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定位器:本市出台《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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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出台《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11-3-16 8:00   来源: 市国土房管局   王玮

3月15日,我市出台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国家要求,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定位于满足住房困难群体过渡性的基本住房需求,主要面向三类群体,一是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二是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三是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有工作的无房人员。

  经审核符合资格的家庭,人口为2人(含)以下的,可租赁一室户型房屋;人口为3人(含)以上的,可租赁二室户型房屋。符合一室户型房屋承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室户型房屋,符合二室户型房屋承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可承租一室或二室户型房屋。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配租标准按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政策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类,再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类,最后其他符合条件类”次序,由经营管理单位组织申请家庭选房。此外,根据国家要求,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申请人本人、配偶或与其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能够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的,在同等类别的申请家庭中优先选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和调整。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享受政府给予的租房补贴。按照目前的标准,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元交纳租金,租金的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按照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与租房补贴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租房补贴。

  租赁家庭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需继续承租的,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3个月前,向经营单位申请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承租家庭可申请其他住房保障,原房屋实施拆迁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承租家庭须在所购住房交付使用的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据悉,为维护公共租赁住房正常居住秩序,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和违规查处力度。承租家庭严禁将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空置,不得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一经发现,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承租人发生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逾期不腾退住房的,如实记录其不良信用,纳入天津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据了解,首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各区房管局受理符合“三种补贴”条件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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