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3 游民星空:探索新机制 破解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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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新机制 破解大难题

 

赣州市50例医患纠纷经仲裁无一上访

 

发布时间:2011-05-09

法制日报记者  郭宏鹏    黄辉   法制日报实习生    刘群卫

 

  近年来,医患纠纷高发频发,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如何破解医患纠纷难题? 江西省赣州市积极探索建立医患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实现了医患纠纷解决方式的新突破,在及时处理医患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自2009年9月10日赣州市医患纠纷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共受理和审理50起重大医患纠纷,全部做到了案结事了,没有反复,无一上访。

 

  医患纠纷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裁决吗?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吗?为此,赣州市司法局组织专家进行了认真调研和论证。按照仲裁法相关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医患纠纷绝大多数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涉及赔偿、补偿等财产权益性争议,完全适用仲裁法裁决。随即,赣州市医患纠纷仲裁委员会宣告成立,赣州市司法局设立医患纠纷专业调解仲裁科,编制3人,负责牵头组织医患纠纷专业调解仲裁工作,卫生系统主任医师蒋国庆调任分管副局长。

 

  中立公正是仲裁的生命线。据蒋国庆介绍,医患纠纷仲裁委员会成立之初就定位为民间组织,没有级别、编制以及财政供养关系,切断一切利益链条,以确保中立公正开展仲裁活动。仲裁委相继出台了《赣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以及《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根据新规定,如果调解不成,医患双方签订仲裁协议后就进入仲裁程序。医患纠纷仲裁庭由当事人自主组庭,一案一庭,由2名医疗专业和1名法律专业仲裁员组成。双方当事人按仲裁委提供的《仲裁员名册》,先从400多名医疗、法律专业仲裁员中各挑选一名医疗专家,然后双方共同挑选一名法律专家作为首席仲裁员,如果无法共同选定,就由仲裁委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

 

  56岁的黄名清在于都县妇幼保健院医生护士的眼里是个纠缠不休的老“医闹”了,经常看到他因为排尿不畅满脸憋得通红在医院大喊大叫。他的家属索性将他丢在医院,让医院管吃管住。黄名清是于都县罗坳镇的一个农民,2008年10月13日入住于都县妇幼保健院,诊断为双肾结石,进行了双肾切开取石手术。手术拔管后造成输尿管闭锁,永久性无法正常排尿。黄名清曾经来到赣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是“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黄名清不服,看见医院领导就要讨说法,看见手术大夫就要动手打人,但赔偿问题一直无人问津。一年后,黄名清获悉赣州成立了医患纠纷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处理医患纠纷,于是提出了仲裁申请。

 

  2010年5月5日仲裁委开庭审理,查明本案属于妇幼保健院违反规定,超范围收治病人,同时违反诊疗常规,双肾同时开刀取石,导致病人伤残,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卫生部明文规定,妇幼保健机构只能收治与妇幼相关的常见病,而本案患者既非妇女,也非儿童,妇幼保健院无权收治,因此裁决医院向患方一次性赔偿9万元。院方自觉服从和履行,黄名清拿到赔偿金后很快搬回自己家里去住了。

谈及医患纠纷调解仲裁新机制的特点和优势,赣州市司法局长许长湖说,首先,调解仲裁机构与医院系统没有直接隶属关系,可以赢得患方的信任;其次,参与调解仲裁人员由医疗专家和法学专家组成,避免了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过程中懂医的不懂法、懂法的不懂医的尴尬局面;第三,医患双方一旦有诉求,调解仲裁机构随即响应,便捷高效;第四,调解仲裁具有法律效力,实行一裁终局,双方都必须服从,并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朝勇表示,在仲裁法的法律框架内,用仲裁的办法来解决医患纠纷,使医患纠纷调解纳入法律的轨道,这无疑也是一大进步,且这种机制是建立在原有医患纠纷专业调解机制上的改革和完善,是地方政府面对新问题在解决方式、手段上的创新。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玥)

 

另注:根据2010年2月22日实施的《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9月27日深圳市编办发文批准深圳仲裁委员会设立“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 作为深圳仲裁委员会下设的专门调解与仲裁医患纠纷的职能机构。10月12日深圳市“医患纠纷仲裁院”揭牌成立。对人民调解不成的案件,由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2010年10月13日《深圳商报》)

 

 

(我的评论:医患纠纷兼具人身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双重性质。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将医患纠纷作为合同纠纷,当然可以仲裁解决,但此时只能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但《合同法》对医疗合同未做具体规定,存在法律依据不足问题。此外,与作为侵权纠纷处理比较,依合同法处理,患者可得到保护的权益要少一些,如精神损害赔偿得不到支持。如果将医患纠纷理解为财产权益纠纷,也可以作为仲裁案件受理,但理论上有些牵强。医患纠纷表面上涉及到赔偿问题,带有财产性质,但其本质是因为人身侵权引起的,不同于因侵犯财产权引起的财产纠纷。理论上,财产权益纠纷一般指因侵犯财产权引起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