轩辕剑之天之痕之小雪:夏案关注:蔡险峰律师点评辽宁高院表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8:05:21
夏案关注:蔡险峰律师点评辽宁高院表态2011-5-14 12:16:18

 

 

 

 

城管和小贩案

蔡险峰律师点评辽宁高院表态

    金柱按语蔡险峰律师对夏俊峰案的点评极好!金柱恭请更多的律师同仁理性、客观地从刑辩专业角度对夏俊峰案进行认真分析,得出经得住历史检验的结论。我明天将在北京和夏俊峰妻子张晶见面并决定是否聘请律师团,恭请律师同仁对是否组建免费的律师团发表看法。

      我前天在电话中问张晶会不会上网,我要她去看看我的博客。张晶告诉我她不会上网。我在电话中又问张晶:她和夏俊峰两个家族中有没有一个会上网的大学生。张晶告诉我说没有。我听说后当即流下了眼泪。两个家族中竟没有一个会上网的大学生,他们是真正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劳动者!

    张晶昨天在记者的帮助下看到了我的博客、看到了我转发的几篇文章、知道了有这么多的律师和网民在关心夏俊峰。张晶在电话中哭着说:感谢我,并要我代替她一家三口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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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险峰律师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d2d76980100qtqm.html

   【蔡险峰律师按】俗话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夏俊峰案中二审主审法官苗欣的解析,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官是怎样思考和作出判断的。同时辑录辩护律师滕彪的二审辩护词,加以对照。考虑到记者非专业人士,记录的主审法官的意见或不完整、或有歧义,但为了训练自己的辩护思维,权当记者的报道是对法官观点的如实记录,并从自我训练的角度,对报道作了一些点评。需要特别申明的一点是,点评不是为了冒犯谁,而是为了维护司法的正义,为了反思城管制度,思考社会管理创新,使得将来不再有城管和小贩的血在飞,不再有城管和小贩家属的泪在流,不再有法律工作者和社会管理者的心在痛,不再有孩子们的仇恨在一代代传。

 

主审法官解析

沈阳杀城管小贩二审为何维持死刑

2011年05月13日 08:11

来源:中新网 作者:霍仕明  张国强

 

    在夏俊峰摆摊出事的地点,风雨坛街两侧三三两两的摆摊者依然聚集着,往来询问购买者也络绎不绝。王晨摄

    备受关注的沈阳小贩夏俊峰持刀杀死申凯、张旭东等两名城管人员一案,5月9日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维持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此裁定作出后引发了网民的极大关注。针对网民关注的几个案件焦点,辽宁高院二审主审法官苗欣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详细解析。

 

是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针对夏俊峰的行为构成何罪问题,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认为,夏俊峰持刀连续刺扎二被害人的胸、腹等要害部位,并直接导致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重伤,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力度、次数均反映出上诉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律师视点】仅从客观伤情和伤害结果,不能必然得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的结论。如果是自卫,则杀人的主观目的是排除非法侵害,而不能不顾行为的正当性,将自卫和杀人的心理过程割裂开来。

 

   苗欣说,夏俊峰使用单面刃折叠刀刺扎被害人申凯胸背部两刀,刺扎被害人张旭东胸、腹、背部5刀。经法医鉴定,申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包后刺破左心室前壁,尔后于后壁刺出,创道长达12厘米;张旭东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上叶后刺破心包,尔后刺破左心室侧壁,创道长达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创亦长达9.5厘米,刺破心包。从上诉人使用的凶器类型、选择的部位、创道的长度、刺扎的力度、次数看,足以剥夺他人的生命,从结果看,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律师视点】站在自卫的立场看,自我防卫者使用什么武器、工具或方法,以及造成的后果,对认定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意义不大。为了排除有即时危险的非法侵害,自卫者选择自卫方式和自卫程度的余地并不大。法官将其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应该理解为只是认定其行为是“杀人而非伤害”,而罪与非罪、此罪或彼罪的结论,单凭死伤者的伤情和伤害结果,是不能必然得出的。

 

