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恶少女触手漫画无鸟:绍兴市消保委律师团律师对快递服务格式合同条款的点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1:09:14
一、快件延误或丢失不赔  
 
“快件发生延误或丢失,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由于本公司原因造成交寄物逾期送达7天以上的,本公司承诺免除本次运费,不做其他赔偿。”由于快递服务组织的责任发生延误或丢失所寄物品,应当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快递公司却自己给自己免责,只免除本次服务费用(而且是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就是说服务费我免了,其他费我照收,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很典型的霸王条款。快递服务组织的责任是安全准时将所托运物品送达目的地,快件发生延误或丢失,没有将所托运的物品安全送达目的地,是快递公司违约了。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违约方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快递服务组织的经营特色即在一个“快”字,迅速、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快递服务组织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快递服务组织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实际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邮寄违禁物品由寄件人承担一切责任
  
“发运人违反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的物品,发运人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寄件人违反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的物品,由寄件人承担一切责任,因此给快递服务组织造成损失的寄件人应给予赔偿。” 该条款排除了快递服务组织查验的义务,寄送的如果是非信函类的物品,快递服务组织有权进行查验,查验须在交寄物品时当面进行,这种查验是快递服务组织的义务,况且寄件人对是否是属违禁物品并不如快递服务组织清楚,快递服务组织应当告知并拒寄。如果属违禁物品仍然寄送的,快递服务组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不是将责任全部推给寄件人,而快递服务组织免责。

三、任意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

“对于超出乙方控制范围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害,乙方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空难;海难;交通事故;禁运;暴乱;海关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原因;航班延误、取消;塞车;假期;天气;对于电子音像图片、数据或纪录的电磁性损坏或删除。”1、“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而问题条款所列的事项,并非都属于不可抗力,即使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也是依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2、快递服务组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先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不能免除合同提供方的主要责任。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向相对方提示和说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于出现航班延误等原因,应由快递服务组织向航空公司行使追索的权利,而不能抽身于事外,以不可抗力直接免责。交通事故同样应由快递服务组织向对方提出赔偿,而不是让顾客自己去索赔。快递服务组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先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能主张免责。对于免责事由,除法定外,也可以双方约定。但依《合同法》第40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不能免除合同提供方的主要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向相对方提示和说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四、限制索赔数额、期限  

“任何索赔必须在交寄30天内(以本单位所填日期为准),由发运人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按邮寄费的3倍赔偿”、“最高赔偿不超过500元”、“赔偿不超过保价金额”、“有效查询期为3个月,逾期视为送达”……这些被快递业视为“行规”、白纸黑字写在快递服务详情单上的格式条款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上述条款,明显与合同法规定合同违约方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及《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的法律规定相抵触,属无效的格式条款。首先,消费者有索赔权。其次,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法定时效内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有普通2年、短期1年和长期20年三种。再次,快递服务组织自行设置索赔数额封顶和期限。给消费者设置权利行使的条件限制,一旦逾期就视为放弃或剥夺此权利,明显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应属于无效条款。

五、擅自额外加服务费

“免费派送两次未能交付的快件,若收件人要求额外派送的,本公司将每次向收件人加收30元额外服务费”。消费者将物品交快递公司并支付了快递费后,快递服务组织应当与收件人联系并按约定的地址和时间送货,这种送货实际是有偿的服务,是按合同约定快递服务组织应尽的义务,并不是快递服务组织免费派送,将物品及时交付收件人是快递服务组织的责任,不存在所谓的二次以上是额外派送的。不按约定的地址和时间送货,快递服务组织多次去送都是应尽义务,不能擅自额外加收所谓的服务费。

六、因包装问题快递服务组织免责

“因封装不善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对寄件人自行包装的货物,如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或其他财产以及他人人身损害的,寄件人承担责任”、“寄件人对快递包装不善,导致损毁的,快递服务组织不承担责任……” 。
 
  造成货物损毁的原因可能有多种,货物受损不一定都是包装不合格所引起的,快递服务组织作为专业的服务部门,更了解包装的要求、哪些物品不能寄递,在消费者寄件时,快递服务组织有义务查验寄件及包装等,以提醒消费者包装是否合格,并要求消费者予以改正,如消费者拒不改正的,快递服务组织完全可以拒绝收件。快递服务组织以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属无效的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规定“双方都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快递服务组织并不能据此免责。

七、随意处置逾期、滞留货物
  
  “无法投递和返还的货物,除不宜保存的货物外,自收寄货物之日起60天后,承运人可自行处置” 、“置留所承运的物品,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承运人可以货物承运的货物提存”的规定。而合同法同时规定快递服务组织有通知的义务和收货人在五年内有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对于货物长时间没人认领的,快递服务组织应视相关情况作出妥善处置。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快递服务组织,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权,快递服务组织单方决定自行处置,并不就上述行为承担责任,明显有违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属于不合理、不正当地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快递服务组织的部分赔偿责任,显然属无效格式条款。而且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八、排除消费者诉讼管辖选择权

“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就赔偿问题发生诉讼的,由快递服务组织住所地法院管辖。”几乎所有快递服务组织都写明发生纠纷协商不成诉讼的,由快递服务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接受托运物品时都不向托运人提示服务协议中的管辖约定,使托运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约定了诉讼管辖,从而排除了消费者诉讼管辖选择权,是无效的,明显对消费者不利。因为一般情况下,快递服务组织住所地都是在外地,消费者要到外地去诉讼,会增加诉讼成本,消费者只好忍了。

九、先签收再验货

对当前争议较多的“先签收再验货”还是“先验货再签收”的问题,快递服务组织应履行告知消费者“先验收再签字”的主动提示义务。对先签字再验收的情况,一旦发现货物损坏,消费者的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国家邮政局发布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中明确规定“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表明先验收再签收是有行业标准的。消费者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坚持“先验货再签收”,如果快递员不同意,则应拒绝签字。

十、未尽告知义务

消费者将寄件交快递服务组织寄送是一种合同关系,对合同中的条款应双方协商决定。但现实的做法是快递服务组织提供了格式合同,但在消费者寄件时未主动告知格式条款的内容,在揽收时也未尽提醒消费者注意看“详情单”背后的格式条款的义务。因此合同条款并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是快递服务组织单方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快递服务组织对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快递格式合同条款中存在相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