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研发流程:谁剥夺了刘萍的选举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4:12:38
  谁剥夺了刘萍的选举权?作者:丁咚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11-5-15     江西省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退养职工刘萍想竞选新余市渝水区人大代表,为获得候选资格,先后在公共汽车上、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超市等场所为自己拉票,共有17人签名推荐她作为代表候选人。

  但最终结果是,她未被列入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在此情况下,她将自己的遭遇发布到微博上,引起广泛关注,境内外多家媒体予以报道,一些网民表示力挺,纷纷质疑新钢集团的做法。

  新钢集团选举工作指导组办公室主任杨剑云14日表示,刘萍未被列为新钢第六选区的代表候选人,是因为联名推荐她参选人大代表的人数不够选举法的要求,且其本人不具备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而他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据杨剑云所说,新钢公司选举工作指导组在对17位推荐刘萍作为代表候选人的选民进行核实时发现,其中5人不是刘萍所在的新钢公司第六选区选民,有3人后来退出签名,有2人在新钢选区查无此人,所以有效推荐她参选人大代表的只有7人,未达到法定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人数规定。

  以上公开信息中,且不论不在新钢公司第六选区的5位选民以及在新钢选区未查出的两位选民是否确实符合实情,也不论新钢官方是否刻意打压以致仅有17人最终在推荐名单上签字,单说3人临阵退出签名,就十分可疑。这三人是哪些人,为什么在新钢公司官方核查后宣布退出推荐?正常人只要有正常的脑子,都会觉得非常蹊跷,因为在排除7名“无效”推荐人后,正是这关键的三人退出,导致刘萍未能获得候选人资格。

  当然,新钢官方不会对此作出任何解释,除非公众穷追不舍直到他们无法招架,更不会有人对此主动进行调查,即使进行调查,估计有关工作已经做得十分充分了——以新钢集团的雄厚实力和地方势力,摆平几个摇摆的推荐人有何难哉?!

  从技术上取消刘萍候选人大代表的资格,无疑要比直接取消其资格要显得高明,但也难以掩盖其真实居心。事实上,新钢官方也无意掩盖。杨某直言不讳地指出,“选举法保障每一位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候选人应该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但刘萍此前多次鼓动或参与非正常上访,我们核实发现,2010年7月至10月,刘萍先后3次进京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三次;当年10月,刘萍因在北京非正常上访,被新余市袁河公安分局拘留10日。”

  在这里,新钢官方强调了人大代表候选人应该“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但他言下之意忽视的是,宪法和法律也保障了中国公民享有其基本政治权利,包括向最高权力机关进行上访的权利。刘萍在上访过程中为何被北京市警方训诫,以及何为“非正常”上访,又是蹊跷中的蹊跷,公民按照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进行上访活动,缘何成了“非正常”,还要被警方“训诫”、“拘留”?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据称,刘萍是新钢的退养职工,那么,她为什么退养?她的退养是在上访之前还是上访之后?她是主动退养还是被迫退养?她和新钢集团有哪些矛盾和利益纠结?上述疑问都是关键问题,和刘萍此次被“技术取消”候选人大代表资格必然有着紧密的关联。

  大概是新钢官方自己都觉得心虚,觉得强行取消刘萍候选人大代表的资格理由不充分,因此来了个“技术处理”,先认定7人不具有推荐刘萍的资格,又劝退3人,以达到阻止刘萍参选人大代表的目的。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天下苍生并非全是愚民,如何瞒得过?

  反过来,某些人可以上下其手、戏弄法条本身,也显示了中国基层民主选举制度设计的重要缺陷。

  众所周知,刘萍参选的是最基层的、可以由选民“直选”的人大代表,由此以上的人大代表就不是由选民行使选举权直选,而实际上应归入间接选举的范畴了。

  如果任由地方势力横行,以卑鄙和隐蔽的手段消解选民的意志,剥夺公民的选举权,那么中国最低限度的民主制度也将变得名不副实,公民仅有的民主权利也成了镜中花、水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