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肌源面膜怎么代理:【原创】解读财税[2009]72号: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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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09]72号: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有新规 [大] [中] [小] 中税网 2009-08-12

  8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此次下发的《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中表示,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专家分析指出,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72号文”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这三个行业出台此项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在为企业减负。对于这三个广告和宣传费的比例在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占得比重比较大行业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根据统计数字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光明、伊利、蒙牛一季度广告费合计已经达到15亿元。在如此大比重的支出情况下,30%税前扣除标准的出台无疑对企业是一个好消息。中国乳业协会理事王丁棉也认为,由于中小企业的广告费用一般控制在收入5%~10%水平,所以大企业较为受惠。

  此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专家也同时提醒,“72号文”的这一利好是不含酒类饮料制造企业的。比如现在流行的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果啤就属于这类情况。

  除了扣除标准提升外,对于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企业的扣税问题,“72号文”也进行了明确。文件规定,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今后,企业就可以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同时,“72号文”还对此案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企业进行了定义,即,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这一认定标准也是企业应该关注的。

  根据上述规定,专家分析指出,当前,不少知名的饮料生产企业会采取授权生产销售的模式,特别是像可口可乐等国际知名企业,在国内基本是采取的授权生产销售模式。“72号文”允许企业的品牌持有方进行费用的归集扣除,便于企业的管理和税务机关的征管。需要注意的是,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将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据国税总局所得税司介绍,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广告宣传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针对不同行业有2%、8%等多个档次,新税法之后统一为15%,但一直未对烟草行业进行明确规定。而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此标准提升到了30%,并且对烟草行业也做出明确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两部委表示,这一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张学诞表示,从时间上看,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已经汇算清缴完毕,但是可以在下一年度进行补缴,一旦进行补缴工作量可能会很大。
而且,中国控烟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许桂华此前表示,中国将在2011年1月起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及相关的促销赞助活动。此前广告法等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以文章的形式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中国社科院价格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张斌表示,不允许税前扣除,意味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提高,所要缴纳的所得税也会提高,将在企业税后利润上有所反映,也就是有所降低。他表示,这也体现出我国在控烟行动从税收角度进行调控的举措。张学诞也表示,这种对烟草行业进行的限制是有必要的。此前,我国规定,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此外,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还表示,2008年之前的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2008年实施的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按照“72号文”文的规定,上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也就是说,相关企业可以享受三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0%的税前扣除优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实施,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税后剩余利益,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同时实现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税收负担,可以促进形成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 但专家也分析认为,从更大的视角来看,提升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是经济市场化、企业经营自主化的大趋势。扣除比例的提高未必一定能换来企业税金的减少和利润的增加,对那些竞争激烈的行业和企业,可能反而会带动广告投入的增加和竞争的进一步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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