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化探索专题复习:国家质检总局公示《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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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京华时报)

 

  新华网北京5月23日电(记者朱立毅 陈菲)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2007年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3日对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于2011年5月31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征求意见稿指出,这个规定所称的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与2007年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此外,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召回拟出新规 问题食品将“只退不换”

相比2007年颁布的现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意见稿在“不安全食品”的定义中添加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近期最大的焦点就集中在食品添加剂的滥用上。这条新规也进一步明确,食品添加剂一旦在品种、用量和使用范围上稍有差池,发生违法、非法添加而导致食品不安全,企业必须立即停产并实施召回。

记者注意到,意见稿将“换货”从召回方式中删除,要求企业采取“退货”等方式,以及时消除或减少危害性。所有召回食品,应做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不得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此外,对于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合标准被召回的食品,采取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补救措施后可继续销售。

“退货不换货,又堵住了企业的一条退路。一个批次的食品出问题,毁掉的很可能是整个品牌,踏入禁区的经营者势必会尝到不安全食品带来的切肤之痛。”北京市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认为,意见稿中将“换货”删除,促使食品召回制度向前走了一大步,体现了监管部门治理食品安全的决心。 >>>详细

  • 国家质检总局征求《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改意见
  • 质检总局对食品召回后的处理、销毁提出具体要求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意见稿明确不安全食品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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