络士大夫的一种重要手段。
(三)请郡及宫观祠禄官制度
宋朝对宰执等高级官吏有一种特殊优待办法,就是“请郡”制度。宰相因任职过繁或与同僚政见抵触,可以请求出任外藩,叫做“请郡”。如以节度使带宰相原衔出任,为“使相”。
宫观祠禄官,为宋朝特有的职官制度。宋朝皇帝崇尚道教,于京城内外建立许多宫观。在京者为京词,在外者为外祠。宋真宗命首相王旦充玉清昭应宫使,为宰相兼宫观使的开始。随后,外戚、宗室和宰执罢官留京师,多任宫观官。疲老不任事而又未致仕的官员也多任此职。于是形成制度:凡大臣罢现任,令管理道教宫观以示优礼,无职事,但借名“以食其禄”,称为“祠禄”。先时,任宫观使者员额绝少。熙宁时,王安石执政,为安排反对变法者,规定宫观官不限名额,知州资序以上官即可派遣,并规定了任宫观祠禄官按不同级别应得的俸给和任期⒅。
此制施行以来,员额不断扩大。政和年间,祠禄官近百员。钦宗靖康元年曾下诏罢去一批宫观官,渡江以后,宫观不复置,只保留醴泉观使、万寿宫使及佑神观使三种宫观使。绍兴时,士大夫流离失所,朝廷无官缺安置,于是许“承务郎以上权差宫观一次”;又有选入(幕职、州等低级文职官员的合称)众多,无官缺可补,也破格给予岳庙祠禄⒆。宋朝还有一种传统,凡年六十以上(南宋为年及七十),不能理事的知州资序官员应自己陈请罢现任,为宫观。非自陈而朝廷特差宫观者,则属于黜降;但吏部仍可按“自陈宫观”处理,以示优礼。
对官僚士大夫的种种优待,其实质是什么?北宋名臣文彦博揭示得最清楚。他说:“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⒇应当说,宋王朝的这些举措,确实激励了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报国之心,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注释:
⑴⑽⑾《宋史》职官志一。
⑵⑿⒀⒁⒂⒃⒄《宋史》职官志二。
⑶⑷《宋史》兵志二。
⑸⑹《宋史》选举志一。
⑺⑻⑼《宋史》职官志十。
⒅⒆《宋史》职官志十。
⒇《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
[ 发表时间:2007-7-12 8:03:36 ]
再说“履之从弟”及“潜善公族祖父”的情有可源(原)。第 9 楼: 黄卫东 来自:218.31.103.82
从法律的文本看:五世之外是亲同姓兄弟,即同宗堂兄弟;然"三从"之外尚有四从、五从和六从兄弟,如能进一步推到同“高祖之高祖(茂材)”兄弟(七从兄弟),则“履为潜善从兄”亦可。或者说族谱弄错也有可能,关键是相信代代相传的族谱还是相信流行的文献资料(尽管有些可能被修改)。
[ 发表时间:2007-7-26 21:56:54 ]
关于“六从兄弟”和“五从祖”的唐人文献:[十三經註疏]禮記註疏六十三卷(經-禮-禮記-唐) 第 10 楼: 黄卫东 来自:218.31.103.82

[ 发表时间:2007-7-26 21:58:48 ]
关于“六从兄弟”和“五从祖”的唐人文献:[十三經註疏]禮記註疏六十三卷(經-禮-禮記-唐)2第 11 楼: 黄卫东 来自:218.31.103.82

[ 发表时间:2007-7-26 21:59:30 ]
