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畅陈键锋陷热恋:房地产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的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12:47:07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广告费、宣传费的扣除除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另有规定外,其他行业都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先让我们看一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没有相关文件对预售收入能否作为“三项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 但是,我们12366就此问题向省局主管企业所得税的权威人士请示过,他的答复是:可以。并说他3月份到扬州学习时,老师讲,房地产企业的预售收入可作为“三项费用”的基数。填报汇算报表时,涉及填表的逻辑关系,可不考虑。(这一点,请各位纳税人向当地税务人员说明,如果税务人员不信,可让其从内部逐级向省局所得税处请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以前发生的“三项费用”如何处理。原31号文件规定:(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如果企业2009年汇算涉及2008年以前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因预售收入不能作基数而有结转额时,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处理:即: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也就是对尚未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余额都按销售(营业)收入15%的比例计算扣除。

(三)对于2008年以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因预售收入不能作基数而导致一部分或全部不能扣除的,应该是:如果2009年将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要按实际销售收入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比例计算,因为原31号文件规定:“可以向后结转”。假如:2007年因预售收入不能作基数导致不能扣除的业务招待费45万元(2008年仍未结转),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同时结转2007预售收入90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计算:(5000+9000)×5‰ =70(万元);(45+30)×60%=45(万元)。按“孰小者填入”原则应当允许扣除的生业务招待费45万元。有人可能问:是不是2007年结转到以后年度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原规定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而不考虑60%扣除因素?这一点不可以,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关政策性规定,按新税法执行,在结转实际销售收入时应当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比例计算。

(四)对于2008年以后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实际销售收入以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计算扣除,也不能结转。在未取得收入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开办费范畴,对开办费可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如果选择对开办费(包括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当年一次性扣除, 对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要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为没有计算基数。如果选择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应分难以后年度扣除的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在以后年度有扣除标准的,可在当年计算扣除。

以上是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9年汇算企业所得税时几个特殊处理事项,这些事项的处理方法,不能直接找到相对应的政策依据,本人是本着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相关性、真实性、合理性原则阐述的,就上述事项,如果当税务机关有明确规定的,应以当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