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生委网站:中国的“法治”传统--观点--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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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治”传统

2011年02月26日10:40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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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能够置身于钱先生的立场,对钱先生的观点予以“同情的理解”,并以之反思我们关于法治与人治的“常识”,对于提升当代中国的法治理论,相信还是有所裨益的

  喻中

  在“地心说”盛行的时代,如果有人提出“日心说”,难免会让人感到不可思议。同样,在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界,盛行的主流观点是:法治是西方的产物,它萌生于古希腊,初成于古罗马,完善于近现代;人治是中国的传统,它与儒家的礼治与德治紧密相联、互为表里。在这样的流行观点面前,如果有人提出:法治是古代中国的传统,人治是现代西方的传统,一定也会令人觉得意外吧。近日读书,就看到了这样一段值得注意的“异见”。

  “异见”的提出者是钱穆先生。在他的《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钱先生写道:“由历史事实平心客观地看,中国政治,实在一向是偏重于法治的,即制度化的;而西方近代政治,则比较偏重在人治的事实化。何以呢?因为他们一切政治,均决定于选举,选举出来的多数党,就可决定一切了。法制随多数意见而决定、而变动,故说它重人、重事实。我们的传统政治,往往一个制度经历几百年老不变,这当然只说是法治,是制度化。”钱先生是史学大家,他的观点尽管与流行的法学理论完全相左,依然具有参考价值。因为,钱先生对于法治与人治的理解,提出了一种全新的解释。

  在钱先生看来,传统中国的政治,有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繁文琐法”,政治上的法令制度过于细密,必须遵守的规矩太多了,这未必是好事,甚至“是中国政治没有起色的根源”。而近代西方的民主政治,主要体现为政党之间的竞争。当选的执政党可以把本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

  从这个角度来看,西方的选民是按照自己的偏好挑选执政党,执政党又是按照自己的偏好决定国家事务。换言之,西方民主政治的本质,就是公众及其政治代言人(执政党)按照自己的偏好决定国家事务与公共事务,这不就是典型的“人治”吗?

  可见,钱先生理解的法治,是指密集而稳定的规则对于人,尤其是对官方的严格约束。譬如,朱元璋规定不设宰相一职,于是,明朝一代数百年,真的就没有宰相这个岗位,这就表明,朱元璋定下的规矩得到了严格的执行。至于密集的规则,当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甚至也不是指行政法意义上的“唐六典”之类的“西式法律体系”,而是主要指以“礼”为核心的规则体系,这样的规则体系,在传统中国的政治实践与社会生活中,确实达到了“繁琐”的程度。钱先生理解的人治,是指民众挑选他们认可的政党来处理国家事务,当选的执政党提出的治国纲领、公共政策,应当被视为民众认可的治国纲领、公共政策。国家的政治,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亦步亦趋地跟着民众的偏好走,跟着执政党的意志走,在钱先生眼里,就是人治。

  钱先生的观点启示我们,对于法治与人治这两个流行的概念及其实践,还可以有另外一种解释。在传统中国,官方需要遵循的规矩多,就是法治;在近代西方,官方按照民众的愿意办事,就是人治。套用当下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说法,那就是,注意法律效果的是法治,注重社会效果的是人治。在钱先生看来:注意社会效果、让公众满意的人治,恰恰是近现代西方民主政治、选举政治的本质;注意法律效果、坚持规则至上的法治,恰恰是传统中国政治的特征。如果强调法律效果,其实是对中国传统政治的继承与弘扬;如果强调社会效果,反倒是对近代西方政治的借鉴与移植。

  法学界可以不同意钱先生的结论。但是,如果能够置身于钱先生的立场,对钱先生的观点予以“同情的理解”,并以之反思我们关于法治与人治的“常识”,对于提升当代中国的法治理论,相信还是有所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