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妹子歌曲是哪个民族:能否依据时过境迁的“股东会决议”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23:57:06
 一、案情简介

    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长的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股东纠纷,且该公司章程规定“全体股东参加”才能召开股东会,控制公司的登记董事长在公司股东会无法召开、且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下,既不采取措施修改公司章程,也不采取措施解决股东纠纷,而是非法申请工商机关“变更登记”,重新领取营业执照,从而继续非常控制公司。其他股东就此行政行为提起了异议,在处理这一行政案件过程中,产生了若干法律上的争议,值得公司法学界、行政法学界研究,更值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引起重视。

    二、争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依据《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但是该董事长申请变更时明知股东会无法召开,就不想公平解决股东纠纷,便采取了回避矛盾、瞒天过海的办法,将五年前的所谓“章程修改决议”提交给工商机关。注:1、当时股东人数为11人、目前全部股东为3人;2、其间已经进行变更登记一次,并将营业期限延长至当前届满日期,但是当时该董事长并未提交上述修改章程决议所指的章程,而是制造了一份假的“决议”骗取了当前营业执照(已经届满),并被上级工商机关查处“责令改正”,但是其并未“改正”。。

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以申请变更登记时公司的股东会意思表示为准呢?还是可以用过去任何时间的股东会决议为准呢?(假定该“决议”本身没有瑕疵,实际上该“决议”本身并不成立,另文详论)

    异议股东认为,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条例所要求规定的变更“决议”,应当是代表变更登记时公司真实意思的股东会决议,本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的股东会目前只有三名股东,且章程规定“股东会必须由全体股东参加,方可开会”,那么,现任董事长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果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应当在依法解决股东纠纷后再申请变更登记。

    经咨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专家领导,也认为:肯定的说,必须有现在的股东会决议,如果用过去的股东会决议,也要经现在的股东会认可一下。如果以过去的决议做变更,公开以后岂不是太荒唐。

    三、评论

    然而,这种“荒唐”的事情真的某些基层的工商行政机关发生了!一个是回避矛盾、瞒天过海,一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半推半就,还美其名曰“支持企业发展经济”。结果是:公司被无限期地非法控制下去,哪管它股东矛盾重重、哪管它企业的随时可能出现的不安定隐患!

分享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