关于“六从兄弟”和“五从祖”的唐人文献:[十三經註疏]禮記註疏六十三卷(經-禮-禮記-唐)3第 12 楼: 黄卫东 来自:218.31.103.82

[ 发表时间:2007-7-26 22:00:04 ]
“四从”以外,未必是真,“从”的扩大定义使人无所适从。第 13 楼: 黄洪村 来自:218.20.0.242
“四从”以外,未必是真,“从”的扩大定义使人无所适从。
吕友仁文章:《十三经注疏?礼记注疏》整理本平议,地址:http://www.zisi.net/htm/xzwj/lyrwj/2005-12-07-34560.htm。摘录其三段说明问题,要看全文,自己去看网页。
原文(以下三段):
阮刻《礼记注疏》使用的底本是十行本,此十行本又叫“附释音本”。此本乃宋末建安坊刻,并非最早的《礼记》经注疏合刻之本。传世《礼记》注疏合刻之本,以八行本(每半页八行)为最早最佳。八行本,又叫越本,这是因为此本初刊于越州(今绍兴市)。又叫黄唐本,这是因为主持此本初刻的官员叫黄唐。八行本初刻于宋光宗绍熙四年(1193 年),是《礼记》注疏合刻之祖。阮元固心知八行本之善,他本莫及,无奈此八行本在当时为海内孤本,阮元但闻其名而未尝一见,盖欲求之而不可得,不得已而退而求其次,乃以十行本为底本。这是时代造成的遗憾,我们固然不可以此苛责前人。
八行本的佳处,概言之有三。第一,八行本为《礼记》注疏合刻之祖,而阮元用作底本的十行本乃为宋末建安坊刻,二者不唯有早晚之别,且有官本﹑坊本之殊。第二,八行本尚较多保持唐孔颖达《礼记正义》原貌。这表现在:首先,分卷相合。孔氏《礼记正义》,据其自序与唐宋官私书目着录,皆为70 卷,而八行本亦为70 卷,是分卷相合也。而十行本《礼记注疏》乃63 卷,“遂使唐人《正义》之卷次不可知”。其次,每卷的分节相合,或曰分段相合。知者,今存世有北宋太宗淳化年间所刻的《礼记正义》单疏残本凡9 卷,可借以窥知孔氏《正义》本来面目,笔者尝持八行本与之比勘,不唯分卷相合,且分节亦基本吻合,而与阮本相比,则分节不合者比比皆是。第三,八行本校刻精良,讹误衍夺的情况远较阮本为少。潘宗周《礼记正义校勘记》云:“《注疏》得阮校而后信为可读,及校此本(指八行本),乃敢言《礼记注疏》以此本为最不贻误读者。”诚哉斯言﹗潘氏据八行本校阮本,得阮本失校误校者数千条。笔者近年亦尝以八行本为底本,以阮本为参校本,两相比较,深感潘氏之言不诬。
八行本的优点,阮校是如何吸收的呢﹖答曰:通过惠栋的校勘记而间接吸收。阮元《礼记注疏校勘记序》云:“《礼记》七十卷之本(按即八行本)出于吴中吴泰来家,乾隆间惠栋用以校汲古阁本,识之云:‘讹字四千七百有四,脱字一千一百四十有五,阙文二千二百一十有七,文字异者二千六百二十有五,羡文九百七十有一。点勘是正,四百年来阙误之书犁然备具,为之称快。’今《记》中所云‘惠栋校宋本’者是也。”汲古阁毛本与阮元用作底本的十行本属于一个版本系统,都出于宋末的建本,只不过十行本尚为建本原本,而汲古阁本则为明末毛晋翻刻之本,二者差别不大。所以惠栋所指出的汲古阁本的种种讹﹑脱﹑阙﹑羡,大体上也适用于十行本。由此可知,今日之阮本之所以得谓善本,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因为通过惠校吸收了八行本的种种优点。如果没有惠栋校宋本作为支撑,阮本就很难成为善本。但是间接利用惠栋校宋本的校勘记,和直接以八行本为底本,究竟还是两码事。譬如说,惠栋失校之处,阮校便无技可施,而惠栋误校之处,阮校则往往盲从。如直接以八行本为底本,便无此弊病。
