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家园二期房产证:历史上对火的研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23:00:19

1.火的危害

火既可以服从人们的意志,造福于人类,也会违反人们的意愿,造成很大的危害。古人说过,火“善用之则为福,不能用之则为祸”。对于火的破坏作用,人类在学会用火以前就有了切身的体会,甚至存在一种恐惧心理。不难想象,一旦雷击起火,森林或草原熊熊燃烧,野兽四处奔跑,人们要防火烧身,也仓皇逃避火灾。随着火的应用越发广泛,火灾逐渐增多,人们对火灾危害的认识也逐渐深化。先秦时代古籍中已经指出:“火炎昆冈.玉石俱焚”(书经 胤(yin四声,后代)征);“若火为燎原,不可向迩(即不可接近),其犹可扑灭!”(书经 盘庚上)有人还认为“火之于民也尊而不亲”(礼记)。尽管人们早就认识到火的危害,火灾还是不断地发生。可以说,人类用火的历史是同火灾的历史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2.火灾防御

据《国语》记述,楚国大夫公孙圉(yu,三声,养马的地方)出使晋国期间,有一次在同晋平公谈话时议论国宝。这位大夫说:“珠足以御火灾,则宝之”。当时珠被认为是“水精”,能够防火。这固然是一种迷信,但也反映出诸侯国重视火灾防御问题。著名的齐国政治家管仲在论述国家的贫富问题时,曾经明确指出;“山泽不救于火,草木不植成,国之贫也”,因此,“山泽救于火.草木植成,国之富也”。另一位著名的思想家荀况在阐述“使国家足用而财物不屈”()的问题时,强调要“停火宪”,即制定和贯彻有关用火的法制。在春秋战国时期,许多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把防止火患和扑救火灾当作富国安民的一个重要课题。

3.我国最早制定的一条消防法规

我国在很早以前就设置了火官,逐渐建立了同火灾作斗争的法制。据传说,在原始社会五帝时的帝喾(ku,四声),曾任命重黎为火官。重黎“居火政,甚有功,能光融天下,帝喾命之曰祝融”。祝触因为管理用火有功而被后人尊奉为火神。奴隶制国家在夏代建立以后,出现了法律这一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以惩治奴隶和平民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统治的行为,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商朝(约公元前17世纪初~约公元前11世纪)的法律己初具规模。殷代(盘庚迁都于殷后,商也称殷)法峻刑残,对防火问题也有规定。“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也是“殷王法”。由于遗弃在道路上的灰烬中可能有火,可以复燃而酿成火灾,因此要处以“断其手”的刑罚。从现有史料来看,这是我国最早制定的一条消防法规,它反映了奴隶社会的刑罚是十分残酷的。后来,在从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的转变时期,商鞅在秦国执政变法时主张“轻罪重罚”,也有类似的规定。“商君之法,弃灰于道者,黥(qing二声) ”。即在脸上刺上记号或文字并涂上墨,古代用做刑罚,后来也施于士兵,以防逃跑。黥面固然轻于断手,但仍如《史记》中所指出的,“商鞅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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