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4动力甲怎么修:细则未定 醉驾还是一律入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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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未定 醉驾还是一律入刑好

2011/05/17 14:51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法制晚报    

  新闻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向北京市高院下发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各级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对拟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尽量先向相关部门了解相关的具体案情,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了解案件情节的轻重。

  对于醉驾入刑的争论,新华社发表文章称解释权应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法。但北京市法学会的专家分析说,最高法也有解释权,出台司法解释本身就是最高法的日常工作。

  笔者倒是觉得与其争论解释权的归属,不如从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过程看一看醉驾入刑的立法本意。

  去年八月有报道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时,相关的条款是这样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对此,不少委员建议删除“情节恶劣的”的表述,理由是醉驾属主观故意,其造成的现实社会危害和潜在的社会危害十分重大。

  最终我们看到,正式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采纳了委员们的建议。

  难怪一位刑法专家看到相关报道后对媒体记者说:“这消息可能不属实吧,醉驾不是已经确定入刑了吗?”

  不过话说回来,一个人一旦被追究过刑事责任,也就有了“前科”,而这顶“帽子”很可能会对一个人的一生都产生影响。所以,不论是因为醉驾还是因为别的事情,只要是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就理应像最高法说的那样,“高度重视”、“慎重稳妥”。

  “慎重稳妥”没有错,现在大家担心的,其实是“醉驾未必入刑”缺乏一个具体的标尺,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对此,最高法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理应出台一个配套的标准。

  例如,在这个标准里可以明确:一个人血液里的酒精浓度刚刚达到醉酒标准,没有发生任何事故,而且他可以走直线,那么,如果再加上初犯、认错态度好等情节,可以考虑仅仅对其采取吊销驾照的行政处罚。

  正如陕西神木实施免费医疗之初医院里人满为患,法院系统最近一段时间“压力很大”是必然的。但是从长远来看,笔者以为醉驾入刑的标准越严格,越能减轻法院的压力。

  一方面,近来各地都报道说“白酒销量下滑”、“代驾业务猛增”。照这样的态势发展下去,醉驾的人越来越少,法院的压力自然会减轻。

  另一方面,不给醉驾入刑留口子,法官面对说情的官员或者明星,就可以拿出刚性的法律条文当盾牌,从而减轻“得罪人”的压力。 本报评论员 庞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