从吕友仁文章可以了解到,《十三经注疏?礼记注疏》初刻版是宋光宗绍熙四年黄唐本,是传世《礼记》注疏合刻之本,以八行本(每半页八行)为最早最佳。其次是宋末建安坊刻,即阮刻《礼记注疏》十行本。八行本为70 卷,十行本为63卷。十行本63 卷的毛病是“遂使唐人《正义》之卷次不可知”。卫东宗亲举例的是63卷本,每半页却只有九行。九行本《礼记注疏》不知出自何处?63卷九行本《礼记注疏》明显是后人篡改八行本或十行本后刊刻的,所以其中有所谓“五从”、“六从”、“七从”之说。几乎所有仪礼方面的文献最多提到四从四世。九行本《礼记注疏》的“五从”、“六从”、“七从”之说,已颠覆了自有周礼以来传世几千年的五服制度,使“从”和“族”没有界定的定义,也就是使“从”的定义无限扩大。照此说法,本人可能和卫东宗亲是从兄弟,甚至天下许多黄姓人都是从兄弟。在宋代,朱熹肯定不认可天下黄姓皆从兄弟的说法。照此说法,朱熹写黄中墓志时应该写“建炎帝相潜善,公从祖祖父”,而不能写“建炎帝相潜善,公族祖父”。“履为潜善从兄”,等于说潜善为黄中的“从祖祖父”,朱熹枉为一代宗师。既然是从兄弟,按照五服制度,从兄(弟)去世时,子侄披麻戴孝是免不了的,可有谁听说过要为五世之外的宗亲披麻戴孝?“五从”、“六从”、“七从”之说,即使在八行本《礼记注疏》中有,也是写作之人的片面的极端之词。
“或者说族谱弄错也有可能,关键是相信代代相传的族谱还是相信流行的文献资料(尽管有些可能被修改)。”这句话,是让研究族史的宗亲都停止研究,研究再多都毫无意义。流行的文献资料不可信,何必苦苦去寻找史料印证族谱。凡是代代相传的族谱都要(完全)相信,代代相传的化公派族谱要比青山派的族谱多不知道多少倍,按照以多胜少的原则,建炎帝相黄潜善是属于化公派的,大家都不要再争,青山派立即修改族谱。要是这样,黄姓内部就会大乱。
“正确的方法应是以族谱为主,史书为辅,以史书印证族谱;族谱有错误、遗漏的地方,以史为据;对族谱有争议的,求证于史书及其它历史文献。”这句话在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之所以出现黄潜善之争,是因为族谱出现冲突,有争议,才需要求证于史书及其它历史文献。
如果以“从”的扩大定义或“族”的广义为青山派辩护,我想不用再争论了。按照“从”的扩大定义或“族”的广义,建炎帝相黄潜善根本无法说是青山派的,因为任何黄姓人都可以“从”的扩大定义或“族”的广义与黄潜善攀上亲,都可称黄潜善为族祖父、从兄弟、从孙、从祖之类的。只有按照《尔雅注疏》释亲即五服制度去区分亲疏,识别称谓,从而识别一些史载资料能不能作为论证的证据。
“从”的扩大定义,将使讨论无法进行,让人无所适从。对“从”和“族”的解释,不能按照个人意愿进行。
[ 发表时间:2007-7-27 1:11:54 ]
《十三经注疏?礼记注疏》作者孔颖达没错,“从”含义是一致的,“从”之前可加数字表示亲疏关系。第 14 楼: 黄洪村 来自:218.20.0.242
《十三经注疏?礼记注疏》作者孔颖达没错,“从”含义是一致的,“从”之前可加数字表示亲疏关系。