另外,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曹阳证言证实,申凯和张旭东要扣液化气罐,夏俊峰不让扣,还把液化气罐的阀门打开了,扬言要同归于尽。

 

【律师视点】此证言证明不了夏俊峰故意杀人,充其量只能证明夏对执法者的行为很愤怒。

 

杀人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性

 

苗欣介绍,经证实是夏俊峰主动上车要求和执法队员回队里处理此事,且夏俊峰在到案后亦供述是其主动提出“有事说事,不行我和你们回队里,再接受处理”。二审庭审中夏俊峰也表示,是自愿去行政执法队的办公室解决问题。

辩方提供了史春梅等人书写的6份证明材料及遗留在现场的鞋底,证实执法人员在暂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具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控方提供的证人曹阳、祖明辉、张晶的证言及夏俊峰的供述,证实执法人员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二审法庭对此进行了充分的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均详细地讯问了上诉人夏俊峰,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是自愿随同执法人员到办公室去解决问题。合议庭再次讯问时,上诉人亦明确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无殴打行为。夏俊峰本人的供述与在场的行政执法人员曹阳、祖明辉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且夏俊峰妻子张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亦未证实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

 

【律师视点】为什么排除辩方证据,只采信控方证据,法官说理不足,难以服众。是围观群众的证言更可靠,还是死伤者同事的证言更可靠?这是一个问题。即使在执法现场没有殴打行为,夏当时也同样没有伤害行为,即使夏自愿到去办公室解决问题,这也与随后在办公室的夏致人伤亡行为是否具有正当防卫无关,故此段的小标题所作结论不当。

 

那么,被害人在办公室内是否殴打了夏俊峰?

 

苗欣说,辩护人提供了夏俊峰本人的供述、一审辩护人申请调取显示夏俊峰左前臂内侧有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欲证实夏俊峰进入办公室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拳打、脚踢等伤害行为。控方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虽然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辩方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且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均为扎刺伤,并无划伤,此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辩解,双方应是在动态下形成创伤,但在被害人身上并无运动伤,不能认定上诉人遭到了人身侵害,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律师视点】夏是否遭到被害人人身伤害,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一个房间里的事情,要说清楚不容易,因此,当事人的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词很重要,关键证人应当出庭接受法庭质询。

    法官认为夏所受之伤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但也不能完全排除不是被害人殴打所为,此处“结论并非唯一,也并不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控方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也只是说这两个人“没发现”,而不是说被害人没殴打。至于被害人身上无运动伤,恐怕不是夏俊峰可以控制的。正当防卫也不是要求防卫者一定要致使被害方产生运动伤,或防卫者遭到切实的伤害。只要非法侵害产生即时的威胁,防卫者即可采取行动予以制止。故“被害人身上并无运动伤,不能认定上诉人遭到了人身侵害”的结论,不能成立。若如控方证人证言,夏在激烈对抗的执法现场,宁愿以煤气瓶与执法者同归于尽,而不用刀刺杀执法者;自己愿意到执法者地盘解决事情时,却持刀杀人,并竭力冲出办公室——这里的经验和逻辑何在?

    法官在综合运用证据时,对于没有可靠的直接证据证明犯罪的,在运用间接证据时,必须同时遵循一些原则,其中:(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还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报告及抓捕经过证实系,对上诉人的手机进行监控确定上诉人在沈河区文萃路顺峰酒店后将其抓获,不存在自首情节。同时也说明上诉人对被害人的刺伤不是积极抢救,而是逃跑,采取的是放任态度。

 

【律师视点】由于没有看到辩护词中对于夏自首情节的详细描述,故不予置评。但说到夏对受伤者“不是积极抢救,而是逃跑,采取的是放任态度”,则不能认同。如果夏本身就是为了自卫而逃离人身威胁状态,他自己都惊魂未定,再要求他积极抢救非法侵害者,就强人所难了。这是“逃跑”,但不是逃离犯罪现场,而是逃离危险地带;这是“放任”,但不是放任受伤者死亡,而是放任自己远离危险。

 

死亡因抢救不及时理由不成立

 

