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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中的职务犯罪原因分析和防范对策
作者:   新闻来源:静安区检察院预防科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1日  点击次数:182 次
大力推进招商引资,设立创新产业园区,是提升和推动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规模的一条重要举措。在招商引资的同时,各地政府会给予相关单位和企业一些特殊的政策优惠,如设立以企业的纳税数额为基数的奖励基金等,以提高和鼓励纳税单位的经营积极性。但由于缺乏相关的监管措施,导致一些腐败分子利用在发放财政奖励款中存在的漏洞实施犯罪。本文分析了当前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一、基本案情
 
刘某,女,系本市某区招商引资信息发展公司(简称信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常某,男,系某区科技企业发展科(简称科发公司)副科长。
刘某于2005年12月在担任招商引资信息发展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其全面主管公司行政、经营、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某区科技企业发展科副科长常某,以支付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财政奖励款”为名,采取开具支票存根联与正联不一致的手法,将公款人民币49.4万元转入某区的服务部套现后予以侵吞,其中刘某分得30余万元,常某分得15万余元。
2007年6月25日,区法院以刘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以常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二、犯罪原因分析
本案是我院近期查获的一起利用招商引资中存在的漏洞实施的职务犯罪,我们通过分析发现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由政府出资的招商企业内部管理较松弛
信发公司是由区科协与某计算机集团公司下属某实业公司各出资50%成立的国有企业,主要业务是管理区的科技园区——区信息产业街,负责该科技园区招商引资工作,以及对入驻产业街经营的企业落实财政奖励政策和进行其他管理工作。作为由政府投资的招商企业,信发公司共有员工9人,除该公司股东某实业有限公司派出张某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某担任副总经理、区科委派魏某担任副总经理外,其余人员(包括财会人员)均是从社会上聘用。由于张某、魏某在其它公司和单位兼任职务,很少过问该公司的具体业务,该公司实际上由刘某全面掌控。从洽谈奖励资金的比例,到具体奖励金额、奖励资金支付等,都是刘某一人说了算,而且支票印鉴章之一,即张某的公章也由刘保管,由此造成对权力监管的失控。
2、财政奖励款发放程序缺乏规范
近年来,本市各区县为发展区域经济,增加财税收入,鼓励和吸引投资,普遍设置了招商引资的扶持资金,以此提高纳税单位在本区经营的积极性。不过奖励的具体比例不同,差距也较大。据有关统计显示,有的区规定将入驻企业所交营业税的10%、20%作为奖励款项,也有的高达70%。信发公司与落户区信息产业街的企业商定的奖励比例就在20%——45%。然而奖励本身含有打政策“擦边球”的风险,因此奖励金额确定、奖励程序等存在不透明、不规范情况,对其发放情况也缺乏必要的审核。
本案中,“汇达”公司系2000年起入驻区信息产业街的企业,根据双方的约定以及“汇达”公司2003年的缴税情况,信发公司应于2004年将财政奖励款人民币49.4万元支付给“汇达”公司。虽然区财政局已经将相关财政返奖款拨付至信发公司账户,但是由于“汇达”公司经营业务停顿、相关人员流失等原因,该笔财政奖励款一直没有支付。2005年12月,刘某与常某密谋,由刘某以支付“汇达”公司财政返奖款为名从该公司出纳处领取加盖财务印章、收款人处为空白的支票(连同支票存根联),并在该支票正联上加盖由刘某保管的法人印章、填写支付某服务部(由常某事先联系)人民币49.4万元,并共同将支票送至该服务部。常某以伪造“汇达”公司经办人员签名的方法办理了支票套现的相关手续,扣除手续费后得现金人民币46万余元。事后,两人将该款项予以私分,其中,刘某分得30余万元,常某分得15万余元。最后,常在该支票存根联的收款人处填写了“汇达”公司名称和套现总额,由刘某将该支票存根联交与信发公司财务冲平账务。
3、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
按照区里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规定,信发公司每年以签订协议的形式按比例从财税部门获得税收优惠。随着科技园区入驻企业的不断增加,案发前信发公司管理的企业达100多家,而职能部门对该公司的监管措施却明显滞后。虽然区财政局、工商局、税务局以及科委派员成立了“区信息产业接管理委员会”,但是该管委会每年只开一次会,没有充分履行其该管委会的监督、管理职能。
4、廉政、法制教育力度不够
由于信发公司业务的特殊性,且信发公司经营状况较好,因此在公司中存在重业务轻教育的情况。另外,上级单位对招商企业也忽视必要的廉政教育。由于长期没有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也没有进行必要的法制和廉政教育,从而导致少数干部的法制意识淡薄,自觉抵御腐蚀的能力较差。
三、防范对策
1、对招商企业实行统一监管
据调查,区科委为实施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和科教兴市主战略,鼓励创新型企业入驻本区域,设立了4个创新产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因而类似像信发公司那样的单位共有4家。另据了解,区为促进经济发展,还设立了多个工业园区,而以区科委、街道、工业局和司法局等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为投资主体的招商引资企业占有很大比重。因此,为了保证招商企业的健康发展,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联系,对入驻工业园区企业的经营、纳税和奖励等情况实行资源共享,实现对招商引资企业和财政奖励工作的统一监控。如建立专用网络系统,使区税务局与招商企业的电脑联网,及时查询企业的纳税、登记和奖励情况,以便及时监督、发现违规、违法操作行为,确保招商工作顺利进行。
2、规范财政奖励的操作流程
由于以企业的纳税数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奖励的方式含有打政策“擦边球”的风险。因此,一方面财政部门可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门的奖励基金,不以企业纳税金额为基数,可设定固定的奖励金额,奖励企业在合法经营中的创新发展、对重点产业的培育,从而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另一方面重视企业的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根据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一是在招商企业内部成立财政奖励资金运作管理小组,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审定入驻企业退税额度,核实资金发放情况。二是规定重大事项由集体决策,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具体参与商业洽谈等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减少“暗箱”操作情况的发生。三是对财政奖励资金采取“贷记凭证”或签发不可背书转让支票等方式划拨,确保资金安全转入被奖励单位账户。四是严格被奖励单位会计做帐制度。对收到政府财政奖励款的企业,应要求将该奖励款计入“补贴收入”科目中,用于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开发等,严禁私分奖励款情况发生。
3、完善招商企业的监督环节
上级主管单位,尤其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职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一是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社会招聘的财会人员因惧怕企业领导手中的“生杀”行政大权,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纵容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情况,因此,建议上级单位特别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委派财会人员,其人事和工资均与企业脱钩。二是加强对招商企业的财务审计和检查。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加强对招商企业纳税报验登记业务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避免类似像刘某那样利用职权侵吞公款等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三是各企业要定期组织对各类费用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结合刘某、常某违法犯罪案件,在全区各个工业园区全面开展对照检查活动,举一反三,杜绝类似案件发生。
4、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
坚持关口前移,切实抓好职务犯罪的源头预防。一是通过开展法制讲座、家庭助廉、旁听庭审和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活动,切实抓好职务犯罪的源头预防,筑牢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两条防线。二是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政策和法制教育,努力提高自身廉政勤政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三是切实加强对招商企业的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自觉抵御腐朽思想的侵蚀。2008-4-29 17:27:00