《十三经注疏?礼记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的正式名称是《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十檀弓下第四:
滕成公之丧,鲁昭三年。使子叔敬叔吊,进书,子叔敬叔,鲁宣公弟叔肸之曾孙叔弓也。进书,奉君吊书。○肸,许乙反。子服惠伯为介。惠伯,庆父玄孙之子,名椒。介,副也。○介音界,注及后同。及郊,为懿伯之忌不入。郊,滕之近郊也。懿伯,惠伯之叔父。忌,怨也。敬叔有怨于懿伯,难惠伯也。《春秋传》曰:“敬叔不入。”○难,乃旦反。惠伯曰:“政也,不可以叔父之私,不将公事。”政,君命所为,敬叔于昭穆以懿伯为叔父。○昭,常逆反。遂入。惠伯强之乃入。
[疏]“滕成”至“遂入”。○正义曰:此一节论不可以私废公之事,各依文解之。○注“子叔”至“弓也”。○正义曰:案《世本》:“叔肸生声伯婴齐,齐生叔老,老生叔弓。”是叔弓为叔肸曾孙也。叔是其氏,此记云“子叔”者,子是男子通称,故以“子”冠“叔”也。○注“惠伯”至“副也”。○正义曰:案《世本》:“庆父生穆伯敖,敖生文伯谷,谷生献子蔑。”蔑为庆父曾孙,惠伯是蔑之孙,是“庆父玄孙之子”也。案《春秋传》曰“子服椒”,故知“名椒”也。○“及郊”至“公事”。○敬叔为使,惠伯为介,至滕之近郊。懿伯是惠伯叔父,敬叔于先有怨于懿伯,今至滕郊,为有懿伯之怨,故畏难惠伯不敢入,惠伯知其难已,遂开释之:“今既奉君命政令,奉使滕国,不可以叔父私怨,遂欲报仇,不行公事也。”○注“郊滕”至“不入”。○正义曰:经直云“郊”,知是“滕之近郊”者,下云“不入”。谓不入国城,则郊与国城相近,故知郊是近郊也。知懿伯是惠伯叔父者,以下文惠伯云“不可以叔父之私,”故知懿伯是惠伯叔父也。云“敬叔有怨于懿伯,难惠伯也”者,谓敬叔杀懿伯,被懿伯家所怨,恐惠伯杀己,故难惠伯,不敢入也。然敬叔、惠伯同在君朝,又奉使滕国相随在路,不相畏难,入滕始难者,虽有怨雠,恒为防备,今入滕国,是由主人,其防备之事不复在已,故难之。引《春秋传》“敬叔不入”者,昭三年《左传》文。引之者,以经直云“不入”,恐是惠伯不入,故引以明之。○注“政君”至“叔父”。○正义曰:案《论语》注:“君之教令为政,臣之教令为事也。”故云其事也如有政。云“敬叔于昭穆以懿伯为叔父”者,此后人转写郑注之误,当云“敬叔于昭穆以惠伯为叔父”。捡勘《世本》,敬叔是桓公七世孙,惠伯是桓公六世孙,则惠伯是敬叔之父六从兄弟,则敬叔呼惠伯为叔父,敬叔呼懿伯为五从祖。此注乃云“敬叔于昭穆以懿伯为叔父”,故知误也。
《十三经注疏》中关于“四从”、“五从”、“六从”、“七从”的描述如下
一、“四从”
1、《礼记正义》
1)卷三十二:丧服小记第十五:又云“皆至五世则迁”者,继高祖者,至子五世。继曾祖者,至孙五世。继祖者,至曾孙五世。继祢者,至玄孙五世也。是皆五世,不复与四从兄弟为宗,故云“皆至五世则迁”,各自随近相宗。......四世之时,仍宗三从族人,至五世,不复宗四从族人,各自随近为宗,是“宗易于下”。
2)卷三十四:大传第十六:谓四从兄弟,因亲尽于下,各自为宗,不相尊敬。,,,,,,玄孙之子则四从兄弟,承高祖父之后,至已五世而无服,各事小宗,因字因官,为氏不同高祖之父。
[疏]“绝族”至“属也”。○正义曰:此一节论亲尽则无服,有亲则有服。“绝族”者,谓三从兄弟同高祖者。族兄弟应麻,族兄弟之子及四从兄弟为族属,既绝,故无移服。在旁而及曰“移”,言不延移及之。○“亲者属也”者,谓有亲者各以属而为之服,故云“亲者属也”。
