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两个人看的喜剧::“平庸的恶”也该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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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乐:“平庸的恶”也该受惩罚

2011年05月30日08:01东方网卞乐我要评论(0) 字号:T|T

卞乐 自由撰稿人

何耘韬是前广东省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曾经掌握着签发土地证的大权。某开发商只缴了40%的土地出让金,就从他手里拿到了此证。为此他遭到当地检察院起诉,随后被当地法院一审判决玩忽职守罪,获有期徒刑六个月。

职权意味着责任,签了不该签的字就是滥用职权,涉及到开发商巨额的不当利益,承担法律责任理所当然。这个简单的道理,何耘韬并非不懂。恰恰相反,他深知其害。案件正是因此而变得复杂:他起初拒绝签字,而且多次向市政府反映情况。后经市政府协调,他“执行领导命令”而违法签字。

何耘韬被起诉之后,他所在单位的上级湛江市国土局向廉江市委市政府发函,力证何耘韬的行为不构成职务犯罪。随后,廉江市政府向廉江市法院和检察院发函,称何耘韬虽有“工作失误”,但其目的是配合政府工作,建议从轻判处。

接到何耘韬上诉状之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所依据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次日,何耘韬得以取保候审。又过了两日,廉江市检察院申请撤诉,得到廉江市法院的准许。撤诉的理由是,“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

廉江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明对记者说,“撤案不代表无罪”。这个说法比较奇怪。撤诉就等于否定了一审判决,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定罪,自然都是无罪之身。这个法盲似的说法是否意味着检察长的某种情绪呢?无论如何,政府部门以公文形式致函法院和检察院,已明显干预了司法的独立审判。

根据媒体报道,廉江法院在处置此案所涉土地拍卖中,涉嫌程序违法。这说明司法机关在此案中的作为,到底是维护法律正义,还是陷入利益瓜葛,是一个大大的疑问。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就事论事,讲明道理。

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中,何耘韬明显得到很多人的同情。至少检察院没有查出他滥用职权时还有贪污受贿的作为。但是,少收钱而乱签字,算不算玩忽职守,我想谁都没有疑问。问题是,他为了“配合政府工作”,听领导的话而犯法,又该不该受处罚呢?

我们不得不再次思考“平庸的恶”。这是德国哲学家汉娜·阿伦特提出的著名概念。所谓“平庸的恶”,就是指以“职务行为”作为借口,执行上级的错误命令犯下的罪行。与“平庸的恶”相对的概念是“极端的恶”,也就是那些天生邪恶的坏蛋的作为。制造“平庸的恶”的人,往往是一些平素浅薄之徒,他们自愿放弃独立思考和判断,放弃对抗邪恶的权利,心甘情愿地依附于非正义的体系。和“极端的恶”不同,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还可能是一个“好人”,好父亲,好丈夫,好同事和好邻居。但是,汉娜·阿伦特认为,正是这种“平庸的恶”,“它可能毁灭整个世界”,“由于它就像一棵毒菌,在表面繁衍生长”。

今天的中国基层官员,和汉娜·阿伦特当年思考对象——执行上级命令杀害犹太人的纳粹分子——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其官僚逻辑有着内在的一致性。甚至可以说,在和平时代以“服从命令”作为借口,心安理得地犯下心知肚明的罪责,是更加容易被人忽略因此更应该警惕的“平庸的恶”。

何耘韬之所以得到很多的同情,正是因为现实中相当数量的人,每天都在犯着“平庸的恶”。“职务行为”、“工作需要”、“上级要求”、“换了别人也一样”,都是他们违法犯错的理由。他们犯了错误,不但不会受到惩罚,还会因为做了“好职员”而得到奖赏和提拔。哪怕被迫地滥用职权,客观上也为他们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同样的,此案中检察院的撤诉,到底是独立的司法判断,还是服从上级命令的“平庸的恶”呢?撤案的理由是“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如果不说清到底是什么变化,等于敷衍塞责的废话一句。有人大代表认为,案件的结果证明检察院办了错案,应该追究其错案责任。我完全赞同,因为这也就是在追究检察院可能犯下的“平庸的恶”。只有为“平庸的恶”承担责罚,检察官们才有可能抵制来自市委市政府的公函的干预,完全依照法律的逻辑办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