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古筝弹的流行曲:广告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3:42:26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从广告的制定主体、播放渠道、相应票据依据等多方面予以判断。立法时设定广告费税前扣除的三个明确的条件,就是担心企业将预提广告费作为避税工具。但最近媒体披露的一些事件,部分企业仍然存在滥用广告费税前扣除的嫌疑。

    一件是在前些天轰动一时的中国乳业丑闻中,蒙牛乳业儿童奶负责人安勇以及博思智奇公关公司总经理杨再飞涉嫌通过网络攻击损害伊利商誉。据媒体披露,蒙牛这项营销方案定名为“7·31”计划,项目的花费金额是25万元,实际这只是冰山一角,加上之前其在媒体广告方面的投入以及给公关公司支付的佣金,费用至少在百万元以上。另一件是国美董事会控制权纷争。据知情人士透露,以陈晓为代表的国美电器董事会一方,仅花在媒体以及维护公共关系上的费用就超过了2000万元。澳大利亚籍的华裔女商人马萍则对媒体称,“以黄光裕为代表的大股东一方为获得投票胜利,答应为其支付2600万美元的相关费用”。这也许仅仅是双方“军费”的一部分,还有很多没有披露。

    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上述公司发生的这些“特定用途的”费用是否在税前作为广告费进行了扣除?

    广告费就是广告费,不是“铲事”费,更不是“公关”费。若企业认为只要发票是广告公司开出的,就可以税前扣除,那就错了。广告费不是税务“垃圾篓”,任何项目都可以往里装。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广告的发布有严格的一套程序。同时,作为广告的发布方在支出此项费用后进行税前扣除,税务部门将对广告费支出的“日常性、必要性和数额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条件,就不能扣除。如果涉嫌偷税,还将进行处罚。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与公司税务岗位核算习惯及不准确的税务判断有着密切的关系,税务判断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来不得半点儿虚伪和错误,否则会出现很大的问题。若公司涉税岗位只关注“点”的问题,不关注“面”的问题;只凭自己的理解去运用税收政策,而不关注税收政策的立法和税收政策的本质;只关注与税收管理员进行沟通,而不去深刻理解税法的真实含义;用盲人摸象的方式来进行税务判断,而不是将风险与收益同时考虑,那么,给企业带来的潜在税务风险可能是巨大的。

    随着互联网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税务机关法制化、信息化建设的加强,“点子大王”进行税收筹划的时代已经过去,作为过去企业税收筹划重要内容的费用类项目,如广告费中核算的真实内容,将会被税务机关用“事实与证据的结合,日常性、必要性和数额的合理性”进行重点检查。“鬼点子”式的“滥用”税前扣除项目,将会被予以查处,高额的税收成本将使这种税收筹划望而却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