2、《尚书正义》
卷二 尧典第一:案《世本》“尧是黄帝玄孙,舜是黄帝八代之孙”,计尧女于舜之曾祖为四从姊妹,以之为妻,于义不可。
二、“五从”
1、《礼记正义》
卷十 檀弓下第四:捡勘《世本》,敬叔是桓公七世孙,惠伯是桓公六世孙,则惠伯是敬叔之父六从兄弟,则敬叔呼惠伯为叔父,敬叔呼懿伯为五从祖。
2、《春秋左传正义》
卷五十六 定公十年,尽十五年:[疏]注“午赵”至“宗亲”。○正义曰:《世族谱》,赵衰,赵夙之弟也。衰生盾,盾生朔,朔生武,武生成,成生鞅,其家为赵氏。夙孙穿,穿生旃,旃生胜,胜生午,其家为耿氏。计衰至鞅,夙至午皆六代,今俗所谓五从兄弟,是同族也。别封邯郸,世不绝祀,故使邯郸人更立午之宗亲。
三、“六从”
1、《礼记正义》
卷十 檀弓下第四:捡勘《世本》,敬叔是桓公七世孙,惠伯是桓公六世孙,则惠伯是敬叔之父六从兄弟,则敬叔呼惠伯为叔父,敬叔呼懿伯为五从祖。
四、“七从”
1、《春秋左传正义》的“”与《尔雅注疏》释亲中的
卷三十一 襄十年,尽十二年:瑕禽言伯舆之祖是七从之一,言其世贵也。其祖为王主备牺牲,以共祭祀。
《十三经注疏》以外文献关于“四从”、“五从”、“六从”、“七从”的描述如下
一、“四从”
1、《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撰)
1)卷第一:议亲袒免者,据礼有五:髙祖兄弟、曽祖从父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之四从兄弟是也。
2)卷第十四:?议曰:髙祖亲兄弟、曽祖堂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四从兄弟、三从侄、再从侄孙并缌麻,絶服之外即是袒免,既同五代之祖,服制尚异他人。
2、《通典》 (【唐】杜佑撰)
卷七十三礼三十三嘉十八:故云:继别子之所自出,其继高祖至子五代,继曾祖至孙五代,继祖至曾孙五代,继祢至玄孙五代,不复与四从兄弟为宗。
3、《礼记集说》(【元】陈澔撰)
1)卷三:季平子其四从兄也
2)卷八十一:髙祖者,至子五世,不复与四从兄弟为宗。故云皆至五世,则迁各随近相宗。
3) 卷八十五:谓四从兄弟,恩亲尽于下,各自为宗不相尊敬,庶众也。......絶族者谓三:从兄弟同髙祖者,族兄弟缌麻族兄弟之子及四从兄弟为族属,既絶,故无移服,在旁而及。
4、《内外服制通释》(【宋】车垓撰)
卷二:袒免 按礼有五刑统议曰:缌麻之外即是袒免,高祖兄弟、曽祖从父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之四从兄弟。
5、《礼记要义》(【宋】魏了翁撰)
卷十六大传:绝族者,谓三从兄弟同髙祖者族兄弟、缌麻族兄弟之子及四从兄弟为族属,旣绝故无移服,在旁而及。
6、《黄氏日钞》(【宋】黄震撰)
卷二十读礼记:庶姓:别于上,谓自髙祖各为氏族矣,戚单于下谓至四从兄弟,而亲属尽矣。
7、《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宋刑统》)
1)卷二:议亲袒免者,据礼有五:高祖兄弟、曾祖从父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之四从兄弟是也。