苗欣说,本案发生的时间是在2009年5月16日的11时08分左右(案发后,在场人祖明辉即拨打“110”报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显示的接警时间),而送到医院抢救的时间为当日11时19分(尸检报告中显示了医院病例中记载的就诊时间),从被害到就诊所用时间大约11分钟左右。

从处理过程看,被害人的同事在救护车未到的情况下,将办公室桌面拆下把被害人抬到执法车辆上送到医院,是积极主动进行抢救的。从法医鉴定结论证实二被害人的死因看,均系被刺破了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从被害人的成伤部位及抢救过程看,抢救不及时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一个原因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律师视点】相信本案中死亡的悲剧不是任何人所愿意追求的,也不是防卫者可以控制的。这一有争议的事实,只在认定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有意义,对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意义不大。对于逝者我们也只能一声叹息,愿他们的灵魂早日得到安息。

 

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不能谅解

 

苗欣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二被害人家属表示坚决要求判夏俊峰死刑。申凯父亲表示只此一子,申凯本人又无子女,因申凯的死亡使其受到很大打击,坚决要求判处夏俊峰死刑。从目前状态看,申凯父亲的精神状态极不稳定。张旭东的爱人表示,父母年迈,孩子年幼,张旭东是家里唯一的支柱,到目前为止,她还不能接受张旭东死亡的事实,对上诉人的行为坚决不能原谅,并表示宁肯放弃民事赔偿,也要求判处夏俊峰死刑。从目前状态看,一提到此事,张旭东的爱人情绪就非常激动。本报沈阳5月12日电

 

【律师视点】如果夏因此而被处死刑,夏的妻儿老小会怎样呢?依照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判决才是最重要的,而不能不顾事实和法律,拿小贩的血平复城管的不满。他们都是不当社会管理制度的牺牲品。无论夏是死是活,无论类似冲突死的是城管还是小贩,这类案件没有赢家。

 

相关案件  

北京小贩崔英杰杀城管案

2006年8月11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大队海淀分队副分队长李志强和同事在中关村科贸电子商城北侧路边执法时,依法扣押了在那里违法卖烤肠的崔英杰的三轮车。当执法人员将崔英杰的三轮车抬上执法车时,崔英杰用刀刺入李志强的颈部后逃走。

2007年4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崔英杰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视点】崔英杰案与此案有本质区别。前者是暴力反抗执法(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存疑),后者是(或者可能是)对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希望小贩的血和城管的血,能够促使政府反思城管制度的存废和利弊。即使城管制度真的是一项伟大的制度,如果其实际效果与其设立初衷大相迳庭,相去甚远,甚至适得其反,使得老百姓不买账,执行者很受伤,这项制度也应当及时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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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898) 评论(3) 评分(0|0) 管理   推荐123发表于2011-5-14 14:08:45

