膜结构景观:醉驾一律拘役,好就好在“一律”上 --潍坊新闻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3:43:25
不久前,“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羊城晚报》12月21日)

        “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就作出了规定,不过,当时规定是这样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按照这一规定,醉酒驾车并不必然构成“危险驾驶罪”,接受刑事处罚,而必须要“情节恶劣”,与最新二审稿中醉酒驾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是有区别的。

        别看这一修改很细微,意义却非常重大。如果需要“情节恶劣”才能对醉驾定罪,那么在实践中,就会要求醉驾撞伤了人或者损坏了公私财产才处罚,那么就无法遏制日益泛滥的醉驾行为,设立“危险驾驶罪”的意义将大打折扣。更重要的是,留下“情节恶劣”这一尾巴,就给权力提供了寻租空间,司法者对于“情节恶劣”就会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解释,可能一些情节确实恶劣的醉驾行为定罪很轻甚至非罪,一些情节并不那么恶劣的醉驾行为被定罪重了。而二审草案去掉这一尾巴,则让醉驾一律定罪,有利于法制的统一。

        不妨以醉驾接受治安处罚为例加以进一步讨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早就明确规定了“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但打击醉驾专项行动以前,真正拘留了多少人呢?除了执法不严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留给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者可以“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也就是他既可以处十五日的拘留也可以处一日的拘留。直至公安部下令“醉驾一律处十五日拘留”后,执法者没有更多的选择余地,醉驾者被拘留才增多,这才稍稍遏制了醉驾泛滥的现象。

        现在,二审草案去掉“情节恶劣”的前提,醉驾者一律处以拘役,虽然司法者仍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拘役从最短一个月、最长六个月,但已经大大压缩了司法者寻租空间,自由裁量权更为规范,这更能体现公平、公正,促进法制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