2) 卷十四:【疏议曰】高祖亲兄弟、曾祖堂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四从兄弟、三从侄再从侄孙并缌麻絶服之外,即是袒免,既同五代之祖服制尚异他人。
8)《礼记纂言》(【元】吴澄撰著)
1)卷十二:孔氏曰:上从高祖下至玄孙之子,此玄孙之子则合迁徙,不得与族人为宗,故云五世而迁。此五世是继高祖者之子,若继高祖之身未满五世,犹为 服也。别子之后,族人众多,或继高祖与三从兄弟为宗,或继曾祖与再从兄弟为宗,或继祖与同堂兄弟为宗,或继祢与亲兄弟为宗一身。凡事四宗:事亲兄弟之适,是继祢小宗也;事同堂兄弟之适,是继祖小宗也;事再从兄弟之适,是继曾祖小宗也;事三从兄弟之适是继高祖小宗也。兼大宗为五继高祖者,至子五世不复与四从兄弟为宗,五世则迁,各随近相宗。
2)卷十六:庶姓,五世以后各为氏族,不共髙祖是庶姓,别异于上也,戚亲也,单尽也。谓四从兄弟各自为宗,恩亲尽于下也。
9、《五服图解》(【元】龚端礼撰)
刑统议曰:髙祖亲兄弟、曾祖堂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四从兄弟、三从侄再从侄孙并缌麻绝服之外,即是袒免,既同五代之祖服制尚异外人。
10、《礼记大全》(【明】胡广撰)
卷十六:四从兄弟,恩亲已尽,各自为宗。.
11、《礼记集解》(【清】孙希旦撰)
卷三十四:缌麻族兄弟之子及四从兄弟为族属。既絶服,不延移及之亲者属者,谓有亲者各以属而为之服也。
11、《读礼通考》(【清】徐乾学撰)
1)卷十六:袒免者,据礼有五:髙祖兄弟、曾祖从父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之四从兄弟。
2)卷二十七:缌麻族兄弟之子及四从兄弟为族属,既絶者,无移服在旁而及。
12、《五礼通考》(【清】秦蕙田)
卷一百四十三嘉礼十六 :问周五世后,昏姻可以通否?元孙之子则四从兄弟,承髙祖父之后,至已五世而无服,各事小宗,因字因官为氏,不同髙祖之父,是庶姓,别于上,庻姓为众姓也。
13、《宋元学案》(【清】黄宗羲)
卷三:是自高祖之后至玄孙,凡四世,就此第四世小宗之。三从兄弟而言,则其人有小宗四矣。宗其继祢者,亲兄弟也。又与之共宗于继祖者,同堂兄弟也。又与之共宗于继曾祖者,再从兄弟也。又与之共宗于继高祖者,三从兄弟也。然则四宗备矣。又与四宗共宗于大宗是为五宗也。其于小宗,各以本服,服之亲兄弟齐衰期也,同堂兄弟大功也,再从兄弟小功也,三从兄弟缌麻也,至第五世继高祖之父者,与四从兄弟无服,不复为之宗,所谓五世则迁者也。
13、《历代刑法考》(【清末】沈家本(1840~1913))
明律目笺三:唐律疏议袒免者,据礼有五:高祖兄弟、曾祖从父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四从兄弟也。又云高祖亲兄弟、曾祖堂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四从兄弟、三从侄再从侄孙,并缌麻绝服之外,即是袒免也。
14、《唐明律合编》(【清】薛允升编)
卷二十二:唐律疏议袒免者,据礼有五:高祖兄弟、曾祖从父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四从兄弟是也。