辽宁辽阳通报一起城管执法冲突致人死亡案 新华网沈阳5月14日电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政府14日向媒体通报一起城管执法冲突致人死亡案件,目前3名城管执法队员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辽阳市宏伟区政府在通报中介绍,5月3日,辽阳市宏伟区城管执法局张松等3名执法人员在对龙源小区进行执法巡查中,发现居民周晓明家组织六名民工在自家楼前城市规划的公共绿化预留地私自铺建水泥地面,执法人员予以制止。其间与当事人周晓明发生冲突,导致当事人周晓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宏伟区公安分局立即进行立案侦查,张松等3名人员已被刑事拘留。周晓明死因已依法委托中国医科大学进行司法鉴定。   通报说,宏伟区已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善后处理工作,并全面开展城管执法队伍作风整顿工作。同时,积极配合有关方面调查取证,对有关涉案人员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近日,某网站有贴子称“辽阳城管打死人了,6打1致死,恐怖。”《法制日报》记者获知这一线索后,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对网贴反映的内容进行了调查了解。   《法制日报》记者经调查后发现,5月3日在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龙源小区的确发生了一起城管与当事人冲突事件,致当事人周晓明当场死亡。   对于周晓明的死因,家属与城管仍存争议。死者家属及旁观者均称,当事人是活活被城管打死的;而城管方面则称,当场城管人员与当事人虽然有撕扯行为,但因死者周晓明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具体死因要等法医鉴定。   目前,当地警方对三名涉嫌犯罪的城管人员进行了刑事拘留。   受害者妻儿:眼睁睁看着亲人被城管打死   “我们夫妻俩身体都不好,之所以远离市区,到这个小区买个一楼,一是想图个清静,二是丈夫有病在身想好好休养一下。没想到,没等住进来丈夫却在自家房前被城管活活打死了。”受害者周晓明的妻子武素丽,话刚开口便已经泪流满面。   据死者的儿子周阳讲,他家原住在辽阳市文圣区三道街。去年底父亲做完心脏搭桥手术,身体很弱,上下5楼有些不方便。   为了安心养病,特意来到距辽阳市内二十余公里外的宏伟区,在辽阳石化公司附近买了一个二手的一楼住宅。这个住宅原房主将窗改门后开了一个小型商店,可是他家买房并不打算做买卖。春节后开始进行装修,将“窗改门”封上,又重新恢复成窗户。   装修过程中,他们将南北窗户前的地面抹上水泥,就是为了父亲出门散步方便,而且这样做屋内也不容易返潮。   《法制日报》记者在事发地宏伟区龙源小区现场看到,周家的房子尚未装修完毕,屋内还堆放着一些装修材料,南窗上面原有的“神吉便利商店”的牌匾还没有摘掉,窗前是尚未施工完的水面地面,屋后均散放一些砂石料。   死者的儿子周阳指着窗前尚未施工完的水泥地面说:“我爸就是因为铺这个水泥地面而被城管打死的。”   据武素丽说:“事发当天,一辆印有‘城管执法’字样的车来到我家窗前的施工现场,不让工人在窗外的地面上抹水泥。当时只有我一人在家伺侯工人,便问别人家都抹水泥了,为什么不让我家抹呢?带队的城管(后来得知叫张松,是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宏伟分局的管片中队长)说:‘别人家的情况我没有看见,现在你家在抹,就是不行。’这时,另外一名城管让武素丽把她家管事的人叫回来。十几分钟,在外散步的周晓明和儿子周阳回到了家。   据周阳回忆,父亲回家后便质问城管,“自家窗前又不是公共绿地,为什么不能打水泥?”另外,父亲还指着周围几户邻居说,别人家不但地面抹了水泥而且还窗改门了,你们怎么不管,凭什么来管我?随后,便与张松发生争吵。这时候,只见面包车的门被拉开,冲出来五六人开始殴打父亲周晓明,瞬间将其打倒在地。   见父亲被打,周阳赶紧上前挡架,随后被打倒在地。妻子武素丽也上前拉架,也因被城管扇一个耳光倒地。这时,有一名装修工人出面拉架,但不例外也被打伤在地。   在城管殴打这名装修工人的间隙,周阳顺势将父亲从地上扶起,并将其拉到自家轿车前躲避一下。此时,父亲说心脏难受,还特意向城管队员亮出了自己胸前的刀口,称自己刚做完心脏病手术。 可是,正当周阳准备将父亲推上车时,一名城管追到车前,对他父亲说:“你还不服是吧!”