15、《册府元龟》(【宋】王钦若等编修)
卷三十九帝王部:二十五年五月辛丑,命有司选宗子有才者。宗正荐四从叔前奉天令知正、四从叔前祁县令志逺、五从弟雒阳尉遇、六从弟酸枣丞良、五从弟武进尉朏、五从侄郑县尉瞻、五从侄前宋州参军承嗣,皆授台省官及法官京县官。
二、“五从”
1、《续资治通鉴长编》(【宋】李焘撰)
卷八十八:李继元表述其祖,保大定难节度使、朔方郡王,唐剪灭黄巢赐姓,父克文率族归,(阙字)与李继迁,本五从兄弟。
2、《春秋左传类解》(【明】刘绩撰)
卷十二 :晋赵鞅,谓邯郸午,午守邯郸大夫,赵鞅同族五从兄弟也。
3、《鹿裘石室集》(【明】梅鼎祚撰)
卷二十诗 :寿五从兄文麓翁,有序:长兄文麓翁,鸾栖暂寄,一试花封,龙德占潜......。
4、《衡庐精舍藏稿》(【明】胡直撰)
卷二十六:墓志铭 ......又某,五从兄为汝贤君经师,遂因通家往还,称莫逆云。
5、《西夏书事》(【清】吴广成撰)
卷八:大中祥符中,子继元为合门祗候,上表言:已与继迁,本五从兄弟,名同上字,心甚耻之,愿改名守元,眞宗诏从之。
6、《东洲草堂文钞》(【清】何绍基撰)
卷十三传祭文:祭正五从兄文 大人命代作,呜乎!兄之弃我而逝也,于今三年矣。
7、《册府元龟》(【宋】王钦若等编修)
卷三十九帝王部:二十五年五月辛丑,命有司选宗子有才者。宗正荐四从叔前奉天令知正、四从叔前祁县令志逺、五从弟雒阳尉遇、六从弟酸枣丞良、五从弟武进尉朏、五从侄郑县尉瞻、五从侄前宋州参军承嗣,皆授台省官及法官京县官。
8、《文苑英华》(【宋】李昉等撰)
卷三百九十五:徐安贞 勑朝议,一作请郎,行监察御史王翼五从弟,朝请郎行监察御史。
9、《鹿裘石室集》(【明】梅鼎祚撰)
卷六诗:赋画赠五从弟诞生泮游 丈夫致身青云耳,安事低眉二三子,卽今吾弟少......。
三、“六从”
1、《册府元龟》(【宋】王钦若等编修)
1)卷三十九帝王部:二十五年五月辛丑,命有司选宗子有才者。宗正荐四从叔前奉天令知正、四从叔前祁县令志逺、五从弟雒阳尉遇、六从弟酸枣丞良、五从弟武进尉朏、五从侄郑县尉瞻、五从侄前宋州参军承嗣,皆授台省官及法官京县官。
《燕在阁知新录》卷十、《日知录》卷九、《日知录集释》卷九、《经史避名汇考》卷二十八引用了宗正荐亲的内容。
2)卷一百四十帝王部:自伦,髙祖训,训生灿,灿生财,财生忠,忠生自伦,自伦生光厚,六从弟兄同居,不妄勅以所居飞鳬乡,为孝义乡孕圣里,为仁和里,仍准式,旌表门闾。
2、《鹿裘石室集》【明】梅鼎祚撰)
卷十六诗 :送六从兄郡幕如荆 莲幕真宜吏隐情况逢佳丽古专城星分翼轸遥......。
3、《全唐文》(清代官修)
卷九百七十四:自伦,高祖训,训生灿,灿生财,财生忠,忠生自伦,自伦生光厚,六从弟兄同居,不妄,奏定高祖郊坛配坐状。
4、《(道光)广东通志》(【清】阮元修纂)
卷二百八十五列传十八:施焜然,字孺朗,番禺人,生而敦敏,笃学不倦。父古里,邑庠生,生子八人,焜然第四,第五弟辉然,以副总兵为太子太师、王化澄军前昭勇将军,庚寅分守广州西城,十阅月,城陷,巷战而死家男妇十余人。从之子祚基,五岁,哭父死。从子廷基被俘,不屈死。成基从西寕王李定国入黔死。第六灿然,崇正七年,以从从伯兄指挥使,炯然奉檄,解将军大炮兵饷至山东河南,与从五兄?然以勤事死。第三从兄诸生炜然、六从弟焕然,事桂王,由榔同为?驾将军,后为益阳王军前副将,皆以殉难死。