随后,朝其面部狠击两拳。随后,周晓明口吐白沫倒下,当场都尿裤子了。   这期间,周晓明的妻子武素丽掏出电话报警,被人打翻在地,电话摔碎。她爬起来跑到隔壁一家小超市,求超市的老板娘报警,老板娘拨110占线。妻子返回打人现场,丈夫已经倒地,几乎没有气了。   110还没来,120急救车还没有到,家人和旁观的邻居将周晓明抬入他家轿车内,送到医院。医生说人早就断气了,家人跪在地上求医生抢救……   旁观者称:城管当时像疯子一样谁上前打谁   住在周晓明家对面楼上的一位中年妇女,向《法制日报》记者讲述了周晓明被打死前一幕。她向记者描述到:那天上午,正在家中看电视的她听见外面有争吵声,就到自家北窗户向外看热闹,此时冲突已经过半,只见周晓明拉开衣服,亮出了胸前的一处一尺长的刀口,并说我刚刚做过心脏搭桥手术。这位女士特意解释说,虽然在10来米远左右的楼上,但也能清晰地看到周晓明胸前的刀口。   据这名中年妇女讲,当时一名身材较高,带有秃顶的城管队员问,“你还服不服?”周晓明说:“有种你还打我”,这名队员上前向周晓明面部连挥两拳,周晓明也向城管人员回了一拳。随后,周晓明倒地,眼睛紧闭。殴打周晓明的城管队员看到他倒地,也说自己的头迷糊,紧接着也躺在了地上。   对于现场发生的情景,包括当时在周家施工工人在内的数名旁观都也向记者作了介绍,都连称惨不忍睹:周双眼紧闭,口吐白沫,舌头都从嘴里滑出,而且小便失禁,尿了一裤裆。在一边围观的隔壁“高文学诊所”的医生说,尿裤子说明人不行了。   被打的工人还向记者展示了其当时因拉架而受伤的颈部,“当时,六、七名城管就象疯子一样,谁靠前打谁,我当打倒在地后,几人对我一顿乱踢。”受伤的工人回忆起当时的情况仍然心有余悸。   据现场目击者反映,在周晓明被拉走上医院后,倒地的城管爬起来坐在地上,另外几名城管队员看出事了,脱掉上身的城管制服露出了身上穿的便装。他们进入车内,在车内一顿打电话,不会儿,来了几辆城管车辆,共计下来20多名身穿全套制服的城管队员。他们对现场拍照,录像。之后又来了一辆120急救车,坐在地上的城管站起来走进车内,随后这些车辆全部离开。   城管局长称:周晓明死因需等法医鉴定   对于这起城管执法冲突事件,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宏伟分局局长马闯说,据他了解的情况是:当天工农执法中队队长张松带领2名执法队员和一名司机,在阻止周家违章打水泥地面时,周晓明和他儿子手持铁锹打人,并且先动手打了张松一拳。另外2名执法队员下车劝架和制止,双方发生冲突,冲突中周晓明突然倒地。与此同时两名执法队员也受了伤。   对于周晓明的死因问题,其家属坚持称是被城管打死的。而马闯局长则称,现在案件进入了司法程序,只能等 “尸检报告”的法医鉴定结论出来才能下结论,出结果可能要等一个月左右。   记者看到了其家人提供的周晓明死亡后的照片,躺在殡仪馆房间内的周晓明鼻孔流血,右眼眼皮下裂开口子,整个面部皮内有暗红色的淤血;他的上衣往上撩开一小部分,能看到刀口尾部,右腰部皮下能见大片暗红色淤血;他穿的深色裤子上,留下了几个灰白色的脚印。周阳说,那是父亲被执法队员脚踢、踩时留下的。   采访中记者注意到,马闯局长关于执法人员数量与现场目击者的描述有很大出入。马闯说,他们局工农中队只有3名有正式编制的职工,也就是说,只有这3人具有执法资格,另有一名司机,当天出现场的仅有这4人。而多名现场目击者都称打人时上身穿城管制服的队员至少5、6人。 宏伟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吕阳镜说,事件发生后,区里成立以常务副区长许魁勋为组长的安抚小组,及时对善后进行了处理,现在家属情绪平稳,对处理情况十分认可。   而武素丽却说,事件已经发生快10天了,但政府方面没有一个人到家里安慰过。丈夫死后留下孤儿寡母,都不知道该怎么办,周晓明的老母亲75岁,现正在病中,都不敢告诉老太太,怕她受不了打击。 据了解,目前张松、郑某、刘某三名城管执法队员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删除 |引用乱世发表于2011-5-14 13:30:24

公诉人的举证明显不公允,期待最高法的最终结果。

删除 |引用张剑弼发表于2011-5-14 13:28:38

"蔡险峰律师点评辽宁高院表态之误"这个标题容易产生歧义,是点评之误还是表态之误?是否可以换成这个标题“蔡险峰律师点评辽宁高院表态”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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