四、“七从”
1、《续通志》
卷四百五十四列传 :良臣,年十六,七从兄徳臣出征,以功擢禆将,癸丑岁以徳臣荐为巩昌帅,领所部兵屯白水。
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仪礼方面的文献用“四从”解释五服制度内的亲疏关系,非仪礼文献用“五从兄(弟)”、“六从兄(弟)”、“七从兄”介绍两个人的关系,但同时也表明了亲疏关系。由此可知,“五从兄弟”、“六从兄弟”、“七从兄弟”以及“五从祖”中的“从”,由于前面带有数字,其含义与五服制度中的“从”含义是一样的,都说明了亲疏关系,没有颠覆五服制度。“五从兄弟”、“六从兄弟”、“七从兄弟”是指五世之外的旁系兄弟,“五从祖”是指五世之外的旁系叔伯祖,是远亲。但是,如果将“五从兄弟”、“六从兄弟”、“七从兄弟”以及“五从祖”前面的数字去掉,亲疏关系就变了,变成了近亲,“从兄弟”为共祖父近亲,而“从祖”关系不能确定,因为有“从祖祖父”和“从祖父”。《十三经注疏》中的《礼记正义》记载的“五从兄弟”、“六从兄弟”、“五从祖”没有问题,从注疏中可看出是表示五世之外的旁系宗亲。
因此,如果以史载文献出现“五从兄弟”、“六从兄弟”、“七从兄弟”以及“五从祖”等为由,认为“履为潜善从兄”是合理的,将扩大了“从”的含义,是极其不错误的。根据青山派世系,黄履和黄潜善的关系应为“履为潜善八从兄”。“履为潜善从兄”,表明两人共祖父,与青山派世系有矛盾。
《尔雅注疏》在《四库全书》中列入小学类,说明几千年来,《尔雅注疏》释亲就作为小学教育向读书人灌输。《尔雅注疏》释亲是不会有错或有歧义的,有不同看法的人纯属理解错误。
[ 发表时间:2007-7-27 18:35:08 ]
要注意断句第 15 楼: 黄卫东 来自:218.84.158.19
新安文献志巻九十六下 明程敏政撰 行实
元巩昌总帅陇右汪义武王世显传 子 徳臣 良臣 孙 惟正 宋濂
汪世显,字仲明,巩昌盐川人系出旺古族。按《汪氏谱》越国公第三子达,袭封上柱国越国公,征贺鲁、龟兹、髙昌有功,世守巩昌,唐季没于李氏,号曰汪古族,犹曰汪氏旧家云尔。西人方言或误称汪为旺,或误称古为骨,故《元史》以为旺古,碑文以为汪骨云。《婺源大阪谱》元至正中,礼部尚书泽民,尝会王之孙袭总帅者于燕京,相与通谱。仕金,屡立战功,官至镇逺军节度使、巩昌便宜总帅。.....延佑七年,加封陇右王。子七人:忠臣,巩昌便宜副总帅;次徳臣;次直臣,巩昌中路都总领,殁于王事;次良臣;次翰臣,鄂勒兵马都元帅;佐臣,巩昌左翼都总领,殁于王事;清臣,四川行枢密院副使。
徳臣,赐名田哥,字舜辅,年十四,侍太子游猎,.......
良臣,年十六七,即从兄徳臣出征,每战辄当前锋,以功权禆帅兼便宜都府参议。癸丑岁,以徳臣荐为巩昌帅,领所部兵屯田白水。
[ 发表时间:2007-7-29 10:25:37 ]
不是断句错误第 16 楼: 黄洪村 来自:121.33.8.72
在没有找到良臣的世系的情况下,断句没有问题。卫东宗亲找到了良臣的世系,证明《续通志》良臣的资料不能作为“七从”的例子。少了良臣的例子,也不影响对“五从”、“六从”、“七从”含义的解释。
多谢卫东宗亲。
[ 发表时间:2007-7-30 3:3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